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入职公司一年后离职,离职后他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共计4万余元。开庭时,公司举证一份协议,该协议写在一张A5大小的纸上。协议内容是:“名称:岗位协议,甲方:东莞某公司,乙方:程某。正文:1.程某担任业务员;2.月工资2500元加提成;3.本协议自双方签订后生效。”协议下方有程某的签名、公司的盖章和签订日期。签订日期是在程某入职后几天。
程某聲称自己没有签过这样的协议,认为协议的内容是后来公司自己加上去的,但他承认上面的签名是真的。公司则认为该协议是双方协商签订的。协议虽然比较简单,但从内容来看,是否可算作一份劳动合同?对本案,劳动仲裁将会怎么裁决呢?
该协议是关于双方劳动关系的约定,虽然缺乏必备条款,但仍然是一份劳动合同。程某主张这份协议是公司自己伪造的,但如果没有提供相应证据,又认可其签字的真实性,那么其主张将很难被采信。因此,表明双方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则无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以下是劳动合同签订相关知识的总结:
1.是否是劳动合同,是由合同(即协议)的内容以及双方关系的实质来决定的,而不取决于协议的名称。
2.不完全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3.能够确定合同双方身份、工作岗位和工资的合同就可以算是一份有效的劳动合同。
4.未在合同正文条款后签字的劳动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