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二一”:概念内涵、问题实质与社会影响*

2015-12-01 08:31风笑天
社会科学 2015年11期
关键词:代际独生子女人口

风笑天

人口是社会的基本构成要素之一。人口问题也始终是一个与我国社会发展紧密相关的基本问题。人口生育政策的每一次变革,不仅会引起社会的生育水平、人口规模和人口结构的变化,同时也会影响到社会的经济发展和公民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随着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开始的、以“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为主要内容的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特别是随着数以亿计的独生子女人口的出现和成长,与独生子女及其家庭相关的“四二一”问题就被学术界提上议事日程,相关的探讨也一直伴随着这一政策带来的人口发展和社会变迁过程延续至今。遗憾的是,在“四二一”概念提出至今的三十多年中,无论是对这一概念的具体内涵,还是对“四二一”问题的根本性质,学术界都没有形成相对一致的认识,在有些方面甚至还形成了一定的误解。由此导致的一个后果是,不同学者对于“四二一”问题对我国社会发展的可能影响所作出的判断和所给予的评价差别很大。

在比较多的学者看来,“四二一”问题对未来我国的“人口发展、家庭变化以及社会经济政策提出了严峻挑战”①宋健:《再论“四二一”结构:定义与研究方法》,《人口学刊》2010年第3期。:“随着本世纪80年代出生的独生子女陆续进入结婚年龄,倒金字塔型的‘四二一’家庭结构将在下一个世纪成为城市家庭极为普遍的人口‘老化病’”②刘传江:《中国人口老龄化前景与对策专家研讨会综述》,《社会学研究》1993年第6期。;“到了21世纪,我国将普遍呈现‘四二一’的家庭结构”①唐仲勋、叶南客:《中国养老方式变迁及其对策》,《学海》1994年第6期。;“预计到本世纪末,我国的老年性独身家庭进一步增加,‘四二一型’家庭也会大量出现(父母、岳父母、夫妻、独生子女)。家庭结构中,老年人口占绝对优势。在这样的家庭里,夫妻二人要担负双方四位老人的赡养义务”②薛拣民:《老龄化的趋势和对策》,《经济问题》1987年第12期。;“众多老年人口的赡养困难,这是任何讨论或提及‘四二一’现象的人首先意识到的问题”③梁秋生:《“四二一”结构:一种特殊的社会、家庭和代际关系的混合体》,《人口学刊》2004年第2期。;总之,“四二一”现象“因其‘岌岌可危’的倒金字塔形结构和可能蕴含的巨大养老风险而为世人所瞩目”④宋健:《再论“四二一”结构:定义与研究方法》,《人口学刊》2010年第3期。。对于这一类认识,有学者总结道:“自从提倡一对夫妇生一个孩子以来,对于家庭内部关系,特别是对‘四二一’家庭结构的担心就一直存在。最近几年,这种担心甚至发展到惊恐。”⑤翟振武:《中国人口规模与年龄结构矛盾分析》,《人口研究》2001年第3期。

与此同时,也有学者认为,“不同代际家庭成员在这两个角色之间的‘交替扮演’使得家庭中实际压力并没有如‘四二一’假设所预设的严重,……从现实情况来看,很少出现‘四二一’理论假设当中所谓的‘沉重的负担’。相反,这种将人口抚养比概念‘微观化’的理解过程,不仅忽略了家庭成员的能动特征,而且还夸大了家庭养老压力,更加将家庭‘养老问题’扩大化”⑥陈雯:《“四二一”家庭结构假设与家庭养老压力事实》,《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12年第5期。;也有学者断言,“四二一”现象“对整个社会的影响”或许并“不像渲染的那样严重”,“中国将普遍出现‘四二一’家庭的判断恐怕只是一场虚惊,而不是事实”⑦翟振武:《中国人口规模与年龄结构矛盾分析》,《人口研究》2001年第3期。。

“四二一”概念指的究竟是什么?所谓的“四二一”问题究竟又是什么性质的问题?“四二一”问题对于急剧变迁的中国社会来说,究竟是一种无法回避的严峻现实、一种危机,或仅仅只是一场虚惊?这些就是本研究希望探讨和回答的问题。

一、“四二一”:一个似是而非的概念

尽管“四二一”概念的提出至今已有三十多年了,学术界特别是人口学界也已有了较多的讨论。但是,对于这一新名词指的究竟是什么?答案却并不十分清楚明确。表面上看起来,“四二一”似乎是一个简单得不能再简单的概念,它所指称的不就是“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四个人,加上父母两个人,再加上一个孩子”吗?但现实似乎并不像想象的那么简单。对于“四二一”的概念,不同学者的看法互不相同。“迄今为止人们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概念,不仅表现在因人、因文而异的较多较乱的称谓上,……也表现在人们对其的解释和理解方面。”⑧宋健:《再论“四二一”结构:定义与研究方法》,《人口学刊》2010年第3期“对于‘四二一’结构概念名称的歧义与辨析一直贯穿相关研究始终,‘四二一’家庭、‘四二一’家庭模式、‘四二一’家庭结构等名称被不同的研究者所使用。”⑨宋健:《再论“四二一”结构:定义与研究方法》,《人口学刊》2010年第3期。同时,还有相当一部分学者将“四二一”家庭、“四二一”家庭结构、“四二一”结构、“四二一”人口结构等等看作同一件事,不作区分。即使在同一篇论文中也一会儿用这个,一会儿用那个。通过对相关文献的系统梳理,笔者总结出目前学者们对“四二一”概念的界定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是“家庭”说。即将“四二一”界定为一种特定的家庭类型。在指称上,往往直接采用“‘四二一’家庭”的名称。这是对“四二一”概念的一种最为常见的定义。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四二一”家庭这一术语便频频出现,成为学术界对“四二一”概念的最主要看法。

二是“家庭结构”说。即将“四二一”看作一种特定的家庭结构类型。在指称上,往往直接用“‘四二一’家庭结构”的名称。比如,“在众多关于养老压力的话题当中,最为学术界和社会人士所了解的是‘四二一家庭结构’理论假设”10陈雯:《“四二一”家庭结构假设与家庭养老压力事实》,《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12年第5期。。这种界定同样非常常见。

三是“结构”说。即将“四二一”看作一种特定的但是比较笼统的结构。在指称上,往往直接用“‘四二一’结构”的名称。国内学者如宋健、梁秋生等都曾经使用这一术语。

除上述三种最为常见的界定外,还有一些学者提出了其他一些不同的界定,但这些观点通常都只有这些学者自己使用。

四是“结构家庭”说。即将“四二一”看作一种具有特定结构的家庭。在指称上,直接用“‘四二一’结构家庭”的名称。如,“‘四二一’结构家庭是中国独生子女政策实施30年来形成的一类特殊家庭形式”,它“是急剧变迁的中国家庭的极端代表”①宋健:《“四二一”结构家庭的养老能力与养老风险——兼论家庭安全与和谐社会构建》,《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3年第5期。。这种观点实质上还是把“四二一”看作一种家庭,其含义实际上等同于“具有‘四二一’结构的家庭”,故下面的分析中将其归为家庭说一类。

五是“人口结构”说。即将“四二一”定义为社会人口总体中的一种特定人口结构。在指称上,往往直接用“‘四二一’人口结构”的名称。如,“对于‘四二一’人口结构应该有更加清醒而全面的认识”,“从我国整个宏观的社会范围来看,‘四二一’结构或者说倒金字塔结构在一定条件下则很可能成为我国人口的结构形式”②孙鹃娟、邬沧萍:《稳定低生育率水平是缓解“四二一”担忧的一个安民告示》,《西北人口》2008年第1期。。

六是“家庭代际人口结构”说。即将“四二一”定义为一种特定的家庭代际人口结构。在指称上,研究者往往直接用“‘四二一’家庭代际人口结构”的名称。例如,“四二一”“既不是在指一种家庭户类别,也不是在指一种家庭户分化模式,而是在指一种微观上的家庭代际人口结构”③郭志刚:《关于中国家庭户变化的探讨与分析》,《中国人口科学》2008年第3期。。

七是“关系混合体”说。这种观点则与上述所有观点差别较大,它是将“四二一”看作一种多种关系的混合体,用该研究者的话说:“四二一”“是一个特殊的社会关系、家庭关系、代际关系的混合体”。④梁秋生:《“四二一”结构:一种特殊的社会、家庭和代际关系的混合体》,《人口学刊》2004年第2期。

现在的问题是,上述对“四二一”概念的界定正确吗?换句话说,“四二一”真的是“家庭”吗?或者真的是“家庭结构”、“人口结构”、“家庭代际人口结构”以及“关系混合体”吗?笔者认为,上述这些看法或者不正确,或者不够完善,都没有准确地界定“四二一”现象的本质内涵。

首先,“四二一”不是家庭。所谓家庭,指的是人们“由婚姻、血缘或收养关系所组成的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⑤胡申生、陆绯云:《中国大百科全书》(社会学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1年版,第102 页。。或者说,是人们由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所构成的一种生活共同体。在这一定义中,有两个关键的要素:一是成员之间经由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直接相连;二是生活共同体。而正是在这两点上,“四二一”所指称的现象与此并不相符。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现有的“‘四二一’家庭定义中,不仅撇开了‘共同生活’这一家庭的外在表现形式,……而且改变了传统家庭概念中家庭成员的构成条件。所谓‘直接的亲属关系’,应理解为‘未经传递关系而具有的亲属关系’。但在‘四二一’结构中,独生子女夫妇的双方父母之间,既无血缘关系,也无婚姻关系,而是通过子女之间的婚姻关系为纽带形成的‘亲家’关系,明显不属于直接的亲属关系”⑥梁秋生:《“四二一”结构:一种特殊的社会、家庭和代际关系的混合体》,《人口学刊》2004年第2期。。另一方面,“在三代人都存活的前提下,这种亲属关系所形成的家庭形式比较现实的应该是以下两种:1.一个核心家庭(即由作为独生子女的夫妻双方及其唯一的孩子组成的家庭)+两个空巢家庭(即两对老年夫妇各自组成的家庭);2.一个主干家庭(即由其中一对老年夫妇、作为独生子女的夫妻双方及其唯一的孩子组成的家庭,或称“221”家庭)+一个空巢家庭(未与子女共同居住的一对老年夫妇组成的家庭)”①孙鹃娟、邬沧萍:《稳定低生育率水平是缓解“四二一”担忧的一个安民告示》,《西北人口》2008年第1期。。因此,我们说“四二一”所指称的并不是现实社会中客观存在的、具体的家庭。

其次,“四二一”不是“关系混合体”。虽然我们可以说“四二一”这种结构中包含了多种不同的“关系”,但我们却并不能因此就说它是一种“关系混合体”。因为一方面,与各种“关系”相对应的,是人们的各种“角色”,而不是具体的“人口数量”和“成员身份”;无论是社会关系,还是家庭关系、代际关系,它们所强调的主要是社会中不同“角色”之间的联系和对应。比如,“夫妻关系”强调的是“丈夫”和“妻子”的角色联系和对应;“亲子关系”强调的是“父母亲”与“子女”的角色联系与对应;而“代际关系”则强调的是“祖辈”、“父辈”及“子辈”的角色联系与对应等等。另一方面,在各种“关系”中,往往并不注重、也不强调、甚至不存在不同角色之间的数量联系。换句话说,各种“关系”所注重的是各种“角色”的性质,而不考虑这些“角色”的数量。所以,“四二一”所概括的也不是各种“关系的混合体”。

第三,“四二一”不是含糊的、笼统的“结构”。一些学者在定义“四二一”时,都用到了“结构”一词。从表面来看,“四二一”的确是一种数量结构。但它究竟是一种什么“结构”呢?是“家庭结构”,或者是“人口结构”、“代际结构”、“赡养结构”?含义并不明确。笔者分析,这些学者之所以用“结构”一词来概括,或许是因为这一概念中既涉及到家庭,又涉及到代际,还涉及到养老、人口等众多方面的内容,故给予一个相对笼统、又相对含糊的名称——“结构”——来进行概括。但问题并没有因此而解决。对于这个看起来似乎比较合适,但实际上依旧含糊不清的概念,我们只需要进一步地追问:“四二一”究竟是一种什么“结构”?是下述的家庭结构、人口结构、代际结构或是其他的结构?

第四,“四二一”不是家庭结构。家庭结构指的是微观层面的具体家庭中,具有不同身份的家庭成员的数量及其分布状况。尽管四位祖辈(爷爷、奶奶、姥爷、姥姥)都具备成为“双独夫妇”小家庭的家庭成员的身份,但正如前面所指出的,具有这四种身份的两组成员(爷爷奶奶或者姥爷姥姥)在现实中通常最多只会有一组与双独夫妇小家“共同生活在一起”,成为其真正的家庭成员,形成典型的“主干家庭”的家庭结构。而现实社会中同时包含这两组祖辈成员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家庭”则基本不存在。因此,“四二一”所指称的也不是现实社会中任何一种具体家庭所具有的“家庭结构”。

第五,“四二一”不是人口结构。“人口结构”这一概念的话语背景是社会的人口总体。换句话说,人口结构指的是一个社会中的人口总体在某些重要的社会特质方面,比如在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劳动力身份等方面的分布状况及其特征。这里的关键是“人口总体”,即人口结构是人口总体在某些变量上分布状况的具体表现,它所描述的是一种宏观的、整体的人口现象。而“四二一”所描述和指称的则是一种微观层面的现象,它与整个社会的“人口总体”之间并不发生直接的联系。因此,“四二一”所指称的也不是一种人口结构。

第六,“四二一”不是宏观层面的“代际结构”。由于“代际结构”存在着与上述“人口结构”同样的话语背景,即同样可以用来描述社会的人口总体在某些时间变量上的分布和结构状况(比如,以年代、特定历史时期或年龄特征来界定代际,可以形成诸如“80 后一代”、“90 后一代”,或“知青一代”、“改革开放一代”,或者“老年一代”、“青年一代”等社会整体话语背景中的划分结果),因此,对“四二一”的代际界定应该注意与宏观社会整体中的代际相区分。恰当的做法是在“代际结构”前面加上“家庭”两字。

第七,“四二一”也不是“家庭代际人口结构”。“家庭代际人口结构”的定义是现有各种定义中与“四二一”概念的本质最为接近的一种界定。只是这一界定中由于限定词过多而显得有些含糊不清,容易形成一定的误解。应该看到,“四二一”概念的一个基本特质是某种“代际结构”,而不是某种“人口结构”。该界定中包含“人口”二字,或许是想突出这种家庭代际结构中的人口数量特征。但笔者认为,由于“家庭代际结构”的含义本身就已经包含了人口数量特征在内,所以恰当的做法是去掉“家庭代际人口结构”中的“人口”二字。

从上述第六、第七点的分析中,不难看出笔者的看法:所谓“四二一”,实际上指的是我国社会中一种“特定的”“家庭代际结构”。笔者的这一定义一方面指出“四二一”本质上是一种“代际结构”,而非“人口结构”、“家庭结构”或其他的“结构”。同时,这种代际结构又是一种微观层面的、“家庭的”代际结构,而非宏观层面的、“社会人口整体的”代际结构;另一方面,这一界定中关于“特定的”限定,则是进一步更为明确、同时也更为具体地表明,“四二一”指的是、且仅仅指的是我国社会中那些“由双独夫妇与其独生子女构成的那个小家庭所具有的代际结构”,而非其他类型家庭的代际结构。在这种特定的“家庭代际结构”中,“双独夫妇”是“二”,其独生子女是“一”,“双独夫妇”的双方父母是“四”,而无论“双独夫妇”的双方父母(即四位老人)是否与小家庭居住在一起。

二、“四二一”:问题的实质究竟是什么?

与“四二一”概念相关的,是对这一问题实质的理解。即“四二一”究竟意味着什么样的问题?如同对“四二一”概念有不同界定一样,学术界对“四二一”问题所指称的具体内容是什么,答案也是多种多样。虽然大家用的都是同一个概念,但不同研究者所指的问题却是完全不同的几件事。这也就是为什么我们不仅要澄清“四二一”的概念,同时还要进一步揭示“四二一”问题实质的原因。

1.两种视角与两种不同的“四二一”

有关“四二一”的讨论首先来源于同时也主要集中在人口学界。最早在学术刊物上提到“四二一”问题的或许是时任中国人口学会会长的经济学家许涤新。他在1981年召开的第三次全国人口科学讨论会上所做的报告中指出:

“有人忧心忡忡,担心将来因人口‘老龄化’会出现劳动力和兵源的不足,被抚养的人口增多,甚至出现两个劳动力养活四个老人和一个孩子,即所谓四二一的比例关系的问题”,“四十年后,一些家庭会出现老人身边缺乏照顾的问题,但不一定会固定地出现四二一的比例关系,因为新陈代谢,老人是总不会在家庭中固定地占着七分之四的”①许涤新:《关于人口科学的几个问题》,《经济研究》1981年第4期。。

从上述文字中可以看出,早期人口学者提出“四二一”问题,既是指宏观层面由于人口老龄化、劳动力不足所导致的“被抚养的人口增多”的问题,即社会抚养比问题;也是指微观层面“两个劳动力养活四个老人和一个孩子”,以及“老人身边缺乏照顾”的问题,即家庭养老保障问题。而在此之后,其他一些人口学者也纷纷指出,“四二一”问题的内容是“人口负担系数”、“人口抚养比”问题②宋健:《再论“四二一”结构:定义与研究方法》,《人口学刊》2010年第3期;张二力、陈建利:《现行生育政策下的模拟终身生育水平》,《中国人口科学》1999年第5期。;或者是“赡养结构”、“养老负担”、“老年人口的养老问题”③宋健:《“四二一”结构:形成及其发展趋势》,《中国人口科学》2000年第2期;梁秋生:《“四二一”结构:一种特殊的社会、家庭和代际关系的混合体》,《人口学刊》2004年第2期;刘鸿雁、柳玉芝:《独生子女及其未来婚姻结构》,《中国人口科学》1996年第3期。;或者是“双独家庭养老负担”问题等④陈雯:《“四二一”家庭结构假设与家庭养老压力事实》,《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12年第5期。。

在人口学者提出和关注“四二一”问题的同时,一些教育学者、医学专家也关注到这一现象,也提出了他们眼中的“四二一”问题。教育学者丁世贤在探讨独生子女教育问题时,提出独生子女家庭所具有的“四二一”结构特征,是影响独生子女教育的重要因素的观点⑤丁士贤:《对城市一代独生子女教育问题的社会学考察》,《人口研究》1989年第5期。;而著名医学专家叶恭绍先生更是在1986年提出了著名的“四二一综合症”概念,来描述和概括独生子女家庭中四位祖辈、两位父辈共同娇惯、溺爱一个独生子女的现象,以及由此带来的独生子女教育问题①叶恭绍:《在首届全国学生营养与课间加餐研讨会上的讲话》,《学校卫生》1986年第4期。。他的这一概念被一些学者接受并在研究中运用②杜林致:《独生子女家庭教育的特点》,《兰州学刊》1991年第3期。。十分显然的是,在上述这些学者眼里,“四二一”问题实质上就是独生子女的教育问题,特别是独生子女的家庭教育问题。他们关于“四二一”问题的内涵和本质,与人口学者的看法大相径庭。换句话说,此“四二一”非彼“四二一”!

学术界对“四二一”问题的认识为什么会如此不同?笔者认为,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由不同学科所具有的不同研究视角所导致。人口学关注社会中的人口要素,关注人们的生育结果及其不同代际之间的人口数量和结构,同时也关注由这一结构所导致的社会人口年龄结构的变化。而教育学以及医学则主要关注少年儿童和年轻一代的健康成长、正常发展及其教育方法。正是由于研究视角的不同,关注点的不同,所以看到的问题和内容自然就会不一样。二是由于不同学科对“四二一”结构中“谁是独生子女”的认识不同所导致。在这方面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认为,“四二一”结构中只有“一”,即第三代,是独生子女;而另一种则认为,中间的第二代,即“二”,也是独生子女。有学者总结道:早期研究中,“占主导地位的观点是把独生子女作为‘四二一’结构的底层,即作为‘四二一’中的‘一’来看待”;后期的研究中,则更多地是将“四二一”结构的中间层,即“四二一”中的“二”也作为独生子女看待③宋健:《再论“四二一”结构:定义与研究方法》,《人口学刊》2010年第3期。。

哪种观点更符合“四二一”概念的本质呢?笔者认为,“四二一”家庭代际结构的形成具有一个前提,即必须同时具备三个唯一:祖父母唯一的儿子与外祖父母唯一的女儿结婚成家,生育了唯一的孙子或孙女。更简单的表述是:两个独生子女结婚成家并生育了一个独生子女。这也即是说,只有当子辈和父辈同时都是独生子女时,才能形成“四二一”家庭代际结构。如果仅仅只有“一”是独生子女,那么“四二一”的提法从一开始就错了:因为此时的“二”有兄弟姐妹,此时的“四”就同时属于多个不同的小家庭(见下图),这样就不可能形成特定的“四二一”家庭代际结构。

图1 父辈有兄弟姐妹时的家庭代际结构示意图

所以,我们首先可以明确指出的是,“四二一”问题的本质并不是教育学者所说的、仅仅作为第三代的独生子女的教育问题,尽管这种特定的家庭代际结构的确会对独生子女的教育产生一定的影响。

2.现有认知中的另一种误解

即使撇开独生子女的教育问题不谈,在人口学者对于“四二一”问题的认识中,依然还存在着一种严重的误解,或者说一种错误的认识,这就是将宏观层面的“社会抚养比”问题与微观层面的“家庭养老保障”问题,或“家庭养老压力”问题混为一谈。

例如,前面介绍的许涤新教授在提出“四二一”问题时,实际上就是将社会宏观层面由于人口老龄化、劳动力不足所导致的“被抚养的人口增多”,即社会抚养比问题,混同于微观层面“两个劳动力养活四个老人和一个孩子”以及“老人身边缺乏照顾”的问题,即家庭养老保障问题。

又比如:“应该赡养的老人不断增加,而供养他们的子女后代人数日益减少,形成了一个倒置的金字塔。适龄劳动人口既要负担日渐增多的老人,又要抚养下一代,负担较重。随着时间的推移,有可能出现“四二一”、“六二一”、“八二一”等类型的供养模式,也即夫妻两边的多代老人需要赡养,赡养人难以担负全部经济责任。”①王冰、徐云鹏:《养老与家庭》,《人口学刊》1986年第2期。这种看法同样是错误地将宏观层面的“适龄劳动人口负担较重”,即社会抚养比问题,混同于微观层面的“夫妻两边的多代老人需要赡养”,即家庭养老压力问题。

类似的看法如:“‘四二一’结构在微观范围内虽然不会成为我国家庭的主要人口结构形式,但从我国整个宏观的社会范围来看,‘四二一’结构或者说倒金字塔结构在一定的条件下则很可能成为我国人口的结构形式”②孙鹃娟、邬沧萍:《稳定低生育率水平是缓解“四二一”担忧的一个安民告示》,《西北人口》2008年第1期。;“微观家庭层面上的‘四二一’结构也许不太可能发生,但宏观意义上的倒金字塔的人口结构实际上已经在逐渐形成,意味着未来要用较少的劳动年龄人口去负担一个庞大的且越来越高龄化的老年人口群体。这个问题落到家庭,就是后代如何负担父母甚至祖父母的养老问题”③宋健:《“四二一”结构:形成及其发展趋势》,《中国人口科学》2000年第2期。。事实上,现实的情形恰恰与上述看法相反:所谓的“四二一”结构恰恰只会发生在微观的家庭层面,而宏观的倒金字塔结构所意涵的社会抚养比问题虽然与这种微观家庭层面的父母养老保障问题有关,但却并不是一回事。我国人口的结构可以成为倒金字塔型,但“四二一”却不是用来描述我国人口结构形式的正确语言。

还有学者认为:“‘四二一’结构概念的提出源自独生子女及其养老负担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对‘四二一’的命名背后是人口负担系数或人口抚养比的概念,不过视角从整个人口不同年龄群体间的供养关系转移到了一个家庭内部三代人的关系”④宋健:《“四二一”结构:形成及其发展趋势》,《中国人口科学》2000年第2期。。这种看法的前提或许没错,但这种“视角”的“转移”所导致的内涵的变化则是错误的。“四二一”的命名背后并不是人口负担系数或人口抚养比问题,而只能是特定家庭内部三代人的结构关系所导致的家庭养老负担问题。更准确地说,只能是“双独家庭代际结构”所蕴涵的家庭养老保障问题。始终应明确的是,讨论人口负担系数或人口抚养比的场所只能是整个社会的人口总体,而不是微观的家庭。

不可否认,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以“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为主要内容的计划生育政策的长期实行,我国社会总人口中老年人口的比例在明显增加,这是一种客观的事实;说这一事实意味着越来越严重的老年社会保障问题,这也没有错;但所有这些与“四二一”并无关系!家庭中的养老负担过重的问题,不是也不等于社会中的养老负担过重的问题;“双独家庭”中两个中年夫妻赡养四位老年父母的负担过重的问题,不是也不等于社会中“劳动年龄人口”抚养“老龄人口”负担过重的问题。尽管二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联系。

总之,在宏观层面,并不存在所谓的“四二一”结构或“四二一”问题。因为,“四二一”本质上只是微观层面一种特定的“家庭代际结构”。宏观层面的抚养比问题,其话语背景是社会的人口总体,其具体的变量语言是被扶养人口(老年人口+幼年人口)与劳动力人口,而这二(三)者之间并不具有代际关系(代际关系主要是微观层面家庭中的关系)!所以,“四二一”的问题,既不是教育学意义上的独生子女教育问题,也不是宏观层面、人口学意义上的社会抚养比问题,而是微观层面、社会学意义上的“双独夫妇”家庭老年父母的养老保障问题,特别是与家庭养老方式相关的问题。

三、“四二一”:可能的社会影响

当我们清楚了“四二一”问题的实质是“双独夫妇”家庭老年父母的养老保障问题,就可以有针对性地探讨这一问题对中国社会的可能影响,也就可以回答它对于中国社会的发展来说,究竟是一种巨大的危机、一种困境,或仅仅只是一场虚惊。

哪些因素与“双独夫妇”家庭老年父母的养老保障问题及其严重程度相关呢?笔者认为,这一问题及其严重程度除了受到与普通老年人养老保障相同的因素的影响,受到整个国家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完善程度的影响外,还特别受到以下两个方面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首先是每一时期社会总体中“四二一”家庭代际结构的数量或规模。“四二一”问题对社会的影响程度与这种数量或规模成正比。其中,最为核心的因素是“双独夫妇”的数量。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四二一”家庭代际结构的数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每年新婚夫妇双独数量的累计数”①齐险峰、郭震威:《“四二一”家庭微观仿真模型与应用》,《人口研究》2007年第3期。。一段时期社会中“双独夫妇”的数量越大,“四二一”家庭代际结构的数量也就会相应越大,其所带来的老年父母养老保障的需求和压力也就越大。

其次是整个社会中“四二一”家庭代际结构持续时间的长短。即这种特定的家庭代际结构在社会中大批存在的时间会有多长。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这种家庭代际结构在社会中大批存在的时间越长,对整个社会养老保障的压力和影响也就越大。

下面我们针对这两个方面的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

1.“双独夫妇”的规模问题

早在本世纪初,就有学者慎重地提出:“中国未来‘四二一’家庭究竟有多少?它对社会究竟产生多大影响?是一个需要认真探讨的问题”②翟振武:《中国人口规模与年龄结构矛盾分析》,《人口研究》2001年第3期。;也有学者警告,“部分学者仅根据一些定性分析就得出来‘四二一’家庭大规模出现的概率不大的结论,难以让人信服”,“低估‘四二一’家庭出现的比例是非常危险的”③丁仁船、吴瑞君:《独生子女大规模进入婚育年龄对我国人口发展的影响》,《西北人口》2009年第2期。。的确,当我们弄清楚了“四二一”概念的内涵,特别是弄清楚了“四二一”问题的本质就是“双独夫妇”家庭代际结构所带来的家庭养老保障问题时,焦点就自然集中到“将来中国社会中会有多少‘双独夫妇’家庭”的问题上来了。而这也是回答“四二一”对中国社会潜在影响问题的基础和关键所在。

将来中国社会中究竟会有多少“双独夫妇”家庭呢?或者说,“双独夫妇”家庭的比例最高会达到多少呢?一些研究者对此进行了探讨,给出了各不相同的回答。

郭志刚等人利用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数据,在一定的假定条件下,通过计算,提供了从2011年到2060年之间不同时期城乡成年子女中双独婚姻、单独婚姻、双非婚姻的概率。其结果“指示了‘四二一’家庭可达到的比例上限。‘双独’婚姻概率的计算结果可能出乎许多人的预料,因为,即使在城镇中,‘双独’婚姻的概率也并不是非常高”。其结果显示,城镇在2030年为最大值,“2030年时,城镇成年人口中‘双独’婚姻的概率约为34%”,“也就是说,在城镇的时期成年人口中独生子女比例最高的年份,每三对婚姻中有一对是‘双独’婚姻”。而在其余的年份中,这一比例则全部处于10%—30%之间”,农村的“双独婚姻”概率则更低,“只有7%”。因此他认为,“未来社会中形成‘四二一’家庭的比例实际上远远低于人们的预期”④郭志刚、刘金塘、宋健:《现行生育政策与未来家庭结构》,《中国人口科学》2002年第1期。。考虑到其进行计算时的假定条件中假定了“不存在城乡迁移”的情况,如果把现实生活中实际存在的城乡迁移及其城乡间通婚的情况考虑进去,各个时期城镇“双独婚姻”的比例可能还会有所降低。

杨书章等人根据张二力等学者推算的截止到1995年全国累计独生子女数量为8000 万的数据,同样在一定假设条件下,计算出1991年至2020年之间全国城乡双独婚姻的概率。其结果表明,从2001年开始,直到2020年,城镇中双独婚配的概率基本上都在40%左右⑤杨书章、郭震威:《中国独生子女现状及其对未来人口发展的影响》,《市场与人口分析》2000年第4期。。这一结果比郭志刚等人的结果要高出不少。然而,由于一方面该研究者用来计算双独婚配概率的原始数据是其他学者通过推算得到的一种估计值,而不是利用人口普查等现实调查得到的实际数据值;另一方面,其研究结果中又缺乏对具体的计算方式和过程的详细介绍。因此,相对来说,其所得结果的可信程度不如郭志刚等人的结果。

齐险峰等人基于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1‰抽样数据,建立了直接测算未来“四二一”家庭和广义“四二一”家庭①由于其广义的“四二一”家庭包括了祖辈1—4 人、父辈0—2 人、子辈1—2 人总共24 种情况,大大超出本文所讨论的严格的“四二一”家庭代际结构的范围,因而我们只取其狭义“四二一”家庭的结果。数量的微观仿真模型。其研究结果显示,“现行生育政策保持不变时,未来全国‘四二一’家庭及广义‘四二一’家庭数量并不多,且主要集中在非农业人口”;全国“年新婚夫妇双独数量会将在2020年代达峰值8%左右”;“四二一”家庭的数量2020年为152 万个,峰值年份为2036年,峰值为188 万个;而“非农业人口的年新婚夫妇双独比例的峰值年份出现在2029年前后,峰值高达40%以上,2050年仍在14%左右”②齐险峰、郭震威:《“四二一”家庭微观仿真模型与应用》,《人口研究》2007年第3期。。其结果中,8%的峰值比例是以全国(包含城乡)为总体的,应该说是不高的。而其“非农业人口年新婚夫妇双独比例的峰值年份出现在2029年前后,峰值高达40%以上,2050年仍在14%左右”的结果与郭志刚等人的城镇双独婚姻比例的峰值年为2030年,峰值为34%,其他年份为10%—30%的结果相近。其关于全国“四二一”家庭的数量预测结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帮助我们了解“四二一”家庭代际结构的可能规模。

从现有人口学者的各种计算和估计来看,尽管由于他们所用的数据、所采取的计算方法的不同,所得到的结果也各不相同,但无论是城镇“双独夫妇”的比例,还是全国城乡“四二一”家庭代际结构的数量和相应的比例,却都在一个被学者们称之为“并不高”的水平上。这种水平对于独生子女比例较大的城镇来说,大约是10%—30%;而对于包含农村在内的全国总体来说,这一比例则可能只在10%以下。

除了上述人口学者根据统计数字进行的估算结果外,我们还可以从一些实际抽样调查得出的结果来分析。笔者曾于2004年、2007年对全国12 个城市在职青年进行了抽样调查③有关两次抽样调查的方式和样本介绍,分别参见风笑天《第一代独生子女婚后居住方式:一项12 城市的调查分析》,《人口研究》2006年第5期;风笑天《独生子女父母的空巢期:何时开始?会有多长?》,《社会科学》2009年第1期。,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也于2013年8月对全国大陆除西藏、新疆之外的29 个省(区、市)的63451 名20~44 周岁有配偶男女育龄人群进行了生育意愿调查④庄亚儿、姜玉等:《当前我国城乡居民的生育意愿——基于2013年全国生育意愿调查》,《人口研究》2014年第3期。。这三项调查所得到的各类婚姻的实际结果见下表:

表1 三项调查结果中已婚青年的婚姻结构分布表 %

表1 的结果表明,在城市已婚在职青年中,“双独婚姻”的比例分别为8%、16%,11%左右,而在农村已婚中青年中,“双独婚姻”比例则不足2%。全部都在上述人口学者推算的范围内,甚至还比他们推算的比例更低一些。

根据上述人口学者推算的结果和实际调查的结果,我们有理由相信,未来几十年中,“双独家庭”只是我国社会全部家庭中很少的一部分。因此,可以认为,“四二一”家庭代际结构所带来的养老保障问题,在中国社会中并不是一种总体的现象,而只是一种部分的现象;换句话说,在全国家庭中,只有相对较少的一部分家庭会面临“四二一”家庭代际结构带来的养老压力问题,而不是全体家庭都面临这一问题。当然,由于城乡之间、不同地区、不同城市之间实施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不同,所形成的独生子女比例、以及各个时期“双独家庭”数量和比例会有所不同。因而这一“部分”的具体大小及其所带来的养老压力问题的严重程度也会有所不同。

2.“四二一”家庭代际结构持续的时间长短问题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关于“四二一”家庭代际结构持续的时间,可以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是宏观的理解,即“四二一”家庭代际结构在整个社会中持续存在的时间;另一种是微观的理解,即在具体的“双独家庭”中,祖孙三代七口人共同存活的时间。笔者这里的主要目标是讨论前一种理解,即宏观层面的持续时间问题,有关微观层面的理解笔者将另文进行讨论。

理论上说,1979年开始实施独生子女政策,大约二十几年后,即2000年后,社会中就会出现“双独婚姻”,就会形成“四二一”家庭代际结构。这可以看成是“四二一”家庭代际结构在社会中持续存在的起点。而要到独生子女政策结束20—30年后,新婚夫妇中这种政策意义上的“双独婚姻”才会消失。大约再过20—30年后,“四二一”家庭代际结构才会随着祖辈的相继去世而从社会中消失。由于目前我们无法预知独生子女政策何时结束,所以目前还不能确定“四二一”家庭代际结构持续存在的终点。因而无法确定其持续的时间会有多长。

但是,因为“四二一”问题的核心是祖辈的养老保障,因而我们可以从“双独夫妇”的父母进入老年的时间、“双独夫妇”大批出现的时间以及生育政策的调整所带来的影响等方面入手来对此进行一定的分析和估计。

首先,从“双独夫妇”的父母进入老年的时间来看,虽然我国第一批“双独夫妇”从2000年就开始出现,并相应地形成“四二一”家庭代际结构。但此时这些“双独夫妇”的父母的年龄多在50 岁上下(按25 岁的婚龄计算),即尚未进入老年,还不存在养老问题。只有到2010年以后,他们的父母才开始进入老年阶段,“四二一”问题的实质和影响才开始真正体现。这也就是说,“四二一”问题对社会影响的最早时间应该是2010年以后。

其次,从“双独夫妇”大批出现的时间来看,尽管“四二一”的影响从2010年开始体现,但由于这一批最早的独生子女在同龄人口中的比例比较低,因而2000年时的“双独夫妇”的比例,以及社会中“四二一”家庭代际结构的比例会更低。2010年进入老年的“双独夫妇”的父母的规模和比例也相应会很低。只是到了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全国特别是城镇独生子女的比例才稳步提高,大批独生子女才开始出现。因此,社会中“双独夫妇”的比例也相应地将从2010年之后(同样按25 岁的婚龄计算)随之提高。而这些“双独夫妇”的父母又多在2020年才开始进入老年。因此,我国社会中较大规模的“四二一”家庭代际结构所带来的相对较大范围的影响将主要发生在2020年以后。

最后,从生育政策调整的影响来看,随着从2014年开始的“单独二胎”生育政策的实施,现有独的生子女家庭中将有一部分会转化成为非独生子女家庭。可以预见,从2015年开始,全国特别是城镇新生独生子女的比例将在原有基础上有所下降。这也就意味着在25年后,即从2040年开始,新婚夫妇中“双独婚姻”的比例将会下降。因此,届时“四二一”家庭代际结构的比例同样也会下降。当然,这种下降的幅度将直接受到目前“单独二胎”政策实施后新生独生子女数量和在同龄人口中的比例的影响。

上述三方面因素的分析表明,虽然我们不能确定“四二一”家庭代际结构最终消失的时间,但我们却可以确定,“四二一”家庭代际结构所带来的养老问题对中国社会产生影响比较大的时期主要是在2020年到2040年的这20年。

综上所述,从数量规模上看,“四二一”家庭代际结构在中国社会中不是一种总体的现象,只是一种部分的现象;即全国家庭中,只有相对较少的一部分家庭会面临“四二一”家庭代际结构带来的养老压力问题,而不是全体家庭都面临这一问题。从持续时间上看,“四二一”家庭代际结构所带来的家庭养老压力及其社会影响将主要发生在2020年到2040年的这20年中。正是这种一定比例的“四二一”家庭代际结构在一段历史时期的中持续存在的事实,尤其是相对较大规模地在那些独生子女人口数量和比例、“双独家庭”数量和比例都比较高的城镇地区、特别是中心城市存在的事实,客观上说明“四二一”问题对于中国社会来说的确不是一场虚惊,它的确将对我国社会如何解决相当规模的“双独家庭”的养老压力和负担问题提出一定的挑战;但另一方面,从全国总体上看,其相对有限、同时也相对较小的比例和不算太长的持续时间,又说明这一特定的家庭代际结构及其所带来的家庭养老问题,并不会形成一种对整个中国社会产生严重影响的整体性的危机。换句话说,由于“四二一”家庭代际结构在我国社会中只是一种部分现象而非总体现象,其在社会中有一定规模地存在也只是一段时期的现象而非长期的现象。因此,其对中国社会的影响也将只是部分的、一段时期的,而非整体性的和长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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