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幼玲
(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中心,福建 福州 350001)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在进行并购活动时都是从自身利益最大化出发进行洽谈和磋商,而在这个过程中普通职工就处在了没有发言权的弱势地位,职工的经济利益等容易被企业所牺牲,因此相关部门必须重视职工这一弱势群体的权益的保障。企业职工付出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换取生存必需的经济保障,这属于基本的人权范畴,如果企业职工在企业并购过程中丧失了基本的生存保障,必然会引起一系列的公司内部动荡,甚至会造成严重的社会稳定问题。所以加强对职工权益的保护是实现社会实质公平的一个重要环节。
企业出于多种原因进行并购活动,如为了长期发展战略性目标进行区域合并或行业合并等等,而能否实现企业并购初衷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企业内部“人”这一能动性最强的因素,只有将人力资源合理、科学的在整个合并企业范围内进行分配,才能提高企业的工作效率和综合竞争力。而如果在企业并购环节没有处理好相关职工的合法经济利益和行政权利,就必然会使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低下,从而影响到整个企业的销售业绩、生产效益等等。因此企业对于职工权益的保障也是为自身长远发展奠定基础。
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对于整个社会的稳定性有着重大的影响,因为劳动者的工作效率和工作积极性影响着企业的整体效益,而企业的发展情况又影响着社会运行的方方面面。雇佣关系是市场经济环境中最常见的关系,只有妥善处理好这一处于对立面的关系才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健康发展。
从我国现行的有关企业职工权益保障的法律来看,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还不够健全,对于企业行为的约束力也不够强,使得企业有机会钻法规制度的空白地带,从职工身上榨取更多的剩余价值。我国的相关法律体系除了存在不尽完善的缺陷之外还存在法律前后规定不统一,自相矛盾的情况,使得企业职工在寻求自身合法利益的法律援助时,无法从法律的角度给自己提供有效的保护。
企业中应该有专门的组织、机构或者部门用于保障普通职工的经济利益和行政权力,通常这一职能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来执行。但是在企业合并的过程中,企业常常会出于精简机构、节约人力成本等原因来合并或取缔这类部门,使得员工权益保障无路可循。同时根据我国相关规定,非公有制的企业有权利不设立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等职工组织机构,这使非公有制企业内部的职工在寻求权益的法律保障方面更加困难重重。
我国关于劳动权益保障方面的法规制度存在一定的漏洞,因此企业在进行相关决策时通常都会从自身利益出发,而在职工权益保障工作方面则显得十分随意。这是由人性的自私自利等固有的弱点而决定的,因此必须要加强相关法律的制定并加强企业内部控制。
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后进行权益维护和权益诉讼的相关体系制度也不够健全。我国在职工权益方面既没有成体系的诉讼程序,也没有专门的争议处理机构和权益维护人员,更没有相关的法律制裁部门,因此即使有法律这一最后的屏障,职工在维护合法权益方面也几乎出于无路可走的困境。
企业在并购活动中还会忽略应当给予职工的社会保险福利、“五险一金”福利等社会福利,使得员工的基本经济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证,同时也会降低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对于员工个人来说也是如此,员工的福利水平如果长期得不到保障必然会影响员工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甚至会诱发企业内部矛盾或人才流失等一系列严峻的问题。
我国在相关权益保护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体系十分不完善,整个法律机制缺乏系统性,因此要对法律体系进行合理的完善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始着手:首先是失业、养老保险制度的确立和完善,保证那些由于企业并购活动而失业或提前离休的职工的基本生活,使其能够在国家福利制度的保护下有更好的空间和环境寻求下一份工作,而不至于在职业空白期间丧失生存能力;第二要努力扩大社会福利和职工权益保护的广度和深度,不仅在大中型城市实现职工权益的维护,在偏远的小城市也要切实保证企业职工的合法利益,实现全社会范围内公平权益保障;第三即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社会福利制度,建立健全的民生权益维护体系。
企业在合并过程中由于合并双方的企业领导层都力图为自身谋求更多的利益,必然会忽视企业的职工的相关权益,因此必须建立健全的职工代表机构,在企业各项活动和决策中为普通职工发声,提出职工的诉求,为职工谋取更多权益和利益,使职工群体脱离弱势群体,在企业内部拥有更多的发言权和影响力。具体来说要努力完善工会制度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提高职工组织团体的参与水平和领导素质,提高职工组织在企业内部的总体地位,为维护企业职工的利益奠定基础。
首先要建立独立、高效、有作为的社会保障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由于其简便、低成本的优点,十分适合于职工这一较为弱势的群体进行法律权益诉求,能够为渴望寻求法律援助但是对于相关程序不十分了解的职工进行高效率的权益调节工作。其次要建立独立的权益审判机构并匹配配套的、系统化的行政法规程序,使在企业合并过程中权益遭受侵犯的员工有法可依、有路可循的维护自己的利益,同时也可以减轻相关司法机关的工作负担。独立的行政机构可以实现专人专权、专人专事,大大的提高了职工权益维护活动的工作效率,切实的维护了职工的根本利益,有助于促进整个社会的公平、和谐、健康发展。
企业需要加强内部控制,以内部规章制度的约束方式来保证对职工福利制度的践行,使员工能够在一种心理安全的环境中更加积极、高效的工作。同时经济福利和社会福利的保障也能增强员工对于企业的归属感,使员工在企业并购活动中能够发挥更加积极的凝聚作用和促进作用,优化企业并购成效,提高企业资本运营水平。
在企业并购过程中,股东、管理层以及普通职工的相关权益都会受到很大的影响,但是由于相关法律体系的不完善以及企业高管层决策通常从自身利益角度出发,普通职工的合法权益未能受到很好的保障,因此必须加快对职工权益的法律保障制度建设,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的保障制度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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