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绝不能妄议中央大政方针

2015-12-06 06:47徐玉营
共产党员(辽宁) 2015年21期
关键词:信息网络党章处分

文/徐玉营

党员绝不能妄议中央大政方针

文/徐玉营

中央新颁布的党员处分条例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就从党内法规上明确要求共产党员绝不能妄议中央大政方针,每位党员必须自觉遵守。

何谓妄议中央大政方针?“妄议”两字的关键是“妄”,发表的是“妄言妄语”。所谓妄议中央大政方针就是胡乱地、逾越常规地议论、诽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重要决策部署,实质上是破坏党的政治纪律。在理解上要注意,新规中“妄议”指的是妄议“大政方针”,并不是针对党和国家的所有政策,还有“妄议中央大政方针”和“破坏党的集中统一”两句话是一个整体,前置条件是通过信息网络等形式,不能断章取义。

要理解这一规定,还要明白发扬党内民主与妄议中央大政方针是截然不同的。中国共产党历来强调民主集中制,强调批评和自我批评,强调要听取批评和建议,强调党内民主。对中央大政方针如果有不同看法,可以通过内部渠道提,但是不能公开发表,不能造成不良影响。《党章》第四条规定:“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根据党章规定,党员并非不可以对已经形成的决定提出意见,但提意见要选择正确的方式和场合,如通过党内民主生活会批评、建言,实名越级写信反映情况,都是正当的,不属于“妄议”。但党章也规定,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如果违反党章规定,通过公开渠道发表不同意见,就属于“妄议”。《条例》在“妄议”前面做出“渠道”的限制,特指通过信息网络等公开渠道,这与党章的规定是一致的。一名党员特别是有领导干部或公众人物身份的党员,在某些场合公开反对党的大政方针,其政治破坏力是不言而喻的。因此,这样的“妄议”是党的纪律所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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