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徐雨微
中国
——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探析
■文/徐雨微
2008年4月7日,中国与新西兰正式签署双边自由贸易协定,这是中国与发达国家签署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协定,也是中国与其他国家签署的第一个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等多个领域的自由贸易协定。协定的成功签署,还为中国今后与更多的国家商签双边FTA和制定其发展战略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宝贵的经验借鉴。本文通过对协定的文本框架和对协定的一些具体规则分析,归纳总结中新双边FTA的特点,提出协定存在的问题并讨论相应的完善对策。
自由贸易协定 中国 新西兰
1、协定涉及领域广,调整范围宽
《协定》附件一的关税减让表所涉及的货物范围十分广泛,几乎包括了目前我国对外贸易的所有商品品类。货物贸易做为双边FTA的核心内容,其关税开放程度最能体现协定的自由度,根据《协定》,新西兰将在2016年实现对华进口产品的零关税,而中国将于2019年实现这一目标。在服务贸易方面,中国在商务、环境、体育娱乐、运输等4大部门的15个分部门做出了高于WTO的承诺,开放了项目管理服务,允许外商投资企业提供计算机、环保、体育娱乐等服务。而新西兰在服务贸易方面开放了旅游、教育、建筑和运输4大领域,且在16个分部门作出了高于WTO的承诺,允许中国提供跨境建筑咨询服务,允许在新西兰设立汉语培训机构,中心学课外辅导服务等。自然人流动方面,简化了就业申请程序,为两国人员往来提供便利。
2、农业部门开放力度大,突破传统限制
中国国内生产总值超过一半来自农业,农业是中国的支柱产业,但是在农业问题上的谨慎态度,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中国的自由贸易发展,与澳大利亚的双边贸易谈判最主要障碍就来自于农业的贸易开放。此次中新自由贸易协定的签署则反映出中国在农业开放态度上的微妙变化。《协定》在附件二中明确规定了中国对于奶酪、黄油、奶粉等乳制品的关税减让计划,新西兰的乳制品一直是其重要的农业支柱,乳制品出口占世界出口总量的31%,中国的市场潜力对于新西兰的乳制品而言,其诱惑力不言而喻。新西兰与中国签署双边FTA,主要动力之一就来自于中国乳制品市场的开放为新西兰带来的巨大利益。这将为今后中国农产品贸易政策的走向提供参考,引导中国的农业发展向发达国家靠拢。
1、直接成果
中国对外贸易政策的一个基本目的,就是拓宽中国的进出口市场,消除贸易壁垒,建立一个完善的外贸体制,促进对外贸易和对外投资的繁荣。选择关键的贸易伙伴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消除贸易壁垒,同时构建双边贸易协议,是中国目前为达到这一目的所采取的主要方式。
自从中国与新西兰签达成双边FTA后,两国的贸易总量的出现了迅猛增长的势头。中国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经济实体之一,也是经济发展最快的国家,新西兰与中国的商业合作已取得了实质性进展。中国与新西兰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双边投资在过去的十年内都有明显的增长。
2、间接成果
中国与新西兰签订双边FTA不仅仅是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更多是出于中国外贸政策的战略考虑。在全球经济层面,中国和新西兰都是WTO的成员国家,在WTO体制下实现多边贸易自由化仍然是中国对外贸易政策的首要目的。新西兰是第一个与中国签署双边FTA的WTO成员国,这为中国的多边贸易自由化进程提供了有用的参考,也为中国实现对外贸易战略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在区域经济层面,中国和新西兰同属于亚太经合组织和东亚峰会(EastAsiaSummit),亚太经合组织的主要目标在于促进成员国之间的贸易自由和开放。
1、货物贸易方面
就货物贸易方面而言,《协定》存在不少的问题,亟待完善的地方也有很多,比如在货物原产地规则方面,税目改变标准仍然有局限性,在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时存在一定的不合理。而在技术贸易壁垒(TBT)、动植物检验检疫(SPS)等领域,容易形成非关税贸易壁垒,造成贸易冲突。而在这些问题当中,最为突出的是农业特殊保障措施所存在的弊端。
《协定》第十三条以及附件二,特别保留了中国对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权利,针对乳制品中国可以限制进口量。严格说来,设置特殊保障措施的做法,是明显违背贸易自由化之宗旨的。特殊保障措施在实质上一种贸易保护政策,是人为增加的贸易壁垒,中新双边FTA约定农产品的特殊保障措施也是违背了FTA实现双边贸易自由化的目的。而中国之所以要求保留对农产品采取特殊保障措施的权利,完全是出于对国内农业的保护。
2、服务贸易方面
(1)自然人移动制度的不足和完善
自然人移动一直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争议较大的制度,发达国家对待自然人移动问题上的态度一向比较保守,考虑到人口自由移动对于发达国家的社会福利、劳动就业、移民签证等方面带来的冲击,发达国家在自然人移动问题的谨慎态度也是可以理解的。另一方面,作为发展中国家而言,服务贸易的发展层次比较低,在GATS界定的4种模式中,自然人流动是最普遍采用的服务贸易方式,因而希望能够在自然人移动问题上获得更为宽松的待遇。
作为自由贸易区而言,无论是货物贸易还是服务贸易,都要求在物资、人员上实现自由往来,从这一点考虑,自然人移动制度的发展方向必定是更加的自由化和便利化。
(2)市场准入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协定》第2条就明确了其目标是鼓励双边贸易的扩大与多样化,消除双边货物和服务贸易壁垒,改善自由贸易区内的公平竞争条件,以逐步实现货物和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协定》进一步规定了双方在GATS所做承诺的基础之上,继续在深度与广度两个层面扩展服务贸易自由化。但就目前而言,中新双边FTA的市场开放程度还不高,存在着许多限制。《协议》附件八的承诺减让表采取的是“肯定清单”模式,与较为成熟的NAFTA采取的否定模式相比,虽然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灵活性,但同时也降低了透明度。
提高市场准入的程度,根本上还是要从国内的经济发展方向入手,只有不断提高中国国内相关产业的成熟度和竞争力,才能够在开放的市场环境中与国外企业进行公平的竞争。当然,在这一过程中最重要的工作还是要处理好自由化和逐步开放的关系。
3、争端解决机制方面
(1)争端主体的不足和完善
在当今的国际经济交往中,私人企业还是主要的实践主体。《协定》在16章以专章的形式对双方的争端设立了解决机制,其中争端当事方限定在了双边FTA成员国之间,即中国和新西兰。所以,当发生争端时,签订FTA的双方是争端主体,任何一方均可提起申诉,但是企业和个人都不是争端主体。虽然在投资领域,《协定》规定了投资争端可以涉及投资者与成员国政府之间的投资争端,但是在货物、服务等领域,私人仍然不享受此等争端解决的权利。
对此,可以考虑在货物贸易委员会和服务贸易委员会当中设置听证程序,邀请企业法人和相关的自然人参与货物、服务等领域的争端解决。国内政府在参与争端解决的同时,也应该以开放的态度接受来自企业和私人贸易商的信息,以改变在相关问题中的策略和方案,调整争端解决的态度,寻求最佳解决办法。
(2)解决争端机构的不足及完善
《协定》虽然规定了中新两国的经贸争端可以通过设立仲裁庭的方式解决,但是并没有设立一个专门负责审议,处理法律问题,通过司法手段解决双边争端的机构。《协定》第188条约定双边可以就具体争议问题,或者起诉的法律基础(包括被指违反的条款以及其他相关条款)书面要求设立仲裁庭。这样不稳定的解决机制,使得争端解决程序缺乏操作性,甚至影响到了整个FTA规则的执行力。
因此,可以借鉴WTO的争端解决机制,设立专门用于解决争端的机构,比如设立常设性质的仲裁庭。常设性仲裁庭可以为经常性的投资、贸易纠纷提供一个稳定的解决机构,使其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1]张晓君.区域贸易安排中的自由化规则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院出版社,2011.
[2]刘智中.中外双边贸易条约与协定概述[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3]宋锡祥.“中国与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探讨[J].国际观察,2009.
[4]New Zealand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Trade:New Zealand-China Free Trade Agreement,Wellington,Private Bag press,2011.
[5]New Zealand:New Zealand-China Free Trade Agreement-National Interest Analysis,Wellington,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Trade press,2011.
[6]New Zealand Trade&Enterprise:Navigating China for New Zealand Bussinesses,Wellington,Private Bag press,2011.
[7]Jun Zhao and Timothy Webster,“Taking Stock:China’s First Decade of Free Trade”,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33 U.Pa.J.Int’1 L.65,Fall 2013.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