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基础研究的供给模式分析

2015-11-25 09:19贾宪洲谢冬梅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15年22期
关键词:研究成果福利供给

□贾宪洲 谢冬梅

中药的基础研究对中药技术创新的持续推进和中医疗效的逐步改善以及中药用途的拓展都有着不可估量的重要意义,因此推进中药领域的基础研究是一项需要长期坚持的工作。中医越来越被世界各国接受甚至受到青睐也在拉动着对中药(包括中成药)的强劲需求。从这一点来说,中药的基础研究需要稳步推进。另一方面,我国在中成药国际市场中境况尴尬:海外中药市场上,日本和韩国占据超过中药专利的70%,而中国只对其中的0.3%拥有专利权;每年约300 亿美元的海外中药市场规模,中国占据的市场份额甚至不足5%[1]。冷静反思,中药的基础研究薄弱可能是原因之一。那么,中药的基础研究究竟该由谁来投资和实施,才能大力推动我国的中药基础研究?也就是中药基础研究应该采取何种供给模式?本文试对此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一、中药基础研究的概念界定

在现实的中药基础研究中,基本上分为两大类,即中药纯基础研究和应用引起的重要基础研究。中药纯基础研究是为了获得新的中药知识所做的实验性研究或理论性研究。这种新的中药知识是有关的中药的某些现象或者可观察事实的中药基本原理,并且这种研究一般不具有任何专门性目的,也不具有特定的应用或使用目的,仅仅是为了增加人类对某一个中药领域某些现象的认识。一般不考虑长期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所以一般不致力于将中药纯基础研究的成果应用于实际问题当中,也不致力于把研究成果转移到实际应用的组织或部门。比如四气五味、升降浮沉、归经等中药基础理论[2],中药药象的理论基础研究[3],“十八反”的重要配伍禁忌理论基础研究等。而应用引起的中药基础研究则同中药纯基础研究有着巨大差异,是出于要解决实际的中药应用或研发中的技术难题或技术趋势而进行的基础研究。应用引起的中药纯基础研究具有相当明确的导向性,即导向中医医疗和中药技术创新之应用,而不再仅仅是为了满足中药研究人员的好奇心或者仅仅增加人类对中药的某些认识。进行应用引起的中药基础研究的研究人员,其眼光瞄向明确的实际应用价值,在投资和着手研究之初,投资者和研究者就将其最终的研究成果同中医医疗效果的改善或扩展以及中药技术创新联系了起来,预期能较快地推动疗效的改善或扩展以及中药技术创新,并且具有能够产生经济收益的较大确定性。比如中药药效物质基础研究、中药药理研究[4];防治老年性痴呆中药的研究、抗肿瘤中药的研究、免疫调节作用中药的研究、抗病毒等[5]。

二、中药基础研究的供给模式

为了更加清晰地分析中药基础研究的供给模式,本文试图采用模型的方式进行分析。而根据西方经济学研究问题的惯常思路,任何模型都是在给定的一些严格假设条件下设计和推导出来的。循着这一思路,本文首先作出如下假设:一是中药基础研究的成果是一种正常产品,因而其市场需求曲线是向右下方倾斜的;二是中药基础研究的成果具有经济上的非竞争性特征,即多供给一人消费的边际成本为零,因而其边际成本曲线是水平的;三是中药基础研究具有明显的正外部性特征;四是中药基础研究成果由于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技术上的可排他性,因而可用知识产权法进行保护。

在坐标轴上,如果中药基础研究成果价格P 用纵轴表示纵轴,其需求量(供应量)Q 用横轴表示,那么若不考虑社会得益,需求者的需求曲线就可以用曲线HQ4表示;如果考虑社会得益,全社会对中药基础研究成果的社会需求曲线就可以用曲线GF 表示,如图1 所示。此时中药基础研究可以总结出以下四种供给方案。

图1 社会福利示意图

方案一,政府不运用财政资金扶持中药基础研究活动,即采取不进行干预的政策,投资进行中药基础研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可以按照成果的边际成本的价格水平为市场提供其研究成果。亦即,市场供求均衡位置在点E1,市场均衡的供应量为Q1,此时成果供给者获得的利润为零。成果供给方和需求方的福利水平总和为:

全社会因外部性而获得外溢福利为:

因此,社会总体福利水平就是前面两项之和,即:

方案二,为了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中药基础研究活动,政府通过制定严格的法律(比如知识产权法)保护研究者的研究成果,但不干预研究成果的市场价格。因而,在法律保护之下,中药基础研究成果的供给者可制定一个高于其边际成本的供给价格P2。此时,市场供求均衡位置在点E2,均衡的市场供给量为Q2,成果供给者可以获得正利润P2Q2- P1Q2=(P2-P1)Q2。但较高的供给价格也将导致中药基础研究成果的消费量随之下降,用消费者剩余度量的福利水平就跟着减少,减少量为:

中药基础研究成果消费量的减少导致社会外溢也随之减少,减少量为:

社会总体福利水平亦随之减少,总减少量为:

很显然,对整个社会而言这种方案不是最佳选择。

方案三,如图1 所示,在中药基础研究成果供给者的边际成本价格水平上,对应的市场需求在C 点,市场需求量Q3。但需求者可以接受的价格水平却是P3,而P3明显小于P1,如果供给者以P3的价格水平为市场供给中药基础研究成果,势必将出现亏损,亏损总额为(P1-P3)Q3。因而,以利润最大化为追求目标的组织的理性选择就是不投资进行中药基础研究,当然也就无法供给市场所需要的中药基础研究成果。这显然是一种对全社会不利的僵局,为了到这种僵局,提升社会整体福利水平,政府可以自行组织进行中药基础研究,以需求者可以接受的价格水平P3为市场提供中药基础研究成果,并用财政资金对亏损部分进行补贴。当然政府还可以选择制定一种激励措施,中药基础研究仍然依靠市场机制自发组织,但仍需运用财政资金补贴P1-P3的价格水平差额部分。相对于Q1,Q3的市场需求量将使得社会福利总水平提高(Q)dQ-P1(Q1-Q3)。

方案四,如果整个社会的人均收入水平比较大,以至于部分潜在需求者甚至没有能力支付P3的价格水平,那么,政府可以从全社会总体福利水平出发,选择为全社会免费供给中药基础研究成果。此时全社会对中药基础研究成果的总需求量为Q4,但免费供给将导致的浪费P1(Q4-Q3)-(Q)dQ,也许这是追求社会整体进步无可避免的代价。

三、中药基础研究供给模式的比较

首先,不考虑财政补贴的转移支付效应。因为中药基础研究成果的消费具有极为明显的正外部性,所以,整个社会对其消费量越大,那么对这个社会就越有利。而根据分析很容易看出,方案一和方案二中市场均衡情况下社会对中药基础研究成果的需求量分别为Q1和Q2,明显小于方案三的Q3和方案四的Q4,因而可以首先排除方案一和方案二。

再看方案三和方案四,如果不以社会总福利因素为出发点,那么应该选择方案3。而如果考虑社会总福利因素,那么应该选择方案4,只不过要付出一定的代价。问题是,为了追求社会整体的进步,这种代价是不是真的无可避免?换句话说,如果由政府为市场免费供给中药基础研究成果,图1 所示的福利损失CDF 是否必然发生?下面用图2 和图3 进行分析。

如图2 和图3 所示,如果中药基础研究成果由政府为市场免费供给时边际成本线同过市场均衡需求量垂线的交点恰好在社会收益曲线GF 上(如图2 所示),或者在GF 的下方(如图3 所示,),那么就不会出现浪费现象或所谓的社会福利损失。

图2 社会福利示意图

在图2 中,D 点与F 点重合,那么消费者剩余要加上中药基础研究成果的多消费部分所产生的外溢社会收益才可以超过因免费而导致的多供给部分的成本,总体社会净福利才可不减反增。总体社会福利增加额的净值为∫Q4Q1G(Q)dQ-P1(Q4-Q1)。

图3 社会福利示意图

而在图3 中,中药基础研究成果由政府为市场免费供给时边际成本线同过市场均衡需求量垂线的交点D 在社会收益曲线GF 的下方,很明显,此时因中药基础研究成果消费而外溢的社会总体收益明显高于图2 所示的情况。

接下来将财政补贴的转移支付效应考虑进来,那么,此时只有方案1 符合帕累托改进标准,而方案2、方案3 和方案4 均不符合此项标准。当然,帕累托改进标准也有其局限性,即受历史状况所决定的初始条件之制约。某个历史起点一旦被选定,尽管财富的初始分配不公平,同社会正义原则不相符,但是,依照帕累托改进标准,在优化资源配置时,也不能为了提高某些人的福利水平而损害其他任何人。因此,对社会整体的福利水平而言,帕累托改进标准存在一定缺陷。而卡尔多-希克斯改进标准则不同,它把帕累托改进标准的约束条件放宽了,旨在提升社会总体福利水平。依照卡尔多-希克斯改进标准,只要通过资源配置的优化能够使获益者的得益超过受损者的损失,这种改进就值得进行。并且,希克斯还指出,“理论上”的短期卡尔多补偿在长期内将因社会生产率之提高而“自然地”实现。因此可以说,卡尔多-希克斯改进实际就是潜在的帕累托改进,这同中药基础研究成果的意蕴相一致。按照这一标准,可以很容易地做出一种判断,即从社会全局利益出发,只要中药基础研究成果可以产生足够高的外溢社会得益,并且政府干预市场的交易费用足够低,政府就可以对中药基础研究活动实施合理干预。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若政府干预方式不当就有可能产生奇高的交易费用,将抵消掉因资源配置优化所带来的好处。因此,有必要区分中药纯基础研究和应用引起的中药基础研究,对于后者尽可能依靠高效的市场机制,让市场自发地进行资源的优化配置,而对于前者,为了防止市场失灵,政府可以实施适当的干预。

四、结语

根据本文的简单分析,中药纯基础研究成果更具有公共产品的特征,为了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因此不能把中药纯基础研究撒手交给自由放任的市场,而需要政府运用公共政策等手段对其进行适当干预,比如运用财政资金进行补贴、资助等转移支付政策扶持中药纯基础研究活动,以尽可能满足整个社会对中药纯基础研究成果的需求,给中药产业技术创新注入源源不断的后继力量,使中药产业技术创新具有可持续性。而对于应用引起的中药基础研究,虽然可能会在中短期内为企业带来经济回报,但是因为研究过程的高风险和不确定性,加上投资收益最终很难被投入大量资金、人力进行研究的企业独占,所以政府是否要运用公共政策进行干预就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若一个国家有一批有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应对不确定性能力的、资金雄厚、企业规模庞大的大企业,并且这些大企业也愿意投资于应用引起的中药基础研究项目,那么政府就可以少干预,任由这些实力强大的企业投资实施这些研究项目,政府需要做一些合适制度安排,创造出一种适合企业进行中药创新研究的激励机制,比如崇尚自由市场的美国一直采取这种办法。当然政府也可以协助企业进行研究,在全球为企业收集最前沿的研究信息,甚至给企业以非强制性的指导,日本在二战后即是如此。若一个国家缺乏这种实力雄厚、有较强风险承担能力的大企业,而应用引起的中药基础研究又事关中药产业发展的长远大局,政府的介入就无可避免。

[1]日本何以在全球中成药市场独大[N].中国中医药报,2013-10-11(7)

[2]崔建敏.中药基础理论浅识[J].光明中医,2003,5:44~45

[3]梁永林等.中药“药象”的理论基础[J].甘肃中医,2009,1:3~4

[4]李妍等.关于入世后中药基础研究的侧重点[J].中成药,2002,6:469~471

[5]刘屏,吴镭.当前我国中药基础研究的重要领域与热点[J].中国中药杂志,2002,7:489~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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