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盐务局一正两副局长受贿获刑

2015-11-29 07:35钟欣杉
当代陕西 2015年2期
关键词:汉中市宝鸡市吴某

文/钟欣杉

宝鸡市盐务局一正两副局长受贿获刑

文/钟欣杉

近日,由宝鸡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宝鸡市盐务局局长、经理牛新成,副局长、副经理路战军,副局长、总会计师张新良涉嫌受贿窝案,经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分别判处牛新成有期徒刑10年,路战军有期徒刑5年6个月,张新良有期徒刑5年。

2014年初,有群众向宝鸡市纪检部门举报盐务局主要领导在建材城改造工程上存在严重违纪问题。3月初,宝鸡市纪委对此展开调查,发现牛新成、路战军、张新良涉嫌受贿违法问题。随后,宝鸡市纪委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检察机关侦查查明,2012年至2014年春节前,陕西某消防安全公司宝鸡分公司吴某为了让盐业公司尽快支付其承建建材城消防工程款,先后5次送给牛新成15万元。2010年,陕西某建筑公司承揽了宝鸡市盐务局建材城改造工程,该公司负责人张某分两次向路战军送去4万元。2012年12月的一天,路战军以媳妇壁纸店急需用钱为由,向陕西某消防安全公司宝鸡分公司吴某借款5万元。为了感谢路战军在牛新城面前替自己说好话,并额外增加了48万元的工程量,吴某将5万元送给了路战军。为了加快结款速度,吴某又送给张新良6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牛新成、路战军、张新良身为国有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检方指控的罪名成立,故依法以受贿罪作出了上述判决。

汉中市消防支队一处长因贪污罪获刑11年

日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的汉中市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处长韩俊功贪污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汉中市中级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对韩俊功作出5年有期徒刑的判决,改判韩俊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韩俊功原系汉中市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处长。2012年7月8日,韩俊功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刑事拘留,7月22日被汉中市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机关侦查查明,韩俊功在为汉中两家建设工程项目办理消防设计审核中,向建设单位提出交纳30万元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费用。而自己在给支队领导汇报时,却谎称两个项目均为政府保障性住房工程,骗取了支队领导免收费签字,后韩俊功将收取的30万元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费据为己有。

该案由汉中市反贪部门侦查终结后移送公诉部门以贪污罪起诉,汉中市中级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韩俊功有期徒刑5年,汉中市检察院以判决确有错误提出抗诉,省检察院认为韩俊功利用行使消防设计审核行政权力的职务之便,采取欺瞒领导、欺骗建设单位的手段将建设单位缴纳的30万元消防基础建设费据为己有,依法应构成贪污罪,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遂决定支持抗诉。

(稿件来源:中国新闻社陕西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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