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雨浓
[摘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其要求政府部门以及其他社会监管部门在实施行政管理时应该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来执行,要真正做到依法行政、依法行权,才能够有效的彰显出法律的公正性,同时也能够体现出地方行政部门行政管理的水平。当前,在依法行政制度推进及实践阶段仍旧存在一定的困境,本文将重点对地方政府依法行政问题和困境进行分析,并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推动依法行政能够在政府部门中得以全面开展。
[关键词]地方政府;依法行政;困境;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5)15-0082-02
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任何社会个体以及相关行政部门的行为都应该受法律的约束,推进依法行政,能够从根本上保证社会的稳定、和谐。我国早在2004年就颁布了国务院颁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基于该纲要的要求地方政府在推动依法行政的进程中得到了较大的突破,但是当前地方依法行政方面仍旧存在一定的困境,相关地方政府工作人员的法制意识和具体的行政行为上都存在着一定问题制约着依法行政体制的推进,因而应该采取积极的措施来应对相关的问题,以提高地方政府依法行政能力以及社会公信力。
一、地方政府推动依法行政的困境分析
(一)行政人员依法行政意识淡薄,依法行政落实不到位
依法行政作为我国行政部门全新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在具体实践阶段仍旧存在着一定的困境,行政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不强仍然是制约依法行政机制得以落实的根本原因,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一部分行政人员认为法律是他们行驶自身权利的“工具”。在这种错误的法制观念的指引下,法律的强制性反而成为了一部分行政人员滥用公共权力的保障和借口。另外,虽然中央已经下达相关的政令、文件,要求地方政府部门应该依法行政并且加强法制观念,但是一些地方政府工作人员将依法行政工作停留于文件的传达上,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往往会出现执行不力的情况。其次,现阶段地方政府依法行政人员已经对于依法行政的概念及其必要性有一定的认识,但是由于法治治权的观念不够牢固。加之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以及中央与地方利益不可避免的矛盾,地方政府执法严肃性存在“松动”。一些地方政府人员想到的不是如何依法落实中央政策及相关行政法规,而是在想如何在保障地方利益的基础上“用好对本地用力的政策”,这就导致一些地区政府在行政过程中出现选择性执法,在执行地方有利的政策则严格落实国家行政法规,对地方不利的政策则选择“不落实”或者将中央政策进行灵活变通以“打擦边球”的方式加以对抗,这类问题集中体现在土地执法方面,近年来我国城镇建设用地不断加大,土地违法案件也日益增多,其中多半为政府行政违法案件。同时,行政部门对于行政部门内部的违法行为存在有法不依的情况,行政人员对于履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自觉性不强。三是在“人治”思想的引导下,很多社会民众“法治”意识不强,在面对政府部门的行政失范行为不能够拿起法律的武器保障自身的权益,一些社会民众及行政人员对相关的行政法规较为忽视。
(二)国家在行政立法方面存在不足
虽然,我国政府一再强调依法行政的重要性,但是在具体的立法方面却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虽然在我国依法行政的带动下,我国颁布了大量的行政法规,但是仍旧不能够满足实际需求,如执法解释制度、监督制度、执法程序制度,特别是对与说明理由制度、公开制度、处理制度、举报投诉手里等等,这些看似处于法律体系边缘的东西往往是地方政府日常工作中大量需求的。例如现阶段我国仍未颁布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导致一些行政人员在具体的实施一些行政管理行为时无“法”可依;二是当前我国对于行政立法权限的划分并没有给出明确、统一的规定,这种情况下,政府各部门都认为自己可以享有立法权,并且都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制定出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由于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确立的出发点不同,势必会带来法律冲突问题,一方面是同层级行政部门所制定的行政法律法规存在冲突与矛盾,另一方面是低位法不能够与高位法相互统一,具体表现为中央国务院各部委所制定的规章与地方政府所制定的法规相冲突,在依法行政方面难以达成统一,这对于依法行政的推动是极为不利的。三是现阶段我国政府部门所制定出来的一部分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不高,在立法方面,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以及相应的统一标准,导致行政部门立法时求多求快,其中有一部分立法缺乏可行性论证,因此有一部分立法规定在行政管理中是没有操作价值的。例如新《公司法》对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工商注册时规定“外国投资者在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时,需要提交已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这种规定在实际执行时候存在着一定困难,因为外国投资者增资之前需要获取相应的营业执照,否则外汇管理局不会批准外国投资者增资的申请。由于各部门行政过程中都有一定的道理,所以外国在规范执行过程中较为盲目。
(三)缺乏必要的地方行政监督机制
一般来说,行政执法监督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其主要针对的是上级政府部门对下级政府部门的监督作用,虽然当前我国行政执法监督手段较多,如当前行政权利的监督主体主要包括人大、党组织、行政系统内部、司法机关等,并有舆论、民众的监督作为辅助的监督力量。但是这些监督主体都不能真正监督到位,其原因是行政执法监督主体与行政执法监督对象统一接受“党的领导”,都属于行政组织。因此,在日常行政执法监督中所开展的行政执法监督的活动不多,且范围较为局限,未形成系统化、制度化、经常化和全面化的执法监督格局,造成依法行政发展水平的不平衡。同时在日常监督过程中,也缺少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导致很多行政违法行为不能够实现预期控制。此外,一些监督主体具体执行监督行为时,缺乏法律的保障,一些监督手段多不能够有效落实,从我国近年来调查的腐败案件就可以看出,依靠制度内监督主体所揪出腐败问题较少,更多的依法行政监督还需要依靠社会公众媒体监督和群众举报。endprint
二、关于有效加强地方政府依法行政的对策研究
(一)加强法律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加强法律知识的宣传不仅是法制社会下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进一步推动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保障,对于法律知识的宣传主要体现于两个方面:一是提高社会民众的法律意识,具体实施措施是让一些普法教育人员走近社区,深入到社会民众的生活中去,为社会民众相应的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社会民众是行政部门的直接行政对象,提高社会民众的法律意识能够保证其在相关的社会活动中依法办事、并且对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给予一定拥护与支持,并且能够对政府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二是要提高地方政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要切实的推动依法行政体制的构建,就要提高行政人员的法律意识,改变其“官本位”的认识,加强法律知识的培训以及依法行政管理理念的培训,促使其充分认识到法律的权威性与公正性,让他们能够利用法律解决现实中存在的行政问题及矛盾。此外,提高地方政府行政人员的法律意识,也能够使其认识到依法行政对于执政水平提高的重要性以及必要性。
(二)完善行政立法,提高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
针对当前各级行政部门立法不统一情况,要对行政立法制度加以完善,具体要求相关行政部门在立法阶段要切实的满足社会发展需求,重点关注民生问题、市场经济调整问题等,尽可能地保障社会民众的权益,并且要做好相应的立法规划,保障立法质量。首先,要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对一些法律法规中的过时条款进行修正,如对《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进行相关完善并修正,同时针对目前《行政程序法》缺乏的情况,要基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以及其他单行法律的内容予以制定。其次,要改善“上下不统一”的依法行政现状,地方政府要严格执行中央政令,并且在中央政令的要求下,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出具体的依法行政细则以及具体的实施方法,并构建出相应的法律配套政策,从而提高立法质量,促使行政部门人员在行驶自身权利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三)构建完善的依法行政监督机制
加强对地方政府的依法行政监督是保障人民利益的根本,对于地方政府依法行政监督机制的构建应该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在内部监督方面,要完善行政决策监督机制与行政监督机制,倡导广大的人民群众参与到政府的管理工作,并集合专家咨询保障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基于重点问题集体研究的方式、专家咨询论证等形式落实决策责任,按照全责统一、民主公开的远侧构建完善的行政问责制度。同时,要加强行政内部监督部门的监督力度,司法机关、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要切实发挥其职能,开展经常性的执法检查和专门性的执法监督,保证各行政部门在执政活动中能够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来施行,促使监督机制的价值能够得以体现。二是在外部监督方面,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对于政府行政管理的监督作用,行政部门要注重政务公开,鼓励并接受社会群众、新闻媒体以及相关网络媒体的监督。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