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人为继承妻子遗产将三子女告上法庭

2015-11-27 14:48吴云张涛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5年9期
关键词:公证处西湖区南昌市

吴云+张涛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一起继承纠纷案,原告王久(87岁)在妻子吴影去世后,就妻子吴影的遗产继承问题将三子女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坐落在南昌市西湖区××路某房屋产权二分之一的产权及吴影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利息归原告王久继承。

原告王久与被继承人吴影生育子女王兰、王文、王丹。2006年9月27日,原告王久与吴影立下一份“遗嘱”,约定“……我俩在意识清醒状态下,共同决定遗产继承问题,共如下五条:一、若我俩其中一人去世,其财产由另一人完全继承,其子女均无权参与继承及处理或要求分割死亡者的共同财产。二、继承财产包括:不动产(房产)及个人银行存款、国债、有价证券及借款索取权。三、本遗嘱在我俩在世存活时,我俩均有权单独通过本人亲自至公证处变更、撤销遗嘱内容。四、本公证一式三份,除两人各执一份外,另一份保存于南昌市公证处。五、各方有保密义务。”次日,南昌市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吴影于2014年5月31日去世,位于西湖区××路某房屋产权二分之一的产权及其名下的银行存款为其遗产。原告王久将被告王兰、王文、王丹诉诸法院,请求确认其享有继承权,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吴影的全部遗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久与吴影2006年9月27日订立的遗嘱,经过南昌市公证处公证,合法有效,本案属于遗嘱继承,此后没有出现其他遗嘱,原告王久依法享有继承权,原告王久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王文的辩称,均是建立在公证遗嘱无效的基础上,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不予采信。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点评】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1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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