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刚
晚清至民国洞庭湖区水利纠纷及其解决途径
刘志刚
(中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长沙 410083)
晚清至民国洞庭湖区水利冲突层出不穷,所争者小到“挂角”、“挖压”、“钉头”、间堤、堤费之事,大到河道治理、江湖关系。它们呈现出纠纷时间长、影响区域广、涉及行业多、参与人群众与诉讼层级高等特征。究其缘由,则是生态变迁、以邻为壑、政府失职、治理分歧等多种因素所使然。面对纷繁芜杂的水利纠纷,湖区社会曾长期在械斗、调解与诉讼中徘徊不前,而近代水利科技的引进则为其化解水利危机提供了新路径,为湖区社会构建更为有效的水利纠纷解决机制创造了条件,并昭示出中国传统社会水利发展的基本方向。
洞庭湖区;水利纠纷;民间械斗;技术改进
洞庭湖区(以下或简称湖区)乃泽国渊薮。浩瀚无边的洞庭湖让这片区域生机勃勃,美不胜收,使之成为闻名遐迩的“鱼米之乡”,也曾令它凄惨暗淡,民不聊生,无数次置之于万劫不复的深渊。正因如此,如何得水利,避水害也就成为当地民众生产与生活永恒的主题,水利纠纷自然也是湖区社会的日常行为。当前国内史学界有关此类问题的探讨已相当丰硕,然而洞庭湖区却似乎是被遗忘的角落。笔者所及,仅见彭雨新、张建民《明清长江流域农业水利研究》一书简略列举了湖区州县间、堤垸间以及村庄间存在的一些水利纠纷,[1]尹玲玲《明清两湖平原的环境变迁与社会应对》一书则对明代湖区渔农之间的水利冲突有所涉及,[2]以及郑利民、杨鹏程《湘鄂两省历史上的水利纠葛》一文所论的湘鄂两省水利纠纷及其原因。[3]可见,洞庭湖区水利纠纷仍有着较大的研究空间。笔者不揣浅陋,将对晚清至民国湖区水利纠纷案例、特征、原因及解决途径进行一次系统性考察,同时也为当今湖区水利事业的发展提供一些可资借鉴的历史经验。
当前学界基于各地水利纠纷的特征,划分出多种不同类型,大多以地域、行业、族群为界限,也有从水利用途、水利开发、水利管理、河道变迁以及利益分配等角度展开论述的。就洞庭湖区而言,水利关系纠葛丛生,难有适宜标准进行分类,笔者以为不妨从具体案例入手,例举如下:
其一,“挂角”之争。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沅江豪绅毕铭魁等恃众霸占保安垸南堤外东头官洲“照业”,阻塞了保安垸“垸内水道,进出所关,牧场所系”的“河头”,双方为此争讼不休。[4]其二,“挖压”之争。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普丰垸兴乐等局求钉保安垸东堤,经协商后同意留出五十弓“挖压”之地归后者取土、栽柳。但次年初保安垸“取土加修、栽培杨柳”时,却遭王登俊等人武力阻挠,因而发生讼案。[4]卷8:244-273;卷10:308-328其三,“钉头”之争。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熙和垸董事徐星槎呈请钉塞保安、西成两垸之南、外洲之北的白水浃,此举遭到保安、普丰两垸坚决抵制。[4]卷13:411-425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附东垸兴修,又欲钉塞白水浃河道,再次引发强烈抗议。[4]卷13:426-470其四,间堤之争。为了防御洪水,堤垸间或堤垸内常因间堤兴毁发生冲突。如同治年间,澧州蓝家上下垸就因此事闹成“京控”之案。[1]226光绪三十年(1904年),沅江保安垸首曾继辉等为拆毁先前所修防洪间堤,特呈请官府备案以防争讼,也一定程度上表明它为湖区常发案件。[4]卷13:425-426其五,堤费之争。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保安垸亩户皮发顺等指控首事陈志咸等“以职等之费,取职等之息,其利无穷,其弊尽显”,次年三月再次要求“赏集调簿,究吞勒退”。而后者则反诉皮等“稳思骗费抗修,胆以夯吞卡害,害贻利往”。[4]卷8:229-232又如光绪三十年(1904年),沅江县学局与沅江保安垸就学田堤费发生争讼,前者请将保安垸所余“官业”田产提归“中学堂常年经费”,后又指控其“恃强统众,平白劫夺”。[4]卷10:295,333后者则要求沅江学局补缴堤费“一万二千一百四十七串六百八十五文”。[4]卷10:330其六,闸坝之争或河道治理之争。民国元年(1912年),沅江绅士李鸿燿等在保安垸与西成垸之间的河道上修建闸坝,由此引发了一场蔓延达二十余年的“滔天巨案”。[5]其七,江湖关系之争。自清代咸同年间松滋、藕池决口以后,湘鄂两省进入漫长的水利纠纷之中。光绪十八年(1892年),湘籍官员与湖区士绅联名奏请筑塞藕池,后又有筑塞荆江南岸四口之议,皆遭到鄂省强烈反对。宣统年间,湖南省咨议局提出疏江、塞口、浚湖方案,但湖北方面则坚决要求先浚湖,并提出联合长江下游五省疏浚长江的意见,将湖南所提方案搁置一旁。民国年间,爆发的“天祜垸”案就是江湖矛盾的一次集中展现。[3]
以上案例都直接关涉洞庭湖区的农业生产,或有关灌溉与排泄,或为垸堤修缮,或是为存留垸堤间河道,同时也有更大层面的江湖水利之争,可谓纷繁驳杂,此起彼伏。它们共同构成了清代至民国湖区水利关系复杂的面相,并进而影响着湖区社会的稳定与经济的发展。
纵观清代至民国时期洞庭湖区水利纠纷,对它们进行一番简要的梳理后,我们大致可以归纳出如下几方面的特征:
(一)纠纷时间长
湖区水利纠纷动辄数年、数十年,甚至近百年。如前文所述沅江廖堡治河之争,直至民国二十二年(1933年)经行政院批复后方才定谳,前后达20余年。若据保安垸首曾继辉等所言此案可追溯至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则有30余年。[4]卷15:524而湘鄂两省江湖治理之争起自光绪十八年(1892年),至新中国初年大规模整治荆江与洞庭湖才算得以有效解决,前后有60年之久,若上溯至咸丰十年藕池口溃决时荆江南北两岸剑拔弩张的局势,则可谓是百年纠纷。即便是始于1920年代“天祜垸”之争也持续了30余年。[6]232可以说,洞庭湖区水利纠纷中存在着大量久拖未决之案。
(二)影响区域广
湖区水利纠纷影响大,所涉区域不仅限于某堤某垸,小者数垸,大者达十数垸、数十垸,甚至有波及洞庭全域、影响湖南全省的。如沅江廖堡治河案卷入的堤垸由民国四年(1915年)订立和解协议的裕福、保安、新月等6垸,至民国二十一年(1932年)仅联合抗议建闸的就达35垸,且分布于沅、南两县之间,[7]次年又发表公开宣言的增至四十垸。[8]民国十九年(1930年),洞庭湖区大水后湖南省建设厅水利科员王恢先等谋划30余垸合修“干堤”之举,则遭到滨湖十县代表的坚决反对。[8]卷3而江湖治理之争中湘鄂两省更是动用了一切可以动员的政治、经济与社会资源,影响区域已经扩展至整个华中地区。
(三)涉及行业多
湖区水利纠纷往往夹杂着行业利益冲突。时至晚清,随着洞庭湖日渐淤塞,湖田开垦已然成为湖区社会最主要的经济选择,故有“禁止湖民修筑鱼堤”,[9]“不准横筑鱼堤”,[4]卷4:133以及“天旱时不得阻垦户之取水,雨潦时不得阻垦户之放水”等对渔业极为不利的规定。[4]卷5:152又如,前文所述闸坝之争就涉及湖区货物运输。保安垸首曾继辉等明确指出:“两垸民居不下数万户,岁出谷米不下数十万石,且居民既多,百货糜集,每值夏秋水满,帆樯来往如栉,盖转运出入之便亦仰赖于此河。”[4]卷14:443他们甚至将白水浃视为洞庭湖的运输通道,其通畅与否关系商旅安全,称“近岁船路改由白水浃出入……若将河道保全,每岁活人不少”。[4]卷13:415然而,湖区民众贪湖田之利,极尽开垦之能事,常筑断水道,以致粮食转运艰难。时人有言:“不临河头者,辄沿堤循走十余里方达水次。”[4]卷5:151可见,湖区水利纠纷中农业、渔业、商业与运输业常处于矛盾状态是其不可忽视的特征之一。当然,湖民大多以业农为主,兼营他业,以行业为标界的群体性水利纠纷并不突出。
(四)参与人数众
湖区长时间、大范围的水利纠纷中,众多人群或主动或被动地卷入,有地主,也有佃农;有当地人,也有外地人;有平民百姓,也有达官贵人,可以说贫富贵贱各色人等皆在其中。再就人数而言,一些大型的水利诉讼中利益攸关者可达十数万、数十万人,有些纠纷可能牵扯整个湖区,甚至影响湖南全省民众的利益。如漫长的沅江廖堡治河之争,先后卷入的有沅江县官洲工程局委员言焕纶、县长李鸿辉、建设厅水利科员王恢先等官员,也有曾继辉、李祖道、黎吉吾、郑莲荪、王登俊、向敬思等外籍或本地田主,还有无数土夫、佃户、彪手等,仅参与抗议建闸的据称就达40余万众。[8]卷9
前文所述民国十九年(1930年)王恢先等人合修“干堤”之议曾激起滨湖十县绅民的反对,并在他们的抗议声中被迫取消。而湘鄂两省的水利冲突更甚,不仅湖区地方官绅踊跃参加,湘籍京官、名流也积极行动。如光绪十八年(1892年)奏请堵塞松滋口的即是湘籍刑部郎中张闻锦与湖区地方士绅。宣统年间,主张疏江塞口浚湖的是湖南省咨议局全体议员。民国时期,就“天祜垸”案不少湘籍政商学界名流,如章士钊、贺耀祖、方鼎英等为援助湖区民众抗议毁垸也进行了多方活动。[6]316-317
(五)诉讼层级高
当前学界发现的明清水案,往往经县令或知府便可裁定,罕有上诉至省府的,而清末民国时期洞庭湖区的水利纠纷则大为不同,不断将事态扩大,提升诉讼层级似乎成为涉案者制胜的法宝,因而上诉省府、中央的屡见不鲜。同治年间澧州蓝家上下垸间堤之争就闹成“京控”案,民国初年沅江廖堡治河之争中保安垸首曾继辉为求毁闸疏河,连续六次上书湖南都督谭延闿。[4]卷15:520民国十九年(1930年),此案风波再起,曾继辉、李祖道等接连上诉沅江县政府、湖南省建设厅、湖南省政府,扬子江水利委员会,以及内务部、交通部、实业部等中央机关,最后经行政院裁决方才尘埃落定。[8]卷9
而就洞庭湖的治理问题,湘鄂两省的冲突一开始便在最高层面展开。光绪十八年(1892年),刑部郎中张闻锦请求堵塞松滋口,以致湖广总督张之洞、湖北巡抚谭继洵、湖南巡抚张煦等地方大员不得不进行会勘。[10]清末民初,疏江塞口浚湖之争则是湘鄂两省咨议局之间的博弈。民国年间的“天祜垸”案更是惊动了国民政府最高长官蒋介石。[6]336-338
自古迄今,水利纠纷频发地区不外乎两大类,即丰水区与缺水区,前者主要是为避水之害,后者则主要是为得水之利。洞庭湖区无疑属于前者,但又有其特殊之处即是季节性泛滥的湖淤区。而河湖淤与未淤之际便是水利纠纷生发之时,如沅江廖堡河道治理之争中一方以淤塞为由力主建闸,一方以尚可疏通请求毁闸就是明证。[5]同时,它们的发生也有一些其他的社会原因,如利益群体的对立、政府管理的失职、治水观念的分歧,等等。
(一)以邻为壑
社会利益的群体分化是湖区水利纠纷的重要因由,以邻为壑则是其具体表现形式。湖区看似一马平川,实则“洲有高低,十里差三尺”,高处惧旱,低处患涝。因此,水患发生之时,高垸要求泄水,低垸则要求闭剅,极易出现壑邻的现象。时人有言:“高垸之水多由低垸方能走出……及夏涨淹堤,低垸宿水尚无消泄,而高垸每偷开管闸,以邻为壑,致低垸田禾尽没,难望收成”。[4]卷5:153此外,老垸低,新垸高,也常发生纠纷。有言曰:“近闻湖水略一涨发,各洲新垸水尚不及堤脚,而沅江、益阳之老垸即恐外水灌入,尽将剅口闭塞,以致垸内积水常不能消,不独盛涨之时溃决为患。”[4]卷4:128-129
不独湖区内部如此,湘鄂两省水利纠纷中也有以邻为壑之事。据《南县乡土笔记》所载:咸丰十年(1860年),荆江水患奇重,北岸屡修屡决,鄂省欲掘藕池以杀水势,湘人群起抗议,荆州将军竟驾炮轰击,以致藕池溃决,一发不可收拾,南岸无数田园沦为泽国。[11]此后,湖南方面一再要求筑塞四口,清末民初又提出“疏江、塞口、浚湖”的主张,均遭湖北方面反对。荆江南流虽是江湖形势变化使然,但后者壑邻之心也是人尽皆知的。
(二)政府失职
湖区水利纠纷频发另一缘由即是政府失职,包括官员徇私与政府职能的缺失。湖区每起水案皆不乏指责地方官员徇私舞弊之辞。如宣统二年(1910年),保安垸首曾继辉等抗议钉塞沅江白水浃、芦林港时,就称:“该二处河道……竟有刁徒劣绅勾串衙门,作一鼓强钉之计”。[4]卷6:187民国四年(1915年),裕福垸董事刘华阶指控沅江官洲工程局委员言焕纶主持修建闸坝,“以无处支销,遂私刻印条,伪造证据,诬堕民领,朦禀塞责”。[8]卷1民国十九年(1930年),曾继辉为抗议白水浃建闸致信堂弟曾凤冈也有言:沅江县“党部客籍人最少,其势力之大者概属沅江人。盖所谓党部者,沅江本籍之党部也。”[8]卷1此后,他又指称建设厅科员王恢先骗取厅长信任欲图修建干堤,以治理洞庭水患为名,实“将伊父所占多亩之三十余垸圈一绝大围堤”。[8]卷9
以上指控虽不尽属实,但也不全是捕风捉影。晚清至民国,地方官员霸占湖田,插手水利是湖区社会一大顽疾。其时,湖南省主席何键、国民党师长王育英、省政府秘书长易书竹、民政厅厅长凌璋,以及邓寿荃、叶开鑫、邹序彬等军政大员,都占有大量的湖田洲土,“其他新贵和滨湖各县的有权有钱者……成为与官府狼狈为奸,长期称霸一方的‘洲土大王’”,“肆意填塞河港,破坏水道,或在河港滥设矶头、石坝,以邻为壑,阻碍蓄洪”。[6]290可以说,湖区水利纠纷就是在官绅勾结的社会背景中酝酿发酵的。
湖区水利秩序日渐恶化也与“地方官奉行不力”,[12]以及清末民初“大局未定,内忧外患交相危迫”的时局有着密切的关系。[8]卷1此外,由于这片区域大多洲土属新淤之地,政府管理也存在职能缺失或机构设置不当等问题。如晚清沅江县各属设有垦务分局,却无垦务总局,以致“各属委员……不无此疆彼界之虞”,而地方官对于湖区事务也有“未尝亲历其境,若稍事臆断,难免不方枘凿柄,贻误事机”的。[4]卷22:782
(三)治理分歧
晚清至民国,随着湖田围垦的不断增多与洪涝灾害的日益深重,湖区社会围绕着水利治理出现了两种截然对立的声音,即联合筑垸以防洪涝的“合修”法与筑垸留河以杀水势的“分修”法。两者治理理论与路径上的分歧也是这一时期水利纠纷的重要原因,因此我们不能将它们仅视为利益的较量。
湖区围湖造田历来因“人心不一”,只能“画地分修”。[13]虽有“钉头”共用堤岸者,但整体而言是各修各垸,未见众垸“合修”之法。此议始自清末民初,光绪十二年(1886年)三仙湖23垸联结而成的“育才大垸”开其端绪,后又有“公安县一十二垸之合修”。倡此议者认为“独立分加,堤多亩少;通力合作,工省费轻”。[4]卷14,473但是,这一举动在沅江县却引发强烈不满。民国元年(1912年),沅江县李鸿燿等倡修“大同垸”,联合部分堤垸拟定“十一垸合修合约”,且得到沅江县府、县官洲工程局的支持,但却遭到保安、新月垸董事曾继辉等的坚决反对,认为其名为“合修”,实为“钉头”,并指出“十不便”,即违反“定章”,堵塞河道,推翻“铁案”、“成案”,有碍灌泄,不利防洪,妨碍交通,以及各垸堤工不一,必将“纠葛丛生”。[4]卷14:474-477而后,保安垸首曾继辉又上诉湖南省府,致使“大同垸”合修之议被取缔。为此,湖南省都督谭延闿下发了一份“禁止钉塞河道示”。[4]卷14:483可知,其时省府仍将“合修”视为往常“钉头”之争,并从疏浚河湖的角度予以禁止。民国十九年(1930年),长江大水泛滥,洞庭湖区灾情惨重,堤垸几乎溃尽,以致分合之争再起。湖南省建设厅水利科员王恢先欲用中央救济金对沅江、南县交界处30余垸进行大规模修复,以建成一道完整的防洪“干堤”来抵御日益严峻的洪涝灾害。但此举激起圈外多数堤垸强烈抗议,也招致圈内保安、新月等垸的抵制。[8]卷9
晚清至民国,湖区堤垸合修者寥寥无几,对于水利事业的发展是大有妨碍的。民国学者彭文和在《湖南湖田问题》一书中就明确指出湖区各垸分修“弊端百出”,往往造成“浪费过多”、“以邻为壑”,以及“溃决甚易”,认为“若能相度地形,顺乎水势,实行联合筑垸,则此等弊端,当可消弭”,同时又指责各垸“自行为政”,是因“自来政府无全盘计划”之所致。[9]当然,我们也不能忽视其时“合修”与“分修”的治湖分歧是以利益分化日益严重的湖区社会为基本背景的。
清代至民国,洞庭湖区水利纠纷此起彼伏,所涉区域之广、影响群体之众、蔓延时间之长、讼诉层级之高、产生原因之复杂都是极为少见的。面对如此状况,其时政府与地方社会究竟采取了哪些举措,又产生了怎样的效果?
(一)民间械斗
民间械斗是湖区社会应对水利纠纷的重要手段之一。械斗可以分为两类:其一,是“阻止不听”的偶发性械斗。[4]卷5:153如光绪十九年(1893年),岳州旱灾,有民人因争水而丧命。时人有诗曰:“近港争微澜,喧呼每杀人,救禾谁让畔,护命争戕身。”[14]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保安垸与占据普丰垸“划角”的王登俊为争界而械斗也属此类。[4]卷8:243其二,则是纠纷久拖未决的蓄意械斗。光绪年间,澧州蓝家上下垸因争堤发生冲突。双方皆有乌龙会成员参加,显系蓄谋之事。[10]卷244此类案件在湖区较为常见,保安垸首曾继辉称之为“濒湖淤洲恶习”。[4]卷13:415其时湖区“互相械斗,有如临敌”,各垸“均多拥枪自卫”,[15]而且争斗有愈演愈烈之势,“过去用刀枪来演全武行,现在却利用步枪与机枪了”。[16]这也显示出民间械斗不是解决矛盾的最佳途径,武力的升级往往使涉事双方落到两败俱伤的下场。
(二)政府管控
翻检史料,前述各案无不走上诉讼之路,但是政府管控却成败不一。成功裁决的有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保安垸亩户皮发顺与首事陈志咸等的堤费案,最后以政府判定皮等“一律照章截亩,以完公账”结案。[4]卷8:242也有经双方反复申诉方才结案的,如光绪三十年(1904年)沅江学局与保安垸之间的学田堤费案,拖延至民国二年(1913年)经沅江县行政长官批示“知会学局董首,仍照定例缴费修堤”方告了结。[4]卷12:405然而大多裁决执行效果不甚理想。比如前述“挂角”案,沅江县令判处“扦定界址……掘沟为界”,但毕、张等人毫无忌惮,“竟作强钉之计”。[4]卷8:224-225“挖压”案经沅江县、常德府、湖南省府审理,判王登俊等“混争滋事”,“不得借照越占”,保安垸“只准取土栽柳,不准诸人承佃开垦”,可王等继续霸占堤外余土,官府也无可如何。[4]卷9:271-273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钉头”案上诉至湖南巡抚,双方矛盾也未能解决,次年便再起争讼。[4]卷13:420-426同治年间,澧州蓝家垸间堤案然经清廷处置后依然是“上垸争刨,下垸争筑”,此后又接连酿成大案,以致官府出动军队维持秩序。[1]226民国年间的“天祜垸”案,中央政府积极干预,制定了“蓄洪垦区”办法,但地方政府执行不力,仍是一方争刨,一方争筑,相持不下的局面。[6]316-317这些案件充分显示出其时政府控制能力的不足。
然而政府对湖区水利的管理却是有必要的。正如保安垸首曾继辉所言:“民间修堤,但图占地之利,不计阻水之害”,[4]卷3:88以及“水利事宜……若不统筹全局,将彼堵此塞,壑邻不顾。”[4]卷22:782同时,为防止械斗,政府力量也须介入。曾继辉对此建议:“堤垸之修……除各卫兵各给洋枪一枝外,于必要时由总局委员得咨调就近巡勇或飞翰、选锋、水师、营兵以资弹压。”[4]卷22:788民国二十一年(1932),沅江白水浃闸坝重建时湖南省建设厅曾电令沅江县长“严密防范,毋稍疏忽”。[17]但是,我们必须注意的是政府管控有一定的滞后性,大多是矛盾激化,酿成事端之后的结果。
(三)民间调解
湖区社会化解水利纠纷在诉诸武力与政府干预之间还有第三条道路即民间调解。前文所述“钉头”之争、“挖压”之争皆是沅江县令裁决无效后由地方绅董出面协调解决的。[4](卷10: 309,326-328)而民国初年沅江白水浃闸坝案中,双方诉讼长达四年之久,地方政府几乎丧失控制能力,也是各垸绅董商讨,前后历经六次集会,最终达成毁闸、疏河、修矶的协议,并得到了沅江县府的认可。[8]卷1这些案例表明民间调解对于化解这一区域水利危机,维护社会稳定曾发挥过巨大作用,甚至可以作为政府管控的有效补充。然而,民国十九年沅江廖堡地区再起水利风波后,地方绅董试图再以协商来达成共识,并先后在长沙、沅江多次召集会议,但皆功败垂成,不得不上诉政府的结局,显示出民间调解也绝非万能的。[17]33,36
(四)技术改进
相当长的时期里洞庭湖区随着水环境的恶化,水利纠纷大多是在械斗、诉讼与调解三者间循环往复,一步步走向难以自拔的深渊。然而,民国年间近代水利科技的传入为化解纠纷提供了新的路径,但却是以政府干预或民间调解为基础的。民国初年,曾继辉就指出要治理江湖水患“当先从测量入手……测量事毕,绘图贴说,作为成书……方可根据开议”。[4]卷22:788民国五年(1916年),熊希龄首次从近代水利科技的角度系统论述了治理洞庭湖的方法与步骤,为此后科学治湖指明了方向。[18]民国二十一年(1932年),为解决沅江廖堡地区河道治理之争,湖南省建设厅派遣水利专员对该处河道的水文状况、水利价值、水旱频度、淤塞程度进行了详细调查,并提出改筑“活动闸”新方案。[17]37-49这一举措解决了防淤、运输、灌泄等难题,使之成为其时为数不多的改良湖区水利的成功案例,充分彰显出近代水利科技在化解水利纠纷中的关键性作用。
通过考察晚清至民国洞庭湖区水利纠纷解决途径,我们不难发现中国传统社会有一套完整的水利纠纷解决机制。也就是,水利纠纷发生后,地方社会大致有三种反应,即民间械斗、民间调节与政府诉讼;三者又常以械斗为先,调解与诉讼居后;当政府干预失灵时,或再次械斗,或民间调解;当民间调解失效后,也可能械斗或政府干预。可以说,这是传统时代包括洞庭湖区在内的各地解决水利纠纷始终无法跳出的窠臼。民国中期以后,近代水利科技在这一地区的传播与应用为民间调解与政府干预的成功提供了新的路径,并在一些具体的水利纠纷中得到了验证,因而也昭示出中国传统社会水利发展的基本方向。它们之间内在的关系如下图所示:
图1 地方社会水利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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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校:贺常颖)
The Irrigation Disputes and Its Solutions in Dong-ting Lake Area from Late Qing Dynasty to Republic of China
LIU Zhigang
(Marxism school, Central South University, Changsha, Hunan 410083, China)
The irrigation disputes in Dong-ting Lake area emerged in endlessly from late Qing Dynasty to the Republic of China. People’s fights were small toBarrier between, dyke’s fee, and big to river regulations, the relation of The Yangtze River and Dong-ting Lake. They showed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time that is long, wide area of influence, involving industry, participants in the crowd and litigation level higher. We investigated its reason which was because of the ecological changes, beggar-they-neighbor, government dereliction of duty, concept differences and other factors. In the face of the complex irrigation disputes, the lake area society had long been a faltering in duels, mediation and litigation. While the introduction of modern water conservancy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rovided a new path for it to dissolve the water crisis, it created conditions for the lake district society to build more effective settlement mechanism of irrigation disputes, and it revealed the basic developing trend of Chinese traditional social water conservancy.
Dong-ting Lake area; the irrigation disputes, arms fighting among people; technical reform
K 26
A
10.3969/j. issn. 2096-059X.2015.04.003
2096-059X (2015)04–0011–06
2015-06-02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13CZS060);中国博士后基金面上项目(2013M542103);湖南社科基金一般项目(11YBB388)
刘志刚(1981-),男,湖南邵阳人,副教授,博士后,主要从事明清灾荒史、洞庭湖区域生态史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