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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15年度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申报指南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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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申报指南是在文化部、财政部及国家艺术基金理事会的领导和指导下,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认真总结分析2014年度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征集、评审、立项、签约和实施工作的经验,广泛征求各地文化主管部门、各级各类艺术单位或机构的意见和建议,经过艺术专家、财务专家和项目管理专家反复研究论证设计而成的。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群众物质生活日益富足,对精神生活的需求也不断提高,希望能够欣赏到更多高水平的艺术作品。另一方面,近几年来文化事业快速发展,积累了一批优秀的艺术成果,这些成果应该由群众更好的共享,也需要在展演、展示中与群众见面,听取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从而进一步提升其艺术水平,打磨成时代精品。同时,在国家的对外交往中,也需要将传播当代中国价值观念、体现中华文化精神、反映中国人民审美追求的优秀艺术作品推介到海外,以展示我国文化发展成果,通过扩大文化影响力提升国家竞争的软实力。
我国地域辽阔,民族众多,发展差异
较大,现代文化市场体系的建立健全是个长期的任务,文化市场机制、体系的建立和能力不平衡、不完善的问题将长期存在。不同地方、不同发展阶段、不同艺术门类和同一艺术门类不同风格、品质的艺术作品,其传播、交流和推广中的市场能力差异较大。国家艺术基金支持的传播交流推广项目,应是那些艺术内容优秀、社会价值重大、项目策划优异而仅靠市场配置资源很难完成、具有公益性特点的艺术项目。
(一)指南体现了基金资助的导向性要求
申报指南强调,资助反映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播交流推广项目。这体现了作为由国家设立的公益性基金,有着明确的导向性要求。2012年11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国家博物馆参观“复兴之路”展览时,第一次阐释了“中国梦”。他说:“大家都在讨论中国梦。我认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就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最伟大的梦想。”“中国梦”的核心目标可以概括为“两个一百年”的目标,也就是:到20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和20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00周年时,逐步并最终顺利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体表现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中国梦”是“爱国之梦”,也是“和谐之梦”“和平之梦”“发展之梦”。设计传播交流推广项目,要深刻理解“中国梦”的丰富内涵,防止简单化,避免标签化、庸俗化、浅薄化。对内要发挥凝聚人心,塑造共同理想,激发创造热情的作用,对外要着眼于消除误解,增强沟通,营造良好国际环境。
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艺术作品展演、展示活动的目标和任务。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这24个字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艺术基金资助的传播交流推广项目,展演、展示的应是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作品,是有益于社会健康发展,能够取得良好社会效益的活动。
多元一体、丰富博大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凝聚着中国精神、中国价值,凝聚着中国人的审美趋向和生命情趣,是中国艺术的“身份”与本性。国家艺术基金资助中国化的艺术作品传播交流推广,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动优秀传统艺术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鼓励一切艺术创造的活力和源泉充分涌流。
(二)指南体现了基金资助的群众性要求
申报指南要求,艺术作品的传播交流推广活动是要跟上时代发展,把握人民需求,符合传播规律,体现创新意识,为人民喜闻乐见,公众参与度高的项目。这是对艺术作品传播交流推广活动在质量、品味、风格等方面提出的更高要求。艺术基金通过立项资助引导具有充沛激情、生动笔触、优美旋律、感人形象的,为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艺术作品开展传播交流推广活动,这也是国家艺术基金群众性的具体体现。通过艺术基金的资助,使具有较高审美价值、艺术品位和艺术个性,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的项目为更多的群众所知晓、所欣赏,提高群众对文化活动的参与度,助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三)指南体现了基金资助的广泛性要求
艺术基金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的范围比较广泛,对舞台艺术,美术、书法、摄影,工艺美术作品的展演、展示等传播交流推广活动都给予支持。在支持优秀艺术作品在境内展演、展示活动的同时,也支持能很好反映当代中国价值观念、体现中华文化精神、反映中国人民审美追求,能够讲好“中国故事”,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走出去”项目在境外的展演、展示活动,积极探索中华文化“走出去”的广阔前景,促进不同文化的相互了解和尊重,提升我国艺术作品的国际竞争力。
(一)申报主体要求
传播交流推广活动是专业性、综合性很强的工作,需要调动多方面资源协调、配合,并且对主办方有资格、资质的要求,因此艺术基金只受理单位或机构申报。申报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的单位或机构,应是2012 年1月1日前在我国内地同级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注册的事业单位,也可以是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但必须是独立的单位或机构法人。因事业单位体制改革重新登记、注册的单位或机构,以改革前事业单位的登记、注册时间为准。为体现公平公正和政府转变职能的要求,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党政机关不宜作为申报主体申报艺术基金项目。
为保证申报项目质量,艺术基金规定每个申报主体可申报1— 2个项目。由多家单位或机构合作完成的项目,应由其中一家单位或机构作为申报主体进行申报,但应出具主要合作方的同意意见。获得立项资助后,申报主体应及时将获得立项资助的信息告知各合作方,负责在实施过程中与各合作方的协调,并作为责任方接受审计和监督。对项目申报和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知识产权争议,应由各合作方自行协商或依法解决。
已经获得“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14年度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立项资助的申报主体,在资助项目结项验收前,不得再次申报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但可以申报艺术基金的其他资助项目,如“舞台艺术创作”或“艺术人才培养”指南类别中的项目。
(二)申报项目要求
艺术基金资助的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应是已经完成了相关前期准备、条件比较成熟的项目。具体体现在:一是完成了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能够提供详实、可行的工作方案;二是与展演、展示承接方签署了相关协议;三是已经落实了部分资金。并且申报项目应该是在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实施的项目。为了体现艺术基金的权威性和公益性,指南明确规定不资助艺术家个人的作品展演、展示以及各种纪念活动和节庆赛事。
2015年,艺术基金对申报在境内展演的剧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申报的剧目应是在服务基层、服务群众过程中久演不衰,深受欢迎,产生过较好社会影响的作品。并且对申报作品已经完成的演出场次提出了明确要求:1949年10月1日以后首演的作品,演出场次应达到1000场以上,并且从2008年至今演出场次应达到60场以上;1978年12月31日以后首演的作品,演出场次应达到400场以上,并且从2008年至今演出场次应达到60场以上;1949年以后首演的作品,总演出场次不足1000场的,但应从1978年12月31日以来演出场次达到400场以上,并且从2008年至今演出场次达到60场。项目申报时应由同级文化主管部门出具演出场次的证明。同时,艺术基金还要求申报在境外开展的展演、展示项目,应是国内有代表性艺术家群体或一流艺术团体的代表作品。
(三)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主体申报艺术基金项目,要认真准确地填写相应的项目申报表,提供相关附件材料。证明申报主体资格、资质情况的材料,应是由同级行政机关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其中能够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查询认证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为必须提供的材料。因事业单位体制改革重新登记、注册的应特别注明,没在国有文艺院团转企改制名单上的企业,还需提供同级文化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其次,要提供开展传播交流推广活动的工作方案,与展演、展示承接方签署的相关协议和已落实资金证明。艺术基金对在境内展演的舞台艺术作品是有已经完成演出场次要求的,需要提供同级文化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在境外实施的项目需要提供有审批权限的文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再次,申报展演类项目需要提供演出剧目完整的视频文件,申报美术、书法、摄影和工艺术美术作品展览类项目,还需提供5至10幅有代表性作品的照片。
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一般项目)的申报受理,为集中申报受理。今年的项目申报受理工作从3月1日开始,到5月1日结束,各申报主体可在2015年3月1日至5月1日之间登录国家艺术基金网站 (http://www.cnaf. cn),通过“国家艺术基金网上申报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申报表”,并按要求上传申报材料。申报表和申报材料还要在网络提交后,下载、打印、装订并在指定位置加盖公章,邮寄1份到管理中心。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申报材料应单独装订,不要和申报表装订在一起,申报材料中的照片夹在文字材料内即可,不要装订在一起。提供的视频文件应存放在U盘中一并邮寄。
(一)做好项目策划
艺术基金资助的传播交流推广项目,要能够体现出这个艺术门类现阶段发展水平。策划项目时要做到特点突出,展演、展示的应该是有代表性的剧目和作品。展示艺术家群体的作品,要考虑艺术家群体或作品之间的内在联系,能够从中凝练出主题。整合盘活文化资源,开展跨区域的合作,推动优质艺术资源在更高层次、更大范围的共享,让尘封的优秀作品、沉睡的文化瑰宝都活起来,是提高项目质量的有效途径。中华文化多元一体,文脉深厚,多姿多彩。我们的文脉“地图”,区域文化、民族文化“地图”,更加壮丽优美、跌宕起伏、无拘无束,相同或相近的艺术门类在不同的行政区域都有分布,并且取得了各自有代表性的成果,将这些成果整合起来组织展演、展示,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走向大同,全面展示区域文化和某个艺术门类的发展成果,既有社会价值也有艺术价值。
在用好演出、展览等传统展演、展示手段的同时,要注意推动传统艺术形式与现代科技手段相结合,运用现代科技成果,拓宽文化传播渠道,丰富文化表现形式,增强展演、展示活动的互动性、参与性和贴近性,不仅让专业观众,也让普遍群众能够更好地接触、接受高水平的艺术作品,推进艺术与社会、艺术与生活、艺术与群众的融合。
(二)落实好前期工作
传播交流推广项目的前期工作比较复杂,往往需要提前一年开始谋划,在境外实施的项目,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准备时间还会更长。在3月1日申报工作开始前,展演类的申报项目应落实好演出时间和剧场,与承接方签署了意向协议或正式合同;展示类的申报项目在落实好展出时间和展场的基础上,还应完成策展和展品征集工作,并且在申报时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对应由申报主体承担的经费,需要提供已落实资金的证明材料。
(三)核定好经费预算
艺术基金对传播交流推广项目的资助以匹配资助为主,资助资金有指定用途,不能挪作他用,差额部分需要申报主体自行解决。对在境内实施的项目,艺术基金主要资助展馆剧场租赁、交通运输和工作人员差旅等费用,剧目创排、展品征集、展陈布置、作品保险、宣传推广等费用不在资助范围之内,需要申报主体自行解决。在核定资助额度时,对在偏远地区和基层开展的展演、展示活动会给予一定的倾斜。对在境外实施的项目,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国际间交通运输和工作人员国际旅费,申报主体需要自行解决展馆剧场租赁、剧目创排、展品征集、展陈布置、作品保险、宣传推广和工作人员食宿等费用。在立项签约后,实施主体应避免变更项目实施地点或缩减项目规模。因此,在核定项目经费预算时要统筹兼顾,量力而行。并且在申报前就要落实好自有资金,避免申报项目在获得立项资助后因自有资金不足影响实施。填报预算要以国家有关规定和交通部门公布的收费标准为依据,注意节约,避免浪费,杜绝超范围、超标准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