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理工大学商学院 山东青岛266520)
上世纪的美国和日本在经济转型阶段都曾经采用过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用来促进经济转型、产业升级。日本自1951年开始使用加速折旧法,包括对企业先进机械设备实行第一年50%折旧,研究用机械设备3年间90%折旧的制度等。美国1981年里根政府对固定资产折旧制度进行改革,折旧年限大幅缩短,对不同年代新增固定资产分别使用不同的加速折旧方法,配合其他经济政策最终使得美国经济走出滞胀。
我国经济转型期的一个重要的目标就是提质增效,提质增效的重要途径之一就是加快技术革新,采用更先进的生产技术和设备。因此,当前推行鼓励企业尽早更新技术过时的老旧设备,选用技术更先进、效率更高的新设备的积极财政政策是利国利民的战略之举。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是指根据税法规定允许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改变折旧率的办法,加速折旧,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从长期看,在固定资产的整个周期内,加速折旧与非加速折旧的总额是完全相同的,看似没有差异,实则不然。企业处在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的现金流量和企业利润迥异,投资机会和股利分配政策不同,选择购置固定资产的时机和规模对企业影响巨大,为企业运用加速折旧进行税务规划,获得更多税收利益,提供了较大的操作空间和可能。加速折旧政策是国家与企业利益分配的重新调整,有利于引导企业加快设备更新,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为国家创造更多的税收和就业岗位,最终形成良性互动格局。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可以递延所得税纳税义务,节约资金成本。当然企业盈利状况不同,所节约的资金成本也会有所差异
新政策对计算机、信息服务、生物等新兴产业实行加速折旧方法,预示着政策在减税的同时,兼顾引导调整结构,加大支持技术改造和创新及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新政策高明之处正在于此。相对于传统行业,只有投资研发设备才能加速折旧,加速折旧不适用于扩大产能的投资,这就是说新政策,一方面鼓励传统行业加快技术升级,而另一方面限制其盲目扩大产能。对高端制造、医药等新兴行业来说,对其所有固定资产投资全部放行,不管是研发投资还是产能扩大都可以加速折旧。因此,有利于改善传统制造业投资、加快制造业产业结构升级。
国务院完善部署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政策、积极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升级、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新政策完善了现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推行减轻税负,加快制造业设备更新、科技创新,加大制造业投资,促进大众积极创业。这对于缓解传统制造产业的瓶颈时期,增加经济发展后劲和活力,实现提质增效升级和持续稳定增长,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新旧政策对比分析,笔者发现存在一些的新变化:
一是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超过100万元的,可按60%比例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等方法加速折旧。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会计核算上,企业可以继续按照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采用直线法或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可以与税收折旧政策不一致。所谓加速折旧政策对企业的利好,主要是作为税收优惠政策减少了税收利润,也就是应纳税所得额。
二是对所有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 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没有给出固定资产的价值具体规定,仅仅是给出了判断的特征和条件,所以,判断是不是固定资产的权利就交给了企业,但企业为了省去纳税调整的麻烦,大部分仍然执行单位价值2 000元的标准。现在明确规定不管是什么企业,只要原价值少于5 000元的固定资产,就能够执行税前扣除标准,相当于这些资产在会计上是按照固定资产入账管理,但在抵扣上按照低值易耗品的处理方法,可以一次性抵扣。
三是对于一些高科技创新制造业及医药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按规定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等加速折旧方法,促进扩大高技术产品进口。这是将加速折旧的利好政策进一步扩大到生物、计算机、信息服务等新兴产业,这意味着政策在改善企业现金流的同时,政府希望在稳增长的基础上对调整企业结构进行引导,使企业尽早收回投资,更新固定资产,加快淘汰落后的技术设备,提升中国先进制造业产品在全球的竞争力。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能够减轻企业所得税税负,但是企业也应该把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策和税收法律的相关规定结合起来,评估企业的经营现状,恰当地选择实施加速折旧方法的时点,力争把新政策用足用活。例如,如果企业处于亏损状态,或者处于减免税优惠期,加速折旧不会给企业带来税收利益,有时还会有负面影响,因此,并不是所有企业都适合使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
如果仅考虑折旧抵税因素,只要企业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就应选择加速折旧,但在以下两种特殊情况下加速折旧效果反而不好:一是企业处于税收优惠期。加速折旧与非加速折旧相比,固定资产在使用前期可以多计提折旧额,后期少计提折旧额,在正常情况下,加速折旧能够递延缴纳所得税税款。但是如果企业是处在享受税收优惠期,新政策对企业税额的影响是负的,也就是说不仅不能少缴税,反而会导致多缴税。二是企业处于5年弥补亏损期。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弥补以后年度的所得,但不得超过最长结转年限五年。如果企业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度内,能够使用税前所得直接弥补亏损,超过亏损弥补年限的,则不能作为纳税所得提前扣除,须适应税后净利弥补亏损。如果企业在弥补亏损期继续使用加速折旧,会使亏损加大,可能导致亏损超过期限也弥补不完。
企业是否加速折旧、何时加速折旧、选择何种加速折旧方法,应从企业整体利益考虑。财务报告是判断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最重要文件,是投资者、债权人、政府、社会公众等报告使用者判断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发展能力、资产运营状况,并进行决策的主要依据。如果选择加速折旧仅仅为了减轻税负,而导致企业产生亏损,让投资者以为企业的盈利情况不乐观,不再注入资金,会使企业失去发展壮大的机会。因而,企业在使用加速折旧时,要充分考虑税收优惠期以及5年弥补亏损期限限制,趋利避害;要运用管理会计的方法,注意税收与非税收因素,进行统筹安排,为企业谋取利益最大化;着眼于长期规划,综合考虑企业整体的利益和长远发展战略目标,从而增大企业整体收益,进一步实现企业的可持续性发展。
新政策“允许”纳税人使用加速折旧,因此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折旧方法,而不是非要选择加速折旧方法。例如在纳税人存在税收减免税期、以前年度有亏损要在规定期限内弥补以及地方予以所得税返还等情况下,可能选择一般折旧方法比加速折旧更为有利,这种情况下,即便经济业务符合税法规定的加速折旧条件,企业也可以放弃采取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而选择更符合企业经济利益的一般折旧方法。
企业购入固定资产,不仅仅涉及加速折旧问题,还涉及其他税收优惠问题,需要统筹考虑。比如,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企业购置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这些优惠需要统筹考虑,才能使企业利益最大化。
另外,目前税务机关对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实行备案管理,如果企业购入固定资产要采用加速折旧方法,需要及时到税务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