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京津冀治污一体化的建议

2015-11-05 02:53张皎
经济界 2015年3期
关键词:产业结构京津冀环境保护

张皎

2014年2月召开的京津冀协调发展座谈会上,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强调指出,要着力扩大环境容量生态空间,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合作,在已经启动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的基础上,完善防护林建设、水资源保护、水环境治理、清洁能源使用等领域的合作机制。协同解决区域内的生态环境问题,已成为京津冀区域共同面临和发展的重要内容。

由于承载了支持北京市发展所需的各类需求,河北省不仅成为全国污染最严重的地区之一,也严重影响了北京的生态环境。京津冀一体化的提出,意味着单纯的产能转移已经不能满足发展需求,必须加强区域协作,真正意义上实现区域产业结构升级,才可能实现污染治理,实现区域环境质量的改善。为此建议:

1.在京津周边积极发展环保产业。北京地区对于本地的污染源控制日趋严格,产业结构调整便利典型污染企业搬迁出北京,机动车排放标准也高于全国大部分地区,但这种属地控制力度与空气质量改善的幅度并不对等。尤其是迁出的企业大部分落户在津、冀两地,污染排放仍然会影响整个区域的空气质量,从而使得北京的污染减排措施带来的改善效果被削弱。区域性的污染治理工作对相关部门提出了更高要求,建议积极发展环保产业,鼓励引导相关企业在京津冀地区布局,在实现公司盈利的同时,实现污染一体化治理。

2.河北要下大力抓好源头治理。不同的发展阶段选择不同的产业发展路径,在保北京一片蓝天和一汪清水的压力下,河北不可能复制长三角、珠三角的发展路径,在后发进程中,河北要注重环境问题,“调整产业结构、优化区域经济布局”。“严格产业和环境准入”,“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到2017年底,北京市要调整退出高污染企业1,200家,天津市钢铁、水泥产能控制在2,000万吨和500万吨,河北省钢铁产能压缩淘汰6,000万吨以上。产业结构优化、高污染企业搬迁等工作,既可以从源头上解决污染问题,也是倒逼产能过剩行业进行调整的路径。

3.加强三地环保标准的统一和法制条例的完善。对于京津冀地区而言,面对共同的环境污染问题,统一相关标准是必要且必然的。呼吁将有关环境保护的问题和要求尽快纳入法制化约束的轨道上来。在国际上,违反法律约束是不被允许的,一旦触犯了相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要求,对于地方违法主体而言,势必要面临走进法庭被强制执行相关要求和标准的命运,因此,必须促成其主动意愿的形成。而当下环境,往往能找到可以变通的方法,理由就是环境违法成本低,处罚轻,而环境违法后换取的经济效益极高。环境立法必须先行,一系列可为的促进环境守法的手段和机制也应该尽快完善。其中,应促成相关信息对全社会公开,交由全社会共同监督,这就有可能促使这些问题受到重视,法律法规贯彻和执法干预都将更为顺利。环境执法如此,京津冀一体化在环保领域的一体化,同样可以遵循这样的路径,加以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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