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瑜馨
(江苏宜兴214221)
刍议紫砂壶装饰
汤瑜馨
(江苏宜兴214221)
不要轻视装饰性的文化意义,艺术作品中形式语言的美感常常具有不易为人觉察的文化性格,而这种文化性对人们潜移默化地发生着影响。只有陶刻家自觉地认为自己是文化人,他才有艺术家应有的使命感。
紫砂壶;装饰;创意
宜兴紫砂茗壶,因其造型千姿百态、简练大方、色彩淳朴古雅、丰富多彩,表现形式独具匠心,手工工艺精美绝伦,以及独特的泡茶功能和深厚的文化底蕴,成为独树一帜的“国之瑰宝”。论宜兴紫砂壶造型的艺术性,其艺术之美,形制之多,文化气息之丰富,是其它陶瓷品类无法比拟的,方非一式,圆不一相,可说是一座壶艺造型的艺术宝库。
宜兴紫砂陶不仅气孔率高,而且形成一个套一个、一个通一个的气孔网络,这些气孔犹如千姿百态的雄伟壮观的宜兴著名溶洞的缩影。这也就是宜兴紫砂陶具有良好透气性、紫砂茶具具有泡过茶后留香不散的根本原因。这种特殊性能的紫砂泥。在宜兴地区以外是难以取得的。江苏省陶瓷研究所的科技人员与从事紫砂研究的艺术家采用紫砂壶、瓷壶、玻璃壶作了沏茶的对比试验.结果表明紫砂壶泡茶具有的色香味均明显优于瓷壶和玻璃壶。
紫砂工艺,是我国具有独特民族风格和地方色彩的传统工艺品,以历史悠久,造型多样,技艺精湛,色泽朴雅而著称于世。时代在前进,社会在发展,人们不仅需要大量经济实用的生活日用品,而且对器皿的设计的美观要求越来越高了,我们这一代肩负着创时代特色新产品的重任。江泽民多次说过“创新是一个民族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创新具有科学性,实践性,开放性的特征,其意在探索新知,推动发展,创新是人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创造活动,具有艰巨性和复杂性。
紫砂壶的装饰工艺,伴随着砂壶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发展。早在北宋,随着紫砂壶艺的成熟,装饰技艺上也达到了一定的水准,其壶嘴已用鸡头装饰,且手法简练、神态各异;到了元代,陶刻文字装饰也已兴起;到明代,由于著名书画家、文学艺术家广泛参与紫砂壶的装饰,进一步提高了紫砂壶的档次,促进了紫砂壶由日用工艺品向艺术品兼高档日用品的过渡。综观紫砂壶的装饰,达到了较好的效果。
不要轻视装饰性的文化意义,艺术作品中形式语言的美感常常具有不易为人觉察的文化性格,而这种文化性对人们潜移默化地发生着影响。只有陶刻家自觉地认为自己是文化人,他的作品在社会文化中成为可或缺的一部分的时候,他才有艺术家应有的使命感。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我们要抹煞装饰本身的特性,抹煞装饰艺术手中艺的重要性。
而紫砂壶的创意,是紫砂壶的灵魂,是为了体现一把壶主题的构思,砂壶的装饰,就是壶的创意的组成部分,是突出壶的主题或点明壶的主题的手段。
创新是中国工艺美术的必由之路。紫砂艺术的创新不是离开传统另搞一套,而是在传统的基础上加以发展,传承是为发扬光大,传承也不是将传统的一切内容、形式都原封不动的因袭下来,而是要将此前的历史传统与当前的时代风貌相结合,在吸取传统精华的基础上创新。
创新不能游离紫砂陶文化。宜兴紫砂陶之所以长盛不衰,很大程度上的一个原因在于它丰厚的文化底蕴。紫砂素受历代文人墨客之青睐,文人对它的评价是“温润如君子,豪迈如丈夫,风流如词客,丽娴如佳人,葆光如隐士、潇洒如少年,短小如侏儒、朴讷如仁人,飘逸如仙子,廉洁如高士,脱尘如衲子。”(《茗壶图录》)且遑论出自高手名家的精妙之作,就单仅一件普通的紫砂器皿,也会因了知名学者、绅士为其题铭、镌刻而身价百倍。因而,看似一把小小的紫砂壶,其中却凝结着非常深厚的文化底蕴,折射出紫砂陶文化的亮点。不讲章法,胡乱涂鸦,哗众取宠,其实毫无文化可言,甚至是对文化的一种背离和侮辱!因此,创新不能脱离文化底蕴,没有文化底蕴的紫砂作品是没有生命力的。
紫砂壶既可装饰,又可把玩滋润,表面看平整光滑,细细看,内部砂粒点点,再泡茶养护一段时间,擦净细品那质感,如同羊脂白玉般润滑通透,流光溢彩,使人赏心悦目,爱不择手,至珍至宝,古人道:宜兴茗壶“无铜锡之败味,无金银之奢靡,而善蕴茗香”。在赞叹泥质美时,“泥质形诸于文字而能令人意会,有若天象之五彩至难以文辞形容”。随着社会进步,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整个人类的文化素质得到空前的提升,生活要求高品位,用具需求功能日用,也可养性怡神,紫砂陶正好符号了人们这种高品位的把玩要求,“人间行迹如蓬转,物外禅心若镜虚,飞起竹边双白鹤,谈玄未已煮茶初,将烹茶视为修身养性的一们功课,自然而然烹茶的茶具也应运而生,而发展出一种淡雅与士人饮茶身份配合的如宜兴陶器的茶壶”上好的紫砂陶材质所制成品.
壶型、壶饰和壶与茶文化的结合蕴含出深厚的文化,为我们爱壶、用壶、藏壶者增添了更多的兴趣和追求。如果一把茗壶,没有装饰,我认为,就像人们喝白开水一样感到索然无味,像读一首诗,没有诗眼,一篇文章没有警句,一出长剧没有高潮一样,使人扫兴,令人遗憾。
[1]徐秀棠,唐俊萍.中国紫砂[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
J527
A
1005-5312(2015)35-0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