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体育社团概念的再探讨——基于中程理论建设视野下的思考
陈春燕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体育部,广东广州510420)
摘要:近20年来,“现状、问题、对策”三段论式的研究占据着体育社团研究的主导地位,以体育社团发展实践为基本素材建构中程理论的研究严重滞后。文章以文献研究为主要方法,将体育社团纳入体育社会学中程理论建设的视野,参考从所列举的社团定义中归纳出的三点基本内涵,分析指出了现有体育社团定义的局限性,并以体育社团的现实存在为基点,以其未来发展趋势为着眼点,按照逻辑学的要求定义了体育社团。
关键词:中程理论;体育社团;概念;再探讨
中图分类号:G8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23X( 2015)01-0044-04
收稿日期:2014-06-15
作者简介:陈春燕( 1967-),女,广东汕头人,副教授
Abstract:In the past 20 years,the pattern of syllogism likes“present situations,problems,countermeasures”dominated the research domain of sports association,and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middle range theory is delayed which based on sports associations' development practices.Based on the literature research as the main method,puts the research of sports associations into the perspective of middle range theory construction of sport sociology.References to three basic connotations of associations' definition,the limitations of existing definitions of sports associations were pointed out.Puts the reality of sports associations as the base point,and the development trend as the starting point,sports association was defin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logic.
研究方向:体育人文社会学
Re-discussion on the Concept of Sports Associations——the Thought on the Perspective of the Middle Range Theory Construction
CHEN Chun-yan
( Department of PE,Guangdong University of Foreign Studies,Guangzhou 510420,China)
Key words: middle range theory; sports association; concept; re-discussion
在学术研究中,一个研究命题的提出往往有侧重点,或是侧重时局(如“北京奥运经济研究”——2008北京奥运会) ;或是侧重改革(如“学习十八大精神,推进学校体育改革”) ;或是侧重学科建设(如“体育人类学与学科建设”、“再论体育社会学的性质与对象”),但不管是哪一种侧重点的命题,最终都可以归结为体育自身发展的需要,即研究命题的提出是实践需要的反映。本文在中程理论建设视野下对体育社团概念的再探讨,正是基于实践需要的一个命题。
如同社团问题似乎算不上中国社会经济变革中的热门话题一样,体育社团的研究也并非体育学术界研究的热点领域。截止2013年12月28日15: 25,通过中国知网以“体育社团”为篇名进行检索(不限发表时间),共检索到617篇文章。但在接下来的检索中,“学校体育”7646篇、“体育产业”3701篇、“竞技体育”3628篇、社区体育2172篇。这一组数据,足以佐证以上
观点。尽管如此,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社会经济与社团组织的发展( 1965年全国性社团有100个,地方性社团6000个,2000年底,登记注册的社团和基金会129240个[1]),中国体育社团的长足进步却是不容置疑的。黄亚玲教授在阐述中国体育社团发展的历史进程中,概括了新中国成立后体育社团发展的三个高峰期( 1956年、1964年、1979年)[2],王凯珍、王旭光、汪流、王广虎等众多学者分别从不同角度论述了中国体育社团改革发展取得的成就和存在问题。但在这些研究中所标记出的体育社团发展实践,却与体育社团理论研究的滞后形成了鲜明的反差。自1996年卢元镇教授在北京体育大学学报上发表《论中国体育社团》一文,较全面地论述了体育社团的定义、性质、分类、功能、构成条件、基本特征等之后[3],近20年来少见同类论文问世,“现状、问题、对策”三段论式的研究占据主导地位,以体育社团发展实践为基本素材建构中程理论的研究严重滞后。
2.1什么是中程理论
中程理论( Middle range theory),亦称中型理论或中距理论,是由美国社会学家默顿( R·K·Merton)在其《社会学理论与社会结构》( 1949)一书中提出的研究中等范围社会现象的理论。中程理论作为经典社会学理论之一,其影响延续至今,《社会科学大词典》、《史学理论大词典》和《社会学词典》等都介绍过该理论。默顿提倡发展中程理论,就是要发展有限资料范围的特殊理论。例如,群体压力理论,权力流动以及人际关系影响的理论等。他指出,社会学最有效的概念图式是建设特殊理论。默顿认为,社会学史上不乏中程理论的范例,如韦伯的新教伦理研究以及杜尔凯姆的自杀研究就是中程理论的典范。从这里也可以看出,默顿是从总结社会学史上那些被公认为成功的研究范例中提炼出中程理论的[4]。国内学者丁水木、张绪山在《社会角色论》一书中对中程理论的描述是:“社会学理论中有许多概念和范畴,例如社会化、社区、社会控制、社会规范、社会角色、社会问题、社会生活、社会群体、社会组织等等,从理论上对这些特定的概念和某一特定的问题作专门的、深入的理论上的研究与探讨,就形成为社会学的中程理论”[5]。我国著名社会学家陆学艺先生曾指出,中国的社会学研究缺少基础理论尤其一些中程理论的支持[6]。
2.2体育社团——体育社会学的中程理论
作为社会学的分支学科,体育社会学理论中也有一些特定的概念与范畴,例如,体育角色、体育文化、体育群体、体育社会化、体育社会问题、体育社会分层与流动等,体育社团(体育组织的一种)也当属于体育社会学理论的范畴。因此,基于体育社团发展实践的经验素材积累,对这一特定的概念或范畴作专门的、深入的理论研究,就会逐渐形成体育社会学的中程理论——体育社团。华南师范大学胡小明教授最近撰文指出,当前我国体育学研究崇尚高谈阔论,喜好宏大叙事,较少从实际体育活动中汲取素材,一些书斋里拍脑袋式的“体育研究”脱离实践,缺乏现实基础,导致体育学各分支学科大多仅剩外壳而内容空心化[7]。胡教授的这一观点虽然有些犀利,但却很值得我们认真反思以往的“体育研究”,同时也提醒我们在今后的研究中要预防学科内容空心化,而加强中程理论建设则是预防学科内容空心化的必由之路。那么,体育社团这一中程理论建设的内容都涉及哪些方面呢?笔者认为,至少应该包括体育社团的定义、性质、分类、功能、构成要素、基本特征,体育社团产生与发展的内外部动因、改革进程,体育社团的目标、任务及其管理等。其中最重要的是对体育社团这一概念的界定,因为它是中程理论建构的基础,它规定着体育社团的类别、要素、目标与任务等一系列基本概念的内涵及其范畴。
3.1关于社团定义的列举
从概念间的关系来看,“社团”这一概念是将“体育社团”的外延完全包含在自己的外延之中的,“体育社团”仅仅是“社团”外延的一部分,所以二者间是真包含关系,即属概念与种概念的关系。或者说“社团”是上位概念,“体育社团”是下位概念。因此,定义“体育社团”,有必要先了解“社团”的定义。
有关社团的定义较多,限于纸面这里只能撷取若干加以说明。①《当代汉语词典》对社团的解释是:“各种群众性的社会团体的总称,如工会、妇联、学生会及各种学会、基金会等”[8]。②1998年10月25日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给出的社团定义是,“社会团体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③王颖等认为,“社团概念的界定可以从两个不同的角度进行:第一,是从理论的角度进行演绎,即从现有的组织理论出发,寻找出社团区别于其他组织的本质特性,其主要表现为社团的互益性和同类相聚性。第二,是从现实的角度进行归纳,即从中国社团的现实状况出发,概括社团组织的一般特性,其主要表现为社团的民间性和非盈利性。总括起来说,社团就是具有某些共同特征的人相聚而成的互益组织,具有非盈利和民间化两种基本的组织特征”[9]。④百度百科则对社团做出如下的界定与说明:社团,亦称社会团体,是具有某些共同特征的人相聚而成的互益组织。中国的社团一般具有非盈利和民间化两种基本组织特征。社团与政府组织、非正式组织或自然群体有着明显的区别。社团可依其性质分为政治性、经济性、科技、军事、外交、文化体育、健康卫生及宗教团体等;依其成员间的联系纽带分为生理、社会、精神物质以及由个体所属组织功能等方面因素结成的四类团体;亦可依其民间性程度分为官办、民办、半官办民3类[10]。⑤黄粹从制度主义视角做出的定义是:“社团是一个社会中独立于政府和市场之外,由具有某种共同意愿的人群在开展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活动时组成的、用以约束成员行为和成员间关系的组织”[11]。以上几例关于社团的定义虽然不完全一致,但却可以从中归纳出以下几点基本内涵:第一,是由某些具有共同特征的公民自愿组成的群众性组织。第二,是具有共同的愿望(目标)和组织章程(用以约束成员行为和成员间的关系)的特征。第三,是区别于政府组织和企业组织的非营利性组织。这几点基本内涵将为界定体育社团提供重要的参考。
3.2关于现有体育社团定义的分析
截止2013年12月29日12: 30,通过中国知网检索“体育社团”,尚未见有关体育社团概念(定义)的专门论述。尽管如
此,但在其他体育社团的研究中有的也涉及到了体育社团的定义问题。根据笔者掌握的不全文献,这里暂先归纳了几种有所差异又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定义。第一种,是国内最早涉猎体育社团研究的著名学者卢元镇教授所做的界定,即“体育社团就是以体育运动为目的或活动内容的社会团体”,并指出它是社会团体的重要类别,也是体育活动的重要组织形式之一[3]。第二种,是黄亚玲教授在其所著《论中国体育社团》一书中做出的界定,即“体育社团是指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体育健身活动的非盈利性的社团组织[12]。第三种,是指“经各级体育局审批并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核准登记成立,由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体育协会、学会、研究会、联谊会、基金会等非营利性社会组织”[13]。第四种,是顾渊彦教授的界定,即“体育社团是指以体育实践为目的而自发或人为组织起来的具有共同行为规范和情感的人们的集合”。并指出其具备七方面的特征:体育社团成员至少2人;具有不同程度的共同兴趣的运动项目或目标;具有稳定的、持续的相互作用……等[14]。在以上列举的几个有代表性的界定中,卢元镇教授的定义包容性最大(内涵越小,外延越大),几乎把所有的各级各类、正式非正式的体育社团都囊括其中。黄亚玲教授的定义,则遵循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对社团解释的边界,即作为社团的下位概念限定在登记注册的体育社团范围内,即俗称的“体制内”体育社团。第三种界定,实际上是第二种界定的延伸,是对“体制内”体育社团做出的进一步说明。顾渊彦教授的第四种界定,是将体育社团局限在狭义的体育群体(初级群体)范畴内的,而体育社团是从属于体育组织(次级群体的表现形式)范畴的。不容否定的是,尽管以上四种界定尚不够严谨和全面,但却对体育社团概念的研讨做出了具有开创性意义的工作。
3.3本文对体育社团界定的尝试
3.3.1现实上客观存在的体育社团
概念是实践的反映,是人们基于实践基础上形成的理性认识。为此,现实上客观存在的体育社团是定义体育社团概念的基础。说到中国现实上都有哪些客观存在的体育社团,我们可以做出如下的列举:从性质上分,有体制内体育社团(有业务主管部门,在政府民政机构登记)和体制外体育社团(草根体育组织),或称官方体育社团、半官方体育社团、民间体育社团;从目标上分,有公益性体育社团和互益性体育社团;从地域上分,有全国性体育社团和地方性体育社团;从结构上分,有正式结构体育社团和非正式结构体育社团;从合法性角度上分,有法律合法性体育社团(有业务主管部门,在政府民政机构登记)、行政合法性体育社团(高校体育社团)和社会合法性体育社团(草根体育组织) ;从类别上分,有竞技体育类体育社团、社会体育类体育社团、体育科学学术类体育社团等;从运动项目上分,有篮球、足球、羽毛球、乒乓球、武术、游泳、门球、垂钓、健美操等的各个单项运动协会。
3.3.2体育社团的未来发展趋势
现实上客观存在的体育社团,反映了体育社团的现实性。但要想使体育社团概念的界定具有一定的前瞻性,还必须了解体育社团的未来发展趋势。中国体育社团的官办性或官民二重性的组织特征,已是学术界的共识。这种官方性大于民间性的特征,是由我国现有政治体制决定的。王颖,折晓叶,孙炳耀等通过在浙江萧山的调查指出,社团的民办性来自成员自助、互益和自我管理的需要,而官办性则来自政府间接管理的需要,半官半民的组织特性是双轨制经济体制的产物,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社团的民间性特征将逐步加强,“官办”将转成“官助”,即社团和政府共同管理社会[15]。因此,未来中国体育社团的发展将会呈现出两大不可逆转的趋势:第一,由“官办”到“官助”,由“依附”到“独立”。第二,体制外的草根体育组织与体制内的体育社团将长期并存。一些草根体育组织发展成熟即转入体制内(无需业务主管部门,可直接在政府民政机构登记),而另一些自发的草根体育组织又不断生长,依此循环往复。
3.3.3本文对体育社团的界定
逻辑学知识告诉我们,给一个对象下定义,需要将该对象的所属范围划出来,然后再揭示其特有属性,两者的结合便构成了这一概念的定义。在逻辑学上,这叫作“种差加最邻近属”的方法。从所属范围来说,体育社团是社团的下位概念和一个重要的类别,它是开展体育活动的重要组织形式之一。从特有属性上来说,非政府性不是其特有属性,因为公司企业等的市场组织也具有非政府性。非营利性也不是其特有属性,政府组织也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民间性还不是其特有属性,在中国,除社团之外,“民办非企业单位”也是民间性的组织。这些虽然都可以说是体育社团的属性,但自愿性(非劳动分工所致)和同类相聚性(非劳动分工所致)才是其特有属性。至此,本文试图以体育社团的现实存在为基点,以其未来发展趋势为着眼点,按照逻辑学的要求对其定义如下:体育社团是社团的下位概念和一个重要类别,是开展体育活动的重要组织形式之一。它是以体育为共同特征的人自愿结成的、公益性或互益性的正式结构与非正式结构的体育社团组织。
在上面的定义中,首先明确了“社团”是定义概念,“体育社团”是属概念“社团”的一种,“开展体育活动”是对其范围说明。定义中的“它是以体育为共同特征的人自愿结成”作为属性种差,揭示了体育社团的特有属性——同类相聚和自愿性;“公益性或互益性”作为功能种差,揭示了体制内和体制外现存体育社团的宗旨和作用;“正式结构与非正式结构的体育社团组织”,是对现有体育社团外延的表记。
概念是最基本的思维形式,是理论建构的基础,是一门学科最基本的要素。由于概念是在人们的实践和认识过程中形成的,随着实践的发展和人们认识的提高,概念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体育社团的一些基本概念和范畴需要许多次反复深入的探讨,并借鉴社团研究的经验和社会学、公共管理学理论进行理论创新。唯有此,才能使体育社团这一中程理论逐步得到充实并走向成熟。本文对体育社团概念(定义)的再探讨,只是在现实点上的一次初浅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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