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祖辉
新常态对浙江意涵与浙江进入新常态
黄祖辉
▲只有实施城乡联动的改革,才能既破除城乡二元的公共权益制度,又破除城乡二元的财产制度,进而破除城乡二元结构,为城乡发展一体化和城乡居民基本权益的平等提供制度基础
所谓“新常态”,是相对于“旧常态”而言的。浙江可以说是中国“旧常态”下的佼佼者、引领者和受益者,但同时又是受损者。“新常态”不会自动到来,进入“新常态”需要付出努力和代价,需要与“旧常态”决裂。因此,进入“新常态”对浙江更多的是意味着挑战,是阵痛,而不是“奖赏”和天上掉下的“馅饼”。“新常态”对浙江的主要机遇是各级政府兴许可以不必为追求那种质量不高、代价却很高的高增长指标而疲于奔命、费尽脑汁,大可腾出些精力去多谋划如何进入“新常态”,尽快使“新常态”成为浙江未来发展的“常态”。
“新常态”对浙江而言,首先意味着那种在“旧常态”下的以低端化、低成本、粗放型、资源环境负外部性很大、出口导向式的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业的高增长模式已难以为继。其次,“新常态”对浙江还意味着,增长速度在一定区间的下滑和徘徊,有可能成为浙江相当时期内的“常态”。这种增速下滑和徘徊的“常态”,存在两种截然不同含义的可能,一种是呈现出结构转型后的“减速”,另一种是呈现为结构未转型下的“减速”,前者是好事,值得欣喜,表明浙江真正进入了“新常态”;后者则并非是好事,将令人担忧,表明浙江经济在走入衰退,在进入中等收入的“陷阱”,或者说是陷入“旧常态”的困境,由此还可能引发社会的不稳定和震荡。
从目前的状况看,浙江似乎还不是完全主动地要进入“新常态”,而是被动地或者是在被逼着进入“新常态”。从这一意义上讲,浙江目前的经济减速是“旧常态”受阻下的减速,还没有真正进入“新常态”,具体表现在体制与产业的转型依然步履艰难,不少政府部门机构与干部对从“旧常态”转向“新常态”的紧迫性、必然性缺乏认识,对如何进入“新常态”缺乏准备、缺乏信心、缺乏办法,显得有些无所适从、茫然和状态不佳。
因此,必须认识“新常态”、适应“新常态”、把握“新常态”,要主动进入“新常态”,并且争取引领“新常态”。浙江改革开放以来的发展历程表明,浙江的发展在一定意义上讲是中国发展的风向标,浙江能否尽快适应、把握、进入乃至引领“新常态”,不仅对浙江的经济社会转型发展,对浙江继续保持在国内发展的先进地位,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而且对整个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能否顺利走出“旧常态”、进入“新常态”,具有重要示范价值和效应。尽管这对浙江会是一个充满挑战、痛苦和纠结的过程,但这是浙江走向现代化的必经之途,是一个重大的转折关口,浙江必须积极面对,迎难而上,战而胜之。
在“新常态”背景下,一是要突出改革与转型这一重点,前者包括体制改革与制度创新,后者包括产业转型、结构转型和政府转型;二是突出民生与社会发展这一重点,主要包括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环境安全、社区治理等工作。这两大重点实质上是“新常态”的基本特点与要求。与此同时,在进入“新常态”过程中还应把握三大关键。
一是突出以新型城镇化引领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新型城镇化是人的城镇化,大中小城市与城市群协同的城镇化,人与自然、人与人和谐的城镇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的城镇化。加快新型城镇化发展是浙江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的要求,以新型城镇化引领经济社会的转型发展,是现阶段浙江低端化工业转型升级,浙江三次产业结构从“二三一”向“三二一”演进,产业结构和就业结构协调,工业化、信息化、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这“四化化”协调发展的迫切需要。
二是突出以城乡联动改革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城乡发展一体化既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又是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基本要求。城乡发展一体化的最大障碍是城乡二元结构,而城乡二元结构主要涉及居民公共权益的城乡二元和财产权益的城乡二元,因此,只有实施城乡联动的改革,才能既破除城乡二元的公共权益制度,又破除城乡二元的财产制度,进而破除城乡二元结构,为城乡发展一体化和城乡居民基本权益的平等提供制度基础。应该充分认识到,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不仅是浙江过去发展,而且一定是浙江未来发展的源泉、活力与红利所在,是浙江进入“新常态”和引领“新常态”的基本前提。
三是突出以现代治理体系建构推进和谐社会发展。和谐社会是现代化之基础,民生之所需,“新常态”之要求,构建和谐社会不仅有赖于经济的转型和高质量的“常态化”发展,而且离不开现代社会治理体系的建构和治理能力的跟进。现代社会治理体系的建构和治理能力的跟进涉及政府职能的调整与转换,涉及“三位一体”的社会治理结构与体系的建构,即政府有形之手、市场无形之手和社会自主之手的运用和匹配;涉及现代生态文明体系,包括环境生态文明和人文生态文明体系的建构与民众化的渗透。
“三农”,尤其是农业,是我国“四化”中最明显的短板。如何在“新常态”背景下使“三农”发展走上一个新台阶,有必要把握四个重点。
一是把城乡发展一体化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要坚定不移地通过城乡“二元结构”的破解和新型城镇化的引领,进一步推进农业劳动力的优化配置和农业富余劳力向二三产业,尤其是向城镇第三产业的转移,并且同步推进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以实现农业产业结构与就业结构的协调,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协同发展。
二是高度重视农村产权制度的改革深化。尤其要深化农村土地制度和农村集体经济制度的改革,在确权颁证,土地“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基础上,在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探索土地“三权分置”下“三权交易”的思路与路径。其重要意义在于,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不仅对农民财产权益实现、现代农业发展意义重大,而且关系到城乡二元结构破解、新型城镇化推进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问题的根本解决。
三是探索粮食安全新思路和新模式。浙江既要对国家粮食安全承担一定的责任,更要探索浙江粮食安全的新思路与新模式,要实现浙江粮食生产安全与市场安全的有机结合。除了加强与完善粮食功能区建设外,要进一步推进农作制度创新,推广多种类型的“千斤粮、万元钱”模式,同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粮食安全中的作用,鼓励企业“走出去”,积极参与粮食贸易、储运和流通。
四是突出农业转型中的组织化、品牌化和电商化建设。要将农业组织化、品牌化、电商化这“三化”建设作为政府推进农业进入“新常态”,促进农业转型发展、高效生态现代化发展的工作重点和抓手,以此带动农业的多类型规模经营体系、多元化服务体系和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建构,加快农业的接二连三、多功能拓展、产业化经营和城乡融合发展。
浙江能否尽快适应、把握、进入乃至引领“新常态”,不仅对浙江的经济社会转型发展,对浙江继续保持在国内发展的先进地位,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而且对整个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能否顺利走出“旧常态”、进入“新常态”,具有重要示范价值和效应
作者为浙江省政府咨询委委员,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卡特)院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