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图_本刊记者 杨宇勃
徐州“棚改模式”再观察
文/图_本刊记者 杨宇勃
棚户区改造是国家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心工程。自2007年国务院明确提出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战略规划以来,全国各地棚户区改造都在“火热进行”着,被媒体热议的徐州棚改便是其中的典型。
据徐州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材料显示,徐州棚改曾得到过中央和江苏省有关领导的批示与关注。中央电视台、人民网、《新华日报》《中国建设报》等主流媒体也曾进行过专题报道。然而,本刊记者在深入徐州棚改一线调查时,却发现徐州“棚改模式”乱象不少,当地老百姓对其质疑颇多。
徐州市住建局
“徐州市政府在实施棚户区改造过程中,有很多被拆迁户和拆迁工作人员相互勾结、伪造证件。”走访徐州被拆迁数月的维权人士姚征亿告诉本刊记者,拆迁人员通过伪造房产证、营业执照骗取国家补偿款,被拆迁户原来拥有的住房,通过伪造证件改成经营性房产,进而提升补偿标准,“拆迁工作人员将这种方式简称为‘住改非’”,目的之一就是推动拆迁工作尽快完成。
姚告诉记者,拆迁方会和被拆迁户签订两份补偿协议:一份按照实际面积填写,另一份则是虚报面积,“通过这种方式,拆迁工作人员自己也可以得一些好处,这点徐州已经有类似的案件发生,一些工作人员已经被追责了。”
姚向本刊记者出示了一份徐州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相关工作人员造假进行处理的书面回复:“云东棚户区改造项目动迁指挥部办公室邢某、张某等因骗取拆迁款一案,已经于2013年经云龙区法院审结,该2人现已服刑。”“云龙区信和动迁公司临时聘用人员廖某在拆迁过程中确实存在弄虚作假问题,目前已经判刑。”
“徐政发[2013]31号文件出台以后,这种现象少了。”姚告诉记者,曾经有律师走访过徐州拆迁户,得知类似证件伪造案件多达几十起,当时拆迁的过程中,有部分工作人员,包括街道办事处的、拆迁办的以及临时招聘的工作人员参与了一些造假。
被拆迁户告诉本刊记者,之前,泉山区泰山街道办事处云龙山社区副书记米振芝因为在拆迁事宜上伪造假证被送上法庭,庭审期间他曾承认,制作假证的不止他一个,据传她所知道的就有70多户通过伪造房产证、营业执照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
此外,被拆迁户毕某告诉本刊记者,棚改过程中存在不少篡改过渡安置费的起算时间,骗取国家过渡补偿款的情况。“2013年8月1日之前签字的居民统一按照政府发通告的那天算起(2010年11月22日),而之后签字的就按照实际签字时间算。”对此他们曾找过泉山区泰山办事处动迁组工作人员王元新,王也承认有此事。
在采访期间,被拆迁户程某向记者提供了一份拆迁产权调换安置协议和被拆迁人申购定销商品房审批表,上面的被拆迁人的签字时间均是2010年11月22日,而在盖有“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专用章”一栏的审核意见处,落款时间却是2013年3月22日。程告诉记者,她实际的签字时间是2013年2月8日。
被拆迁户程建美向记者指认拆迁现场
正是徐州棚改中的乱象,才引发了“丁评功案”。丁评功的妻子程建美告诉本刊记者,他们家有两处房产,一处是住宅,另一处是经营性饭店,两处均在被拆除范围之内。住宅是从他人手里买的,房产证上的面积是134.6平方米,1998年,自己加盖了洗澡间和厨房,加盖的面积没有房产证。
“当时,我丈夫提出少于100万不拆,我们家附近就是这个价。”程建美告诉本刊记者,拆迁工作人员多次来商量补偿问题都没有结果。最后,对方表示按照实际丈量面积167平方米补偿,补偿金额101.5万余元,随后丁评功提供身份证、房产证以确认。2013年2月8日,丁评功签订了拆迁协议后,领到了补偿款。
2013年10月,拆迁人员又找到丁,商量拆除其经营性饭店。“经营性饭店肯定要比住房补偿得多,当时我丈夫提出不要钱,给同面积的门面房就行,至于地段无所谓,对方没答应,并说上次拆除住房的时候我们多领了20多万,那是一种诈骗,要追究责任的,要不你把20多万退了。”程回忆道。
2013年11月,徐州市泉山区公、检、法相关人员找到丁评功,称其上次提供的房产证是假的,让丁退款,并要求重新签协议。“如果多拿了钱,我们退了就是。但是,当时这一片大部分是以‘住改非’的形式签的,为什么让我们家重新签协议?”程建美回忆说,有邻居告诉她,这个钱不能退,不少人都是按照“住改非”签的,如果退了,其他的被拆迁户也得退。
对于所谓诈骗一事,程建美说,丁评功当时给的证件是绿皮的房产证,上面的面积是134平方米,后来加盖的没有办房产证,拆迁工作人员测量的实际面积为167平方米,“按照实际面积补偿是拆迁工作人员同意的,所以我们才签了协议,我们没有诈骗。”
程建美回忆说,2013年11月16日,丁评功曾向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下辖的湖滨派出所表示,所谓诈骗一事是徐州市泉山区泰山办事处动迁组工作人员王元新找到他谈拆迁的事,并说到时候把他后来建的洗澡间和厨房都算作是有证的,再给丁弄个“住改非”,“住改非”具体怎么改,丁不清楚,王元新也没给他说。
程建美告诉记者,丁评功当时将家里的绿皮房产证交给了王元新,房产证上的面积约为134平方米,当时,王没有给他任何手续,但表示会将他家房屋一楼变成“住改非”。
2013年11月28日,丁评功被泉山区湖滨派出所带走。2013年12月10日,徐州市泉山区检察院批准逮捕丁评功,随后丁被送往徐州市看守所羁押至今。
在经过多次“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之后,2014年7月24日,泉山区检察院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由将丁评功起诉至泉山区法院。
2014年10月28日,泉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丁评功案,丁的辩护律师怀自杰对检察院提供的证据提出质疑,出人意料的是,泉山区检察院随即认为证据确实存在问题,并建议法院延期审理,泉山区法院同意延期审理。
2015年2月9日,泉山区法院继续开庭审理丁评功案。泉山区检察院提供了唯一可以定罪的红皮假房产证原件,然而,这个红皮房产证与泉山区检察院向泉山区法院提供的卷宗里的假房产证的复印件不符。对此,程建美愤怒地说:“一年半了,我丈夫一直被羁押在徐州市看守所,既然证据不足就应该放人,总不能把人关着再找证据吧!”
2015年3月20日,本刊记者来到徐州市泉山区检察院,对方表示采访须通过徐州市检察院同意,记者随后来到徐州市检察院,徐州市检察院表示,丁评功案正在审理阶段,拒绝任何采访。同日,记者又来到了审理该案的泉山区法院。法院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案件正在审理阶段,不便接受记者采访,丁评功案有一定的关注度,我们会依法公平公正审理此案。”
丁评功的律师怀自杰认为,该案的焦点在于红色房产证和营业执照是何人所做。目前,“相关起诉材料中,没有一份或者多份证件直接或者间接证明虚假的房产证是被告人丁评功所做,相反,却发现公安机关两次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两次都被退回补充侦查。”
“住房就是住房,经营性房屋就是经营性房屋,‘住改非’就是存在造假,谁在造假?如果是丁评功自己伪造的,能通过层层核验吗?”姚征亿告诉本刊记者,据被拆迁户反映,拆迁工作人员曾要求被拆迁户自己造假,被拆迁户说自己造不了,于是工作人员表示自己可以代为造假。因为造假,不少被拆迁户被检察院起诉,有的退了钱,取保候审,有的仍然被关押。
“我们家在拆迁的时候,没有签订任何协议。”家住徐州市鼓楼区的被拆迁户朱永銮告诉本刊记者,国家明文规定,补偿协议没有谈妥之前,是不能拉围墙,不能断水、断电、断气的。但是,他家房子在没有签订拆迁协议的情况下,“社会上小痞子向我的门面房里倒屎倒尿,还有相关单位来断水断电。”
朱永銮回忆道,2012年12月18日晚,30多名陌生人进入他家,并殴打她的丈夫,随后他们家就被强制拆除,“我们家所有的东西都被埋了,我当时只捡回了被子和一些衣服。”
被拆迁户毕祥英告诉记者,拆迁工作人员在没签订补偿协议的前提下,先拆了他父亲的房子,不久后,又拆了她家的房子。“我家近300平方米的面积,是在凌晨1点多被全部推倒的,拆之前没有签订任何协议,拆了之后,我很无奈地签了补偿协议。”采访期间,毕祥英向记者提供了其家人因抗拆被打伤的相关照片。
“2013年9月10日凌晨2点左右,一群人将我老公李朝阳和他的弟弟李景阳架到屋外,将房屋拆除,所有的财产都掩埋在里面。”李朝阳的妻子苑宗红告诉本刊记者,李朝阳、李景阳兄弟患有肢体残疾,几十年来一直租住在徐州市泉山区泰山街道云东三道街109号。邻居郭某目睹了当时的情景,“人家是残疾人,不能走路啊!他们就用透明胶带粘住嘴,把人架到十多米之外。”
苑告诉记者,他们居住的房屋是其公公租的公房(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房屋在拆除之前没有人和她沟通过。只有云龙区法院打过一次电话,“对方说这个房子不是我们的,让赶紧搬走。”当时苑宗红拿出了徐州市人民政府第78令说,文件规定:“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认定为经济特困的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拆迁人应当将货币补偿款异地购买成套使用面积不小于32平方米的房屋作为安置房……”随后,对方没再说什么。
房屋被拆除后,李朝阳一家去北京找中国残联寻求帮助。2013年9月13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出具信访介绍信:“请求贵政府协调相关部门帮其取出被埋财物,给予其家合理的拆迁安置补偿。”然而,此事至今依旧没有得到解决。
“我的房子是1998年拆迁的,18年了,没拿到一分钱的补偿。”年近90岁的抗战老兵刘洪章是徐州市检察院的离休干部,1998年,徐州建设委员会张贴徐建委(1998)拆字18号公告:“因国家建设需要,徐州市地产开发公司扩建古彭广场实施拆迁。”刘的房子被划入了拆迁范围。
刘洪章告诉记者,1998年8月14日至9月2日是有关部门给的搬迁时间,期间必须搬走,否则就强制拆迁。拆迁公告张贴出来后,没有人上门和自己商量补偿的事情,拆迁方也不和被拆迁户签协议。
1999年,徐州市地产公司就向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出先予执行拆除刘洪章在徐州市富庶街1号楼4-302室的申请。同年6月21日,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出具裁定书(鼓民初字第457号),法院认为,“工程已超过动迁期,为使该工程尽快完工,依据……将本市富庶街1号楼4-302室住房交由徐州市地产公司拆除,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此外,刘洪章之子刘彭在徐州市统一北街也有一套私有住房。刘彭在拆迁期限之内搬出后,在门上留下了联系电话,方便拆迁人员和他商议拆迁补偿一事。不料,拆迁搬迁期限刚过,1998年9月3日,拆迁方以刘彭北街的房产在拆迁范围内,且属于有公房,经多次动员刘彭依然违反“拆迁文件”规定,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将刘彭起诉到徐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1998年1月27日,徐州市钟楼区法院判决:原告徐州市地产开发公司拆迁行为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彭将住房交给原告徐州市地产开发公司拆除。原告徐州市地产开发公司安置刘彭的房屋产权归刘彭所有。刘彭因不服一审法院判决,随后向徐州市中院提起上诉。1999年7月9日,徐州市中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刘洪章认为:“有关部门在拆迁期限内不与被拆迁户见面,不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等到拆迁期限过后,第一时间捏造事实,伪造司法文书,起诉到法院,法院行使职权,先予执行拆除房屋,超前判决,强制安置后,产权归被告所有,不予货币补偿,一判了之。”
2015年3月20日,本刊记者来到了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就棚改问题进行采访,在得知采访内容后,对方表示会尽快做出电话回复或者书面回复。然而,截至本刊发稿之日,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并未做出任何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