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鬲向前
着力增强人大司法监督实效
文/鬲向前
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2014年,省委召开人大工作会议,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决定》,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审议通过了省委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法治陕西建设的《实施意见》及《分工方案》,这是省委贯彻落实中央精神,以改革精神和法治思维推进依法治省和人大工作与时俱进的重要决策。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意见和决定,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协助人大常委会做好司法监督工作。
加强司法监督,维护法律权威,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省委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法治陕西建设的《实施意见》及《分工方案》,涉及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工作任务有40项,其中牵头的10项,参加的30项。这些任务和要求,让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实现司法公正,既是司法机关的核心价值追求,也是人大监督司法工作的目的所在。当前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司法公正与否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维护和合法权益的实现,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人大司法监督对于健全司法机关的工作机制,减少失误,防止和消除各种司法腐败起着重要作用。
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对司法实施监督,是国家司法监督体系中最高层次、最具权威的监督。人大的监督地位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所以人大行使监督权也一定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依法开展司法监督一定要坚持党的领导和坚守法律的一致性,保持政治清醒和政治自觉。
一是要宏观监督。要着眼于确保宪法、法律的遵守和执行中的宏观重大事项,围绕司法改革工作大局,抓住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社会普遍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领域带有宏观性、倾向性的问题实施监督。
二是要依法监督。按照民主集中制,权力机关的监督权只能集体行使,即通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常委会会议来行使,从而使权力机关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具有集体监督的性质。要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遵行形式、方法、步骤、时限等有关程序,依法提出监督意见,做到监督依法有据。解决有争议的问题要切实依法依规,避免监督工作的随意性。
三是要维护司法权威。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是在司法程序结束以后进行,一般不在事前或事中干预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尊重生效裁判的既判力,不直接处理具体案件,不代行司法权,尽职不越位,决定不处理,督促不代替,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一是要针对问题确定监督事项。人大开展司法监督要直面关乎司法公正的热点难点问题确定监督事项,建立监督事项议题的收集、筛选、评价机制,要重视对群众涉诉信访问题进行梳理分类,针对案件审判质量、司法队伍建设、审判纪律等重点问题开展监督。凡是确定的监督事项,要通过调研把问题找准,把问题分析透,为常委会依法实施监督打好基础,这是确保监督效果的基础性工作。人大司法监督的出发点不是对个案进行监督,要突出对司法运行整体状态的监督,是通过对司法人员、司法制度、司法政策的监督,让司法权始终在法律框架内运行。
二是要依法推进刚性监督方式的运用。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备案审查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监督法实施以来,人大监督比较多地运用听取专项报告和执法检查等监督形式,但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等方面还不多,有的监督形式甚至没有用过,说明我们的监督工作不是缺少手段,而是还有很大的空间。省人大常委会近年来组织了多次“专题询问”,常委会组成人员准备很认真,被询问单位很重视,新闻媒体也很关注,社会效果很好。所以,人大开展司法监督一定要敢于和善于把法律规定的、但过去很少有实践的监督形式用起来,让法定监督形式活起来。
三是要加大跟踪督办的力度。监督法规定,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要分送“一府两院”研究处理,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督促整改。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决定》指出,人大常委会要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和审议意见办理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向同级党委、“一府两院”主要负责人和党委组织部门通报。监督有没有实效,有多大实效,不少情况下取决于督促整改是不是到位。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按监督法的规定,督促有关部门拿出整改方案,切实改进工作。对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敢于动真碰硬,持续跟进,确保监督出效果,监督出公平正义。
法治发展的实践告诉我们,公平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我们相信,随着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全面落实,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随着我省依法治省进程的不断推进,在阳光下运行的司法权力不仅能独立地行使职权,更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者系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