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T+0”投资者机会与风险研究*

2015-11-08 08:28百色学院屈迟文
财会通讯 2015年8期
关键词:方差亏损均值

百色学院 戴 俊 屈迟文

一、引言

“T+0”是一种证劵(或期货)交易制度,凡在证劵(或期货)成交当天办理好证劵(或期货)和价款清算交割手续的交易制度,就称为“T+0”交易。而“T+0”回转交易是指申报买入股票确认成交后,不限制投资者在哪个交易日进行卖出申报,投资者既可以把当天买入的股票当天卖出,也可以用当天卖出股票返回的资金当天再买进股票。1992年5月和1993年11月上交所与深交所就分别启动了“T+0”交易制度,作为一种尝试性与国际接轨制度,仅仅持续了2年多,最后因A 股市场的疯狂炒作、过渡投机戛然而止,1995年1月沪深交易所为了保证股票市场的稳定,决定重回“T+1”交易制度直至今日。而现在各大媒体网络,如东方财富网、新浪财经,证券之星及和讯网等有大量相关报道,对恢复股票T+0 呼声很高。同时2013年7月12日关于证监会推出“T+0”交易新闻发布会,并答曰记者一方面说A股推行“T+0”交易制度不存在法律障碍,另一方面又说:推行“T+0”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涉及交易所、证券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各类市场参与人,目前尚无推出的时间表。恢复“T+0”到底对投资者来说是机遇还是风险,或者风险与机遇孰大孰小呢?鉴于此,本文将对恢复“T+0”对投资者交易机会和风险进行研究,希望能为投资者在“T+0”实施后买卖股票时提供操作的理论依据,尽可能的控制风险扩大收益。

二、文献综述

关于“T+0”交易对投资者的影响国内外学者作了较多的研究,从不同的角度、方法进行了“T+0”的正负效应的研究:一类是是正面效应的研究,贺强(2010)、安宁(2011)、苏渝(2013)认为中国股市恢复“T+0”交易制度是必要的,是大势所趋且对投资者的影响是有利的,能改变股市流动性且能使股票价值回归。刘逖、叶武(2008)认为“T+0”回转交易提高了市场流动性和定价效率,而未加剧价格波动和投资风险;另一类是负面影响的研究,刘纪鹏(2013)、曹凤岐(2013)董登新(2013)及皮海洲(2013)等认为“T+0”投机炒作会更厉害,负面影响不可小视。成微、刘善存、邱莞华(2011)认为“T+0”会增长或衰落市场中充斤着非理性当日回转交易行为,加剧了波动性,降低了定价效率,从而使市场质量恶化。熊锦秋(2012)认为交易规则的改变即实施“T+0”不可能改变市场过度投机的属性。同时也有对实施“T+0”持中立面的研究,盖卉、张磊(2006)认为实施“T+0”可行,但并不能保护投资者损失,就风险而言“T+0”和“T+1”是一样的。国外学者学者关于“T+0”回转交易研究的文献 不 多,Harris J H, Schultz P H,Lee E, Park K S,Jang HJordan 及Diltz 等发现部分理性的当日回转交易者能通过短线操作获利。

综上发现,现有研究主要从市场流动性、波动性、定价效率及投机性等方面入手,集中在能否实施“T+0”可行性及实施“T+0”的效应方面进行研究,而对投资者的获利机会与风险研究很少,即使有少量的研究也是从收盘价与开盘价进行分析研究。然而,在“T+0”的背景下对投资者的影响较大的应该是股价振幅和交易成本。鉴于此,本文在现有学者研究的基础上,以股票的最大获利与最大亏损及交易成本为切入点,运用对比和单因素方差分析等研究方法,来进一步研究股市实施“T+0”对投资者的影响。

三、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本研究数据来自2012年1月3日至2012年12月31日一年的AH 板块的14 只股票在香港和大陆市场每天每时刻交易价格数据。这14 只股票包括:金融服务类的中信证券、中国银行及中国平安;医药类的上海医药;石化类的中国石油和中国神化;矿业类的中国铝业、马钢股份及中煤能源;港口运输类的大连港、中海发展、广深铁路及宁沪高速;汽车制造的比亚迪。为了体现两地市场的可比性,特剔除了两地股市休市日期不同的交易数据(一年共交易238 天),并删除了香港市场15:00 以后的交易数据。

(二)研究假设

H1:A 股与H 股交易费用相同

目前A 股交易费由四部分组成:佣金(0.1%-0.3%,双边收取)、印花税(0.1%,卖出收取)、过户费(仅上海股票收取,每千股股票要1 元过户手续费,不足千股按千股算,双边收取)及通讯费(深圳本地交易收取1 元,其他地区收取5 元,双边收取上海),那么买卖一次A 股股票票的交易成本,约为0.724%。而港股交易费包括佣金约为0.25%、交易费、交易系统使用费、股票印花税交易金额0.1%及过户费用,买卖一次H 股的交易费约为交易额的0.718%。因此,买卖一次A 股和H 股的交易费用四舍五入后为0.72%。

H2:没有卖空买空交易制度,不管T+1 还是T+0,都是先买后卖

同时,只考虑T+1 昨天买今天卖(或今天买明天卖)与T+0 今天买今天卖的情形。

H3:除了涨跌幅制度不同外,其他影响因素相同

(三)模型构建 根据以上假设,特构建A 股和H 股最大收益、最大损失及获利机会以下模型:

(1)H 股“T+0”交易最大收益、最大损失及获利机会模型。

其中,Rmax为最大收益率,h 与l 为时间点,l<h,最低价pl=min{p1,p2,p3,…,pi,…},最高价ph=max{p1,p2,p3,…,pi,…},pi为当天时间点i 的价格。

其中h 与l 为时间点,且l>h,最低价pl=min{p1,p2,p3,…,pi,…},最高价ph=max{p1,p2,p3,…,pi,…},pi为当天时间点i 的价格。

(2)A 股“T+1”交易最大收益、最大损失及获利机会模型

其中,Rmax为最大收益率, Pdh 为当天的最高价,pdh=max{p1,p2,p3,…,pi,…},Pyl为前一天的最低价,pyl=min{p1,p2,p3,…,pi,…},Pi为当天时间点i 的价格。

其中,Lmax为最大亏损率,当天最低价pdl=max{p1,p2,p3,…,pi,…},前一天最高价pyl=min{p1,p2,p3,…,pi,…},pi为当天时间点i 的价格。

四、实证结果与分析

通过使用前面所述研究模型,运用来自通信达行情软件在A 股和H 股同时上市的AH 板块中极具代表性的14只股票一年的每时刻交易的高频数据,计算并分析得到最大获利方差、最大亏损方差、最大获利均值、最大亏损均值及可操作机会等数据及各种检验结果(见表1、表2)。

表1 A 股与H 股数据单因素方差分析

表2 A 股间数据单因素方差分析与H 股间数据单因素方差分析

(一)A 股“T+0”投资者可操作机会分析 通过表1,可知H 股平均可操作机会是98.83%大于A 股平均可操作机会87.44%,且P=1.48E-07<0.05,表明“T+0”获利机会显著大于“T+1”的机会(A 股与H 股分别代表“T+1”的交易制度和“T+0”的交易制度(以下分析相同)),这一现象通过观察图1 也得以印证。

图1 可操作机会图

(二)A 股“T+0”投资者获利大小分析 通过观察图2,发现同一股票H 股的收益大于A 股收益。同时表1 数据显示H 股最大获利均值0.0257 大于A 股最大获利均值0.0146 且P=0.0001<0.05。据此,表明“T+0”的收益明显大于“T+1”的收益。

图2 最大获利与最大亏损均值图

(三)A 股“T+0”投资者获利风险分析

(1)方差及均值分析。从表1 可知A 股最大获利方差均值0.0004 略小于H 股最大获利方差均值0.0007,且P=0.1150>0.05,从而表明在“T+1”与“T+0”的获利波动性没有明显差异。

(2)最大亏损方差及均值分析。从表1 和图2,可知A股与H 股最大亏损均值的均值分别是-0.0303 与-0.0386且P=0.0045<0.05,A 股最大亏损方差均值0.0002 小于H股最大亏损方差均值0.0004 且P=0.0224<0.05,表明在“T+0”交易制度最大亏损比“T+1”交易制度亏损更严重,但“T+1”亏损波动性比“T+0”亏损波动性更小,也即“T+1”交易制度下的亏损比“T+0”交易制度下的亏损更常态化。

(3)A 股与H 股间均值与方差分析。通过表2,可知A股最大获利与最大亏损方差分析及H 最大获利与最大亏损方差分析的结果,发现它们的P 值分别为0.0844 与0.2197,都大于0.05,表明不管是T+0 还是T+1 最大获利与最大亏损的波动性没有明显区别。同时,通过表2 显示A股、H 股最大获利与最大亏损弥补分析(最大获利与最大亏损之和)数据,得知A 最大获利与最大亏损相抵为-0.0157,而H 股最大获利与最大亏损相抵为-0.0128 且P=0.0075<0.05。从而表明投资者在操作错误的情况下,“T+0”交易制度比“T+1”交易制度更易弥补亏损(或止损)(见图3)。

五、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得出结论:(1)A 股如果实施T+0 交易制度,将会使投资者获利机会增加,盈利增大;(2)在操作正确的情况下T+0 与T+1 的风险无差异。(3)在操作失误(错误)的情况下T+0 交易制度最大亏损比T+1 交易制度亏损更严重,但是T+0 比T+1 更易弥补亏损或止损。诚然,A 股实施T+0 有一定风险,但从总体上来讲是对投资者有利的。

图3 亏损弥补图

此外,本文的结论也给了投资者一些启示:A 股实施“T+0”交易制度并不是投资者的天堂,它也是机遇与风险并存的,建议投资者必须提升操作技术和投资分析能力上,必须做到投资时理性分析,价值投资,避免频繁操作,操作错误时必须及时止损。

[1]于扬:《证监会:将研究A 股T+0 制度 不存在法律障碍》,《金融界》2013年7月15日。

[2]崇才:《股锋:T+0 不是利好 散户可能更赔钱》,《新浪财经》2013年7月12日。

[3]商灏、贺强:《恢复T+0 交易》,《华夏时报》2012年3月5日。

[4]安宁:《“潜伏”16年T+0 水到渠成了吗?》,《证券日报》2011年5月14日。

[5]刘逖、叶武:《日内回转交易的市场效果:基于上海证券市场的实证研究》,《新金融》2003年第3 期。

[6]朱宝琛等:《专家激辩股票交易制度回归T+0 对接期货市场》,《证券日报》2010年5月27日。

[7]成微等:《回转交易制度对股票市场质量的影响》,《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2011年第8 期、

[8]Harris J H,Schultz P H.The trading profits of SOES bandits[J].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1998, 50(1):29-62.

[9]Jordan D J, Diltz J D.The profitability of day traders[J].Financial Analysts Journal, 2003, 59(6): 85-94.

[10]Lee E, Park K S, Jang H.How profitable is daytrading? A study on day-trading in Korean stock market[J].Asia-Pacific Journal of Financial Studies, 2007, 36 (3): 351-385.

[11]Lo A W, Repin D V,Steenbarger B N.Fear and greed in financial markets: A clinical study of day-traders[J]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2005, 95(2): 35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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