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成
老板死亡,他生前所拖欠的工资,其亲属往往会以“人死债烂”为由主张“一笔勾销”。而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劳动者也常常会自认倒霉,并不知道自己仍然有权索要。
老板死亡,可向其遗产继承人索要
【案例】钟女士是个体工商户李某雇请的勤杂工,李某曾拖欠钟女士两个月的工资共4000元。今年1月7日,李某在交通事故中当场死亡。虽然李某留下了大笔遗产,但当钟女士向李某的继承人——其妻儿索要被拖欠的工资时,李某妻儿却以他们并不知道此事,且李某的欠款与他们无关为由拒绝。随后,钟女士提起诉讼,法院支持了其请求,并要求李某妻儿偿付钟女士4000元。
【点评】钟女士有权向李某妻儿索要。因为《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由于李某妻儿未放弃对李某巨额遗产的继承,所以决定了其必须对钟女士承担清偿责任。
老板死亡,可要求其家庭成员清偿
【案例】祝某曾雇请郭女士为超市营业员。虽然工商营业执照中登记的经营者为祝某,但资金的支出和收入,都由其家庭成员负责和享有。今年2月11日,祝某因心肌梗死突发死亡,郭女士要求祝某的父母等家庭成员支付3000元被拖欠的工资,但遭到拒绝,理由是谁欠债谁担责,而不能让他们担责。
【点评】祝某的父母等家庭成员应当向郭女士支付被拖欠的工资。《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正因为超市资金的支出和收入,都由其家庭成员负责和享有,决定了超市属于家庭经营,祝某欠郭女士的工资,当属全体家庭成员的共同债务,祝某父母等家庭成员应当承担偿付责任。
老板死亡,可追加继承人参加诉讼
【案例】因为被老板林某拖欠6000余元工资,蒋小姐曾于今年3月7日向法院诉请要求林某支付。谁知,仅仅过了三天,林某便在游泳时意外身亡。而林某的妻女则以法院尚未开庭审理,更未确认欠薪是否属实为由,拒绝承担任何责任,甚至还说,作为被告的林某死了,自然也就没有了被告,法院只能终结诉讼,蒋小姐只能自认倒霉。
【点评】蒋小姐有权申请追加林某继承人即其妻女为被告参加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被告,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追加被告并中止诉讼,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拥有合法财产且已由继承人继承的,则可判令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老板死亡,可申请变更被执行人支付
【案例】 由于老板郝某拖欠1万余元工资没有支付,徐小姐曾于今年4月1日诉请清偿。可法院的判决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后,郝某却突发疾病死亡。虽然郝某有房有车有存款,其子女也已继承,但他们却以判决书中只是要求郝某清偿,而没有判令他们清偿,甚至未将他们列为当事人为由,拒绝向徐小姐偿付。出乎郝某子女意料的是,法院竟根据徐小姐的申请,变更他们为被执行人,并限期付清欠薪。
【点评】 法院的做法并无不当。因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遺产偿还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五条也指出:“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