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湘青
试析网络教学平台在法学课程教学中的应用
余湘青
传统法学授课方式以讲授为主,在高等教育普及化和学生主体性意识不断加强的背景下,有改革的必要。网络平台教学可以整合现有的教学资源,发挥学生的主体性作用,提高教学效果,因此在法学教学中亦应得到重视。尤其应从课程展示平台为交互平台并重、理论研究型平台与实践体会型平台并重、单一信息平台与资源中心兼容并重以及政策激励与教师信息技术水平提高并重等方面加强网络平台教学在法学课程教学中的应用。
网络教学平台 法学 课程 教学
网络教学平台是指具有组织、跟踪、评估、发送、呈现、管理学习内容与学习活动,促进学习者之间交互等一系列功能的计算机网络系统。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网络教学平台在经历了普通的学习资源库、学习管理系统、学习内容管理系统和通用网络教学平台四个发展阶段后,在高等教育现代化进程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法学课程历来以理论课程为主,在授课方式上往往以传统的教师授课方式进行。然而,随着高等教育步入普及化阶段和学生主体性意识的不断加强,传统授课方式以讲为主,不重视学生主观感受和客观学习结果的弊端也日益体现。表现为:第一,传统的法学课程授课方式旨在建立学生精研细读的知识结构模型,片面追求知识点的广度和深度,却往往忽视学生的接受程度。教师在课堂上总是习惯于按照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理论来开展授课,常常形成罗列条文、单向灌输法律理论的一块黑板、一根粉笔、一本教材和一本讲稿的单一教学模式,缺乏教与学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学生被弱化为被动的听讲者和接受者。第二,将理论与实践人为地割裂开来,导致学生理论知识强而实践能力弱的客观现实。在法学课程教学中,理论讲授往往比较重视讲授法条背后的原理和理论,即重“知其所以然”。然而,过于重视讲授背景和理论,忽视对于法条的解读和研判,会形成学生连“知其然”都不能做到的情况,因此更罔顾“知其所以然”。第三,学生参与程度低,课程学习停留在“听课”而非“学习”的阶段上,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强。法学理论与立法、执法和司法等法律实践活动密切相关,因此法学学科实际上是实践性非常强的学科,故而学生思考问题的能力、分析问题的能力和解决问题能力的提高是法学课程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点所在。而能力的提高,最终依靠的是学生的自我培养。这种培养需要学生自主介入学习和思考的过程,调动自身的积极因素方能实现,课程教学和教师授课所能做的无非是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引导学生学习的方法和方向,因此必须改“听课”为“学习”,课程教学才能真正实现目的。
网络教学平台建设则通过教学内容展示、教学材料拓展、交流与沟通、自我测试、作业和考试等各种网络学习方式,一方面为法学理论教学提供辅助工具;另一方面为学生不分时段、不分场合的随时学习提供可能,因此对于法学课程来说有积极的意义。
一是可以整合现有的教学资源,提供丰富的教学内容。传统法学教学受制于学校的整体教学安排,要受到教师人数、教学时数、选课容量乃至于教室安排的多方限制,全课教学内容往往不能都在课程教学中体现出来。通过网络教学平台,将全课教学内容、教材、教学课件和教学资料等上网,就可以弥补师资、硬件等教学资源的不足;同时网络教学平台的学习不受授课时空的限制,学生可以在任何时间登录上网进行学习;网络教学平台的学习也不受开班人数的限制,一门课程可以在平台上供更多的学生来分享学习,因此可以将专业教师与课外教师授课、网络教学媒介与传统教学媒介、课堂听讲教学模式与法律诊所式教学模式等组合起来,从而将学校现有的教学资源充分整合利用起来。二是可以发挥学生的主体性作用,加大学生的参与力度。通过网络教学平台的学习,学习本身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学生更具有学习的自主性。网络教学平台改变了教师一支笔、一张嘴的授课方式,可以充分利用文字、影像、动画等先进技术,学习内容的表达从单一模式改进为多元模式,从而更加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网络教学平台还有网络交流、网络作业、网络法律法规知识考试等多项网络功能,为学生提供了更多种方法检验学习成果,与教师就难点热点问题实时展开讨论,从而更加体现了学习的个性化和自主性。
三是可以改革教学方式方法和手段,提高教学效果。传统法学课程教学以讲授式为主,其原因与高校的师生比有很大关系。由于高校普遍师资力量不足,学生规模却日益扩大,法学课程教学势必只能采用授课,甚至是大班授课的方式进行。在高校师生比短期之内难以改变的情况下,通过网络教学平台补充课程教学的不足,加强实践性教学内容和促进师生沟通和交流就显得更为重要。网络教学平台可以通过讨论组学习、答疑讨论等多种方式开展讨论教学、诊所教学等一系列实践性学习,从而弥补传统教学方式方法的不足,提高教学效果。
网络教学平台在法学课程教学中的应用现在已经有所开展,但从目前的实践看,就平台建设本身来看还存在着教学平台设计单一和固化、教学平台与资源中心不匹配、个性化不足以及与校园网不能很好兼容等多个问题,就平台的使用来看也还存在着学校政策激励不够、教师信息技术水平不高、对法学课程开展网络平台教学重视不够等多个问题,需要在网络平台教学中加以改进和完善。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
1.课程展示平台为交互平台并重。法学课程中网络教学平台建设目前主要以精品课程建设为主,内容包括课件的制作与发布,主要教学资料和课外教学资料的发布,教学组织、学习支持和教学评价等。虽然也有教学交互的内容,但是使用得比较少。教师更新学习材料及布置批改网上作业等基本教学交互活动的组织实施状况较好,而及时回答学生问题、关于讨论、小组活动的设计等类型教学交互活动的组织与实施状况则并不理想。法学课程由于本身理论性较强,更容易将平台定位为课程展示平台,而忽视其教学交互平台功能。事实上,网络平台教学并不仅止于扩充教学容量和整合教学资源的功能,网络所体现出的互动特性使得网络平台教学成为有别于传统教学的一个重要特征。传统教学尽管也有教学之间的交流,但由于受时间和情境的限制,却面临着过于强调交流必定降低教学信息量,过于强调教学信息量又必定减少交流的两难局面。因此,网络平台教学通过实时的和多方位的交流系统,不仅是课堂教学的必要延伸,而且是因材施教、高等教育个性化的必然要求。因此,在法学课程教学中要注重提升网络平台的交互容量,强调其交互功能,将课程展示型的网络平台转变为交互平台。
2.理论研究型平台与实践体会型平台并重。法学课程本身由于理论性较强,目前在网络平台建设中也注重由名家牵头的理论研究型平台。但是,法学专业本身却具有极强的实践性和专业性,因此实践体会型平台的建设也很重要。特别是法律实践本身经常面对解决社会纠纷的迫切状况,因此更加需要法律实务工作者具有一定的社会经验、理论基础和情势判断能力。这就需要在日常教学中,要注重学生的实践体验。网络教学平台则可以通过图像、视频、动画等多种方式,开展情景式的教学,促进学生了解和接触法律实践,获得实践体会。因此,法学课程的网络平台教学应当重视实践体会型平台的建设。
3.单一信息平台与资源中心兼容并重。网络教学平台尽管以课程为依托,但由于知识本身不可割裂,多种知识又具有相关性,所以每一个网络教学平台实际都建立了一个信息资源网。法学类课程相互间所具有的密切联系和内在逻辑性,如刑法和刑诉法,课程的资料有多种是可以共享的。因此,网络教学平台不应建设为单一信息平台,成为“信息孤岛”,而应建立资源中心与课程网络平台相互兼容,由资源中心进一步来拓展学生学习的广度,由课程信息平台来挖掘学生学习的深度,以此来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
4.政策激励与教师信息技术水平提高并重。虽然传统授课方式依然是主要的法学课程教学方式,但随着近年来法学课程教师信息技术水平的提高,网络平台教学出现日益增长的良好势头。当然,平台建设和维护、网络交互工作都需要花费主建教师大量的精力,因此一定的政策激励对于提高教师的积极性有较大的促进作用。可见,学校应当在网络平台教学中,采用一定的政策激励措施,并提高教师的信息技术水平。
总的来说网络教学在法学课程教学中还处在起步阶段。虽然需要探讨的问题很多,但是网络平台教学一定将有助于我国法学教育跟上现代教育的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