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东升
[摘 要]中国政府认为:西藏的民主改革废除了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解放了百万农奴和奴隶,是西藏社会发展和人权进步的划时代的重大历史事件。
[关键词]新
关于西藏社会制度问题,中国政府的观点主要见于2009年发布的《西藏民主改革50年》及1992年发布的《西藏的主权归属与人权状况》、1998年发布的《西藏自治区人权事业新进展》、2013年发布的《西藏的发展与进步》,在其它白皮书中也有零散出现。其主要内容是:1959年之前的西藏是一个比欧洲中世纪还要黑暗、落后的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社会;西藏的民主改革废除了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解放了百万农奴和奴隶,是西藏社会发展和人权进步的划时代的重大历史事件,也是人类文明发展史和世界人权史上具有重大意义的巨大进步。
1.旧西藏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
旧西藏是政教合一的中世纪式社会形态。旧西藏社会制度的最显著特征是政教合一,宗教上层和寺庙势力庞大,既是西藏的主要政治统治者,也是最大的农奴主之一,拥有众多的政治、经济特权,支配着人们的物质和精神生活。
三大领主占有绝大部分生产资料。旧西藏的全部土地以及大部分牲畜,都由约占人口5%的官家、贵族、寺庙上层僧侣三大领主及其代理人占有。占西藏人口90%左右的“差巴”(领种份地,向农奴主支差役的人)、“堆穷”(意为冒烟的小户)是农奴,他们没有生产资料和人身自由,靠耕种份地维持生计。另有约5%的“朗生”是世代奴隶,被当成“会说话的工具”。
三大领主占有农奴的人身。旧西藏地方政府规定,农奴只能固定在所属领主的庄园土地上,不得擅自离开,绝对禁止逃亡。农奴世世代代依附领主,被束缚在庄园的土地上。农奴一旦丧失劳动能力,就被收回牲畜、农具、差地,沦落为奴隶。农奴主占有农奴的人身,把农奴当作自己的私有财产支配,可随意用于赌博、买卖、转让、赠送、抵债和交换。
森严的等级制度。旧西藏通行了几百年的《十三法典》和《十六法典》,将人分成三等九级,明确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地位不平等。
残酷的政治压迫和刑罚。不同等级的人触犯同一刑律,其量刑标准和处置方法也大不相同,同命不同价。寺庙和贵族都有监狱或私牢,可以自备刑具,私设公堂,惩罚农奴和奴隶。
沉重的赋税和乌拉剥削。农奴主对农奴剥削的主要形式是包括徭役、赋税、地(畜)租在内的乌拉差役。农奴为地方政府和庄园领主所支的差,一般要占农奴户劳动量的50%以上,有的高达70%至80%。
惊人的高利贷盘剥。历代达赖喇嘛设有专管自己放债的机构“孜布”和“孜穷”,把每年对达赖的部分“供养”收入作为高利贷放给群众,牟取暴利。贵族绝大多数也放高利贷,债息在其家庭收入中一般要占15%至20%。农奴为了活命不得不举债,欠债的农奴占农奴总户数的90%以上。
社会停滞不前、濒临崩溃。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的残酷压迫和剥削,严重窒息了社会的生机和活力,使得西藏长期处于停滞状态。到20世纪中叶,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在西藏已经走到了尽头。
2.波澜壮阔的西藏民主改革
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的代表签订了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十七条协议》,西藏实现和平解放,为西藏的民主改革和发展进步创造了条件。《十七条协议》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有关西藏的各项改革事宜,中央不加强迫;西藏地方政府应自动进行改革,人民提出改革要求时,得采取与西藏领导人员协商的方法解决之。”1959年3月10日,西藏上层反动集团发动了全面武装叛乱。1959年3月28日,周恩来总理发布国务院命令,决定解散西藏地方政府,由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行使地方政府职权,由十世班禅额尔德尼代理主任委员职务。与此同时,中央人民政府提出“边平叛边改革”的方针,领导西藏人民掀起了波澜壮阔的民主改革运动。
废除封建农奴制的压迫和剥削,解放百万农奴和奴隶。西藏百万农奴和奴隶从此获得翻身解放,成为国家的主人和西藏的主人。他们的生命安全和人身自由从此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的保障,不再遭受农奴主的政治压迫、强迫劳动和非人待遇,不再遭受沉重的差税和高利贷剥削。
实行土地改革,废除封建农奴主的土地所有制,使农奴和奴隶成为土地的主人。1959年9月21日,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通过《关于废除封建农奴主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的决议》,决定对参加叛乱的农奴主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一律没收,分配给农奴和奴隶;对未参加叛乱的农奴主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由国家出钱赎买后,分配给农奴和奴隶。
建立人民民主政权,保障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废除封建农奴制度后,翻身解放的西藏各族人民建立起人民民主政权。1961年,西藏各地开始实行普选。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成功召开,西藏自治区正式宣告成立。
3.西藏人民当家作主
民主改革结束了“政教合一”的政治制度,实行人民民主的政治制度。按照新中国宪法,西藏人民同全国各族人民一样,成为国家的主人,享有法律所规定的一切政治权利。西藏自治区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西藏自治区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为了使西藏人民更好地行使管理国家和地方事务的权利,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政府十分重视培养西藏民族干部,各级人大、政府、政协的主要领导都由藏族干部担任,西藏的各级检察院、法院的主要官员也均由藏族公民担任。西藏的干部队伍绝大部分是藏族,主体是西藏翻身农奴和奴隶及其后代,同时也包括各界爱国上层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