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高柯
梳理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以期促进企业成果转化。
国办发128号文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财力的增长情况,继续增加投入。主要通过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补助(引导)资金、保费补贴和创业风险投资等方式,加大对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支持。相关财政扶持政策包括:
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政策。《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1】289号)规定,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采用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贷款风险补偿和绩效奖励等支持方式,主要用于支持转化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包括国家(行业、部门)科技计划(专项、项目)、地方科技计划(专项、项目)及其他由事业单位产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装置及其系统等。
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扶持政策。《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本市注册的企业中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根据其综合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及项目知识产权的具体属性,在认定之后的一定期限内,由财政专项资金对其专项研发给予扶持。第十一条规定,在沪注册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以近三年的税后利润投资于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形成或增加企业的资本金,且投资合同期超过五年的,在第二年度内由财政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扶持。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用其从成果转化中获得的收益投资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或高新技术企业的,在第二年度由财政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扶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扶持办法》(沪财企(2006)66号)规定了具体操作办法。《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市和区、县在有关专项资金中,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给予贷款贴息。《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专项贷款财政贴息试行办法》(沪财企一(1998)272号)规定了贴息标准及具体的操作办法。
专利新产品研发资助政策。根据《上海市专利新产品认定实施办法》(沪府办发〔2004〕50号)规定,对已被认定的专利新产品,给予研发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工业研究成本的75%或者竞争前开发活动成本的50%。研发资助由同级财政部门在专利新产品认定之日起的三年内,按产品的专利技术对经济增长贡献的程度加以落实。
创新基金政策。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是以拨款资助、贷款贴息和资本金投入等方式扶持和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此外,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基金和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促进作用。根据《上海市鼓励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规定》、《上海市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和《上海市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法(2013)353号)规定,对于纳入年度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计划的项目,由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对项目单位给予支持,支持标准不高于该项目研发总投入的30%,金额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国办29号文规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科研单位、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国家对科技成果转化实行税收优惠,主要税收政策包括:
科技成果转化税收政策。国办29号文规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科研单位、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奖励的,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就贯彻落实国办29号文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技术合同税收优惠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具体规定了操作办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二条规定,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政策。根据《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2007年1月31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1年6月14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修订,下列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在2015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1.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4.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5.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
在2015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股权激励税收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东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5号)规定,“对试点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奖励,技术人员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7号)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处理问题由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另行规定。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办发128号文规定,商业银行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结合自身特点和业务需要,按照信贷原则,加大对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强担保机构等融资支撑平台建设,为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融资提供服务。主要政策措施包括:
科技信贷。《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市和区、县在有关专项资金中,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或融资担保。担保机构为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所发生的项目代偿损失,经主管财政部门核准,可给予一定的补偿。市、区县两级财政所属的担保机构要逐步扩大用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的担保额比例。对资产少、科技含量高的科技项目,可探索实行信用担保,以及与专利等无形资产挂钩的担保模式。据此,上海市各有关部门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等七部门关于本市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9〕26号)的规定,由市相关部门、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和社会中介组织共同构建本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平台,为本市企业提出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需求配套做好知识产权展示、登记、评估、咨询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推荐等相关服务。企业可将知识产权出质给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作为知识产权质权人向企业出借资金;出质给融资担保机构、保险公司等第三人,融资担保机构、保险公司等第三人作为知识产权质权人为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或信用保险,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向企业出借资金;可由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与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协商确定法律允许的其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式。市知识产权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市资产评估行业协会等机构制订了《上海市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地方性规则,规范本市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方法。
股权出质政策。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规定,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可以办理出质登记。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据此印发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试行)》(沪工商注〔2007〕372号)。
上海市科委探索了履约保证保险贷款、微贷通和信用贷等金融品种及上海市财政局开展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贷款。
科技保险政策。《中国保监会、科技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129号)提出了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出口信用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等6个险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科技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31号)提出,支持保险公司创新科技保险产品,实施科技保险有关支持政策,创新科技风险分担机制等措施。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规定,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可以办理出质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