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全面推进法治陕西建设积极奉献

2015-11-05 23:28汪迎杰
现代审计与经济 2015年4期
关键词:依法治国法治法律

汪迎杰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重大战略部署,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主要精神和基本要求

从过去对法制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认识,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认识,再到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基本方略和基本方式的认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了法治保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依法治国重大问题进行了顶层设计。全会确定的内容都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和长远性,不仅明确了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而且还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勾画出了清晰的框架和路线图。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我国的法治建设,必须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这个法治道路上又有了新的起点。具体包括:通过依法执政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新起点,以法治方式推进现代化建设的新起点,在法治轨道内全面深化改革的新起点,从权力反腐走向法治反腐的新起点,从法律体系向法治体系建设推进的新起点。其中,从“法律体系”向“法治体系”迈进,一字之差的背后,彰显的是我党治国理政理念的重大飞跃和治国理政方式的重大转型,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大跨越。

二、当代国家法治建设应当遵循的一般规律和我国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

当今社会和国家都存在法律,但未必是法治社会和法治国家。作为与人治相对立的概念,法治意味着法律拥有至上的权威,是为所有人、组织与国家机构所应遵循的。当代国际法治建设应当遵循的一般规律:一是要求全部国家机构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国家机构在法律设定的权力、职责范围内,按照法定的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既不越权,也不失职。二是要求国家机构与社会主体之间的关系受法律调整。国家机构与社会主体在法律的框架下,特别是在法律搭建的交往渠道中,形成有序的交往关系。通过这样的交往,社会主体的愿望和要求能顺畅传递到国家机构,国家机构也能做出积极回应。三是要求在国家机构体系中,无论是纵向的中央机构与地方机构之间,还是横向的立法、行政、审判、检察等机构之间,权责边界清晰,形成彼此配合、相互促进的法治化关系。

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始终不渝遵循以下四项重要原则。这四项原则既是对我国法治发展主要经验的深刻总结,也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基本内涵的精辟概括。

一是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确保法治中国建设的正确方向和政治保证。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第一位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法治发展历程告诉我们,党与法治的关系始终是我国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这一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最关键的是方向要正确,政治保证要坚强,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具体讲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二是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依法维护人民权益。这是我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最主要目的。“民惟邦本,本固邦宁。”人民是依法治国的本体和力量源泉。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就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了人民作为国家主人翁的法律地位。坚持人民主体地位,首先要切实保障人民的宪法和法律权利。要最广泛动员和组织人民参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更好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要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坚决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和公平正义的向往和追求,让每个公民都在法治的阳光下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

三是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强调:“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在13亿多人口的中国,如果宪法法律没有权威和尊严,治国安邦就会失去依据,公民行为就会失去规范,公平正义就会失去标准,政治就不可能清明,社会就不可能和谐,人心就不可能稳定,党和国家就不可能长治久安。要做到宪法法律具有权威,就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真正实现不是人对法律有权威,而是法律对每个人都有权威。要切实做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信仰法律和敬畏法律,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决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四是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使二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法律和道德同属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共同规范人们的行为和维护特定的社会秩序。法律是一种硬约束,是外在“他律”,道德是一种软约束,是内在“自律”,两者具有相融性和共生性。亚里士多德曾说过,法律的实际意义应该是使全体人民都能促进正义和美德的制度。在认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上,我们既要克服“法律万能”的观念,看到道德是法治建设的基础,没有道德支撑的法律是无法实施和遵守的法律,仅靠法律调整、不靠道德调整的社会将是各方面关系极其紧张的社会;又要克服“法律虚无”的观念,看到法治是道德建设的保障,规定着社会主流道德的性质、内容和发展方向,决定着道德实现的程度。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我们要高度重视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核心价值观,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形成依法维护权利、自觉履行义务的现代公民意识,同步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水平和法治文明程度。

三、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和面临的形势

从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提出正确处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关系,到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再到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三十多年的法治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和进步。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诸领域都取得了重要进展。概括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依法治国作为国家基本方略载入宪法,成为全社会共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全面推进,立法质量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能力逐步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有所提高,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得到加强。

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面临“啃硬骨头”、打破利益藩篱的严峻挑战。与此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虽然法律体系已经构建起来,现实生活中,不懂法、不守法,以身试法、知法犯法;搞变通、打折扣,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随大溜、存侥幸,视法律为儿戏,藐视、践踏法律等现象和行为皆有之。一些领导干部迷恋“权力至上”,“拍脑袋决定、拍胸脯保证、拍屁股走人”以及“大包大揽”的决策管理模式,至今仍在一些地方存在。不仅影响经济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而且损害公平正义和人民利益,亟需依法依规予以解决。

依法治国是一项十分庞大和复杂的综合性系统工程。按照党的十八大的要求,到2020年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时间十分紧迫,任务艰巨繁重,需要我们以更大的决心、更强的意志、更高的智慧推进依法治国。

四、全面推进法治建设是我国治国理政的必然选择

依法治国,无疑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体现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能力。没有国家治理体系的“法治化”,就没有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主要标志是要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用法治精神来构建国家治理体系和提升国家治理能力。这就要求在国家治理中必须遵循法治的规律和原则,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能力。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党要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维护和运用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五、为推进法治国家法治陕西积极奉献

陕西省委明确指出“建设富裕陕西、和谐陕西、美丽陕西,首先必须建设法治陕西。”近年来,陕西省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地方立法不断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司法能力和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全民普法有效开展,法治陕西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尤其是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后陕西省加大了法治政府建设的步伐,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规范权利运行、推动决策法制化、在推进干部学法常态化、推进普法进村入户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效。2015年1月,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中共陕西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出台了《关于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法治陕西建设的实施意见》,提出了法治陕西的建设目标。这一目标精确对准顶层设计,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三个陕西”相互衔接、有机统一,为法治陕西建设描绘出了清晰的路线图,明确了时间表。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思想观念、体制机制、领导方式和作风建设等各方面。领导干部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学会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治国理政各项工作,是对各级领导干部的一场“大考”。党的十八大报告中要求,“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法治陕西前提是法,关键在治,领导干部要树立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建设法治陕西。每一位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要认真学习领会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树立强烈的法治意识,切实贯彻落实,做到思想上有新提升、工作上有新举措,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

“以律均清浊,以法定治乱。”当代中国,身处全面深化改革的历史进程,正在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历史性跨越。宏伟的法治蓝图徐徐铺开,伟大的复兴梦想正在召唤。我们每一位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务必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使命意识和责任担当,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陕西省委、省政府建设法治陕西的重大决策部署,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善作善成的作风、扎实有效的工作,为推进法治中国法治陕西建设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作者系陕西省审计厅副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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