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向外借款是否是民间借贷
戴某与游某系生意合伙人,俩人因急需周转资金,利用信用卡透支方式向银行借款,到期后无力偿还,便向某典当公司借款共计38.85万元,借款期限为1个月,双方约定月利息为3.2%。借款到期后,戴某与游某没有依据借款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典当公司多次催要欠款无果后,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戴某与游某偿还典当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66.87万元,并向法院提供借据2张。
庭审中,戴某与游某对典当公司所述的借款事实和借据认可。但认为借据属于借款合同的一种,因典当公司的借款行为超出了工商行政管理局允许的经营范围,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合同只能返还本金,利息不应支持,应判定双方约定的月利息属无效条款。典当公司则认为他们只是针对少数人向外借款,是民间借贷,合同应当有效 。
本案的焦点是,典当公司作为非金融机构向外借款,是民间借贷还是超出经营范围的行为,利息是否正常支付。法院经审理认为,典当公司向俩人借款行为并非经营行为,典当公司作为非金融企业向特定的、少数人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他们之间借贷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有效。双方约定利息未超出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俩被告偿还某典当公司借款及利息56万余元的判决。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汪国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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