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FA背景下的两岸农业科技合作

2015-12-06 11:51王红玲
团结 2015年4期
关键词:海峡两岸大陆科技

◎王红玲

(王红玲,民革中央 “三农”委员会副主任、湖北省农业厅副厅长/责编 张栋)

2010年,海峡两岸正式签署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简称ECFA),ECFA的签署与生效,为两岸农业科技合作提供了更好的政策与制度环境,标志着两岸农业科技合作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在ECFA新时代,两岸农业科技合作内容越来越丰富,涉及领域越来越广泛,合作方式越来越多样化。合作内容上从过去单纯的种植业,拓展到现在的畜牧业、渔业等生产技术领域;从单纯的种质资源引进,进一步发展到农产品精深加工、流通及标准化体系建设、农业生物灾害预防与控制技术、农业信息化技术等领域。同时,通过加强科技人员往来、召开各种专业研讨会以及开展专项农业科技合作计划等活动,两岸农业科技合作的层次正在不断提升。合作方式呈现多样化,从早期的简单物种引入,发展到现在的两岸农业产品展览、两岸农业科技人员交流,以及两岸农业技术研发合作。两岸农业科技合作不仅关注农业技术本身,而且也更加注重农业科技对农业产业的贡献以及两者的协同发展,甚至世界经济与产业的变化和各种制度因素的耦合也成为农业科技合作研讨的重要主题。

在ECFA新时代,两岸农业科技合作平台建设不断加强。2010年11月,由福建省农业科学院与台湾21世纪基金会、中国农业科学院等单位签署合作协议,联合在厦门建立海峡 (厦门)现代农业研究院,进一步拓展两岸农业科技研究项目合作深度与广度。福建省还牵头组织了广东、江苏、浙江、上海、江西、安徽、湖南等八个省市科技行政部门组成海峡西岸科技协作联盟,加强科技资源整合,夯筑对台前沿科技交流协作平台。每年定期在福州举办的 “海峡两岸农产品博览会”、 “海峡两岸农业科技合作高峰论坛”、在漳州举办的“海峡两岸花卉展”等活动已成为两岸农业科技合作的重要平台。

遍及大陆14个省区市的28个国家级台湾农民创业园已成为两岸农业科技合作的新亮点。台湾农民创业园以项目带动品种和技术引进,充分发挥其示范作用,辐射带动周边农民使用台湾地区农业优良品种和先进实用技术,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如漳州闽台农业科技合作示范基地、龙岩新罗区闽台畜禽果蔬科技合作示范基地的集聚效应充分显现。

ECFA背景下两岸农业科技合作面临的问题和制度障碍

合作项目过于集中,两岸农业科技合作全面推进进展缓慢。台湾农民资金充裕,受地域空间限制,近年到大陆投资农业的规模和水平大幅提高,但主要集中在热带水果产业。台湾农民和企业利用资金、品种和技术优势在福建、广东、海南等热带创建热带果园及加工产业十分集中,仅福建漳州市国家级对台合作实验区就有80多个台湾地区热带水果品种栽种。大陆从台湾引进的品种资源及技术产业也以热带水果为最多。技术合作交流地域和项目均趋集中,两岸农业科技合作没有实现大陆区域的全覆盖,很多地区还尚未开展实质性的农业科技合作,不利于两岸在地区上广泛寻找农业科技合作空间,无法为两岸农业科技深入合作提供持续的支撑动力。

农业开放政策不对等,两岸合作深化发展形成障碍。大陆一直对台商开放农业投资,同时还提供一系列优惠政策,促使台商投资农业便利化。而台湾长期以来对大陆投资台湾农业进行严格管制,至今尚未有陆资开发岛内农业领域投资。台湾地区当局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性规定。例如, 《大陆地区从事农业投资或技术合作之审查原则》中规定:禁止对台湾地区安全或经济发展有重大负面影响的农产品及其生产相关的科技交流与合作。台湾地区禁止输出研发的优良品种、种苗与技术到大陆,对两岸农业技术合作强调 “根留台湾”,严禁溢出。这些规定是两岸农业合作一直呈现单向性特征,致使农业科技与种源交流落后于产业需求,限制了两岸农业科技合作的深化发展。

利益协调机制不顺,两岸农业技术推广合作积极性有待提高。农业科技合作的利益协调机制尚不完善,影响了双方合作的积极性。其突出表现是在生产过程中缺乏完善的合同制度,据各地台湾农民创业园调研资料显示,台商农业企业与大陆农户之间的矛盾时常突显,使台湾地区行之有效的农业推广技术和营销效应弱化。一是台资农业加工企业将风险转嫁给农民。目前,大多数台资农业企业将良种及技术传授给当地农民,收获季节直接收购原材料,将农业生产的风险转嫁给农民。二是大陆农民市场意识淡薄,有时缺乏诚信。在市场上农产品供不应求时,农产品价格超过合同价格时,一些农民有违约现象。双方维护自身利益的举措,不符合两岸合作互利互惠的原则,彼此间利益的损害直接影响了农业技术推广合作的积极性。

深化两岸农业科技合作的政策建议

寻求两岸科技管理体制差异下的共识。打通农业科技合作中的制度壁垒,建立常态化的合作机制,为两岸农业科技合作资金的高效使用、农业科技项目的快速落地、农业科技人员互访交流以及农业科技成果的评价评估创造出便利化的制度环境和条件。一些地方也可以采取 “先行先试”的做法,建立农业高科技研发和产业化的 “合作特区”。有必要在若干地区与台湾的农业科技合作方面设计具有针对性的激励型措施,将农业科技合作列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重点项目,纳入双方中长期的农业科技发展计划;建立两岸农业科技合作整体性和长效性机制,要支持两岸依法加强保护各自注册的农业科技方面的商标及专利,加强对台资涉农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在保障知识产权的前提下促使两岸农业科技发展资讯有效交换,以连接丰裕的人力和技术资源,鼓励两岸农业高新科技的深度合作。

构建双向交流机制,实现跨越发展。两岸科技资源与农业资源比较优势的差异,是两岸科技创新合作的基础。台湾农业依靠先进的科学技术装备改造传统农业,已经实现了农业现代化。大陆农业科技进步虽然也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但与之相比仍有较大的差距。已有的两岸农业科技合作较普遍的方式是从台湾引进技术和品种后在大陆组织生产或加工,虽然这种合作在短期内有利于调整大陆农业产业结构,但从长远来看,这种合作方式对大陆农业整体竞争力的提升和产业升级的带动作用是非常有限的。为实现两岸农业双赢的目的,两岸应从全局出发,建立形式多样的农业科技与人才双向交流机制,充分整合两岸农业科技资源,扬长避短,互利共赢,提高两岸农业生产率和科研成果转化率,实现两岸农业科技合作的跨越式发展。

促进整体推进与区域发展有机整合。积极促进优势互补,坚持联合对外,推动两岸农业科技发展。从区域经济整合的角度出发,适应世界农业科技发展的新趋势和高标准,根据现代农业建设的需要,瞄准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研究和分析两岸农业科技资源优势和特点,逐步提高农业科技合作的科技含量,提高农业高新技术和技术密集型产业合作的比重,以科技升级带动两岸农业的产业升级和经济转型,促进农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要加强两岸生态农业、节能农业、绿色农业技术研究和合作,推动两岸生态文明建设;要联合建立两岸农产品质量 安全追溯平台,共同完善两岸优势农产品生产标准体系、产品检验检测体系和认证体系;加强中西部资源的合作开发,拓宽两岸农业科技合作的空间。全面构筑有较强的国际竞争力的农业产业体系和具有较高效率的农业科研体系,加快形成科学合理的农业生产力布局,以提高海峡两岸的农业科技整体水平。

总之,海峡两岸间的农业科技交流与合作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需要两岸的农业科技工作者共同开发和拓展。通过科技交流与合作共同推动两岸农业合作向纵深发展,带动两岸农业转型升级,加速构建海峡两岸农业合作新格局,增强两岸农业的创造力和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进一步密切两岸同胞的感情,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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