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偶儿媳是否有赡养我们的义务
编辑同志:
我和老伴从企业退休后养老金较低,还要经常看病吃药,每月花费较多,但好在有两个儿子按月给赡养费和分担医药费。不幸的是,2个月前,我的大儿子因急病去世。之后,我们的生活就十分困难了,因为大儿媳不再给付赡养费了。大儿媳拒付赡养费的理由是自己每月只有1500多元的收入,还要供养孩子上学,早已捉襟见肘。请问,儿子去世后,儿媳是否还有赡养公婆的义务?
读者:李和华
李和华读者: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此条中的“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指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根据上述规定,赡养人的范围只包括老年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而不包括儿媳、女婿,即法律并没有规定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负有赡养义务。
虽然法律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但协助义务并不同于赡养义务,而且该规定也只适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赡养人与其配偶离婚了,或者赡养人死亡,那么配偶一方协助赡养的义务也就自动解除了。所以,在你大儿子死亡后,你大儿媳停止给付赡养费并不违法。不过,从《继承法》第12条有关“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规定看,法律是鼓励丧偶儿媳赡养公婆、丧偶女婿赡养岳父母的。
律师: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