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行为的现状及其法律应对

2015-11-04 14:50石奎等
财经理论与实践 2015年4期
关键词:理论依据

石奎等

摘要:目前,洗钱行为呈上游犯罪高发、可疑交易规模扩大、金融体系被利用的风险增强等趋势。洗钱行为的治理,资金监管是关键,刑法应对是保障。司法认定中,应恪守以下原则:一是洗钱罪的主体不包括上游犯罪人;二是上游犯罪分子将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赠与他人,接受人应认定为窝藏毒赃罪;三是洗钱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应从犯罪的构成要件上去把握。

关键词: 洗钱行为;理论依据;法律应对

中图分类号:D922.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7217(2015)04-0136-05

修正后的《刑法》第191条对洗钱罪做了明确界定,洗钱行为不但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经营活动,同时也危害到金融管理秩序。刑事法规制洗钱行为的主要依据是该行为借助金融工具和手段达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以及所产生的收益来源和性质①。鉴于此,对关涉国家利益的金融秩序的破坏才是刑事法关切的重点而非侵害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一、洗钱犯罪行为的现状把握

(一)全国各级司法机关审理洗钱案件的总体情况

洗钱违法犯罪行为近几年呈现井喷式的增长。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显示:2012年涉及的洗钱案件达10705件。其中以“洗钱罪”( 刑法第191条)提起公诉并审结的案件为10件,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刑法第312条)的案件为10631件,以“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刑法第349条)的案件为64件。同时,在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打击洗钱犯罪“破案会战”的统一部署下,洗钱类案件的立案数也创下历史新高,达到182件。[1]笔者结合2008~2012年洗钱类犯罪审结的有关信息,拟做深入的分析(详见表1)②。从这些数据来看,洗钱犯罪每年审结数呈上升趋势,其增长幅度达到3%左右。从适用刑法有关条款来看,依次是刑法第312条、第349条和第191条。

(二)洗钱犯罪的新特点

1.洗钱集团化、跨区性特点突出。主要表现为涉案金额高、多地域流窜作案并以血缘、朋友等为纽带,逐步发展成较为牢固的洗钱犯罪集团。从内部构成来看,其分工明确、纪律严明,有明确的目标和任务;从选择的作案区域和方法来看,一般以中西部地区经济条件较为落后的中小城市作为“落脚点”,并以开设多个洗钱账户为其洗钱工具,通过快捷金融支付工具完成资金的划转;从洗钱犯罪发展趋势来看,洗钱组织不断拉弄和腐蚀银行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让他们充当其耳目甚至骨干,这些洗钱组织就成长为犯罪集团。

2.洗钱行为更加隐蔽。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支付工具本为提高服务效率而设计,并非为犯罪提供洗钱工具。但客观上,洗钱犯罪分子则利用了这些高科技手法和快捷支付工具,大肆进行犯罪活动。就操作的手法看,一方面借助传统的手段(如现金走私、地下钱庄等)洗钱;为了逃避银行和公安机关的监控和打击,另一方面还利用虚假身份证件或冒用他人证件开立银行账户的方式进行资金转移,并在交易额度达到一定限度时弃用账户;从查处的案件来看,2012年3月北京市公安局集中打击了洗钱犯罪行为,对盘踞在在朝阳、海淀等6个地下钱庄、15个窝点进行突然袭击,共抓获涉案人员64人,冻结账户100余个,扣押现金57万元、266张银行卡、46台电脑、120个U盾以及400余张假承兑汇票、204枚假公章等,其涉案资金高达50余亿元人民币[2]。可见,这些案件不仅影响到当地的正常经济秩序,也给国家金融安全造成了一定的危害。

3.可疑资金交易规模巨大,地下钱庄活跃。从2012年公安部查处的几起案件可以看出洗钱犯罪危害巨大,如广东张某地下钱庄案涉案金额达50亿元,其主要洗钱方式为地下钱庄;如葛某等特大地下钱庄案涉案金额高达20余亿元,其主要洗钱方式也是地下钱庄。洗钱犯罪分子利用地下钱庄进行大量资金交易,是目前洗钱的主要方式。因此,加强可疑资金的监控和研判,完善可疑资金交易线索的核查工作,防止洗钱活动发展蔓延,是当前反洗钱工作的重点。

二、洗钱犯罪行为治理的金融理论依据

我们认为,洗钱犯罪行为的治理之道,资金监管是关键,刑法应对是保障。采取运动式的“破案会战”这种短期博弈尽管有效果,但如果放弃长效博弈,则是非理性的。因此,洗钱这种金融犯罪行为的治理应尊重金融规律,在金融监管中寻求治理之道。

(一)金融理论依据

洗钱犯罪治理的目标是打击犯罪分子,维护金融安全。具体来说:一是稳定金融秩序,保障金融安全。在洗钱活动中,犯罪分子利用金融机构反复多次进行交易,这可能引发大量资金抽逃,出现挤兑。开展洗钱犯罪治理,能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防止该类现象的发生,维护当地正常的金融秩序;二是有利于经济健康运行。如果某地区洗钱金额巨大,不仅影响到政府预算,还容易形成行业垄断,破坏市场有序竞争,最终导致经济发展失衡。洗钱犯罪的治理有利于保障宏观经济正常运行,促进地区协调发展;三是有利于稳定税源、增加税收。洗钱所得脱离政府监管,会导致国家税收损失。通过治理,将增加税收,保障到合法纳税人的利益。[3]

从治理的支付成本来看,涉及到各个利益主体的博弈。从治理机构来看,需要建立一个从上到下、庞大的反洗钱机构,不仅要耗时,还耗费财力。这其中既涉及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还有各商业主体(商业银行)。由于逐利本性,商业主体在洗钱犯罪治理中会患得患失,无形中加大了治理的成本。

从洗钱者与商业银行的博弈来看,商业银行不参与洗钱治理与洗钱者洗钱是一个稳定均衡解。[4]对双方而言都是有利可图。因此,从收益与成本来看,洗钱者的成本低廉,但收益却丰厚。可鉴,洗钱犯罪治理,应站在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战略高度,引入激励机制和强制机制,加强各部门的协作合作。

(二)做好金融监管,强化刑法治理

1.从治理成效来看,金融监管是关键。一要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这有利于保护银行和客户的合法利益,防止银行与洗钱者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博弈;二要加强银行的监管。一方面要加强银行资本金的管控,特别是在证券市场严防不合规的银行资金入市,防止对银行和客户造成损失;另一方面要加强对信贷资产风险的管控。三是完善可疑资金交易线索的核查工作,防止洗钱活动蔓延。办案经验显示,大量的洗钱犯罪活动可通过资金交易获取线索,如果能及时甄别和核查,往往能防患于未然。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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