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近几年建筑工程设计招投标过程中产生的诸如:串标、围标、无故废标等问题,住建部于2015年开始着手对《建筑工程设计招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建筑设计分会积极配合此次修订做了大量工作,就此,本刊对陈轸秘书长进行专访。
ADM:请您谈一下《建筑工程设计招投标管理办法》的核心是要解决什么问题?
陈轸秘书长:招投标的目的是为业主找到一个最理想的设计方案,这是当初发布《管理办法》的初衷,但建筑工程的设计除了方案之外,要考虑的综合因素很多,施工图及其深化设计也是体现一个工程设计质量的关键因素。因此选择一个综合实力较强的设计团队也是招投标的主要目标之一。
站在甲乙双方的角度来思考这个问题,甲方:选择最优的方案设计,实力最强的设计团队,还要求价格相对较低的设计收费;乙方:想尽一切办法设计一个(其实内部比稿无数轮)令甲方满意的方案,价格已经在考虑市场压力的情况下尽可能的低。这其实是一个相对矛盾的问题:业主要用最好的方案和最好的团队,但要求设计企业收较低的费用,不符合“优质优价”的原则。
陈轸秘书长
由于项目大小和复杂程度不同,招投标的侧重点及“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也不一样,但可以总结一句话:在设计费合理的前提下评选出一个优秀的方案和一个综合实力较强的设计团队为业主服务。这次修订增加“团队比选”的办法,我认为是一个重大进步。
ADM:您认为《管理办法》如何在招投标的过程中选中一个好的方案同时又选中一个优秀的设计团队?
陈轸秘书长:有一种办法是在招投标流程上优化,首先对投标企业的品牌、业绩、诚信、综合实力等商誉进行“团队比选”,入围的设计企业可能进入方案设计阶段,这样可以避免大量海选的浪费,保证“设计团队”和“设计方案”双优,入围者强强相争更可能出好方案。
如果甲方对建筑设计这个行业较熟悉,有相对专业的团队来操作最理想。比如医院设计,可以先邀请全国在医院设计比较专业的设计院参与投标,这样就能确保选出优秀的方案。如果甲方不熟悉行业也没有专业团队操作,那就要在公开招标前先了解全国哪些设计院有专业团队,一流团队的设计费是多少等等这些问题,如果招投标代理公司具备这些条件也可行。
ADM:如何有效控制招投标过程中甲乙双方的成本?
陈轸秘书长:从设计企业角度看,在不知有没有可能入围、设计费是否能达到团队经营预期目标的情况下,为争取中标一个项目,内部方案比选会进行多轮,加上一些模型、文印及效果图动画制作费用、异地出差费用等,前期的投入非常大。但未中标的项目一般没有补偿或补偿很少,造成大量未中标企业血本无归。
从业主的角度看,在不太清楚投标企业专长、综合实力的情况下,为征得一个好的方案而又要降低招标成本,往往邀请大量设计企业参加。让评标专家在很短的时间内从众多的方案中评出一个最好的方案这本身就不合理,有时中标方案业主也未必满意,耗费时间、人力、财力,对甲乙双方来说都是成本的浪费。
为避免双方的成本浪费,发标招投标公告前应先公布设计费用,这样有些设计企业根据设计费的高低就可以判断要不要投这个标。另外一种方式就是先“团队比选”,入围后再做方案设计,没有入围的团队就不用再投入成本了。
造成设计企业成本提高的还有招投标公告信息不完整,招投标公司故意遮掩重要信息,这种情况应该杜绝。
ADM:《管理办法》应如何分配商务标和技术标的权重?
陈轸秘书长:商务标的实质就是设计费报价的问题,现在设计企业在报价上很难有话语权,如果以收费多少选择最低价中标就违背了招投标的初衷。因此,我认为商务标和技术标1∶9的比例比较合理,应该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如何挑选好方案和好的设计团队上。
ADM:如何挑选评标专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配比怎样才是合理的?
陈轸秘书长:专家人选是两个方面的问题。一个是专家数据库,目前专家数据库不是很合理也不太完善。很多优秀专家如“省级设计大师”没有进入数据库,很多专家业务专长不明,这是一个主要问题,可以通过更新数据库来解决。另外就是时间问题,为保证公平、公正、公开,一般在评标前抽选评标专家,而一些知名的专家由于时间问题不能参评。优秀专家是评出好方案的决定性因素,至于公平、公正的问题,可以通过事后公开评标专家评标过程、公布专家评审意见、加强公众与法律监督等手段来实现,让评标专家接受公众和舆论的监督。
专家配比的问题也很重要,对建筑方案评标建筑专业的评委至少要占60%以上。
ADM:《管理办法》是否能授权评标委员会评出唯一中标人?
陈轸秘书长:招标人有确定中标人的权利,可以自己直接行使,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这在《招标投标法》中有明确规定。但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国有占股、控股及政府项目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就是评标委员会直接评出唯一中标人。但是政府工程、城市地标建筑往往由长官意志和喜好来拍板中标人,招标文件中设定评标结果选出若干中标候选人,最终中标人由领导确定,这是不合理的,往往容易出现暗箱和不公。
基于以上2个法规文件的法律基础和招投标过程中的一些乱象,我建议《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可评出唯一中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