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

2015-12-03 15:52赵娜娜
今日湖北 2015年17期
关键词:司法独立舆论监督审判

■文/赵娜娜

论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

■文/赵娜娜

摘要舆论监督作为社会监督的一种,在促进司法独立方面有着不可小觑的作用,舆论是最真实、最大多数民意的结合,与司法审判有着价值上的一致性,他们都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然而,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在面对一些案件时,也会出现冲突,这需要两者共同的努力,去实现言论自由与司法公正的平衡。

关键词舆论监督司法独立公正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微博、博客等作为舆论的集散地,在信息交流的平台上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位置。互联网在我国的快速发展,已经使其成为人们获取信息不可或缺的工具。在社会转型期,公民主动参与民主政治的意识越来越强,越来越多的公民选择通过网络这个载体表达自己在公共事件中的立场与观点。在自媒体时代,通过网络舆论的监督推动了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网络反腐”成为大家有目共睹的新型反腐方式。司法机关作为公权力中极其重要的一部分,必然成为舆论监督的对象。

一、舆论监督对司法独立的影响

(一)正面影响

“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这句法谚充分表述了人们对司法公正性的期待。舆论监督作为人民行使宪法赋予其权利(言论自由、知情权、批评建议权)的一种方式,对司法特别是法院审判的监督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舆论和司法追求的最终目标都是社会的公平正义,所以,两者在价值取向上具有一致性。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使得一些有碍影响公正审判的因素,比如暗箱操作、领导批示、行政权力的介入在舆论监督下而逐渐的减少,保证案件审判的独立性与公正性。

(二)负面影响

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有时也会出现冲突,舆论是民意的集散地,网民在对一些司法案件发表意见时难免会出现偏激、不理性等情况,人们注重的是道德的评判,而贯穿司法审判的主线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其不仅强调程序正义,也关注实体正义。法谚云,“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应以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其足以说明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任何一个案件的审判离不开事实与法律,其追寻正义的过程也相对客观,在这种情况下,难免会出现网络上民意与司法判决的矛盾,从而导致人们对司法机关的怀疑与不信任,使其公信力降低。

在舆论与法意出现冲突时,特别是对一些刑事案件的看法出现分歧时,网络舆论可能会以不可阻挡的趋势或多或少的影响法官以公众预期的方式做出判决,因为在任何一个时代,公权力的行使者不可能会忽略民意,“药家鑫”案,“邓玉娇”案都是典型的例证。在社会转型期,随着贫富分化的加剧,网络舆论喜欢营造一种声势,如果案件的当事人双方地位相差悬殊,则“意见领袖”会通过加深对弱者的同情以及对“坏人”的憎恶,以不无夸张的手法博得大多数网民的依附,有给人们造成先入为主之嫌。依法独立审判原则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仅仅忠实宪法和法律,所以一些案件的判决合法但却又不合乎情理,从而造成舆论的一片哗然。

二、法院对舆论监督的应对策略

(一)建立一套完善的舆情应对机制

在面对网民对判决的质疑时,法院应该在第一时间予以应对,并有一套完善的舆情应对机制,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高效的信息反馈机制,与公众有个良好互动的平台。对网民非理性的情绪给予疏导,用法律和事实说话,赢得网民的信任。作为象征公正的法院,不应对网络舆论置之不理,而应该及时、迅速地作出理性的回应。合理引导公众,澄清事实,晓以利害。

(二)适当地容忍舆论

广州巫国平法官说:“这个社会对媒体的容忍有多大,这个社会的进步就有多大。一个文明、民主、进步的社会,都应当充分发挥传媒的监督作用。”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是我们社会应当珍视的价值。法院不能要求网络舆论与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一致,在出现不实或者错误的信息时,法院应该予以容忍。法院不应仅仅关注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而应注意到舆论通过对执法和司法过程的监督,使得司法更加公开透明,进而更加公正。

(三)提高法官的自身素养

法院是神圣的象征,在普通民众的意识中,法官应该刚正不阿、客观、中立、公正,但现实是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的法官仍旧存在,所以对审判结果公正与否的担忧是网民的正常表现,法官应该严于律己,提高自身的职业素养,增强自身的专业知识,在生活作风放面严格要求自己,注重自身形象的塑造。

三、建立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的互动机制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布莱克有句名言:“言论自由与公正审判时我们文明中两种最为珍贵的东西,实在难以在二者之间取舍。”互联网作为人们表达意见、交流观点的平台,展示着民意,而民意对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化的进程有着难以估量的作用。对待网络舆论,不能不予理睬,或者“围堵绞杀”,应该善于疏导。法院和网络媒体的良性互动,可以促进两者的和谐发展,而要促成这种良性互动,法院应该更加主动的站在舆论的制高点,及时发布信息,依法公开审判,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接受网络舆论的监督。

(1)在阳光下审判

法院作为公权力的行使者,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不能因其地位上的特殊性而抑制网络舆论监督,不能以网络舆论影响案件审判而杜绝舆论,而应当主动、依法公开信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实行真正的阳光审判、公开审判。

(2)完善网络监督立法,提高网民的法治意识

言论自由不是无限制的。对恶意散布虚假信息,侮辱诽谤他人的,应当予以规制,完善相关的网络立法,杜绝不健康的网络舆论环境,为网络舆论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法不禁止即自由,但是自由是有边界的。网民应该对自己的不实信息负责,不能滥用自己的言论自由权。

参考文献:

[1][加]麦克卢汉.麦克卢汉精粹[M].何道宽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0:223.

[2]郭庆光.传播学教程[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3][美]安东尼·刘易斯.批评官员的尺度[M].何帆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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