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_程宏才
充分发挥纪检派驻机构的作用
文_程宏才
纪检监察派驻机构是纪委落实党章赋予的监督执纪问责职能的重要力量。但从地市一级的情况来看,作为党的专门执纪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派驻机构,主动发现、主动报告、主动立案查处的案件相对较少,落实监督责任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较多。
从各级纪检派驻机构运行现状看,目前无论是“派驻”还是“统一管理”,其机构都是不完全的。派驻机构干部在派驻机构内存在难独立、难监督、处境尴尬等现实困境。在监督过程中,主业主责被边缘化、责权配置错位等现象依然存在。履职缺乏有效抓手,使得监督能力和监督成效不尽如人意。要切实发挥纪检派驻机构的监督作用,需要从多方面进行变革,使得落实监督责任不致成为一句空话。
强化纪委对派驻机构的直接领导。这是派驻机构相对独立、敢监督核心地位的重要保障。要将派驻机构的日常管理、教育培训、年度考核、轮岗交流、人员编制、工资福利、后勤保障等收归纪委监察局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强化派驻机构是代表派出机关履行监督职责的意识,提升派驻机构的政治地位和话语权,实现监督与被监督的权力制衡。此外,还应建立强化干预机制。上级纪委必须对主体责任的落实实施高压推动,授予派驻机构与其所承担的职责任务相适应的权力,要求驻在单位做到建议有反馈,违规能纠正,否决事项不变通。纪委领导机关应充分重视派驻机构在工作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并征求和尊重派驻机构意见,对呈阅的请示、报告签署意见、转发转办,或明示驻在部门党委(组)限期整改和回复,真正体现出监督威力和效果。
加强纪委机关对派驻机构的业务指导。这是派驻机构突出主业、会监督的职业保障。纪委领导机关指导和帮助派驻机构人员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为派驻机构执纪监督提供政策支持、技术支持和方法指导。针对派驻机构人员不会监督、不会调查、不知道怎样协调和督办问题,如何区分政策界限等问题,搞好传帮带,要有意识培养和储备好这支力量,尤其是大多数派驻机构的干部多年来很少办案,这样不仅可以促使派驻机构日常监督能够关注重点,盯住节点,发现问题,逐步走向职业化、专业化。同时也能体现执纪机关的政策观念和严谨严肃的工作姿态,也有利于通过监督的具体行为,形成纪委监督的权威威慑和无缝衔接。
突出纪委独立地位,增强派驻机构话语权。这是解决派驻机构愿意履职、能监督、有所作为的机制保障。首先要区分两个责任主体,确立派驻机构对主体责任实施再监督的独立地位,要求驻在单位党委(组)尊重、支持、重视派驻机构的意见。其次有必要从组织层面仿效市县的相关模式,统一规范和落实派驻纪检组长在班子中的排序,规定重大事项必须征求派驻机构意见或经审核确认。不能放任党委(组)将单位主体责任的工作演化为派驻机构的事,将派驻机构的立场视作纪检组长和监察室主任个人的看法,将少数服从多数当成无视和抵消监督把关纠错的护身符。对驻在单位的检查、考核、通报、问题调查和处理,都要督促派驻机构人员参加,或直接委托派驻机构实施。运用对驻在单位进行专项巡查等方法,支持维护派驻机构的话语权。
充分信任,增强归属感。按照党章和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尽快研究出台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管理条例,明确和规范派驻机构的工作职责、工作定位、工作关系、教育管理和工作保障等重大问题,使派驻机构能够依纪依法履行职责。一方面,派驻机构应成为纪委的一部分而不是驻在单位的代表,纪委要相信派驻机构,对于开展工作不力的要帮助分析原因,澄清个别派驻机构干部不分管就不管、不参与就不问、不当家就放任、遇到困难就绕道的错误认识,改变无为状态。另一方面纪委也要成为派驻机构的大后方,理解和支持他们,充分认识派驻机构履行监督职责与驻在单位接受监督本身就是“对立”的关系。在当前反腐形势依然严峻,“四风”问题易发多发,个别党员干部党纪观念淡漠,政绩观、利益观、群众观还需要逐步校正的情况下,不能求全责备,而应让派驻机构放下包袱,消解困惑。
充分授权,增强使命感。授权即是明责,授权也是加压。在中央、省委和各级纪委指导性原则的基础上,要保证派驻机构监督有据,监督有效,监督有力,既要强力压责,更要充分授权。当前,各个派驻机构都在摸索“立法”,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的开展,作为驻在单位党委(组)也表现出一些不解甚至误解。因此,必须尽快制定责权对应的相关制度,建立监督事项清单,规范监督程序,保证其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明确其调查权、报告权、否决权,这是监督的抓手,是一线监督的重要保障。要着力破解想监督进不去、想执纪无授权、提建议不采纳、明显违规违纪甚至涉嫌违法的决策事项无法否决的困局。充分授权,责权对应,使驻在单位心有敬畏,严谨自律,也促使派驻机构必须心无旁骛,因为无可推卸而自我加压。
充分使用,增强成就感。派驻机构直接接触具体的组织行为和行政事项,直接面对监督对象和广大群众,受到的干扰也更直接,许多问题处理要么依靠上级,要么都被驻在单位强制性消化,间接的后果是派驻机构总在找问题,但按照党纪条规处理的很少,造成大量的作风问题反复,领导不以为然,群众失去信心,自己也觉得“无趣”。实现有案必查、违规必究、执纪必严、有责必问,必须探索让派驻机构动起来,监督落地有果,传导压力、扎紧笼子的办法,建立在纪委统一领导下的监督、办案协作机制。采取划片联管、交叉协作,也可以应派驻机构的需求成立专班,跨地域跨行业进行纠风执纪和案件查处,这样不仅可以让有问题的单位派驻机构得到支持,担起主要责任,强化其独立性、权威性,避免失职渎职行为的发生,还可以因自己的良好行为避免错误决策,挽回经济损失,纠正倾向性问题,挽救个别濒临违法的干部,整改作风,铲除“四风”生存的土壤等,让派驻机构有获得感、成就感。除了集中力量办案以外,日常工作中也应有意识地把派驻机构的力量用好。
加强监管问责。按照纪检监察干部工作性质和特点,注重加强对派驻机构干部责任意识、派驻意识的教育。注重加强对派驻机构干部的教育培训,使之政治强、专业精、懂政策、守规矩,要建立健全对派驻机构工作约谈、定期报告工作、执纪办案工作管理等机制,切实强化对派驻机构干部的监督管理。形成内部管理问责制度机制。要将驻在单位不为不接受和派驻机构不为不监督区分开来,同时对派驻机构担责意识不强、履职效能不好、遇到困难和问题不报告导致问题长期存在、发生严重违规违纪、甚至违法行为后果的,严肃追究派驻机构负责人失职渎职责任。
选优配强队伍。严格掌握干部选拔任用标准,切实把党性好、作风正、能力强、威信高的优秀干部选拔到派驻机构领导岗位上来。要严格执行纪检干部准入制度,选调和录用一批熟悉财会、法律、审计等业务的干部,不断优化派驻机构干部队伍结构。加快健全派驻机构干部队伍岗位培训、定期轮岗、多向交流、提拔任用机制,打通纪检监察机关干部、派驻机构干部、其他党政机关干部之间相互交流任职的渠道,使派驻机构成为上级组织部门培养、储备、推选优秀干部的基地。
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打破目前存在的比较单一、笼统的考核方式,制定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派驻机构干部考核办法。考核内容和要素应以注重单位是否出现违规违纪问题,群众对党组遵纪守法情况、廉洁自律和作风转变情况的评鉴以及派驻机构是否及时发现、上报和纠正问题为依据,以社会化反映为参考,科学、合理、客观、公正地评价派驻机构干部工作实绩。对于派驻机构查纠问题多、办案追责多引起的个别反映甚至攻击,要加以保护;要科学评估派驻工作,改变在监督对象中考核监督者的做法,对执纪监督、查办案件有突出贡献的,应予以重奖和重用,真正形成正向激励机制。
只有这样,才能让纪检派驻机构成为真正的纳斯达摩克之剑,让驻在单位在权力运行中不至于越底线、踩红线。
(作者系河南省焦作市纪委派驻旅游局纪检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