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问路法律顾问制度改革

2015-11-26 06:15法人马丽
法人 2015年11期
关键词:法律顾问执业律师

◎ 文 《法人》记者 马丽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在国企的存在一直颇具戏剧性,它在内忧外患中诞生,在黄金时刻被国资系统以外的力量叫停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现在它面临着模式和方向性的改变

在2014年1月11日举行的中国公司法务年会上,中煤集团总法律顾问周立涛用卡尔·马克思的一句名言结束当天的发言:“我们从事的事业虽然不显赫一时,但将永远存在”。半年后的7月22日国务院公布取消企业法律顾问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如今周立涛回想起当时的发言也不禁哑然失笑。

取消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并不意味着否定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赛尼尔法务管理研发总监研究员李铁铮表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涵盖内容非常广,是企业加强公司治理和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重要制度措施,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只是其中一个小部分的内容。”但它却意味着法律顾问制度要面临新的变革。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的《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再次强调了法治对于企业的重要意义,这或有助于加速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改革的实质性步伐。

法律顾问荣耀10年难掩先天不足

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取消的2014年,恰是国资委在央企推动总法律顾问制度取得丰硕成果的三个“三年目标”的收官之年。

从数据来看,截至2014年9月底,中央企业全系统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户数达到2584家。集团和重要子企业总法律顾问专职率接近80%。中央企业全系统法律顾问队伍超过2万人,其中持证上岗率达到83%。中央企业集团及重要子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要决策三项法律审核率分别达到99.98%、99.68%和99.6%,企业因自身违法违规引发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明显减少。

但是这样一份让国资委引以为傲的成绩单背后却问题重重。 中铁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法律顾问杨关善向记者坦言,国资委2004年颁布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总法律顾问属于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但是实践中,能够进入企业领导班子的总法律顾问屈指可数。山东商业集团法务部部长王茂松也有同感,他向记者表示:“国资委要求总法律顾问全程参与企业重要决策,但是基本都是形式参与,法务部门在企业中发挥的作用有限。”

即使做到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职位,也没有办法进入领导班子。法律顾问的职业上升空间在央企被堵死。面对这种现实,杨关善于2015年9月最终选择转型做社会律师。他说:“如果觉得自己在业绩、能力、对公司忠诚度等方面都不逊于其他人,而自己发展却受到制约限制,在这种情况下如何选择是一个现实问题。我的处境代表很多企业法律顾问,大家面临的问题相同,但选择时有的人快一点,有的慢一点,有的一直处于纠结状态。”

企业法律顾问的尴尬与其职业存在的法律依据先天不足相关。不论是国资委2004年出台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还是1997年原国家经贸委(注:2003年,国家经贸委在国务院机构改革中被撤销,与企业法律顾问相关的管理职能被并入新成立的国资委)出台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立法层次都太低,只是部门规章,没有上升到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更没有上升到全国人大的法律层面,不像《律师法》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

与此同时,企业法律顾问准入门槛过低。王茂松坦言,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专业含金量过低,他当年花了两天时间准备就以满分通过。这一方面导致法律顾问在法律人职业群体中认可度不高(律师、公检法等法律职业的资格门槛都是难度极大的国家司法考试),法律顾问职业很难与其他法律职业自由流动。另一方面,低门槛也导致了法律顾问专业能力有限,在企业发挥作用受限,自然也难以在企业中获得足够重视。

尽管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存在种种问题,但它毕竟是法律顾问受到保护的依据。如今这样的依据也被取消了。“我们企业法律顾问职业没有法律依据,自身没有法律地位,没有法定职责,如何受保护?”杨关善失落地表示。这也是萦绕在数以万计的国企法律顾问心头的困惑。

公司律师呼声高,前景仍不明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

如表1所示,根据文献[8],如果选取油液体积模量为690 MPa,利用式(5)和式(6)计算得出的理论载荷峰值与实验数据相比,整体偏高,偏差介于-2.1%~11.0%。理论载荷脉宽为87.6 μs,实验中各次载荷的脉宽平均值为97.2 μs,比理论数据略高。按照载荷脉宽平均值反推得到的液压介质体积模量约为560 MPa。如果选取体积模量为560 MPa,通过式(5)和式(6)计算得到的载荷峰值比实验数据偏低,偏差介于-11.9%~0。综上所述,理论计算结果与实验数据具有较高的一致性。从载荷峰值推算得到的液压介质体积模量为560~690 MPa。

“公司律师制度是司法部律师执业资格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 与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不在一个层面上。”李铁铮说。 他认为,公司律师制度最有价值的内容是允许社会律师在离开律师事务所,成为企业雇员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时候,可以保留律师执业资格,以及部分享有律师特有的权利。这实质是放宽对律师的执业范围,执业形式的限制和约束。

换句话说,企业法律顾问在身份上存在的先天不足,可以由公司律师制度化解。

其实早在2002年,司法部就颁布了《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下称“司法部《意见》”),尝试在公司内部进行公司律师制度的试点工作。从制度层面来看,公司律师制度更占优势,由于“准入门槛”和主管机关与社会律师相同,公司律师专业能力的社会认可度更高,向其他法律职业转换的渠道更畅通,执业权利也比企业法律顾问更广泛,如诉讼案件中,公司律师享有的阅卷权、调查取证权、会见权,企业法律顾问就没有。

但遗憾的是,经过13年的试点实践,拥有更大制度优势的公司律师制度却推进乏力。据司法部司法研究所研究员吴玲的统计,目前公司律师有1770人,仅占我国执业律师(23万多人)的0.8%,而在欧美国家,公司律师的比例在15%左右。不但数量少,公司律师的分布也严重失衡,公司律师试点涉及的行业少,地域也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福建、广东等经济发达地区。

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加持”也没能让公司律师制度有实质性的推进,杨关善告诉记者,就在今年上半年,他决定离职前,还尝试向北京市司法局申请在中铁资源集团试点公司律师制度,却被告知北京地区的公司律师试点已经暂停。

平心而论,由于制度上的优势,企业法律顾问们是欢迎公司律师制度的。中国通用咨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总经理黄瑞甚至用“衷心欢迎”来表达自己的态度。在黄瑞看来,公司律师专业身份识别度更高,归属感也更强,职业转换空间更大。对企业来说,实行公司律师制度,更容易吸收优秀的年轻律师加入,也可以避免优秀法律人才的流失。

可见,公司律师制度在企业法律顾问眼里是个香饽饽。但为何这样一个香饽饽却历经12年之久没有得到大面积的推广?这与司法部下发《意见》后,没有其他相应配套措施有很大关系,司法部《意见》只是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不仅造成推进公司律师制度难,而且造成公司律师试点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

比如现行《律师法》第5条规定申请律师执业的条件之一是“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这一点跟公司律师不太衔接,不少企业法律顾问虽然通过了司法考试,但却没有律所从业经历,无法满足这一条件。

除了配套措施的原因外,还有一个不能忽视的原因是国资委与司法部等有关部门没能就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与公司律师制度的衔接达成一致。据记者了解,去年年底的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会议上,国资委领导对企业法律顾问和公司律师制度都只字未提。

打破既有制度后,新制度如何立

对国有企业法制工作来说,现在面临的局面是既有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被“打破”了,新的制度却仍然没有“立”起来。而与此同时,企业法制工作的重要性却与日俱增,这不得不说是一个尴尬又棘手的局面。

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鼓励公司律师的态度,以及企业法律顾问对公司律师普遍欢迎的心态,公司律师未来在企业法制工作中将发挥重要作用。但是中国的公司律师制度该采用何种模式,又如何与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衔接融合,还是待解难题。

美国、英国、法国、德国等西方国家的公司律师制度各有不同,其中美国的公司律师制度为国人推崇。据了解,美国的企业法律顾问没有专门的职业资格认证,他们与社会律师具备一样的职业资格,同时是各个州律师协会的成员,与律师一样接受律师职业道德和行业自律准则的约束。在美国,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原则上都要具备律师资格,律师执业资格和职业规范由各州法院和美国律师协会进行专门的管理。

中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改革能否借鉴美国模式?李铁铮向记者表示,根据其对不同国家的比较研究,美国的情况无论是司法环境,法学院模式,职业准入资格都与中国差异巨大,很可能不适合作为中国借鉴的对象。与中国情况最为类似的是我们的邻居日本。日本的律师在进入公司做法务的情况下,仍然可以保留律师资格,继续是日本律师协会的成员。

与美国不同的是,在日本企业的法务部,只有少部分企业法律顾问拥有律师资格,他们被称为“企业内部律师”。而绝大多数的企业法律顾问尽管从事法律工作却不拥有律师资格。这种模式可以解决中国国企企业法律顾问数量庞大,难以全部转为公司律师的现实难题。

对于已经通过司法考试的企业法律顾问如何转换成公司律师身份,中铁资源集团原副总法律顾问杨关善认为应尽快推进《律师法》的修订。在律师法中明确公司律师制度,增加区分我国执业律师类型及各自职能范围、功能作用以及规定各类执业律师之间如何转换的条款;关于律师执业权利与义务方面,应增加公司律师必要的单独规范。山东商业集团法务部部长王茂松还建议,涉及公司律师纳入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以及执业证书的颁发等具体管理、监督问题,都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明确公司律师晋升及奖惩机制、考核机制,例如评定“首席公司律师”。

李铁铮则建议,司法部进一步放开公司律师试点范围,让更多已经建立了较为成熟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企业允许公司律师执业,同时要继续加强和推广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期望随着中国法治环境的进步,企业越来越多的基于自身法律需求,主动的建立完善适合本企业情况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李铁铮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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