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祝娜
“无为而治”对当代政府管理的启示
■文/祝娜
摘要“无为而治”是老子所著《道德经》中内涵丰富、价值巨大的思想内容,是他认为最好的国家社会管理方法,它不是消极的政治主张,而是要经过努力才能达到的理想的管理状态。在科学技术不断进步,信息传递异常迅速,物质生活不断丰富的今天,重温老子“无为”之忠告,借鉴其“无为”的管理思想,对于国家管理者谋取发展之正道是非常必要,也是相当有价值的。
关键词老子无为而治现实价值政府管理
老子是道家创始人,其《道德经》是道家的经典。人们通常将道家的思想概略地表述为顺其自然、清静无为,“无为而治”则是这一思想在国家社会管理上的主张。研究老子的著作颇丰,作为老子思想的核心内容,“无为而治”的思想在不同学者的论述里也有多种解读,总体说来,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去理解“无为”的真正内涵。
(一)“无为”并非“不为”
《道德经》明确指出矛盾的两方面相互对立又相互依存并且相互转化,从而推动事物的运动,“有无相生”“反者道之动”这一辩证思想可以说是老子对哲学史的最大贡献。而“尚柔”的处世态度、“无为”的治国之道,均在此辩证思想基础之上派生出来。在老子的哲学中,“无”并不是一个用来说明“什么都没有”的概念。对于“什么都不做”,《道德经》是用“不为”这个概念来表述的。这也就是说,“无为”不是“不为”。在老子眼里,无和有是对立统一的关系,通过有无兼顾,以“无为”形式达到“无不为”,是老子辩证法的核心。
(二)“无为”是顺其自然而为
“无为而治”作为一种国家社会管理思想,实质上是老子“道法自然”哲学思想的延伸。在老子那里,“道”是万物本源,即“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而且“道”创生万物是一个无意志、无目的的自然过程,所谓“道生之,德畜之,物形之,势成之。”在道、天、地、人中,人虽是有理性和情感的万物之灵,能认识和改造世界,但人的行动成功与否,关键是看能否顺“道”而为,“无为”就是不要去做违反自然的事情。“治大国若烹小鲜”是老子“无为”思想的另一种表述。老子将治大国比喻成煎小鱼是强调掌权者不要过多地去惊民扰民管民,“无为而治”,也并不是无政府主义或要求政府无所作为,而是自然而然,依国家社会的发展规律而为。
“无为而治”作为老子思想的核心内容,在历史和现实的国家管理中,在国内外的管理思想中都得到了体现,具有着超越时代的意义。
(一)“无为而治”的历史典范
历史上的“无为而治”主要是统治者取得天下后,出于自身长治久安的需要,吸取前朝灭亡教训,采取的“清静无为”、与民休息的政策。汉唐初年就是以“无为”守天下成功的例子。在秦末战火余灰下建立起来的西汉王朝,到处是荒凉景象,统治者被迫施行“黄老政治”,惠帝时免力田人徭役终身,汉文帝躬耕籍田并免农民田税十二年,经60多年,社会生产力较快恢复和发展,形成了“文景盛世”。唐初与汉初相似。唐太宗统治的23年间,注意发展生产,关心人民生活,对内整肃吏治,善于纳谏,量才用人,用刑也较慎重,对外制定“堰武修文,中国既安,四夷自服”方针,使人民得到适当休息,经济得到较快发展,形成“贞观之治”。
(二)“无为而治”的当代借鉴
我国政府改革开放以来一直积极地进行着政治体制改革的实践,积极推行机构改革,实行精兵简政和权力下放,发挥地方主动性和创造性,以中央的“无为”推动了地方的“有为”;中国共产党为解决党政不分、以党代政问题,明晰党政之间的职能范围,以党的“无为”推动了政府的“有为”;在政府与企业关系问题上,中央大力推行国有企业改革和所有制结构改革,以政府的“无为”为企业的“有为”创造了条件;相对于国家而言的社会,在“无为”国家创造的良好制度环境中,逐步具备了自我运行机制,实现着自身的“有为”。这些问题的解决,为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奠定了基础。
海内外许多管理学家吸取老子“无为而治”的哲学智慧,结合现代管理实际,丰富了现代管理的内容。美国贝尔试验室所以能够在高科技领域取得辉煌成果,重要原因之一是在企业管理上实行“无为而治”。该所负责人陈煜耀博士在他的办公桌前挂有一条“无为而治”的条幅,并在这句格言下面将它译成英文:最好的领导者是能帮助人,让人感到不需要他。领导者的责任在于既要做到你在领导,又要做到别人并不认为你在干预他。正如彼德·德鲁克所言,未来的管理将会是一种自我管理。这种后现代主义管理中反对人为干预的思想与道家“无为而治”思想有着共通之处。
当代中国政府社会管理虽然在某些方面体现着“无为而治”的思想,但是真正地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民幸福,还需要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重视:
(一)分清“该为”和“不该为”是“无为而治”的前提
“该为”和“不该为”是关于政府职能角色合理性问题以及政府权力与责任问题的讨论,我国政府在“该为”和“不该为”的问题上,滥用权力、贪污腐败现象时有发生,但是在承担相应的责任时又显得相对保守。“不该为”时大为,政府机构重复建设,管理行为交错重叠;“该为”时不为,在市场无法调节的某些地方出现了“真空”,如应该由中央政府提供的邮政、铁路、水利等区际性基础设施,医疗、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障服务,应该由地方政府提供的城市公用事业服务如公交、水电气供应、公共性文体卫生服务等公共物品仍然缺乏;另一方面,我国经济立法不完备,竞争规制不清,信用和交易秩序不健全也是政府“该为”时不为的表现。
(二)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是“无为而治”的保障
现代政府采用“无为”方式来治理社会,要求政府不要过多干预微观活动,给予公民和社会更多“自为”的空间,但这并不是说不要法律,相反正是在法律的保障下,整个社会才会处于良好的秩序中,才会创造出政府“无为”和社会“自为”的环境。政府制定法律的目的一是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给予社会“自为”的各项权利,同时还要限制社会和公民的“自为”不出轨、不走样,要尊重自由但是没有绝对的自由,要“道法自然”但不意味着听凭随心所欲;二是要限制政府本身的权力,使之“不妄为”、“不为不该为之为”。政府制定法律的过程本身是一个为了达到“无为而治”而进行的“有为”的过程,这个过程同样包括法制观念的宣传普及,使全体人民树立自觉守法的意识。这于对中国这样一个历史上缺乏法治传统而多人治色彩的国家显得尤为重要。
(三)公共管理主体的多元化是“无为而治”的客观条件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市民社会逐渐壮大起来,以组织性、民间性、非盈利性、自治性和自愿性为特征的非营利组织,在改善政府与社会之间关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维护社会经济良好秩序和行业管理方面都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尤其是在市场与政府都失灵的领域,更是需要非营利组织扮演关键的角色。这些组织的出现,使得公共管理的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政府已然不是惟一的管理主体。这在客观上要求政府对自身必须有新的定位,把大量原先由政府承担的职能转移出去,还政于民,实行“无为而治”。但是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公民社会发育较晚而且很多方面都表现得不够成熟,政府在“无为而治”适当放权同时还要加强对我国非营利组织成长中的指导和发展过程中的扶持。
(四)保持“积极有为”是“无为而治”的重要态度
前面已解释过,老子的“无为”并不是一个否定性的概念,不是不为,而是不强作妄为,不乱为,不为不当为之为,其“无为而治”是充满着理性光辉和积极色彩的。在全球化逐步深入的国际背景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欠完善、法律机制有待健全、社会问题层出不穷的国内环境下,要实现中国梦,中国政府需要进行一系列的改革来转变观念和转变职能。所以,我们要以一种现实的思维方式看待老子的“无为而治”的国家管理思想,遵循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加强我国经济社会各方面的管理,积极地解决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问题。
老子“无为而治”的政治思想蕴涵着人类极高的政治智慧,无论是在理论还是实践上都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它的国家管理价值也是有目共睹的。今天,在处理人类与自然、社会与个人的关系以及人生的诸多问题上,老子“无为”的原则和精神对我们依旧有着重要的指引作用。因此,中国政府也要继续以积极的态度借鉴老子的“无为而治”思想,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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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湖北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