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解放区土地改革背景与过程

2015-11-04 07:17徐美娜薛金艳
黑龙江史志 2015年11期
关键词:土地改革背景过程

徐美娜 薛金艳

[摘 要]本文从东北解放区的土地改革背景与过程着眼,重点对土地改革前的社会经济背景和社会背景进行分析,同时兼顾土地改革开展过程,以期对东北解放区的土地改革运动做一简洁梳理。

[关键词]东北解放区;土地改革;背景;过程

前言

东北解放区,指的是在解放战争特别是1947年之后解放军开展冬季攻势及辽沈战役过程中由中国共产党和解放军实际控制的地区,为了改善这些地区贫苦农民的生活状态为更进一步的东北解放战争提供坚实的推动力,中共领导广大东北解放区的农民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土地改革运动,仅吉林省就涉及地区包括了长春、永吉、九台等地区在内的25个区,总计人口达到7百万,涉及土地三千万亩。东北解放区的土地改革运动持续时间大致从1948年11月到1949年3月,从改革结果来看,这是一次较为成功的地方性土地改革运动,为辽沈战役的胜利和东北全境的解放作出了重大贡献。

东北地区在开展土地改革运动之前的广大农村社会经济特点主要是,雇农人数众多,其原因包括历史移民带来的无地农民、日本掠夺土地造成的无地农民;农村大农经营方式明显,这是与东北地区历史上开发较晚、地广人稀及农村商品经济发展刺激等因素息息相关的;地主与日本侵略者、伪军等相结合残酷剥削农民等。

2.东北解放区土地改革背景与特点

2.1东北解放区土地改革背景

1931年日本帝国主义悍然在东北地区发动“九·一八”事变直到中国共产党将这片白山黑水间的富饶国土彻底解放之前,东北地区的农村土地所有制结构是极其不合理的,广大农民在东北直系军阀、地主和日本帝国主义的重重压迫下土地缺乏严重,生活困苦不堪,这种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制度下的以剥削为主要特征的土地制度对东北地区的农村经济带来了毁灭性的破坏。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日本帝国主义退出了东北地区的历史舞台,但是在广大农村仍然大范围存留着敌伪势力,以土匪、地主等为主要势力的东北反动力量仍然在很大程度上控制着广大农村的土地,这种土地性质仍然是封建的,并且带来浓厚的殖民主义残留色彩。

在中共领导广大贫苦农民开展土地革命以前东北地区农村的土地所有制主要以三种类型存在。一种是在日本帝国主义统治时期广泛存在的日本占有地,既包括日本“关东军”直接占领的土地和日本私人占有的土地,又包括日本扶植伪满洲国所占有的“满托地”,这种形式的土地所有制广泛存在与东满、北满地区,而南满、西满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1945年8月日本投降时,东北地区由日本人占有的土地已经达到了170万亩,相当于当时东北耕地的12.3%。另外两种分别是由中国传统的封建地主阶级以及新兴的汉奸地主阶级所占有的土地以及由农民占有的土地。

2.2东北解放区土地改革特点

东北解放区的土地改革运动在实践中表现出有明确的纲领性文件、有坚强的组织领导、群众自发自愿等特点。

首先,在东北全境得到解放后,解放区农民迫切要求得到土地以实现真正的“当家做主”。在这种背景下,中共中央向东北局发出了《新解放区土地改革要点》的指示,根据《要点》,中共中央东北局结合东北解放区的土地改革实际发布了《关于新区土地改革的指示》。这说明东北解放区的土地改革是在明确的纲领性文件的指导下开展的,有较强的组织性。

其次,在土地改革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充分发挥了组织领导的作用,为土地改革运动的完成提供了坚实的动力。根据中共中央和中共东北局的相关指示,东北解放区的土地改革政策性和策略性很强,充分按照平分原则且将“总打击面积控制在10%”。

3.东北解放区土地改革过程与意义

3.1东北解放区土地改革过程

东北解放区土地改革运动不是一蹴而就的,虽然其高潮期出现在1948年11月到1949年3月辽沈战役胜利东北全境解放之后,但是这一运动却有着相当长时间的酝酿和积累。

1946年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将在抗日战争时期为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开展民族战争而采取的“农民交租交息、地主减租减息”的土地政策变为“耕者有其田”的新的土地政策。以此为依据,中共东北局在当年7月召开了会议并通过了陈云起草的《关于东北形势与任务决议》,根据《决议》,东北解放区在共产党领导下开展了土地改革运动并随着解放战争的不断深入而日渐推向高潮。

然而在土改过程中由于缺少经验,出现了土地分配不彻底、地主隐藏财物、群众围观态度严重、投机分子浑水摸鱼等问题,也就是所谓的东北解放区土地改革中“夹生饭”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农民自发开展了“挖地主暗藏财物”的运动并得到了东北局的肯定与支持。“左”的潮流不符合党的土地改革的政策,后期被逐渐纠正。

3.2东北解放区土地改革的意义

东北解放区土地改革运动不仅彻底消除了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更是将半封建性质的经营地主和富农土地所有制扫荡一空,广泛建立了农民土地私有制。农村的土地从地主手中彻底转移到了农民手里,甚至贫农、雇农也都成为了土地的所有者,在很大程度上充分实现了“耕者有其田”。

在建立东北解放区的农民土地私有制的同时,土地改革运动还将一部分土地收归国有或公有,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建立了新民主主义性质的土地国有制和土地公有制,为新中国成立后的土地改革运动打下了良好基础。

参考文献:

[1]石雅贞.东北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10,(10):54-59.

课题项目,项目编号:cscxy201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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