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合效用主义统合什么?如何统合?

2015-12-03 05:28:19盛庆琜
哲学分析 2015年3期
关键词:奥义人本化道义

盛庆琜

统合效用主义统合什么?如何统合?

盛庆琜

我所提倡的统合效用主义究竟要统合些什么以及如何统合是应详细讨论的两个问题。先建议以统合效用主义之六个奥义特色来检验伦理学有无被统合之可能,然后将伦理学依人本化程度之大小分为可能及无可能二大类。

效用主义;统合效用主义;道义论;规则效用主义;人本化

一、引言

本文讨论我所提倡的统合效用主义的名称问题:这问题可分为三个:一是统合些什么?二是如何统合?三是为什么要统合?第三个问题是很简单的:统合可以增大一种理论所包含的内容之范围,也就增加这理论之重要性。这个问题无须讨论。本文只详细讨论第一和第二两个问题。

我于1991年的一本英文专著中用了unified utilitarian theory这词,并在1996年的中译本中用了“统合效用主义”这词。原初的意思是要调和效用主义的两派——行动效用主义和规则效用主义。当时的趋势是大多数效用主义者认为行动效用主义有许多缺点,应该建立一套完美的规则效用主义。那时大多数效用主义者对规则的看法当然是认为规则是绝对的。但是规则的绝对性引起了规则间发生冲突时无法解决的困境。为了解除这个困境,我建议了增量的社会价值(incremental societal value)。①盛庆琜:《效用主义精解》,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35-152页。当一个好的行动被采取后,社会上发生了一些好的影响,可用一个正的增量社会价值来表示。当一个恶的行动被采取后,社会发生了一些坏的影响,可用一个负的增量价值来表示。这些增量社会价值都不是绝对的或无限量的,而是相对的或有限量的,可由当事者或裁判者决定的。这个增量社会价值,可以说统合行动效用主义和规则效用主义的媒介。换句话说,根据行动的价值来做决定,可以说是统合效用主义也是行动效用主义之一种,但是它考虑到了一个好的行动例示规则和一个坏的行动违反规则之影响。因此,我所建议的统合效用主义之“统合”,作为统合行动效用主义与规则效用主义,是原初的意见,也应该没有什么问题的。“统合效用主义”可以说是行动效用主义与规则效用主义之统合(或调合),这可以说是“统合”的第一种意义。

随着时间慢慢推移,人们对统合效用主义的“统合”之看法,也逐渐发生了演变。就伦理学而论,相信道义论的人还是远比相信效用主义的人为多。而在效用主义者之中,相信规则效用主义者还远比相信统合效用主义者多。换句话说,相信统合效用主义者,是少数中之少数。因此,要以统合效用主义来统合非统合效用主义,可说是难上加难,似乎有些自不量力了。

可是,有趣的是,在实际的行动方面,大多数人的大多数行动,都是根据经济理性,而经济理性,即是根据效用原则的。现在,决策理论发展迅速,虽然还有许多具有争议性的问题存在,但是大致上可说已经成为一种科学了。这是为什么我在统合效用主义中还引进了决策理论。效用主义本来只是指导私人行动之哲学,但是现在已经扩展到各种行动了。兹将各种行动列出如下。

(1)私人行动。指导私人行动的主要学科是伦理学。

(2)公共行动。指导公共行动的是社会科学和社会哲学。例如兴建一条高速铁路,整个工程是一个公共行动,其决策根据是建高铁比不建高铁对人民、社会和国家更为有利。

(3)私人参与的公共行动。指导这种行动的有各种专业的应用伦理学,例如企业伦理学、医药伦理学、军事伦理学和警察伦理学等。

事实上,没有一种行动是不根据利害关系的。严格地说,根据利害关系就是遵守效用主义。从事任何行动的人,不一定是否懂得或相信效用主义,但事实上都是效用主义的实行者。我称这些人为天生的效用主义者(naive utilitarians)。

因此,统合效用主义之“统合”有可能,也应该应用到各种伦理学上,即是在理论上统合效用主义具有统合别的理论之条件。注意:所谓的理论A统合理论B,其中的”统合”是一种相当模糊的说法。所谓的理论A统合理论B并不是说A要吞并B。统合在这里是解释为相容(compatibility)、互补(complementarity)和调和(reconcilability),而效用(utility)这一词则具有很大的灵活性(flexibility)①参见盛庆琜:《功利主义新论》,顾建光译,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6-62页。,可效用主义之易于与其他理论相配合这一点看出来。这种”统合”,是第二种”统合”,现在似还未十分成熟,需要理论上的支持。本文的主旨,即是专门讨论这第二种”统合”。

下面第二节建议一种检查伦理学是否可能被统合之方法——用统合效用主义的六个奥义特色。

第三节将这检查的重心从六个特色移至第二奥义特色——即是不但问是否人本化,并且还要问人本化的程度。

第四节将人本化的程度用每单位值(per unit value)来表示,将人本化程度分为0,0.25,0.50,0.75和1.00等五类。又将人本化程度为0及0.25的伦理学定为无可能被统合的;并将人本化程度为0.50,0.75和1.00的伦理学为有可能被统合的。

第五节为简单结论。

二、统合的方法——从六个奥义特色到人本化

本节讨论统合的方法——从以统合效用主义的六个奥义特色为检验有无统合之可能开始,将问题转为人本化的程度问题——人本化程度越大,则愈容易统合。而人本化之程度,又恰与信神度相反。信神度愈高,则人本化之程度愈低;反之,信神度愈低,则人本化之程度愈高。本文乃借人本化来统合若干种伦理学,从人本化的反面,即信神度开始。

在宗教统治下的中世纪,人民普遍相信神。道义论表面上不说神,而背后仍有神。至于统合效用主义,则彻底(或100%)不信神。统合效用主义之终极论据是效用之最大化。这是一元论,但并非绝对的。效用的考虑有其灵活性,效用主义是软线的,即任何道德原则或规则,都不是绝对的,而是有例外的。所谓的例外,是指在某些情况下,行动可以不必遵守规则。

西方哲学,大多是以宗教的神作为终极的论据。这是绝对的。凡是逻辑的推理到达不了的时候,便把推理让给神。神的意志一方面作为伦理推理的终极论据,另一方面又不认为信神和法律是道德。②H.G.梅勒:《“消极论理”不适用于全球化的世界吗?》,周玉银译,载《世界哲学》,2012年第4期。这种看法,不但与统合效用主义之理论不合,而且不合乎逻辑。康德曾企图用形上学来推导出道德理论的终极论据,但是他失败了。①Shidan Lotfi,“The Purposivervess of Life:Kant’s Critique of Natural Teleology”,The Monist,Vol.93,No.1, 2010,pp.123-134.站在统合效用主义的立场,我认为神的问题,是宗教的问题,并不是哲学。它虽然是一个关键性的核心问题,却不必放在哲学里来讨论。

信神者认为神的决策是绝对的。绝对的原则和规则引起了许多难以解决的困难。这些困难是统合效用主义所难以接受的。道义论表面上似乎要摆脱神的问题之困扰,但是事实上背后还是隐藏着一个神。所以道德原则之是否绝对,是统合效用主义与其他西方哲学最大的不同之处。效用主义中之规则效用主义,也是采取了绝对原则和规则的说法②规则效用主义可以布兰特(Richard B.Brandt)的理想经典和海萨尼(John C.Harsany)的偏见规则效用主义理论为代表。他们的论文甚多。兹各例一篇如下:R.B.Brandt,“Some Merits of One Form of Rule-Utilitarianism”,in Mill,Utilitarianism,edited by Samuel Gorovtz,Indianapolis:the Bobbs-Merrill Co,1971,pp.324-344;John C. Harsanyi,“Expectation Effects,Individual Utilities,and Rational Desires”,in Rational Rules and Utility,edited by Brad Hooker,Westview Press,1993.,结果变得与道义论差不多,也是大错。所以对于道义论和规则效用主义,统合效用主义是不可能,也不乐意与它们统合的。

这神的问题,影响到了效用主义六个奥义特色中的三个特色③参见盛庆琜:《统合效用主义之六个奥义特色》,载《世界哲学》,2012年第4期。,即(1)目的的(teleological)——这是指人类全体的总目的,并非神的目的。(2)人本化的(humanistic)—统合效用主义是彻底人本化的。其余的西方伦理学则大多数只有不同程度的人本化。(3)软线的(softline)——统合效用主义是完全软线的。这软线或硬线,即是表现在原则、规则之是否相对的或绝对的上面。

根据统合效用主义,这个有关神的核心问题影响到了统合效用主义六个特色中的三个了。这三个都是可能统合的必要条件。因此,道义论就不可能被统合了。

统合效用主义与规则效用主义之间也是不兼容的。现在举一个规则效用的例子,说明如何用统合效用主义的六个奥义特色来检验规则效用主义之是否可以被统合。④参见同上。

规则效用主义并未明说是否具备特色一和二,即使假定其具备。但是奥义特色三到六,则都是有问题而不能称之为具备的。规则效用主义的规则,即使是哈桑伊的坚定规则(firm rule),也是严格的。所以规则效用主义是硬线(hardline)而非软线的,因而不具备奥义特色三。至于奥义特色四,则规则效用主义并未说明其与价值理论间的关系,所以不可以说规则效用主义具备奥义特色四。至于奥义特色五和六,规则效用主义是毫不具备的。它们并不从效用主义的角度来考虑实践效用原则,也不在行动层面来计算社会效用,似乎已经离开效用主义了。再者,理想道德法典将道德行为的批判问题移到了规则的层面,看起来似乎是一种提升,但事实上是从简单的行动层面移到了更复杂的规则层面,这个方面也是一个重大的错误。因此,规则效用主义是这几种效用主义中离统合效用主义最远的一种。我站在统合效用主义的立场认为规则效用主义是难被统合的。

规则效用主义虽然也称为效用主义,其实它已经违反了效用主义,因为它先用规则的“一般接受度”(general acceptance)来决定一个规则的存否,再来决定一个行动的是非,但是一般接受度并不是效用。规则是管理(或判断)一群行动的原则,但它本身并不介入效用的计算。所以规则效用主义者已经犯了严重错误了。这个错误,违反了第六条特色“效用的计算,只可在行动的层次”。

在伦理学的派别中,道义论(deontology)的神和无上诫命是绝对的而与效用主义相反。至于规则效用主义之规则和原则,则似乎是变相的道义论,或至少是与道义论相近的。约翰·哈桑伊的偏好规则效用主义(prefereuce rule utilitarianism)的规则接受列出的例外(listed exception),称为坚定规则,则除了列出的例外外,规则和原则依旧是绝对的。①参见盛庆琜:《统合效用主义之六个奥义特色》。

因此,我认为统合效用主义与道义论和规则效用主义相互排斥而无法兼容的。至于其他的伦理理论,则多少可以与统合效用主义有相当程度的兼容和调和。

三、依据人本化程度大小之分类

以是否具备统合效用主义之六个奥义特色作为检验伦理学之有无被统合可能之条件,已如上述。此法虽好,却还有两个缺点:一个缺点是奥义特色共有六个,逐一检验,不胜其烦。另一个缺点是检验的结果是“是”具备的或“不是”具备的。这种情况,在数学上称为离散的(discrete)而非连续的(continnous)。但奥义特色的性质却有时是连续的,有程度的差别。因此,我把检验的重心,从六个特色移到了第二个特色“人本化”。伦理学的人本化间有程度深浅的差别,它可用每单位值(per unit value)来表示,0表示彻底非人本化,或是彻底信神;1表示彻底的人本化,或是彻底的不信神。从0到1,我将人本化的程度,分为0,0.25,0.50,0.75和1.00共五类,人本化为0.50以上的,有可能被统合,人本化不到0.50的,则难以统合。这样,我把统合的重心从六个奥义特色转移到了人本化的程度了。换句话说,现在我根据人本化的程度而将伦理学分为不可能被统合的和有可能被统合的两大类。

又人本化程度恰恰与信仰神的程度相反,即信仰神的程度为1的,其人本化的程度为0;完全不信神的,其人本化程度为1。我曾写论文表达这些关系,如下面表1所示。①参见盛庆琜:《论人本化与效用主义》,载《天府新论》,2012年第1期。

表1 伦理学的信神度和人本化程度

四、人本化程度的五小类

现将五类伦理学理论分别讨论如下。

(一)宗教

宗教是对神的信仰最大的,是以神的意志作为最终论据的理论,我认为这是宗教信仰而非哲学,故不加讨论。

(二)道义论(deontology)和规则效用主义(rule utilitarianism)

现代西方伦理学道义论的祖师爷是康德。道义论表面上不将神作为终极的论据,但其理论之背后,仍隐藏着一个神。因此,道义论者认为一切道德原则规则都是绝对的。这相当于彻底信神,而人本化的程度为0。至于规则效用主义,则根据哈桑伊(John Harsanyi),接受列出的例外。但是在列出的例外之外,原则和规则还是绝对的,称为坚定规则。因此规则效用主义与道义论相似,这也是为什么我把规则效用主义置于道义论这类中的主要原因。效用主义与道义论之差异,已在上面详加说明,主要在于道义论之主张绝对的教条。绝对的教条会发生教条间冲突无法解除之困难。如果不修改教调为相对的,就不得不回归到上帝。统合效用主义与道义论间之差异,其实和统合效用主义与规则效用主义间之差异,极为相近,此处不赘。

(三)自然主义

人的行为,大致上是顺其自然的。人的衣、食、住、行,以及育、乐所需的事物,或者直接取自自然,或者经过加工制成所需的物品而使用。所以自然主义的伦理学,是本质上与统合效用主义可兼容、可调和与互补的。人类也偶有强力违反自然的大行动,例如秦始皇的建万里长城,隋炀帝之开南北运河等。所以从统合效用主义的立场看,自然主义的伦理学是可以被统合的。

自然主义的理论,并不明言是否信神。所以我把它的信神度和人本度都定为0.50。这表示自然主义有相当的弹性,是可以争取来作为有可能被统合的伦理学的。

自然主义认为一切现象,都可以用自然来解释,虽然有很多人的行为,都是有形或无形的顺其自然,但是于理难通。我曾用人本化来解释,认为中世纪的黑暗时代,一切论据,终极的都是上帝。康德欲以形上学来证成其绝对教条,结果失败。所以其理论之背后,还是有一个隐形的上帝。自然主义不提上帝,人本化的程度稍高,但是还并不彻底。自然主义的人本化程度,甚为难定。我因其不明说是否信神,故信神度和人本化程度,都定为0.50。所以从统合效用主义的立场看,自然主义的伦理学是可以被统合的。

(四)儒家

儒家重仁而有天。重仁表示人本化程度相当高,但天则是一个抽象的上帝,所以还不是彻底的人本化。儒家的仁,表现为高度的人本化。在《论语》中“仁”字共出现109次。而且,儒家的人本化,不限于仁。儒家的人本化,还显现于若干其他的美德中,例如忠、义、诚、信、孝、悌等。现有一派名新儒家,主张以康德的理论来诠释儒家。实则这是一个重大的错误。先秦儒家,自有一个系统,有些地方像道义论,也有些地方像效用主义。统合效用主义主张彻底的人本化,所以虽非儒家,却与儒家相当接近。换句话说,儒家与统合效用主义的可统合度是相当高的。

(五)彻底的人本化

彻底的人本化伦理学甚多,包含马克思主义、唯物论、统合效用主义、民生主义以及各种社会主义。我要强调马克思主义,统合效用主义和民生主义等三者。统合效用主义是我的基本立场,无需多论。现在讨论一下马克思主义和民生主义。

1.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之重点在社会而不在个人,很少人把马克思主义视为伦理学来研究。其实马克思主义重视人民的福利,而意味着彻底的人本化。所以我把马克思主义列为彻底的人本化。于是马克思主义与统合效用主义,是天生的或自然的统合了。

“人本化”这特性,我已将其列为统合效用主义的六个奥义特色之一。至于马克思主义和各种社会主义的理论,我前曾强调统合效用主义是可以配合马克思主义的,①参见盛庆琜:《统合效用主义与马克思主义之配合》,载《新经济条件下的生存环境与中华文化》,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24-132页。主要是因为马克思主义和统合效用主义都是天生的彻底的人本化的缘故。

统合效用主义对资本主义之痛恨以及对理想社会之憧憬与马克斯主义完全相同。所不同者,马克思只见到19世纪和20世纪上半季之旧式资本主义,而没有见到20世纪下半起至21世纪之新资本主义。这新资本主义是比旧资本主义更为可怕的怪兽,马克思主义之理论中还没有打击它的办法。统合效用主义中有一套所得分配之理论②参见盛庆琜:《统合效用主义与公平分配》,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09页。,所以适足以补马克思主义之不足。

西方和中国的政治经济学,都是从个人行动(即伦理学)的是与非推展到政治经济学,但是马克思主义则直接从客观的大我开始,我已经说明效用主义与马克思主义的兼容、调和及互补。这些理论,都是天生的彻底人本化的。

现在顺便讨论一下资本主义的理论基础自由主义(liberalism,libertarianism)。自由主义又可分为两种:一种又名自由无上主义(libertarianism),主张企业家可无限制地自由实践,是一种极右的理论。另有一种较自由无上主义稍左的自由主义,以罗尔斯(John Rawls)的政治自由主义为代表,可说是资本主义中稍微偏左一些的政治理论,也是政治哲学中最为流行而为很多人信仰的资本主义之基础。罗尔斯之正义理论和政治自由主义,虽是资本主义理论中之稍微偏左者,其实还是资本主义。马克思未见到这个理论,统合效用主义可以补充马克思主义而对罗尔斯之理论予以严重之打击。因此,马克思主义是与统合效用相当接近的。或可以说马克思主义是天生的彻底的人本化的。

2.民生主义。在彻底的人本化这一类的伦理学中,我加入了孙中山的民生主义。①参见盛庆琜:《民生哲学之探讨——对三民主义的新看法》,载《人文及社会科学等题讲座传习录(一)》,台北:中国文化大学三民主义研究所1986年版,第211-233页。

关于第(五)类,即彻底的人本化之伦理学,除了马克思主义和统合效用主义之外,还有各种社会主义。这些社会主义中,以孙中山的民生主义最为重要。我在这里要强调民生主义的偏左性质,认为它是彻底的人本化的社会主义,也是天生的效用主义。但是一般人对它的认识和重视不足。我要强调它的重要性,希望它将是未来的新社会主义的基础之一。

众所周知,民生主义与共产主义(马克思主义早期的称呼)近似,孙中山在谈话中有时还承认民生主义就是共产主义。

民生主义继承了三个理论基础:一是民生主义继承了中国先秦儒家的思想,倾向于人本化的人义道德理论。二是民生主义是接近于马克思主义的,因为它本身就是社会主义的一种。三是民生主义主张以大多数人民的幸福生活为理想,这就是马克思主义的理想,也符合于英国功利主义祖师爷边沁(Bentham)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社会效用”原则。

最后,我要把伦理学分成两类:一类是不可能被统合的;另一类是有可能被统合的。这个分类,可以赖统合效用主义的第二个奥义特色来完成。检验的方法,从特色一和特色三到特色六,非常简单,即是问这伦理学是否具备这特色。所以答案只是“是”或“不是”。只有第二个特色人本化有程度之差别,即是说,问的不只是“具备”或“不具备”,而是“如果具备,那么人本化到什么程度?”所以我将五类伦理学的人本化程度,列出如上面的表1所示。

表1中的第(一)类和第(二)类,并在一起,即成了不可能统合的一个大类;第(三)、(四)和(五)等三类并在一起,即成了有可能被统合的一个大类。

四、结论

本文的结论非常简单,即,(一)和(二)类是难以统合的,可以不去管它们。(五)类是天生的彻底的人本化的,也不必去管它。目前最重要的是,加强对(三)类和(四)类的统合。

这些伦理学的统合与否,如下面表2所示。

表2 伦理学根据人本化程度的分类

(责任编辑:肖志珂)

B82

A

2095-0047(2015)03-0108-10

盛庆琜,台湾淡江大学特聘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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