文/常存波
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增加了“动议”环节,以“动议”为选人用人工作第一道“关口”。组织部门要坚持“公、准、严”,把好“动议”第一关,成为党管干部原则的坚定执行者。
增加“动议”环节,不仅让干部选任程序链条更加完备、透明,也强化了组织部门在选人用人上的权重和责任。但再健全的制度,如果执行者不“公”,也会变通走样、形同虚设。作为管干部的干部,必须牢牢把握公心、公平、公论这“三公”,让“动议”环节动之有规、议之有据。
一要出以公心。“动议”不是随心所欲,也不是“一言堂”。干部该不该调整任用,空缺岗位配什么类型和能力的干部合适?组织部门要任用好干部,首先自身必须是好干部,必须出以公心,把握好“动议”的原则、底线、责任,做人从严律己,行事出以公心,凭“公”举贤任能。
二要兼顾公平。“动议”强化了组织部门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必须保证在程序操作上、在干部的综合比较中兼顾公平,以发展大局和工作需要为重,对干部用同一标杆衡量,对规则用同一红线约束,做到客观察人。
三要敬畏公论。用人权是最重要的执政权,“动议”赋予了党委及组织部门在干部任用上更大的责任和权重。如果在干部任用中暗箱操作、照顾人情、临时动议、突击提拔,动了不该变的,议了不该上的,干部群众就会有意见。只有适时适势、适岗适人,适应需要、敬畏公论,干部群众才能服气,党委和组织部门的良好形象才能真正树立。
“动议”是干部任用中最受关注的环节,在执行动议程序时,必须把握好“准”字,切实提升动议功效。
一要准备充分。动议的前提是把功夫下在平时,要求组织部门对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情况有充分的掌握,对干部的品德素质、能力特长、类型特点有全面的了解,还要综合运用平时考察、日常积累、审计、信访等手段,对班子和干部情况系统分析,为领导当好参谋助手,为干部动议打下坚实基础。
二要分析准确。“动议”环节必须在准确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才能拿出最佳方案。要优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一线和重要部门、关键岗位的干部配备,也要分析岗位职责与干部特点,平衡好其他岗位,力争做到用人所长、用当其时、人岗相适。特别是面对能力、资历相当的多个人选时,要逐个分析,反复比较,排出顺序,既要考虑现实需要,更要着眼长远、梯次配备。只有分析准确了,动议的方案才能有理有据,得到各方认可。
三要精准方案。“动议”能否提出切实可行的干部安排建议、端出一个好的“盘子”,要求对大局要有正确的研判,对班子情况、干部能力素质和群众意愿以及推荐考核中有可能出现的情况事先心中有数。组织部门既要对需动议班子的整体结构、运行情况、优化方向和领导干部履职等情况客观研判,更要对有可能出现的干扰及反对意见准确研判,以精准的方案增强工作的前瞻性和主动性,强化组织部门在干部动议中的话语权。
通过高质量的“动议”使干部选任工作公开透明、公正民主、依法合规,是对干部工作提出的新课题。
一要严把时机。一方面,要从干部队伍建设长远需要考虑,结合干部队伍整体状况及干部的任职状况、能力表现,进行有计划的调整,使动议具有规律性,促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另一方面,要结合领导班子换届、机构改革需要,或者因各种原因出现职数空缺,及时提出领导干部调整充实的动议,使动议能被干部群众理解接受。把握动议时机,充分沟通酝酿是关键。组织部门与主要领导的沟通要适时提早,多提人选建议,与领导探讨,反复比较,在超前沟通、逐步交流中达成一致。
二要严格程序。提出动议方案要充分征求分管领导、人大、政协等多方面意见,在酝酿协商的基础上形成共识。最重要的是在一定范围酝酿协商时,组织部门对正确合理的意见建议要充分接受,对看得清、叫得准的也要敢于担当、敢于较真,甚至敢于说“不”,真正做到严格程序、有备而议。
三要严落责任。“动议”环节权力与责任的统一,对干部监督工作也提出了新要求,监督关口要前移,使选人用人从一开始就纳入干部监督范畴。要严格初始提名责任、落实干部动议责任,从严监督,环环把关,实行“倒查”机制,让“铁规”发力,让禁令生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