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左传》中关于婚姻关系的记载是研究当时婚姻形式与文化的重要文史资料,在这种稳定婚姻形式形成的初始阶段有迷信色彩,也留下了鲜明的阶级烙印,从中可见后世婚姻的雏形。各种婚姻形态的存在,佐证了《左传》中的婚姻观基本符合儒家观点,而且具有人道主义精神,是在缺乏妇女守节观念下的一种独特婚姻现象。
关键词:《左传》;婚姻;婚礼
中图分类号:I20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中华文明到春秋时期已演化了三千年左右。人类的婚姻制度也经历着逐步的演化过程。而《左传》中关于婚礼及婚姻关系的记载是我们研究人类当时婚姻形式与文化的重要史料,可以帮助我们探索人类婚姻制度的演变。《左传》中关于婚姻的记载共有130多处,从中可以窥见春秋时期人们(主要是上层贵族)举行婚礼的各种仪式、婚姻形态以及当时人们的婚姻观念。
一、《左传》中的婚礼制度
中国古代社会对婚姻尤为重视,而春秋时期则正是这种稳定的婚姻形式开始形成的阶段。传统的古代社会构成家庭的必要因素就是婚姻,所以婚姻被视为极其重要又严肃的事情。《易·序卦》:“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仪有所错(措)。”[1]159今存《仪礼》中没有天子诸侯大夫婚礼,而有《士婚礼》一篇。《左传》中记载的上层贵族婚礼很大部分就是天子诸侯大夫婚礼,而时代相近,所以笔者认为天子诸侯大夫婚礼也是可依据《士婚礼》进行。据《仪礼·士昏礼》,古代结婚有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而在《左传》中,对婚礼全过程都有详细的记载,包括婚前礼仪、迎娶礼仪、婚后礼仪。这看似只是婚礼仪式,其实每个环节都有可能关乎到国家和个人的存亡、利益和荣辱。
(一)婚前礼仪
婚前礼仪中包括卜筮、纳采(委禽)、求妻、问名、纳征(幣)、等。
1.卜、筮。如:
初,懿氏卜妻敬仲。其妻占之,曰:“吉。是谓‘凤皇于飞,和鸣锵锵。 有妫之后,将育于姜。五世其昌,并于正卿。八世之后,莫之与京。”(庄公二十二年)[2]221
初,晋献公欲以骊姬爲夫人,卜之,不吉;筮之,吉。公曰:“从筮。”卜人曰:“筮短龟长,不如从长。且其繇曰:‘专之渝,攘公之羭。一薰一莸,十年尚犹有臭。必不可!”弗听,立之。(僖公四年)[2]295
《周礼·春官·筮人》有云“凡国之大事,先筮而后卜。”考之《左传》,则殊不然。成季之生固先卜后筮,晋献公筮以骊姬为夫人,晋文公卜纳襄王,赵鞅卜救郑,皆先卜后筮。只有卫侯先筮后卜,盖古卜用龟,筮用蓍,谓龟长蓍短,以动物灵于植物,故以卜为先。但无论是先卜后筮,还是先筮后卜,都说明了卜筮对于国家大事的重要性。国家上层贵族的婚姻固然是大事,即使是凡人的婚姻也必然会有这种色彩的存在,就可知婚前占卜在当时的婚姻礼俗是有着重要地位的,往往这也是决定人们择偶是否成功的一个标准,最主要的是通过卜筮来预知男女双方在家庭血统和未来命运是否合适。
2.纳采。如:
郑徐吾犯之妹美,公孙楚聘之矣,公孙黑又使強委禽焉。(昭公元年)
《仪礼·士婚礼》云“昏礼。下达,纳采,用雁。”[3]87郑氏注:“将欲与彼合昏姻,必先使媒氏下通其言,女氏许之,乃后使人纳其采择之礼。用雁为挚者,采其顺阴阳往来。”
3.求妻。如:
郑公子忽在王所,故陈侯请妻子,郑伯许之,乃成婚。(隐公七年)
公之未昏于齐也,齐侯欲以文姜妻郑太子忽然。太子忽辞。人问其故。太子曰:“人各有耦,齐大,非吾耦也。《诗》云‘自求多福。在我而已,大国何为?”君子曰“善为自谋。”及其败戎师也,齐侯又请妻之。固辞。(桓公六年)
夏,定王使子服求后于齐。(宣公六年)
灵王求后于齐,齐侯问对于晏桓子。桓子对曰:“先王之礼辞有之,天子求后于诸侯,诸侯对曰:‘夫妇所生若而人,妾妇之子若而人。无女而有姊妹及姑姊妹,则曰:“先守某公之遗女若而人。”齐侯许婚。王使阴里结之。(襄公十二年)
春秋时期的婚姻制度还是家长制婚姻为主,“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诗经·齐风·南山》》有云“取妻如何,必告父母。取妻如何,匪媒不得。”郑伯许太子忽娶妻是“父母之命”,子服和阴里就是天子的媒人,这种在父母和媒人的主宰下的婚姻使得婚姻形式更加牢固。这固然是一个有利因素,但也并不是所有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都能成功,由于当时还有着浓厚的“门当户对”的婚姻色彩,也必定有一些家长制婚姻或自由婚姻是要被破灭的。
4.问名,即问女方姓名,以防同姓结婚。如:
侨又闻之,内官不及同姓,其生不殖。美先尽矣,则相生疾,君子是以恶之。故《志》曰:‘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昭公元年)
王国维说:“商人六世以后(同姓)或可通婚;而同姓不婚之制,实自周始;女子称姓,亦自周人始矣。”《僖公二十三年》叔詹说:“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左传》中大多数为异姓诸侯国之间的通婚,也有很明确的“同姓不婚”的观念。
5.纳幣。如:
冬,公如齐納幣。(桓公二十二年)
襄仲如齐納幣,禮也。凡君卽位,好舅甥,修昏姻,取元妃以奉粢盛,孝也。孝,禮之始也。(文公二年)
夏,宋公使公孙寿來納幣。(成公八年)
宣子遂如齐納幣。(昭公二年)
《仪礼·士昏礼》中记载:“纳征,玄纁束帛、俪皮,如纳吉礼。”纳幣即纳征,纳幣之后,婚姻即订。这是“婚姻六礼”当中的一礼,既是男方对女方表示明确嫁娶关系的一种承诺形式,也是原始社会买卖婚姻的遗迹,在礼法上固然不是将女子等价于这些财物,在形式上还是很大程度上认可这种“嫁女换钱”的方式。
(二)迎娶礼仪
《仪礼·士婚礼》记载的六礼中有一项是亲迎,而《左传》中记载的迎娶礼仪有逆和送,亲迎和逆女是大致相同的。古人娶妇,除天子外,必亲迎。亲迎者,新壻先至女家,迎新娘归。《左传》关于“逆女”的记载有30余处,如:
九月,纪裂繻來逆女,卿爲君逆也。(隐公二年)
秋,公子翚如齐逆女。(桓公三年)
冬,齐侯来逆共姬。(庄公十一年)
虢公、晋侯、郑伯使原庄公逆王后于陈。陈妫归于京师,实惠后。(庄公十八年)
夏,公如齐逆女。(庄公二十四年)
秋九月,齐高固来逆叔姬。(宣公五年)
《左传》中记载的婚姻都是上层贵族的,即使同是上层社会,从天子到士大夫的各个阶层,都有明显的差别。除了天子之外,必亲迎。天子娶亲,使其卿士代为迎之,而卿大夫娶亲则必是亲迎。诸侯婚礼的迎娶则有两种形式,一是诸侯亲迎,二是卿士代为迎娶。 除了《庄公十一年》是齐桓公亲迎共姬之外,无不例外是由卿士代为迎娶。这主要是因为共姬是周王室之女,亲迎是为了显示周王朝的尊贵。
在男方迎娶时打上了鲜明的阶级烙印,必然而然,女方送亲仪礼也就有明确的等级规定。《左传·桓公三年》:“凡公女,嫁于敌国,姊妹,则上卿送之,以礼于先君;公子,则下卿送之。于大国,虽公子,亦上卿送之。于天子,则诸卿皆行,公不自送。于小国,则上大夫送之。”如:
陈鍼子送女。(隐公八年)
齐侯送姜氏于讙,非礼也。(桓公三年)
齐陈无宇送女,送少姜。(昭公二年)
楚子一屈生为莫敖,使与令尹子荡入晋逆女。……晋侯送女于邢丘。(昭公五年)
晋韩宣子如楚送女,叔向为介。(昭公五年)
据以上的五处记载,三处是卿大夫送亲,并且还有国家间的聘问。两处是诸侯亲自送。但同中有异,《左传》中的记载对此同是诸侯亲自送亲的态度也有不同。于齐侯亲送女儿文姜处,则明确地说明这是“非礼”,齐国和鲁国是相等的国家,嫁女儿,则应该是由下卿送之,所以他亲自送嫁女儿是被当时的礼制所批驳的。而晋侯送女于邢丘,于传文中则没有直说是“非礼”,推其原因,一是晋侯送女出国境,是敬楚之故;二是晋侯送女至邢丘后,而与郑伯会,接下来还是由韩宣子送女如楚。也可以解释为晋侯送亲有着不单一的目的,所以并未“非礼”。
(三)婚后礼仪
在婚礼结束之后,结为姻亲的两个国家还要举行两项礼仪,即致女和反马。
冬,齐仲年来聘,致夫人也。(桓公三年)
夏,季孙行父如宋致女。(成公九年)
求昏而荐女,君亲送之,上卿及上大夫致之。(昭公五年)
所谓“致女”指迎娶之后,女方派人至男家行聘问之礼。杜预于《左传》桓公三年注曰:“古者女出嫁,又使大夫随加聘问,存谦敬,序殷勤也。在鲁而出则曰致女,在他国而来则总曰聘,故《传》以致夫人释之。”
反马:《宣公五年》:“秋九月,齐高固来逆女,自为也。故书曰‘逆叔姬,卿自逆也。冬,来,反马也。”杜注:“礼,送女,留其送马,谦不敢自安。三月庙见,
遣使反马。高固遂与叔姬俱宁,故经传具见以示讥。”孔疏引郑玄《篇膏育》以《诗·雀巢》证曰:“大夫以上,其嫁皆有留与反马之礼。留车,妻之道也。反马,婿之义也。高固以秋九月来送叔姬,冬来反马,则妇入三月,祭行乃反马,礼也。”《士昏礼》无“反马”一说,但有飨送者一节,盖亦有使女家安心之义。
二、《左传》中的特殊婚姻形态
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一书中对人类婚姻的演变作了梳理:“首先是乱婚;再次是两个集团间通婚的伙婚;接着由群婚制过渡到对偶婚制,它以单偶婚姻为基础,但不是排他性的同居;最后由对偶婚制过渡到专偶婚制,此即一夫一妻制。”春秋时期是由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重要转型期,社会的各个方面也在发生着变化,当然,此时的婚姻制度也处在过渡转型期,表现形式极为混乱,除了正统的婚姻形式,比较特殊的有如“烝报婚”、“通、通室”、“继室”等,既保留着原始婚俗的遗留痕迹,又逐渐向一夫多妻制、一夫一妻制的专偶婚制进行过渡并最终确定。
(一)“烝、报”婚
春秋时贵族家庭仍旧保有十分浓厚的家长制色彩,所以男女关系较为通融,平辈、上下辈都可以有婚姻关系,而最突出的是子承生母以外之诸母和弟接嫂,这是家长制大家庭的特色。《左传》中共记载“烝”婚五次。各例如下:
初,卫宣公烝于夷姜,生急子,属诸右公子。(桓公十六年)
晋献公娶于贾,无子。烝于齐姜,生秦穆夫人及太子申生。(庄公二十八年)
初,惠公之即位也少,齐人使昭烝于宣姜。不可,强之。生齐子、戴公、文公、宋桓夫人、许穆夫人。(闵公二年)
晋侯之人也,秦穆姬属贾君焉,且曰“尽纳群公子。”晋侯烝于贾君,又不纳群公子,是以穆姬怨之。(僖公十五年)
楚之討陈夏氏也,庄王欲納夏姬。……子反乃止。王以予连尹襄老。襄老死於邲,不獲其尸。其子黑要烝焉。(成公二年)
杜预在《春秋左氏传集解》中说“夷姜,宣公之庶母也。上淫曰烝。”认为“烝”婚是一种既违背礼制又不合法的婚姻形式。
与“烝”婚对应的便是“报”婚,在《左传》中仅有一例,
文公報鄭子之妃曰陳嬀,生子華、子臧。(宣公三年)
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于宣公三年注曰:“《诗·邶风·雄雉》孔《疏》引服虔云:‘淫亲属之妻曰报。《汉律》,淫季父之妻曰报。《晋书·石勒载记下》:‘又下书禁国人不听报嫂,报亦淫也。”就可以折射出世人对“烝报”婚的不理解性,认为这完全是一种淫乱行为,是受到强烈批判的。
但是童书业《春秋左传研究》在“初,卫宣公烝于夷姜,生急子,属诸右公子。(桓公十六年)”后面案:此非淫也,古代家长制家庭之婚姻形态也。吕文郁在《春秋战国文化史》中也解释,“烝,是指父亲死后,儿子可娶庶母。”其实,不仅是儿子可以娶庶母,也可以是庶弟“烝”嫂,如“晋侯烝于贾君”,贾君是晋慧公的嫡长嫂。可见“烝”主要是晚辈对长辈的婚娶,即杜预所说的“上”。而在实质上是认同“烝”婚作为一种合法的婚姻形式的存在。
“烝”为上古四时之祭之一。四时之祭是指一年在春夏秋冬不同的季节对祖先进行的祭祀。《礼记·王制》:“天子诸侯宗庙之祭,春曰礿,夏曰禘,秋曰尝,冬曰烝”。《尔雅·释天》:“春祭曰祠,夏祭曰礿,秋祭曰尝,冬祭曰烝。”
“报”,也是殷周二代的祭祀专名,殷人与周人祭祀远古祖先进行报祭。《国语·鲁语上》:幕,能帅颛顼者也,有虞氏报焉;杼,能帅禹者也,夏后氏报焉;上甲微,能帅契者也,商人报焉;高圉、大王,能帅稷者也,周人报焉。凡禘、郊、祖、宗、报,此五者国之祀典也。韦昭注:“报,报德谓祭也。”
可见,“烝”“报”都是一种祭祀仪式,都是对祖先的祭祀,用“烝”“报”来形容当时的特殊的婚姻形态,这与周礼密切相关。因为婚姻是人类的重大的社会活动,婚姻也是家庭的基础和前提,家庭结构的重组都是依赖于两姓之间的婚配方式,这对于个人和家族都有着不可小觑的意义,而有关婚礼的大部分仪式都要在宗庙进行,举行婚礼当然要告知祖庙。如桓公八年郑太子忽娶陈妫,“先配而后祖”。鍼子曰:“是不为夫妇,诬其祖矣,非礼也,何以能育?”
(二)通、通室
公会齐侯于泺,遂及文姜如齐。齐侯通焉。(桓公十八年)齐襄公
闵公,哀姜之娣叔姜之子,故齐人立之。共仲通于哀姜,哀姜欲立之。(闵二年)
陈灵公与孔宁、仪行父通于夏姬,皆衷其衵服,以戏于朝。(宣公九年)
宣伯通于穆姜,欲去季、孟而取其室。(成公十六年)
桓子卒,栾祁与其老州宾通,几亡室矣。(襄公二十一年)
齐棠公之妻,东郭偃之姊也。……庄公通焉。(襄公二十五年)
蔡景侯为太子般娶于楚,通焉。太子弑景侯。(襄公三十年)
公子朝通乎襄夫人宣姜。(昭公二十年)
“通”犹今言通奸,在《左传》里可以泛指一切乱伦行为,但更应该区别与“烝报”这种合法但与道德相违背的婚姻形态。《左传》中关于“通”这一乱伦行为的明确记载有15处,主要包括具有近亲血缘关系,以下淫上,以上淫下和有一定社会关系的人之间的乱伦行为。如齐襄公与文姜是兄妹通奸,则是具有血缘关系的人之间的一种乱伦行为。公子朝通宣姜就是以下淫上,蔡景侯通太子般妻则是以上淫下。而这几种类型的乱伦行为和“陈灵公与孔宁、仪行父通于夏姬,皆衷其衵服,以戏于朝。”都似乎是出于个人的情欲,加上美色的诱惑而导致的。但也不排除像齐襄公借助自己与文姜的这种关系,来牵制鲁国,使鲁国国政混乱,国力削弱。而像共仲、宣伯、老州宾除了这层情欲的诱惑,最终的目的还是源于对官位和钱财的迷恋,他们的乱伦行为更像帮助自己升官发财的一场游戏。这由于他们的通奸对象都是比自己社会地位更高的妇女,能够给予自己帮助,这种具有政治色彩的乱伦行为一般都是利用妇女的痴情与权力。
而《左传》中关于“通室”类的乱伦行为的记载只有一例,见《昭公二十八年》:“晋祁胜与邬臧通室,祁盈将执之,访于司马叔游。”杜注:“二字,祁盈家臣也。通室,易妻。”《会笺》:“通室,通共其室而无间隔也,尤见其淫纵。”通室实际上是“通”中的一个特殊情况,则不加阐述。
(三)继室
《左传》中关于“继室”的明确记载有3处,各例如下:
惠公元妃孟子。孟子卒,继室以声子,生隐公。(隐公元年)
初,臧宣叔娶于铸,生贾及为而死。继室以其姪,穆姜之姨也,生纥,长于公宫。(襄公二十三年)
齐侯使晏婴请继室于晋。(昭公三年)
“继室”是指男子在妻子去世后娶其他女子为妻。在古代,在严格的等级制度下,妻妾是尊卑有别的。妻子死后,一般不是由妾转正为妻,而是从原配国家中挑选与原配有血缘关系的人作为“继室”为妻,这是符合春秋时期带着强烈政治功利性婚姻的,能够长久有效地维持两国甥舅关系。
“继室”这一特殊的婚姻形态不仅具有强烈的功利色彩,更重要的是刻上了强烈的“夫权强化”的时代烙印。由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过渡,也使得男女地位发生了变化,男子成为了家庭当中的主要的经济来源,妇女低位日益低下。在上层贵族社会,普遍的是一夫多妻制,这也正说明了夫权强化。春秋时期的婚姻,主要目的是为了继嗣,一夫多妻制的婚姻在很大程度上就保证了有子嗣。
三、《左传》中的婚姻观念
《左传》记载的各色婚姻现象为我们探索春秋婚姻文化提供了重要的史料,在这些正统和非正统的婚姻现象当中,我们可以从中窥见 那个时代的婚姻观念。在社会大变动的春秋时期,不仅是政治、经济处于变化发展的时期,人们的思想也在逐步跟进时代的步伐,就以当时的婚姻观念为例,既有原始而正统的婚姻观念,也有开放而自由的婚姻氛围。
(一)强烈的政治功利性婚姻观
《左传》一书记载的婚姻大部分是诸侯、大夫等的婚姻。书中涉及的诸侯国家有70多个,姓氏也将近30个。春秋时期的分封制使得有血缘关系的同姓之国成为“兄弟之国”,成为相对稳定的政治同盟。而在动荡的时代,仅仅依靠看似牢靠而又存在嫌隙的“兄弟之国”显然是缺乏保障的,也是为了能够获取更多异姓的支持,与异姓国家建立更加密切的关系,巩固自己的势力,那么与异姓诸侯联姻是势在必行的。那么,这样的婚姻必然带着浓厚的政治功利性,在乱世的春秋时期这种婚姻观念得到了极大的肯定与提倡。如:
公之未昏于齐也,齐侯欲以文姜妻郑太子忽然。太子忽辞。人问其故。太子曰:“人各有耦,齐大,非吾耦也。《诗》云‘自求多福。在我而已,大国何为?”君子曰“善为自谋。”及其败戎师也,齐侯又请妻之。固辞。大子曰:“无事于齐,吾犹不敢。今以君命奔齐之急,而受室以归,是以师昏也。民其谓我何?”遂辞诸郑伯。(桓公六年)
郑太子忽两次辞不与齐国结成“甥舅之国”,郑国大夫祭仲是反对的,说:“必取之。君多内宠,子无大援,将不立。三公子皆君也。”弗听。果不其然,郑庄公死后,由于诸子争位,太子忽国内失势,外无强援,遂奔卫。《左传》中对于太子忽的这种不积极与异姓诸侯国联姻为政治同盟的行为解释为“善为自谋”。其实不然,看似平等的异姓诸侯国的联姻背后有着各自的政治功利算盘,太子忽不是不知道,他怕因此受到此时强劲的齐国的牵制,使得郑国的国政落入他手。同时,“齐大非耦”也表明了在当时已经有了门当户对的婚姻观念。
郑太子忽是在正统的异姓诸侯国联姻中辞婚成为了政治的暂时的牺牲品,他知道整个时代的游戏规则,只不过是没能够跨越自身的思想。而在一些特殊的婚姻形态当中也具有强烈的政治功利性,举一个笔者认为是合法但与道德相违背的“烝报”婚的例子,如:
初,惠公之即位也少,齐人使昭伯烝于宣姜。不可,强之。生齐子、戴公、文公、宋桓夫人、许穆夫人。(闵公二年)
注:宣姜,齐僖公之女,卫宣公夫人,卫惠公之母;昭伯是卫惠公庶兄公子顽。
齐僖公为了稳定、拉拢,甚至牵制诸侯,进而实现国家的霸权,可谓用尽了各种办法,甚至命令自己的女儿与别人发生乱伦关系,企图牵制他国内政。其实齐僖公开始想利用与郑国结为“甥舅之国”实现自己的目的,可是计划落空,这一次便无所不用其极,不惜牺牲女儿来达到自己的政治目的。
(二)同姓不婚的观念
周人“同姓不婚”是氏族制残余,并遗留后世。如:
及郑,郑文公亦不礼焉。叔詹諫曰:“臣聞天之所啟,人弗及也。晋公子有三焉,天其或者將建諸,君其禮焉!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僖公二十三年)
叔詹谏言里面的“男女同姓,其生不蕃”是《左传》同姓不婚观念的最有力的证据。当时赞成同姓不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第一,婚姻最直接也是最主要的目的就是繁衍子嗣,才能延续整个家族和国家。在这一点上当时的“同姓不婚”的观念是具有时代意义的,意识到近亲结婚的危害,这是生理意义。第二,同姓通婚之能在增加同姓之间的认可,无法获得异姓的帮助。在这种牵涉国家利益、命运的诸侯、大夫的婚姻中,同姓通婚绝不利于国家的发展,在这种大环境下,自然而然就有这种同姓不婚的观念产生。第三,从伦理角度,同姓通婚也是会受到世人的贬损、谴责和惩罚的。如:
齐棠公之妻,东郭偃之姊也。东郭偃臣崔武子。棠公死,偃御武子以吊焉。见棠妻而美之,使偃取之。偃曰:“男女辨姓,今君出自丁,臣出自桓,不可。”武子筮之,遇《困》,之《大过》,史皆曰吉。示陈文子,文子曰:“夫从风,风陨妻,不可娶也。且其繇曰:‘困于石,据于蒺棃,入于其宫,不见其妻,凶。困于石,往不济也;据于蒺棃,所恃伤也;入于其宫,不见其妻,凶,无所归也。”崔子曰:“嫠也,何害?先夫当之矣。”遂娶之。(襄公二十五年)
齐庆丰好田而嗜酒,与庆舍政,则以其内实迁于芦蒲嫳氏,易内而饮酒。数日,国迁朝焉。使诸亡人得贼者,以告而反之,故反芦蒲癸。癸臣子之,有宠,妻之。庆舍之士谓芦蒲癸曰:“男女辨姓,子不辟宗,何也?”曰:“宗不余辟,余独焉辟之?赋诗断章,余取所求焉,恶识宗?”癸言王何而反之,二人皆嬖,使执寝戈而先后之。(襄公二十八年)
崔杼欲娶原棠公妻,虽然崔杼为齐桓公之后,东郭偃的祖先则为齐丁公,相距近四百年,但同为姜姓。“男女辨姓”的婚姻观念在当时还是根深蒂固的,崔杼也想通过卜筮的方法来求证是否符合,加上史官认为是吉兆,可是从陈文子的解说当中就可以看出世人对这种同姓婚姻持贬低的态度。襄公二十七年,庆丰使芦蒲嫳帅甲以攻崔氏,崔氏堞其宫而守之。弗克,国人助之,遂灭崔氏,杀成与强,而尽俘其家,其妻缢。嫳复命于崔子,且御而归之。至,则无归矣。乃缢。似乎这就是对崔杼同姓通婚的最大的惩罚。而庆舍欲嫁自己的女儿于同姓的芦蒲癸,由于权力的强大,芦蒲癸也没有进行反抗,但从这一例子当中也可以看到当时同姓不婚的婚姻观念。
(三)对非正统婚姻现象持包容态度的婚姻观
《左传》中的婚姻观基本符合儒家观点,具有人道主义精神。这主要就是体现在对非正统婚姻具有包容性,当然也是基于对非正统婚姻的否认批评态度上。如申繻:“女有家,男有室,无相渎也。谓之有礼。易此,必败。”(《桓公十八年》)也就是说成家之后,不能再和其他异性有不明确的关系,否则这个家庭就会破裂。非正统婚姻即指“烝报”婚、“通”婚等婚姻形态,都是与申繻的这一观点相违背的,必然会遭受谴责。笔者对《左传》中的“烝报”婚的定位是一种合法但违背道德的婚姻形态,也就可以理解为在一定程度上当时的社会还是可以接受这种婚姻形态,即使可以看出世人对这种婚姻形态的贬损态度,但并未明确指出这种关系在社会中受到别人的批评。甚至对于“通”婚这种被视为乱伦的行为在当时也只是停留在意识层面上的批判,而未作出实际行动上的惩罚。也可以认为是因为《左传》中记载的大部分是天子、诸侯、大夫等贵族之间的婚姻,而对于这种婚姻关系史官可以直书,也可以隐笔。但无论如何,都可以从这些记载中看出对这些非正统婚姻关系还是持包容态度的。
(四)自由婚姻与缺乏妇女守节观念
春秋时期的婚姻是由蛮荒时代的男女自由交往向正统婚姻逐步稳定的过渡阶段,纵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家长制正统婚姻占主导地位,但也阻止不了自由恋爱,自由婚姻的存在。在《左传》中表现出的则是私奔和择婿。
私奔如:
泉丘人有女,夢以其帷幕孟氏之廟,遂奔僖子,其僚從之。盟于清丘之社,曰:“有子,無相棄也!”僖子使助薳氏之簉。反自祲祥,宿于薳氏,生懿子及南宫敬叔於泉丘人。其僚無子,使字敬叔。(昭公十一年)
楚子之在蔡也,郹陽封人之女奔之,生大子建。(昭公十九年)
《左传》主要是记载贵族的婚姻,而对于私奔的记载也没有隐笔,可见当时的社会风气还是相对开放自由的。但私奔是对正统家长制婚姻的叛离,同时也是追求自由爱情的非理性的释放。在时代的发展演进中,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家长制婚姻如火如荼的春秋时期,私奔是被视为非礼的。而私奔也是不稳定的婚姻方式,最后受伤的又往往是地位低下的妇女。如上引用例子当中的楚平王另有新欢后,废除了太子建的太子地位,太子建与他的母亲被迫流亡郑国。无论如何,时代是在向前发展的,这种追求自身幸福与代表真挚情感的自由婚姻是不会被扼杀的。
择婿如:
郑徐吾犯之妹美,公孙楚聘之矣,公孙黑又使强委禽焉……犯请于二子, 请使女择焉。皆许之。子皙盛饰入,布幣而出。子南戎服入,左右射,超乘而出。 女自房观之,曰:‘子皙信美矣,抑子南,夫也。夫夫妇妇,所谓顺也。适子南氏。(昭公元年)
王将嫁季芈。季芈辞曰:‘所以为女子,远丈夫也。钟建负我矣。以妻钟建,以为乐尹。(定公六年)
择婿是家长制婚姻允许女子自由选择郎君的婚姻现象,既不违背礼教,又是自由爱情。《左传》中仅此二例择婿现象,最后都收获了美满婚姻。
综观私奔和择婿这两种自由恋爱的婚姻现象,可以看出即使是在家长制婚姻主导的社会下,自由恋爱仍旧是一种生生不息的婚姻追求。
在严格的家长制婚姻下与自由婚姻的交融下的春秋时期妇女缺乏守节观念,如:
祭仲专。郑伯患之。使其婿雍纠杀之。将享诸郊。雍姬知之。谓其母曰。父与夫孰亲。其母曰。人尽夫也。父一而已。胡可比也。遂告祭仲曰。雍氏舍其室。而将享子於郊。吾惑之。以告。祭仲杀雍纠。尸诸周氏之汪。公载以出。曰。谋及妇人。宜其死也。”(桓公十五年)
雍姬母亲的“人尽夫也”正是妇女缺乏守节观念的鲜明证据。另外,根据《左传》记载的对于“烝报”婚、“通”婚等非正统婚姻现象的宽容态度可以看出此时并没有明确的妇女贞操观念。就如淫乱至极的夏姬都可以转嫁给多个男子而没有受到实质性的惩罚。
综上所述,春秋时期人们极度重视婚姻,这一时期的婚姻情况也是极其复杂的,主要是在家长制婚姻和强烈的政治功利性的基础上建立的婚姻形式,也以一定的制度呈现出来,但除了非正统的婚姻形式之外,又存在着很多非正统婚姻现象。但在社会转型时期,时人又以一种前所未有的胸襟包容着这些现象。
参考文献:
[1]朱熹撰.朱子全书[M].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
[2]杨伯峻.春秋左传注[M].中华书局,2009.
[3]汉郑玄注,唐贾公彦疏,王辉整理.仪礼注疏[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
[4]汉郑玄注,唐贾公彦疏,彭林整理.仪礼注疏[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
[5]汉郑玄注,唐孔颖达正义,吕友仁整理.礼记正义[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
[6]晋郭璞注,宋邢昺疏,王世伟整理.尔雅注疏[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
[7]程俊英,蒋见元著.诗经注析[M].北京:中华书局,1991.
[8]童书业遗著.春秋左传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
[9](美)路易斯·亨利·摩尔根.古代社会[M].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05.
[10]王国维.观堂集林·殷周制度论[M].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
[11]韦昭注.国语(点校本)[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
[12]顾颉刚.由“烝”、“报”等婚姻方式看社会制度的变迁[A]//文史(14辑)[C].
北京:中华书局,1982.
[13]吕文郁.春秋战国文化史[M].上海:东方出版中心,2007.
[14]傅亚庶.中国上古祭祀文化[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15]缪德彬.<左传>乱伦现象探微[J]文学评论,2008(9).
作者简介:叶枝青,女,西南大学文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先秦至隋文学。
(责任编辑:李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