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必须以人民为主体

2015-11-28 11:54包俊洪
中华魂 2015年6期
关键词:守法人民代表大会依法治国

文/包俊洪

宝塔论坛

依法治国必须以人民为主体

文/包俊洪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了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的重要论断。那么,为什么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在依法治国中如何确保人民的主体地位?对这个问题的认识程度和实践程度,决定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程度。

首先,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是由我国的国体、政体决定的。我国宪法总纲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规定阐明了我国的国体,同时阐明了包括社会各阶层人民在内的中国最广大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我国宪法总纲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一规定阐明了我国的政体,同时阐明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人民在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同中国共产党在依法治国中的领导地位一样,都是由我国宪法确定的,并且是内在统一的:党是依法治国的领导主体、责任主体、推进主体,人民是依法治国的力量主体、监督主体、受益主体。因此,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同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一样,都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其次,法来自人民、体现人民共同意志,所以,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国家治理所依据的法,并非来自人民之外的某个机构、组织的命令、强制,而是源自人民自己的意志。在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上,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立法权。这种作为治国理政的根据、依据的法来自于人民的共同意志,所以,人民理所当然地在依法治国中处于主体地位。我国宪法法律的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得以形成,都是我们党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听取人民意见、反映人民愿望、汲取人民智慧的结果。比如,历时13年形成的《物权法》,在起草过程中就先后召开了上百次座谈会和若干次论证会,直接听取全国人大代表、社会各界人士、专家学者意见。同时,《物权法》草案还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人民群众意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从酝酿到颁布实施历时20年,同样广泛听取了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都是充分发挥人民群众作为依法治国主体作用的生动体现。

在依法治国中坚持以人民为主体,就必须着力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在法治建设必须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方面,提出了全面的要求。比如,《决定》在第二部分提出,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立法体制,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健全公民权利救济渠道和方式。比如,《决定》在第三部分提出,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行政机关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比如,《决定》在第四部分提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比如,《决定》在第五部分提出,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

的法律帮助。由上述覆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的改革举措可以看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法治领域各项改革举措,同全面深化各领域改革一样,都是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都是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这一核心理念的。

在依法治国中坚持以人民为主体,就必须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是发挥人民主体作用最重要、最根本的体现。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八二宪法”颁布实施30多年来,我们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不懈探索,成功找到了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的各种途径和方式。这里所说的各种途径和方式,包括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包括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包括更加注重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包括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包括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在进一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方面,同样提出一系列可圈可点的重大改革举措。其中最重要的是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核心,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定》提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健全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增加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人数,更多发挥人大代表参与起草和修改法律的作用。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等。同时,提出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还提出完善和发展基层民主制度,依法推进基层民主和行业自律,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在依法治国中坚持以人民为主体,就要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使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作为国家主人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主体的人民,如果都能按照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宪法原则办事,积极主动地把依法应该承担的各项义务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就能进一步发挥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主体作用,就能真正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我们国家封建社会历史悠久,人治国家、人情社会的传统既根深蒂固又源远流长。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那样:“我们国家缺少执法和守法的传统”,所以,要“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法国思想家卢梭也说过:“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现在,一些领导干部法治观念淡薄,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一部分人只是一味信钱、信权、信访、信闹、信关系,就是不信法。为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一系列针对性很强、覆盖面很广的重要举措。比如,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群众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把宪法法律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发挥法治在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中的作用。比如,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使遵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等等。只要我们坚持不懈地贯彻落实好这些重大举措,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就一定能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过程中不断达到新水平、进入新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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