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永华 冯茹芳
【本期主讲】
杨永华,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研究领域:刑法学、诉讼法学、检察学、职务犯罪侦查学。从事检察工作近30年,先后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中共北京市丰台区委政法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工作。自2011年8月任职以来,共组织指挥查办职务犯罪大要案58起。其中,2013年查办北京云星宇公司原副经理张晓升等5人贪污、受贿案,涉案金额430余万元;查办北京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天华路派出所所长卢波等二人徇私枉法案。2014年查办北京航天万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经理张剑受贿、私分国有资产案,该案涉案金额高达100万余元,成功立案4件4人,均为正处级国企干部;查办大兴区黄村镇某公司经理秦某挪用公款案,涉案金额2.1亿元。
冯茹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一处助理检察员,研究领域:检察学、职务犯罪侦查学。
内容摘要: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如果嫌疑人长期在逃,不能及时归案接受法律的裁判,将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赖,是对检察机关的形象和执法公信力的公然侵害,进而危及到党的执政权威。检察机关必须树立“追逃也是办案”的理念,重视追逃工作,强化追逃力度,构建追逃机制,将在逃犯罪嫌疑人缉捕归案,接受法律的制裁。
关键词:职务犯罪 犯罪嫌疑人 追逃
当前,随着党和国家反腐败力度的不断加强,基层检察机关站在反腐败斗争的最前沿,反贪部门在查办贪污贿赂案件的同时,做好对职务犯罪在逃嫌疑人的追逃工作,已经成为我们必须要面对和解决的重要课题。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在开展对犯罪嫌疑人姜伟的追逃工作中,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牢牢把握反贪工作主动权,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多渠道、动态化搜集在逃嫌疑人关联信息,充分利用侦查一体化优势,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首次申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两赴成都,千里追逃,成功将逃匿13年的贪污犯罪嫌疑人姜伟抓获归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犯罪嫌疑人姜伟,现年43岁,大专文化程度,吉林永吉人,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大兴区,原系中国黑色金属材料北京公司(以下简称“中黑北京公司”)经营财务部副经理。2000年7月20日,北京市大兴县检察院(2001年撤县设区)接到中黑北京公司举报,称该公司财务部副经理姜伟,利用职务之便,分多次将公司公款154万余元取走后,携款逃匿。经初查,大兴县检察院于2000年7月24日,以涉嫌贪污罪对姜伟立案侦查,8月2日决定逮捕。同年8月28日,公安部发布B级通缉令对其进行全国通缉。
二、追逃面临的难点
(一)犯罪嫌疑人生存能力强
姜伟于1988年职高毕业后分配到中黑北京公司,一直从事经营财务工作,1997年11月任公司经营财务部副经理,负责经营部门的财务核算、审核凭证、编制财务报表,办理银行贷款以及承兑汇票,催收核算客户往来款项以及给公司领导提出经营方面的财务建议等工作。在公司,姜伟可谓是业务、财务两相通,脑子灵活,又懂电脑,颇受领导信任和重用,以至他一个人便可以全权经手管理公司巨额国有资金。另外,姜伟出逃前,曾先后在位于北京城区的正洋洋餐饮管理公司和新泰基投资有限公司下属的唐人街俱乐部做兼职,并担任财务总监等管理职务,其生存手段和社交能力之强由此可见一斑。
(二)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意识强
姜伟在出逃前,精心计划,办理了两张假身份证,一张用于转移赃款,一张用于伪装身份。在潜逃初期,他分别到广西、重庆、海南、贵州等地的知名景点游玩,均为短暂停留,并邀请一名女性朋友同行,住宿时以该女子身份登记,消费只使用现金,从而使自己的行踪不留下痕迹。在潜逃期间,姜伟与其父亲取得联系时,并没有直接打电话,而是将自己的身份信息隐藏在一条广告短信中,发给他父亲,等待其父的回电。姜伟逃匿成都期间,结合出生于黑龙江哈尔滨以及在北京生活和工作的经历,对身边朋友、包括后来的妻子、岳母编造了一套很“完整”的身份说词:家住哈尔滨,因父母感情不合家庭不幸福,离家去北京读大学,毕业后留在北京某国企工作,后因与领导吵架离开北京,到天津、重庆、四川等地谋生,后喜欢上成都的生活节奏和情调,便决定在此定居。为使人确信其化名身份,姜伟串通其家住北京有东北口音的父亲前往成都为他的假身份做证明。同时,他瞒着成都妻儿岳母,悄无声息的将电脑中关于其父亲在成都的影像和照片全部删除,另外,其父亲在成都婚礼现场作为男方家长代表讲话的录像带也“人间蒸发”。
(三)犯罪嫌疑人至亲不配合,劝返感化工作徒劳无功
十余年间,检察院办案人员数十次到姜伟家中讲法律、讲政策、讲危害,并采取多种方式,希望家属能够配合查找姜伟行踪并劝其投案自首,但姜伟的家属,尤其是其父亲对检察机关百般隐瞒,在询问时声称对姜伟行踪毫不知情,并且态度极其恶劣,盛气凌人,对检察机关的探访询问、公安机关张贴通缉令等工作措施不理解不配合,大声呵斥,声称办案人员的工作影响他的生活,并扬言要讨说法,可谓是颠倒黑白强词夺理不依不挠。
(四)犯罪嫌疑人逃匿时间长,追逃难度增大
一方面,随着姜伟在成都重新组建家庭,同时有了固定的工作,姜伟化名姜国伟的身份越来越不易被发觉异常。姜伟在成都的工作和生活中亦是十分谨慎,如随身携带着捡到的身份证,在外出住宿等需要刷身份证时使用;在成都逃匿期间从不坐火车出行,也很少离开成都周边,其假身份很难暴露。另一方面,办案组为查找姜伟的外逃行踪,在立案后立即对姜伟的社会关系、交际情况、性格特征以及潜逃前的活动等做了全面详细的调查了解,先后排查出黑龙江、贵州、重庆等可疑隐藏地点。然而,办案组北上黑龙江,南下贵州、重庆等地追捕,均无功而返,且在重庆中断了线索后,姜伟便销声匿迹。十余年间,办案组做了大量工作,并结合社会发展现状采取了收集电汇凭证、核查手机通讯信息、截取嫌疑人妻子的电子邮件信息等多种措施,收集嫌疑人关联人员的信息,努力寻找线索发现嫌疑人行踪。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嫌疑人的行踪消息越来越少,加之姜伟再也不与原来的同事朋友联系,关于嫌疑人的消息渠道几乎全部消失,该案追逃工作始终无法寻得突破口。
三、追逃经过
2013年,大兴区检察院在多年工作的基础上,加大工作力度,把握新刑事诉讼法带来的新机遇,多措并举,于6月28日在四川省成都市成功将逃匿13年的贪污犯罪嫌疑人姜伟抓获。
(一)深入研判,制定计划
2013年,根据北京市检察院年初对反贪工作的部署和对追逃工作的专项要求,大兴区检察院切实加强反贪追逃工作,对在案的两件三人在逃案件进行了严谨细致的筛查、分析,认为犯罪嫌疑人姜伟逃匿13年,其在北京市大兴区有父母、妻儿,必定要与家人保持联系,遂将姜伟列为追逃重点,并且确定了“工作不间断,力度不降低,家庭监控为主,社会面寻找为辅”的追逃工作思路。该院检察长要求开展追逃工作务必真抓实干,始终坚持不懈,并提出要围绕姜伟在京的家人加大基础信息查询力度。为此,该院专门成立追逃小组,及时充实追逃小组力量,制定追逃计划,细化工作步骤,确立办案责任制,明确侦查一处具体为承办处室,处长为第一责任人,确保追逃工作有序进行。
(二)缜密工作,查微析疑
追逃小组根据工作部署,围绕姜伟在京亲属,利用现有公共信息查询平台,全面收集关联人员的房产、银行存款、通讯往来、医保记录等信息;同时考虑到嫌疑人与家属联系,可能刻意避开“春节”“中秋”等敏感时期,及时调整收集信息的时间和方式,强调追逃工作日常化,针对信息情报时效性强的特点,三个月查询一次通讯记录,六个月查询一次银行账户明细等信息,不间断地更新动态信息,及时从中筛选有价值的线索,寻找突破口。2013年3月,在更新嫌疑人家属信息时,追逃小组发现姜伟的父亲有来自四川成都的一笔异常汇款和与四川方面的三条通讯往来:(1)2013年1月17日,姜伟父亲名下的建设银行账户,收到一笔来自四川的2万元汇款,汇款交易网点为建设银行成都市温江区支行柳城干道所处。经向银行工作人员咨询,获知此笔汇款为现金存入。(2)姜伟父亲名下的手机号,在今年1至3月与归属地为四川成都的一个电话号码有过3次通讯往来。同时,医保信息显示,姜伟母亲在汇款同期曾生病住院,做了一次大手术。姜伟一家祖籍东北,现居北京,在成都没有亲属,与四川方面并无社会关系和来往。在姜伟母亲生病住院的时间节点上,嫌疑人父亲收到来自成都方面的汇款极有可能与其子姜伟有关,汇款人为姜伟或其周围亲近人的可能性较大。并且,经核查,2011年4月20日,姜伟父亲也曾收到来自四川成都的一笔5000元汇款。综合分析多个疑点,侦查人员迅速判断四川省成都市可能为姜伟的隐匿地点。
(三)赴川取证,确定方向
考虑到2013年1月17日的异常汇款距发现时间不长,银行监控录像仍未销毁的情况,大兴区检察院检察长要求追逃小组迅速前往四川调查取证,进一步确定姜伟与其父亲存在联系。在成都市温江区检察院的协助下,追逃小组调取了可疑汇款前后银行大厅内和外围的监控录像资料,以及汇款人填写的原始凭证。银行的监控录像显示,汇款人为一名女性,在银行室外可监控范围内步行前来,边打电话边进入大厅,后挂断电话,排队取号直接走向柜台,查阅手机填写汇款单,从背包中拿出2万元现金提交给柜台工作人员,另取出一张小额现金作为手续费交柜台。汇款手续办理过程中该女性又拨打一次手机,通话时长约为30秒。另外,汇款原始凭证上显示,收款人处的签名为姜伟父亲的姓名。侦查人员迅速将汇款人通话时间点与姜伟父亲的手机通讯记录进行比对,发现,姜伟父亲在2013年1月17日汇款前后几日内,并无短信记录,也没有与四川方面的通话记录。根据常理,大额汇款前后,收、汇款人之间应该会电话或者短信联络通知;再者,汇款监控录像明确显示汇款人是查阅手机后填写汇款单,但姜伟父亲作为收款人在此期间却与四川方面无任何联系,实属异常。追逃小组分析,此次汇款应该存在姜伟父亲与汇款人之间联系的第三人或者另一部手机。经过进一步的分析研判,侦查人员大胆假设推断:(1)汇款人与姜伟父亲之间的第三人可能为姜伟,而汇款人可能为姜伟身边亲近的人;(2)汇款人生活或者工作区域在该汇款银行附近,并且姜伟在此附近活动的可能性极大;(3)姜伟父亲有不为检察机关掌握的另外一个手机号,用来与成都方面联系。据此,追逃小组确定四川省成都市为追逃方向,并进一步缩小了排查区域。
(四)借力技侦,锁定目标
确定追逃方向和缩小排查区域后,鉴于现有手段难以有效达到追逃目的,大兴区检察院追逃小组向北京市检察院反贪局汇报了追逃工作情况。在市院反贪局的指导和协调下,大兴区检察院依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果断申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并依法快速履行审批手续,由北京市公安局技侦总队具体执行。很快便监听到了可疑通话,发现了两个新的手机号码,一个号码的归属地为北京,尾号8757,由姜伟父亲使用,平时只打不接常关机;另一个号码归属地为四川成都,尾号0288,使用人疑似姜伟本人。获知这一消息后,为确定后者号码使用人的身份,大兴区检察院一方面再次提出申请使用技侦措施,在北京市检察院的协调和北京市公安局的配合下,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异地执行。另一方面,指派追逃小组火速再赴成都,与当地公安、检察机关协同努力,对尾号为0288的手机号码使用人实时动态跟踪监控,在获取使用人的图像信息后,及时与嫌疑人13年前的彩色照片进行比对,确定该人即为犯罪嫌疑人姜伟。
(五)细致排查,保障充足
锁定嫌疑人行踪后,追逃小组成员个个打起了十二分的精神,紧锣密鼓开展抓捕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成都方面,大兴区检察院在川干警快速收集姜伟成都家庭的成员信息,细致摸排其工作和生活的周边环境,并调查获取姜伟出行所驾驶的机动车等情况。经排查,姜伟的办公地点位于成都市金牛区一高档写字楼内,保安管理严格,外人出入不便,较不宜隐藏侦查意图和实施抓捕;而姜伟居住场所位于一普通小区内的居民楼内,周围环境相对宽松,适宜隐蔽蹲守,有利于办案人员把握时机实施抓捕。北京方面,考虑到姜伟在成都市已另组建家庭,有固定的工作单位,抓捕后尚有羁押、审讯、搜查、取证、押解等大量的工作和困难,已在成都市开展工作的警力和后勤保障不足,该院检察长迅速召集法警、行装、技术、监所、后勤等多个部门进行工作部署,在警力配合、技术支持和经费上给予全面保障;同时,鉴于这些情况和困难均需与当地公安、检察机关协调支援,该院迅速向北京市检察院反贪局汇报工作情况,争取指导与支持,市院反贪局听取汇报后,指派大要案指挥中心副主任飞赴四川,加大协调工作力度。
(六)周密部署,抓捕到位
考虑到任务艰巨,情况紧急,大兴区检察院检察长在听取追逃小组成员汇报后,当即决定一线指挥协调,于6月27日晚上率队飞赴成都支援,并连夜召开案情分析会,结合前期排查摸底情况,部署抓捕细节以及审讯等一系列工作方案,同时亲自与四川省和成都市检察院领导沟通协调有关工作,制定了有针对性的抓捕方案,靠前指挥抓捕工作。6月28日下午4时,追逃小组在当地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配合下,利用侦查手段对涉案手机信号进行搜索定位,确定了嫌疑人姜伟的驻留地点,并进行动态跟踪。下午5时许,姜伟在其住处楼下停车后,检察、公安的车辆迅速将其卡位形成包围,待姜伟一出车门,办案人员即刻出动,一举将其抓获,并当场确认其身份。随后,办案人员按预定方案,将犯罪嫌疑人姜伟带至当地检察院依法开展告知、讯问等工作,并于29日凌晨4时送至当地看守所临时羁押。6月29日,办案人员对嫌疑人姜伟在成都的住址和办公地点进行搜查,并询问相关人员,进一步收集固定证据。同时,在北京市检察院反贪局大要案指挥中心副主任的大力协调下,追逃小组积极与四川省院、成都市院、铁检分院沟通联系,商定临时加挂一节车厢,解决了因犯罪嫌疑人身份证系伪造,无法乘坐飞机、购买火车票等押解难题。6月30日下午5时许,在四川省检察院反贪局和成都市检察院的协助下,北京市检察院和大兴区检察院办案人员将犯罪嫌疑人姜伟带至成都火车站随车押解返京,7月2日凌晨1点20分安全抵京,凌晨3点送至大兴区看守所羁押,抓逃工作圆满完成。
四、追逃工作的经验及教训
通过对犯罪嫌疑人姜伟的成功追逃,大兴区检察院积累了许多关于追逃的经验,但也存在教训需要吸取。
(一)追逃工作的成功经验
1.打牢“一个基础”——领导重视,树立追逃理念和加强组织领导。犯罪嫌疑人潜逃是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严肃性的挑战,直接影响到检察机关的公信力。缉捕嫌疑人归案能够彰显司法公正,向社会传递正能量,给发案单位一个交代,也给心存侥幸的在逃人员以沉重打击。大兴区检察院领导高度重视追逃工作,一方面从转变思想认识入手,引导干警充分认识到追逃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追逃也是办案”的理念;另一方面,成立追逃小组,充实追逃小组力量,明确任务分工,落实责任到人,并定期组织分析案情,寻找案件突破口,亲临一线带领干警积极、主动开展追逃工作,同时加强内部保障和外部协调,为追逃工作取得实效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实现“一个突破”——灵活运用现有手段,常态化动态化收集基础信息。由于没有专门的追逃理论和较长的实践经验作为依托,各种侦查手段及侦查策略转换不够灵活,是制约当前基层检察机关追逃工作的一个难题。在姜伟追逃案件中,大兴区检察院从嫌疑人的亲属和社会关系入手,抓住即使隐蔽很深的嫌疑人在一定时间内也要与近亲属取得联系的特点,充分利用现有信息查询平台,围绕嫌疑人在京父母妻儿开展工作,全面、准确地搜集各方面信息,发现有效线索;同时,充分考虑到嫌疑人与家属联系可能刻意避开“春节”、“中秋”等假日节点,及时调整收集信息的时间和方式,强调追逃工作的日常化,针对信息情报时效性强的特点,不间断更新动态信息,获取有用信息,为寻找案件突破口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3.把握“一个关键”——适时借力技术侦查措施,提高追逃工作科技含量。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明确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并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和追逃案件为可适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案件。大兴区检察院以实际行动对接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充分把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为反贪工作带来的新机遇,在穷尽基本侦查手段,分析研判出可疑点,通过电信部门获取可能与嫌疑人联系的通讯号码后,报北京市检察院反贪局,在市院反贪局的指导协调和北京市公安局的大力配合下,依法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准确适用技术侦查规定,对可疑通讯工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了常规手段难以收集的情报,发现了犯罪嫌疑人踪迹,使追逃形势迅速明朗,对成功抓获在逃人员起到了关键性作用。
4.加强“一个建设”——加强内外监督制约,提升执法水平。大兴区检察院充分发挥内外部监督机制的作用,以规范执法行为为基础,提升自身能力和执法水平建设。如,严格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和高检院刑诉规则的各项要求,对犯罪嫌疑人执行强制措施后,24小时内将其送押当地看守所临时羁押;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即同步开展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工作,并通过充足的前期协调工作,在异地严格执行了对讯问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有关规定;另外,主动邀请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对搜查、扣押等环节的工作实施同步监督,提升规范执法水平,为依法公平公正办理案件奠定了法制基础。
5.编织“一张网络”——充分发挥侦查一体化优势,加强全国检警合作,形成严密追捕网络。因在境内潜逃的嫌疑人行踪往往涉及多个省份地区,追逃网络必须拓展至全国范围,才能有效发现嫌疑人行踪,保障追捕效果。大兴区检察院在对姜伟开展追逃的工作中,侦查一体化机制优势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北京市检察院反贪局指派专人一线指挥协调,搭建省级院层次的对接与配合,与公安机关加强协作,形成了严密追捕网络。一是依托与外省市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建立的良好合作关系,拓宽视野,加强检、警合作,扩张了缉捕网络。一方面,充分运用外省市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成果,便捷、高效获取有用信息,如成都市检察院即可查询通讯记录,且能够显示基站位置。另一方面,通过检、警联手,有效排查在逃人员身份、财产等关联信息,及时发现疑点,缩小追逃范围,取得追逃实效。二是加强与外地检察、公安各机关协作配合,实现人力、物力、信息等资源共享,及时解决车辆保障、异地羁押、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问题,形成追逃合力,促进了追逃工作安全、有序开展。
(二)追逃工作的教训
在开展追逃工作中,由于嫌疑人潜逃,办案人员的主要精力都集中在查找嫌疑人的行踪上,对案件事实本身的审查和侦查取证的工作力度不够,是职务犯罪追逃工作中的诟病,可能直接影响嫌疑人行为的定性等重大问题。大兴区检察院对在开展对姜伟的追逃工作中的教训进行了总结,以期在职务犯罪追逃工作中引起重视。
1.要做好在逃嫌疑人主体身份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工作。职务犯罪主体具有特殊性,在检察追逃工作中,要特别注意明确犯罪主体方面的取证要求,及时调取收集证实嫌疑人主体身份的任职文件、个人档案等书面证据,证实行为人的主体身份和职权范围。如,在姜伟涉嫌贪污一案中,1999年案发期间嫌疑人从发案单位离职,且其本人档案已转至大兴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案发后,办案人员虽成立专案组侦办此案,但主要工作都放在抓逃上,并未对嫌疑人的主体身份作全面细致的取证固证。在抓获嫌疑人后,若非侦查人员及时找到了13年前发案当时的发案单位领导及公司相关人员,获取固定证据,证实嫌疑人离职后因工作需要、仍受公司领导认可并指派管理国有资金的事实,否则该案嫌疑人的主体身份就出现问题,直接影响到案件定性。
2.嫌疑人在逃案件的办理也要细查深挖。在反贪工作中,要牢固树立“追逃也是办案”的理念;同样,在具体的追逃个案中,要明确“追逃为了办案”,注重“抓逃、细查、深挖”并重,对立案侦查的犯罪事实和犯罪既遂原因等加强分析研判,深挖细查,抓住办案的最佳时机,确保办案效果。在办理姜伟一案中发现,关于涉案款项性质和相关人员责任追究等存在如下问题:一是,1999年12月至2000年5月间,姜伟私自挪用、侵吞的钱款,是以发案单位下属公司的名义存放在某信托投资公司,从账面上显示,该笔资金来源为北京盛华通金属材料公司、北京金兴环保设备公司等的账户资金,其中盛华通等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姜伟侵占钱款的性质可能存在问题,需要收集相关证据进行说明;二是,因公司管理不严,嫌疑人作为公司经营财务部副经理,几乎不受任何必要的监控,全权操作涉案单位存在某信托投资公司的大额资金,为嫌疑人犯罪既遂提供了条件。在这一过程中,无论是将国有资金存入信托投资公司、对嫌疑人授予全权委托等决定,还是在嫌疑人离职后未及时做好工作交接等环节中,涉案公司主要领导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其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损失的后果的行为,甚至可能触犯刑律,办案人员应对该问题进行细致调查。但,案发后以及在后续的追逃工作中,未针对上述问题开展必要的工作,直接导致了追逃成功后取证难度的加大,错失深挖细查的最佳时机。
针对以上问题和教训,在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追逃工作中,应做到:第一,对现有的追逃案件,严格依照相应的职务犯罪构成要件,对嫌疑人的主体身份、犯罪对象等构成要件因素进行全面审查,并根据现行证据标准收集固定相关证据。第二,在现有案件的追逃工作中,要树立深挖细查意识,研究在逃嫌疑人行为既遂的原因和条件,把握侦查时机,“以事查案”,发现其他犯罪线索,争取“查一案、挖一串、带一片”,积极扩大追逃工作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