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联系与区别

2015-11-30 11:35赵迪王博
企业导报 2015年20期
关键词:大陆法系观念差异

赵迪 王博

摘 要: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是当今世界的两大法系,包括了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两大法系虽然都起源于欧洲,但是在判例地位,司法制度、法律观念、思维方式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实质上并没有优劣之分,只是各个国家根据本国的法律文化传统现实社会挑件所进行的对法律模式的选择。

关键词:英美法系;大陆法系;观念;差异

对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这两大法系的研究一直没有间断过,学者对两大法系的研究大多数都是研究两者之间的差异,特别是在判例法地位,司法诉讼制度,法律观念以及思维方式等方面差异性的比较,但是缺乏文化传承、主要目的、调控手段等方面的相似性总结。相似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历史文化传承方面,两大法系存在诸多联系。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均起源于欧洲,欧洲各个国家有着相似的历史背景与文化 传统,早期的文艺复兴时期,欧洲各国形成了相似的文化传承,在启蒙思潮下,相继走向了资本主义道路,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有着相似的历史文化传承。

2、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两者作用相似,他们的存在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都是若干国家和地区遵循的一整套的法制体系,都是社会历史进步的表现。

3、从两大法系的调控手段来讲,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都是通过司法诉讼程序维护社会的稳定发展,都有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监督机关。

其实在比较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两大法系的时候,暴露的更多的是两者之间的区别,虽然说不上对立,但是在诉讼程序 思想理论概念,判例法地位等方面存在诸多的差异。

1、司法诉讼制度上有区别。大陆法系的传统是实体法,更加注重法律的制定与修订,英美法系则重视程序法。大陆法系坚持立法中心主义原则,在立法与司法的相互关系中,立法居于中心地位,司法属于从属地位,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对法律的解释也应该探寻立法者的意图。英美法系恰恰相反,在立法与司法的相互关系中,司法的地位更加重要,判例法的地位一定程度上高于实体法。法官有较大的自由性,属于私法中心主义原则。另外,在审判方式上,大陆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处于积极地位,采用询问式,扮演审判人的角色,欧美法系国家主要采用辩论式,法官扮演裁人角色,处于消极地位。

2、在思想观念上,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之间存在差异,大陆法系是从古罗马传下来的法律观念作为法律创制的观念基础,在法律编纂与修改上追求完美。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也有制定法,而且数量越来越多但是判例法仍然是主体,制定法虽然被制定出来,但一般表现为单行法并且受判例法与习惯法的多重制约。大陆体系国家通常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英美法系国家通常按照普通法与衡平法进行分类,基本不适用公法与私法的分类方法。

3、判例法在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地位明显不同,这也是两大法系不同的显著表现。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法是非常重要的法律形式,可以说判例法是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创造的法律,也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在英美法系,“遵循前例”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遵循前例”原则也是判例法的基础。判例法一般是指高级高级法院的判决中所确立的法律原则或规则,所以也称为“法官法”。判例法虽然也是成文法,但不同于大陆法系中的成文法,大陆法系中的成文法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官必须坚决保证执行。

4、法官的裁量权上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明显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受到极大限制,必须追求立法的原意来解释法律,以避免司法剥夺立法权的嫌疑;而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解释制定宪法时不必刻意寻求立法的意愿,而是要看先前法官的解释,即便该条文首次被解释是,法官也不必考虑立法者在立法时的本意,更多的是考虑假如立法者处于自己当下的形式会是什么样的态度。综合来讲,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的自我裁量权远远大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

结语:在相似的文化背景下产生了不同的两大法系——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两者虽然存在诸多差异甚至矛盾点。但是两大法系之间的内在联系仍然是不可忽视的,两者没有好与坏之分,只是在适应国家上有所不同。我们也要对两大法系进行更深层次的研究,努力达成平衡。

参考文献:

[1] 任强.比较与审思:英美法系中的判例与制定法[J]. 外国法制史研究. 2002(00)

[2] 蒋燕,李永泉.??浅谈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诉讼程序的区别[J]. 法制与社会. 2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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