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边歇家研究

2015-11-05 06:42杨红伟
江汉论坛 2015年3期

摘要:藏边歇家作为明清以来中国歇家群体中具有浓郁地域特色的歇家成分,兴起于明代日益扩大的族群贸易,兴盛于清代,余绪延及1950年代。以地域而言,藏边歇家可分为边内歇家与边外歇家。边内歇家因其赢利手段与营业内容可分为商歇家与粮歇家两种类型,在清朝的立法实践中,粮歇家为官歇家;商歇家则因报官与否,呈现出官歇家与私歇家的分野。边外歇家因受地域文化的影响,在安多藏区者称为“主人家”,在康藏者称“锅庄”。藏边歇家因起始营业范围及受政府管制、地域文化影响等不同,具有迥然不同的发展方向与历史命运。尽管如此,各藏边歇家借助于特殊的语言媒介机制,在藏边贸易、社会治理等方面均发挥着积极的推动作用,促进了藏边族际的互动与交流。类型各异,层次分明的藏边歇家,对于蠡测中国歇家的组织形式演变,具有重要的历史人类学意义。

关键词:明清以来;藏边歇家;族群贸易;政治治理

中图分类号:K2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5)03-0106-09

一、歇家与藏边歇家研究之检讨

所谓“歇家”,据《说文解字》,“歇,息也”、“家,居也”,故在广义上可泛指为旅行者提供歇脚的处所。正因如此,人们普遍倾向于把该种中国明清时期广泛涉及基层社会赋税、诉讼、商贸等诸多领域的组织的性质。界定为客店或具有特殊性质的客店,并用以称呼从业者的职业与身份特征。就提供食宿而言,固然可将歇家等同于客店,甚或泛指一切为旅行者提供食宿的处所,如招待亲友的歇脚之家以及官方设立的驿站:但就歇家作为一种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组织形式而言,无论将其界定为歇脚之家,或是客店,均存在不可调和的内生性矛盾。正如胡铁球强调的那样:歇家的基本性质是客店,但又在客店的基础上兼营各种业务,集中体现在商贸、赋役、司法等领域,因此又与纯粹提供住宿服务的客店有实质性的差别。西村元照指出,在赋税领域内,歇家不仅仅是客店,同时也是完纳税务的场所。夫马进强调,在司法领域内,“歇家一般可以提供难以掌握的官府的情报,他们正是为了贪图获得有关诉讼的种种情报之便,才不选择普通的旅馆,而是投宿于‘歇家的”。如果说,歇家与一般歇脚之家的区别在于前者以盈利为目的,后者不以盈利为目的;那么如何看待同样以盈利为目的的歇家与客店相似而有别的情形呢?

学术界对歇家与客店用法上的混淆,不仅来自于缺乏对史料的细化分析,同样源于语言学上的困境。“语言像任何符号系统一样,使一个符号区别于其他符号的一切,就构成该符号。”对任何词语的精确界定,不仅依赖于完全不同的东西,更受到表达相邻观念的词的相互限制。从这个意义上讲,客店非但不能构成歇家的基本性质,更应该构成划定歇家概念的边界。客店,即旅馆,如同歇家一样,亦可泛指为客人提供住宿或休息的地方,但在严格的赢利组织的意义上,即“指专为赢利而开设的,具有商业性质的能为旅客提供食宿服务的场所”,或“在商业基础上为行旅提供食宿及其他服务的建筑设施”。但客店与歇家也有相似之处,“盖言歇家者,为小民赴城办粮而歇于其家者,为之假其居停饮食,为之通其有无缓急”。不过,两者的差别也是非常清晰的,所谓“市无客寓,乡民来县贸易、完粮、结讼,宿于相识之家,名日歇家,凡事皆托歇家主持。乡民以歇家为靠山,歇家以乡民为腴肉。甚至彼之歇家,勾此之歇家,串唆构讼,两歇家从中获利”。可见,客店与歇家的区别在于:(1)歇家多在无“客寓”,即无客店之处;(2)客店的服务对象为一般行旅,歇家的服务对象则为熟人;(3)歇家赖以赢利的手段不限于提供食宿,尤重贸易、赋税、诉讼等领域的中介或中间服务。

对赢利性组织而言,基本的赢利手段与营业范围,构成了不同组织性质的基本内容。从赢利手段上来看,客店与歇家的区别是显著的。如在司法领域,“保家歇家,凡该役里长着役,先取认状,随卯着落讨保。因而土棍钻充,每里派工食银四十两,而饭米酒钱亦在其外”,所谓“工食银”,即歇家向主顾收取的食宿之外的费用;在赋税领域,“(粮长)即至京交卸,旧例正米百石,加耗五石,铺垫银不过五六两,今被保识强勒,耗米加至二三十石,垫银加至二三十两矣”,即歇家通过加收耗次与垫银的方式,为其服务收取了丰厚的利润。因而,所谓食宿费就显得不重要,甚至可有可无了。相反,客店尽管也可以兼营其他服务并向之收费,但如果不以食宿作为主要赢利手段,就失去了存在的依据。胡铁球曾强调,在贸易领域中,“客店”、“歇家”、“牙家”、“牙歇”等,采取“客店”与“牙行”相结合的经营方式,且都具有“开肆”的功能,它们在贸易领域经营方式的内涵,实际上是名异实同。这只不过是看到了事物多重面相中某些重合的方面,特别是客店、牙家等行业组织并不重要的方面,与歇家等同视之,也就抹煞了它们各自存在的依据与本质特征。

提供食宿固然是歇家不可或缺的营业内容,但从赢利手段上讲,食宿收费却不是唯一与最重要的方面。由此,所谓歇家即是指为获得中介或中间服务费用而向特殊群体提供食宿的处所及其经营者。歇家提供的中介或中间服务可能是综合性的,包含赋税、诉讼与商贸等诸多领域,也可能较为单一,因而可根据其主要的经营手段,将其区分为不同的类型。从组织形式上来看,既可能是专业的经营者,也可能是兼营者,故可能是歇店的形式,也可能是就家经营歇业。

在明清以来的歇家中,藏边歇家,即主要分布于甘肃、青海、四川诸处汉藏交界区域的歇家群体。藏边歇家的性质,有以下几种认识:(1)行户兼办客店者,即“羌海沿边要邑,有行户,日歇家。……完纳赋税,歇家为之包办;交易货物,歇家为之介绍,渔利甚多”,“为牧区来的货主无偿地提供食宿、存放货物的方便,以招徕顾客”;(2)客店兼职经纪者,“即开设旅店而代客商斡旋买卖者,又类于内地之掮客”,“是旅馆兼代旅客买卖货物的机关”;(3)贸易经济实体,既是商人贸易居停之地,也是沟通汉藏商人的居间贸易组织,类似于内地的“会馆”;(4)客店兼营商业者,“是那些西北缘边城镇中专为人贡往来的少数民族僧俗提供歇息住所的店家之类”,经营活动逐渐涉入商业贸易领域,“歇家本来是招待蒙藏商人的旅店……成为湟源皮毛集散的主要媒介人和推销员”;(5)双重经纪角色,既是地方政府与蒙藏民的中间人,也是汉藏贸易的中间人。胡铁球将前两类统称为“歇家牙行”商业经营模式。可见,关于藏边歇家的性质,观察者与研究者仍多将其视为客店,研究也主要局限于商贸领域。甚至有将藏边歇家误认为会馆者,这就混淆了歇家与非赢利性同乡组织的区别。

关于藏边歇家的源头及其产生方式,蒲涵文认为歇家是清朝道光年间门户开放后兴起的新兴行业。王致中认为“至迟在清乾隆时已有记载,而实际上它的存在似应在乾隆朝之前”。马安君强调是伴随清朝茶马制度终止而产生的。近来,人们已经认识到藏边歇家最迟出现在明朝弘治时期。关于藏边歇家的产生方式,李刚、卫红丽认为最初是由山陕商人创办的。芈一之提出循化的歇家“是由茶马互市时的通译演变来的”。随着研究的深入,人们逐渐逼近了藏边歇家产生的源头,但对于其源流及其成因的研究仍付阙如。特别是在产生方式上,虽然提出了某些合理的假想,但并未有直接的史料支撑。

关于藏边歇家的历史演变,芈一之认为随着近代羊毛对外贸易的展开,循化地方的歇家“担任民族间贸易的中介人,成为甘青一带一种特殊职业”;黄奋生观察到20世纪上半叶湟源地方的歇家开始向栈商的转变:胡铁球则详细论述了藏边歇家随着近代羊毛对外贸易的兴起,起而代之以外馆、货栈、毛栈、斗家等等名称各异的商号、坐庄,但其经营方式仍然保留着明清以来“歇家牙行”经营模式的胚胎。这些研究揭示了藏边歇家在近代时期历史演变的某些轨迹,深化了研究内容,但也存在一些误读,特别是认为循化地方的歇家转向了商贸领域,并强调歇家为甘青一带的特殊职业。

有鉴于此,本文通过对史料更为宏观的把握,在长时段的历史梳理中,勾勒藏边歇家的源流、类型、功能及其历史演变,以期对明清以来歇家研究有所助益。

二、藏边歇家溯源与类型

藏边歇家之所以为明清以来中国歇家群体中的特殊类型,除必须以歇客为前提,以中介或中间服务费为主要赢利手段外,还因地域性与文化多样性使其语言翻译与交流能力成为营业内容中突出的部分。故可以此作为衡量藏边歇家历史演变及其类型的基准。

现在学术界公认有关藏边歇家最早的记载,是明代杨一清整顿藏边茶务的一句话:“今后但有将私茶潜往边境,兴贩交易,及在腹里贩卖与进贡回还边人者,不拘斤数,事发并知情歇家、牙保俱问发南方烟瘴地方卫分,永远充军。”然由于语言的模糊性,这句话除可明确歇家与藏边贸易中的朝贡贸易具有密切关联外,实难判定这里的歇家就是藏边地区的歇家。因而,对藏边歇家的早期形态及其渊源尚需在更广泛的藏边贸易中进行详细考订。

明代是藏边地区族群结构逐渐定型时期。因经济结构差异性而决定的具有悠久历史传统的族群贸易空前活跃。其时,族群贸易的各种形式,如茶马贸易、互市贸易、城镇贸易、朝贡贸易、走私贸易等多元并举,为藏边歇家的产生了提供了沃壤。如茶马贸易,自明洪武年间始,相继于川陕藏边地区“设茶马司于秦、洮、河、雅诸州”,“自建茶马司以来,诸番悉假居民舍”。又如城镇贸易,自永乐十三年(1415年)成祖敕都督李达“今天下太平,四海一家,各处商旅往来者,听从其便。今陇答卫番人来洮买卖交易,亦听其便,彼此并不许生事”后,少数族群前往各城镇贸易,“及番市毕,遂借宿军民家”。如果说上述藏边边内族群贸易史料中“假居民舍”、“借宿军民家”,仅提供了藏边歇家歇客的前提条件,则至康熙年间王全臣称河州“积石以西……沸唇之属,同其妻子,驱其马、牛、羊,挈其缨皮之类而来市者,悉寓民房,称一家人”,又说“国朝初,诸番往来,尽居沙塄歇家”,很清楚地表明,由少数族群假寓之“民家”即为歇家。由此可见,边内藏边歇家不仅在明代就已存在,且有广泛的分布。

藏边边外歇家可能肇始于大规模的走私贸易,史载:“西宁、河州、洮州地方,土民切邻番族,多会番语。各省军民流聚讵万,通番易马,雇请土民,传译导引,群附党援,深入番境,潜住不出。”能够“深入番境,潜住不出”,可见土民必借助于“多会番语”与“番族”有所沟通,并由后者提供休止处所。这种在明代由少数族群,特别是由“番”为行商提供的食宿处所是否具备歇家的基本形态,尚不得而知。清初,梁份曾描述处于藏族宰僧控制下的多巴互市:“多巴,或作多坝,今之夷厂也。在湟河之西,其地名不著于昔,盖新创也。居然大市,土屋比连,其廛居逐末。则黑番也。出而贸易,则西宁习番语之人也。驮载往来,则极西之回与夷也。居货为贾,则大通、西海之部落也。司市持乎则宰僧也,至于那颜独无之。多巴岂非内地,而顾为夷之垄断哉。”又说:“黑番、回回筑土室成衢,为逆旅主人,凡九曲、青海、大通河之夷,为居垄断。”按“逆旅”为客店,“主人”则应为类似于内地的“主户”歇家。那么彼时在多巴主要由“黑番”所筑“土屋”,即应是为包括“西宁习番语之人”在内的众多行商提供食宿的客店与歇家。由此推断,明代在藏边边外的藏区内,由少数族群为走私商人提供食宿、名为“主人家”的歇家类型应该早已存在。

由此可见,明代以来藏边民族贸易的兴盛,各族民众、商旅的频繁往来,既为藏边歇家的产生提供了温床,也为其产生提供了充分的条件。由于受农牧交错地域性与族群文化多样性的影响,藏边歇家的历史形态不仅因时而异,因地有别,言殊名异,亦因国家族群政策而具有法律上的分野。概而言之,藏边歇家在发展过程中,不仅类型逐渐增多,亦可因地域上的关系可分为边内歇家与边外歇家。其中。粮歇家与商歇家属于边内歇家,锅庄与主人家属于边外歇家;而边内歇家又因国家族群政策上的需要,在法律上区别为官歇家与私歇家。

(1)商歇家。商歇家是藏边族群贸易发展的直接产物,也是藏边歇家中历史最为悠久、分布最广的歇家类型。顾名思义,商歇家主要活动在商贸领域,居问谋利。雍正七年(1729年),冯允中奏称:“所属之丹噶尔寺地方,原系番夷客商远从西藏等处贩卖各色皮张进口贸易之所……竟有歇家、牙侩串通胥役、地棍指称衙门尚旧例,发价勒买。”道光二十一年(1841年)恩特享额亦称:“查西宁、丹噶尔地方每年冬间,有四川所属德尔格、西宁所管玉树红帽尔等番前来贸易,所携皮张、茜草、硼砂、牛羊等物,向经熟识之歇店人等评价,出售本地铺商。”所谓“勒价”、“评价”,表明歇家在藏边贸易中具有经纪人的角色功能。故周希武称藏边商歇家“初不过通番语之牙侩而已”。

在藏边贸易中,商歇家携兼通数种语言之便,掣肘交易双方语言不通,“其举手投足之间,往往获利甚丰”。为了维护少数族群贸易的经纪权与中间商地位,商歇家极力结好主顾。如西宁府丹噶尔回民苏城“与特礼贝勒及察罕诺们汗旗下各蒙古番子,并刚咱族野番处交易,每年一、二次不等。与刚咱族头人多利、策楞甲、完第塔尔等交好,结为兄弟。遇有蒙古、野番进口时,该犯即当歇家,客留居住,为其置办口粮、货物”。为了使这种“一家人”的关系得到长期的维系,以获得稳定的收入来源,商歇家尽可能为主顾提供食宿上的便利,甚至以不收费的方式营造“一家人”的假象。“歇家与其它留客小店不同,食宿和招待全部免费。由于经商是外乡人的通常目的,这些歇家的掌柜对出售或购买的一切都要征收一种所得税。”与此同时,“在他们所从属的聚居地,歇家们都要在与其有商业联系的家庭中固定生活一些年,以熟悉蒙古人和藏人的语言,而成为他们的商业代理人”。

与主顾间的熟人关系,甚至结为类姻亲与姻亲关系,使商歇家赢得了少数族群商业利益代言人的形象。少数族群贸易对商歇家的依赖性,又因游牧经济的季节性与长途贸易的不定期性而形成的赊欠制度与期货交易制度,使商歇家的“中保”功能得以不断强化。藏边贸易“交易方式亦有预卖与现卖两种,除通番语之商人外,均由‘歇家为之撮合。预卖即商人先予茶叶及杂物,于皮毛上市时交货”。在陌生世界中商业信任制度未曾确立以前,这种并不同步的交易方式,便历史地赋予商歇家以“中保”的角色:藏商出售商品给丹噶尔铺户,“订明交银月日,俟该番商贸易事竣出口有期始行交清。设有赊欠,该番商等情愿缓收,央令歇店人等从中作保,待之下年来丹清楚。该番人间有卖剩残货,路远不愿驮回,亦托歇店人等存放素识之殷实铺户,亦至下年来丹售卖。……所有番子带来牛羊向系卖给甘、凉、肃州等处客商……即或不能当时交银,皆系彼此相商订期归还,请人保欠”。商歇家的存在,固然使蒙藏商人等“不受其他奸商小贩之欺骗”,但亦使商歇家得享“垄断专利”。

(2)粮歇家。藏边粮歇家是清代随着国家政权扩张及对少数族群地区改土归流,包揽少数族群地区“纳赋起科”之责的歇家类型,尤以循化厅表现最为典型。粮歇家“如内地之里书、图差。雇纳粮赋,征调徭役,皆歇家主之。词讼亦以歇家通语”。可见,这类歇家除了涉及赋税领域外,还兼涉司法领域,甚至商贸领域。惟因如此,学术界常认为其非独立的类型,甚至将其角色功能附庸于商歇家。光绪九年(1883年)循化厅歇家马来迟等呈称:“情缘小的祖先原籍河州人,充当本州厅主案下歇家,催办番粮,业已历有年所。后至雍正八年,建设循化城池,小的祖先奉拨来循,始入街子籍贯,以收边都七族番粮。”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陕甘总督杨应琚奏准将河州同知“移驻三营适中之循化营城内”,由此改称循化厅。由此可见,循化厅粮歇家始于雍正年间,其基本职能即为“催办番粮”。又如光绪年间,“西南各番贡粮向来均由歇家粮差名下承揽包纳,档房并无花名粮册。”每年开仓收粮之时,即由循化厅差传歇家,齐集厅内,发给粮票,赴各番族催办。可见,征收粮赋始终是循化厅歇家的基本职能。粮歇家类似于内地的里歇,与包揽番粮的藏族部落之间存在对应关系。又同藏边商歇家一样,采取父死子继的世袭制,长期与固定的部落保持合作关系。

(3)主人家。藏边贸易的双向性,使藏边歇家不仅存在于边内,在边外亦有大量的存在,不过其名称因各地语言的差异而有不同,大概在安多藏区者称为“主人家”,在康藏者称为“锅庄”。所谓“主人家”,盖“汉人赴草地经商,以其为寨落关系,无市街商场之可言,恒投止于土官或百姓之家,稍为自己之主人”,“主家既经结认,以后即可自来,卖买均由主家介绍,极为方便”。藏区流动贸易的特点,决定外地商人多采负贩贸易的形式,沿途住歇各部落进行交易,加之“藏民忠厚重感情,对汉回商民人情交往上,往往养成‘认熟不认生与‘认话不认人之习惯”,“故经商藏区者,均需相认所谓‘主人家”。主人家则称歇住的客商为自己的“客娃”。通过这种方式,藏区各地的头人不仅可以借机垄断部落贸易,获取超额利润,亦可向经商者收取相应的报酬:“凡初赴藏地经商者,须有熟人为导,认定其中一家为主人,日‘认主家,致送相当礼物日‘按茶。主家既经结认,以后即可自来,卖买均由主家介绍,极为方便,惟不可相欺,违则见绝于主家,而他家以即不再受其认矣。”

(4)锅庄。所谓“锅庄”,据郭昌平考证,初为明正土司辖下的一种组织结构。康熙十三年(1674年),清政府在打箭炉创设互市。乾隆十年(1745年)明正土司移居打箭炉,为了方便属下头人前来觐见、听差,首先将4户大管家迁到康定,沿袭旧制,称为“锅庄”。于是各“锅庄纷纷仿效,建起了13锅庄,原有组织形态的‘锅庄开始向建筑形态的‘锅庄转变。”随着康定地区藏边贸易的逐渐繁荣,明正土司手下家臣、头人开始借助“锅庄”经营商业。其后,13家锅庄不断分化,西藏地方政府也在康定开设“锅庄”,至改土归流前便有了48家“锅庄”之说。关于“锅庄”的性质。谭英华指出:“锅庄的经营……只凭私人关系,代客介绍生意、抽取佣金。一方面相当于古昔的牙人(牙人今日在某些场合仍然存在),他方面可与旅店主人相比拟。”盖锅庄“即藏人栈房,代藏商买卖之所也”。由此可见,藏语“锅庄”的基本功能,可等同于汉语之“歇家”,是边外商歇家。故,叶知水强调:“‘歇家犹类康定之‘窝壮。”

(5)官歇家与私歇家。藏边歇家初本无官私之别,清朝为增强对藏边的控制,达到利用歇家控制沿边族群贸易、强化税赋征收以及制御蒙藏族群的目的,乃强化对歇家的管理与立法,将报官开办或官办的歇家称为官歇家,反之则为私歇家。在藏边地区,歇家“对于他所从属部落的习惯、语言与人物的知识,了解的最为广泛和精确”,清政府无疑也看到了这一点,利用歇家不过是有意识地化赢利性的经济组织为政治实施的工具。故史载:“附近青海沿边各厅、州、县,设立承办蒙番事务处所、名曰‘歇家。”

藏边官歇家即边内可由政府直接控制的商歇家与粮歇家,以商歇家为主体,即“青海蒙古、番子来至西宁各城内,向设官歇家容留住宿。该蒙、番等易买粮茶什物,均系官歇家为之经理”。究其根源,即政府要以其贸易经纪的身份,承做少数族群民众与政府的“保户”;以其歇客的职能,稽查贸易与行旅,从而以经济手段达到政治目的。如道光年间制定《粮票章程》,规定:“各族蒙古请票易粮之时,每粮一石配茶二封,即于粮票内注明。其买粮不买茶者听之。若贫穷蒙古无力粮茶并买,亦呈明西宁办事大臣衙门酌给单买茶叶印票,每票不得过三分[封],出口之日即在卡上将旧票缴销,再请新票。……倘蒙古等所买粮茶浮于印票请领之数,一经沿边卡隘查出,将差役、歇家一并治罪。”同治元年(1862年)重申:“蒙番进口办买粮茶,应令官歇家登记循环号簿,报官察核。查有不符,将官歇家及出卖铺户,照私贩例从重治罪。”同时为了便于稽查,清政府还分别歇家。令其各自接歇不同的族群与部落。如在西宁,则有“蒙古歇家十八名,番子歇家二十一名,土民歇家四名。”粮歇家以循化厅歇家为主,“循化厅官歇家,即系衙役、经催各番族钱粮之人”。这是由地方创办的歇家,企图以户口稽查为基础,核定“每户每年纳粮钱若干,总共核算,以重国赋,而清弊端”。

私歇家即不报官而私设的歇家。如“贵德向无官歇家,以致有河州回民在贵德城外典赁民房私做歇家”。再如河州朱麻滩汉民冬至保在循化厅招娶古雷庄藏妇,逐渐掌握了藏语,在起台沟开办的歇店。也有官歇家“于山僻小路分开私歇家”。私歇家在藏边地区一度大量存在。并未引起政府的重视,长期存在“汉奸私歇,例无明文”的情形。道光年间,在陕甘总督那彦成的推动之下,清政府掀起官歇家化的浪潮,将“城关歇家,无论官私,一律造具花名清册,并循环印簿,由地方官详报备查”;同时通过立法,“孥获私歇家,除审有不法重情实犯死罪外,其但在山僻小路经年累月开设私歇家者,为首照私通土苗例发边远充军,为从杖一百,徙三年”。藏边歇家在清政府的严厉管制下,严重萎缩。

综上可见,藏边歇家应肇始于明代,是具有悠久历史传统的藏边贸易不断扩大的结果,虽然因边内边外之分,名称有差,甚至有法律准禁之别,但其基本的经营手段与获利方式则基本一致。

三、藏边歇家的演变与历史作用

歇家作为赢利性组织,追逐利润是题中应有之意,因而会随历史条件与具体环境的变化,进行适度的制度创新、经营范围调整等方面的变革,以维持生存或获得更大的利润空间,甚至造成组织性质的变异。然而,藏边歇家因所处的地域范围、外在的文化条件以及起始路径差异等,不仅影响着不同类型歇家的生存状态。也因创新与变迁能力的差异,导致其历史形态演进的多样化。

(1)商歇家的营业范围扩展、组织性质变迁与历史演变。藏边商歇家通过多样化的手段结好主顾关系,垄断商业经纪权,获得了组织赢利的稳定来源。然而,商歇家并不会满足于经纪性赢利,还要借助在商业领域中的语言与信息优势,逐渐将营业内容从单纯的中介服务向中间商的领域扩展。至迟在道光年问,商歇家已经开始兼营商业,出现了“招引野番子夤夜私自授受,销赃易粮,私买军火”的情况。与此同时,一些商家也看到兼营歇家对商业的促进作用,“哈拉库图地方亦有蒙古来往贸易,并无官歇家,向在该处铺户住宿”。藏边商歇家以经纪人的身份兼做中间商,抑或一些商人兼做歇家,虽然一度遭到清政府的严厉打击,但却不能从根本上抑制其追逐商业利润的强烈动机。

鸦片战争以后,随着沿海相继开埠以及羊毛对外贸易的兴起,就为商歇家进一步向中间商领域扩展,乃至于组织性质的转变,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契机。大概在光绪初年,随着“国内外各地对羊毛之需求,日渐增加,外人遂远赴青海羊毛集散地”,就近收购羊毛。因洋行虽欲“以重金购毛,而不能直接与番人交易,又番人所信者,亦唯歇家,于是歇家得以居间为利,变牙侩而为栈商;买贱卖贵,不名一钱而起家致富,往往拥赀巨万”。洋行在藏边地区设庄收购皮毛,“持海关二联单起运,经过各省莫敢谁何,仅完出口海关税一道,较内地商货之节节稽征,厘税杂出者,利钝判然”,造成了地方政府税源的严重流失,而洋商又不得不依赖歇家以完成贸易,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遂定议于歇家经手时,加征此项公卖费”。所谓公卖费是通过收取歇家执照税的方式进行的,“所谓歇家领照税者,盖专业许免税之类也”。政府对歇家兼营中间商的允准,虽有增加财政收入的考量,但亦为形势所迫,但无论如何促进了商歇家的组织制度创新。20世纪前30年,商歇家进入繁盛时期,其时“湟源县内共有四十余家”,在当地不仅“有左右金融之势力,近且依势垄断商业,欺诈蒙番人民,并于天津、上海等处设立分号,直接销货物,而昔之天津等处客商已渐失势矣”。由此可见,这些商歇家虽有歇家之名,实际上早已演进为栈商,甚或成为联号经营的贸易公司。组织创新构成了商歇家消失的内在力量,而1930年代的世界经济危机、中日战争与地方军阀官僚资本等多重挤压则构成了商歇家终结的外在因素。

(2)粮歇家之散役色彩的强化及其向行政、司法领域的转向。循化厅创设粮歇家,盖因“番民来往歇宿于回民之家,回民能番语相与熟习”,不过是其借助于语言上的沟通能力,为协助地方政府实施对藏区治理的工具。因而,“能番语相与熟习”成为粮歇家存在的前提。惟因如此,随着国家政权建设的增强,地方政府对藏区治理力度的加大,粮歇家作为衙役、协助地方政府行政事务的色彩愈见增强,至于“番民”是否歇宿其家倒越来越不受关注。如前文所揭,至少乾隆年间,粮歇家已涉入司法领域,通语词讼。到道光年间,“番子人等亦不来伊家住歇”的现象已经较为普遍。住歇功能丧失,说明粮歇家已是徒具歇家之名而已。相反,粮歇家协助地方政府之行政、司法与贸易等的管理活动日渐增多。至光绪年间,粮歇家协助地方政府核查户口、查勘刑事案件、调解民间纠纷、缉稽走私贸易等政务性活动,开始成为日常性的职能。因而,随着民国时期现代警察制度的逐渐推行,粮歇家的身份随之转变:“青海循化县行政警察中,有所谓歇役者,因藏民语言隔阂,县政府政令宣达困难,故于征收粮款之时,特设置之,藉以宣达政令,代为收讨。”可见,粮歇家已转变为地方政府中的行政警察。

(3)主人家因受环境相对封闭、社会结构相对稳定以及居住分散与藏区流动贸易特点的制约,由部落头人兼营的方式较为稳固,变动不大。据《青海省志·商业志》记载,四川松潘地区的夏日哇商民,同青海德赛力亥寺地方的群众世世代代贸易往来;进入果洛的商号,以临潭旧城天盛隆、阿坝墨仓辰半云的势力最为雄厚:香日德私商的贸易对象是香加、日安等藏族部落。商人进入藏区首先向头人送礼,买通商路,他们“一般都住在头人家里,群众多数不知其姓名。商人住在谁家中,即谓谁家的‘客娃”。直到1950年代,“香日德商号仍与日安部落有密切的关系,当地头人还称他们为自己的‘客娃(商人)”。

(4)锅庄自我组织更新的能力较差,因而在外部环境的变动下,惨淡经营,业务范同逐渐缩小。康藏锅庄自产生之日起,便带有办事处兼营歇家的特点。至清末改土归流,明正土司被废,诸锅庄“原‘听差待贡的家臣职能完全被‘行栈职能所取代”。功能的彻底转变,一度使“锅庄”业异常兴盛。1937年,任汉光实地调查,共得康定“锅庄”47家。其后,随着内地人口的迁入,银行、钱庄、旅馆、贸易行等新式市场组织的建设,对康定的“锅庄”造成了巨大的冲击,“他的业务,已被银行、旅馆……这些新式的建筑,分别取代了”。在近代社会的转型中,锅庄在新兴行业的竞争下,日渐萎缩,至1950年代初,据康定税务局调查统计,仅存25家,其中24家有名号。

藏边歇家不同的历史演变轨迹及其历史形态,不仅揭示了它们各自的组织创新能力、发展方向深受其经营方式、初始赢利手段的约束,与其地域文化与社会环境的制约,同时也再次证明藏边歇家存在不同的类型与多样化的形态。而明确这一点,则是对藏边歇家历史作用做出恰当评价的关键。

其一,藏边歇家作为响应族群贸易发展而兴起的赢利性组织形式,对于促进藏边贸易繁荣。沟通区域市场,乃至于深化与国际市场的关联,具有重要意义。如果说藏边贸易是不同经济成分、各族群间生产与生活方式沟通的桥梁,藏边歇家则是在这种沟通面临着严重的语言交流障碍与信任危机之时,所产生的使桥梁得以畅通的重要的语言媒介与担保制度。从这个意义上讲,藏边歇家的产生对明初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伊始的近600年间,对藏边贸易的发展、市场发育与市场网络沟通、城镇的形成、新经济组织的培育,均有着不可忽视的贡献。然而,如果视歇家为藏边地区“唯一合法贸易形式”,就夸大了其历史作用。歇家在藏边贸易中并非不可或缺。如那彦成曾说:“惟蒙古口食,粮茶并重,向来蒙古购买茶叶并不请票,任其自买。”道光十九年(1839年)清政府又规定:“河州、循化、贵德暗门以外,每月酌定日期,准民人贸易两次;其余日期,不准私相贸易。”既然是“私相贸易”,当然也未必需要歇家参与其中。其次,歇家不过是贸易中介组织而已。如贵德厅曾规定:“使番目自赴各铺换粮,不准该歇家代买把持。”最后,歇家并非实施贸易管理的惟一合法形式。如循化厅在拉卜楞寺设置行约与行头,负责市场的管理与秩序维护;在隆务寺则设立乡约“经管贸易商旅,稽查奸细私贩粮茶”。

其二,藏边歇家对于促进藏边地区的族际沟通与融合,乃至于现代族群地域分布格局的形成具有促进作用。藏边歇家不仅具备歇家与主顾相熟识的一般特点,“藏商第一次住下的歇家,如无特殊原因,他们下次仍然要住老歇家。歇家有时也外出经商,他们到达藏区后同样住在该藏商的家里,这样更增进了他们之间的主客亲谊,建立相互信任的贸易关系”。更因地域、族群、文化与贸易的特殊性等关系,普遍存在如前文所揭之“称一家人”、“结为兄弟”与“招娶藏妇”等歇家与主顾之间的姻亲化与类姻亲化关系。藏边歇家与主顾以同乡、姻亲与类姻亲的关系维持彼此间的关系,既拉起一道乡土之链、血缘之链,也拉近了族际关系,一定程度上化除了由宗教身份与族群身份带来的交往障碍。由此,藏边穆斯林歇家得以逐渐深入藏区经商并定居下来,悄然改变着藏边地区的族际分布结构,形成了族际间经济上的和谐共生关系。

其三,藏边官歇家辅助地方政府对藏区的治理,一定程度上有益于提高政治治理的效能。官歇家在藏边地区的政治治理中,也扮演着重要的沟通机制,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上情下达与下情上传。尽管在某些时候。官歇家为谋取自身利益存在隐报、瞒报信息等情况,但对地方官员来说,仍具有避免在两眼一抹黑的情况下,瞎子摸象式的施政。应当指出,歇家在藏边地区的政治治理结构中,始终处于辅助地位,主要是沟通机制。如果因藏边歇家“集贸易、办案、征税于一身”,而强调“青海地区的基层社会实际上是由商人代表政府管理”⑩,实则大谬不然。藏边与内地存在治理模式的差异,主要施行的是流官监管的土官自治模式,故藏区在地方政府之下,还存在大大小小的土司、头人、乡约、昂索、佛僧等作为基层社会的实际管理者。在藏边地区的政治治理中,歇家扮演的角色更多为通语的功能。如贵德厅在道光之前并无官歇家,难道就不存在国家对地方社会的管理了吗?显然是不可能的。此外,除土司制、土官制、千百户制外,藏边地区还存在蒙古盟旗制度。如果简单地认为官歇家掌握着基层社会管理权,无疑否定了藏边社会的特殊性与政治结构的复杂性。

总上所述,藏边歇家的产生及其在不同历史阶段的演变。是适应时代发展的产物,在藏边地区政治、经济生活中的积极作用是值得肯定的。而其多样化的形态与组织演变——无论是因家为歇,设店招歇,还是向商栈、联号贸易公司与行政警察的转变,更具有历史人类学的意义,昭示着某些可能的一般规律。据此是否可以有以下假想呢?居住某地的人们,为远道而来的同乡、姻亲等提供食宿,并因对地方社会的熟悉,代为办理相关事务,如打听市场行情、打点关系等,乃是人之常情,具有广泛的普遍性。但由此带来的家庭经济外向性,增加了家庭财政支出的负担。于是,一些精明的具有生意头脑的人,便注意到中介服务的市场价值,试图通过向同乡、姻亲提供的中介服务收费,以减轻家庭财政的负担,并将其作为自己赢利的手段。由睦同乡之谊、敦姻亲之情的免费的中介服务,转向以市场为取向的中介服务,就完成了“歇脚之家”向赢利组织的歇家的转变。随着歇家在乡土社会中“能人”形象的树立及其影响的扩大,前来歇宿的人逐渐增多,歇家一方面采取类姻亲化的手段来巩固与主顾的关系,一方面适时进行组织形式的创新,将“家”扩大为“店”。达到“店”的形式后,歇家仍将根据市场的需求进行制度的再创新,从而导致其分化与功能的转型。有的涉足商业领域,或转变为过载行,或兼营牙行,或成为栈商。有的向酒店业发展,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客店”。换言之,经由不断的制度创新,歇家有可能转变为其他性质的经济组织,从而丧失作为歇家的基本功能。其中的关键,就是该种组织的主要赢利手段是否以向中介或中间服务收费而提供食宿。这或许是藏边歇家研究的另外一重意义。

作者简介:杨红伟,男,1975年生,河南泌阳人,民族学博士,兰州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副教授,甘肃兰州,730020。

(责任编辑 张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