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一帆
(湖南师范大学美术学院,湖南长沙410008)
试论常玉绘画中的东方情怀
谭一帆
(湖南师范大学美术学院,湖南长沙410008)
上世纪二十年代初,为响应国民政府“勤工俭学”号召,常玉等一批优秀的画家参与了赴法留学计划。他随后的一生几乎都在巴黎度过,其艺术人生也随之发生重大改变。汇集时尚、艺术、自由与开放的巴黎给了常玉前所未有的眼界与高度。他吸收西方现代绘画语言,作品表现西方的人物风情及巴黎的日常生活却传递着东方艺术的生命精神,完美的诠释了西方技术与东方情韵的结合,形成了其特有的风格。
诗意;写意性;现代;民间传统;符号
精神的淡泊,是艺术空灵化的基本条件。常玉就是这样一位寄居在异乡的精神旅行者,不媚世俗,我行我素,一生不为金钱所役,或许是他精神上的淡泊,反映在其画作中也是极为简单明朗,似与不似而又意境无穷。一生创作分为“粉色时期”和“黑色时期”早期以西方裸女为素材随后则以画动植物风景为主,均以线条描绘与平涂色彩,卓尔不群。常玉在旅法期间虽然受到当时各种艺术思潮的冲击,但他并没有完全西化,而是在寻找一种艺术上的中庸,运以西方的现代艺术语言结合东方的传统文脉。有评论说:“分不清是巴黎画派滋养了常玉,还是常玉影响了巴黎画派,他们殊途同归,演绎了一个时代的共同追求。”本文就试图对常玉的创新尝试论及其作品中的东方情怀。
中国文人总爱将绘画与诗词联系起来营造一种诗画结合的意境,即诗中有画画中有诗,画面的诗意性的表达不仅使得画面饱含生趣且意境深远。作为巴黎画派成员的常玉熟悉中西文化,且倾心于中国古意诗境,其画面在接受西方现代艺术表现方式上完美的诠释了东方的诗意情怀。“无垠的荒漠大地上一只奔跑的马”亦或者“黑暗的夜色下一只四脚朝天的花豹”传神的笔下呈现出一种海德格尔预言的“人诗意地栖息居”和谐状态。诗意并非常玉一人独有,也非与生俱来的,是其个人生活和艺术经历等多方面因素所造成的。这种“诗意”不是一种可见的表达技法,而是一种心与心的对话,呈现出来的是一种画外之情。将诗意化作思绪,传达的则是作为一位旅居海外的中国画家,对亲人的离世对家乡的思念对独处异国的孤寂。常玉就曾在30年代创作过具有乡愁特征的作品《群鸭扁舟》,在一片黑色又静谧的河流中飘着一艘小渔船,船头有位男孩远眺前方,画面右下方整齐排列着五行小鸭,整幅画面充满了童趣,画面中的小男孩天真无邪,能感受到微风在河面上吹过,群鸭在河面上嘎嘎游弋,画面中的景色是那么的简单而安宁,而面对眼前的则是巴黎的繁华绚丽,童年、乡愁、记忆、在常玉的画中无限回荡。
在西方现代艺术的洪流里,如何将东方的含蓄文雅与西方的狂野高调相契合是当时旅法画家所要尝试的。常玉在法期间仍然喜欢使用传统的毛笔进行创作,特别对线条的把握坚实有力,笔下的人物线条均一气呵成,这种一笔之法的表现方法体现了传统文人的画的美学准则和风格特征。他尤爱画裸女题材,其油画作品中的裸女强调线条的肯定性,线墨浓郁,借以突出女性轮廓,咋一眼看或许有些生硬,但又因其意象化的提炼简化使得形象灵动而有些俏皮的意味。在用水彩表现西方女性形象时则将中国画的笔墨趣味上升到了新的高度。当时常玉从西方表现主义和摄影术中得到启发,发现镜头的凹凸会使得物象变形,将这样趣味的体验运用其人物的创作中,画出了身材比例的严重变形夸张女性形象,其特点是夸大腿部的比例,造成与实际比例相差甚远的视觉差异,同时运用流畅的线条勾勒,以国画的晕染方式填涂轮廓内的色彩,将西方的女性用东方的形式表达出来。看似时尚高雅的巴黎女性却有着东方女性的内敛与可爱。这种西方化的事物与东方的传统笔墨结合,是常玉想要开启中西方式艺术相融合的一种可能。
中国的民间文化博大而深远,民间传统纹样符号都各自代表着其特殊的文化含义。从小在传统文化中长大的常玉,对于中国的吉祥纹样精美图案有着深刻的体悟。在其旅法期间习到的西画中,重新拾起了中国传统的民间剪纸工艺以及代表中国传统的吉祥符号融入现代绘画中。常玉的静物花卉,无论是“粉色时期”还是“黑色时期”均已中国的陶器作为参考样式,花卉与枝叶的描绘则与传统刺绣花卉的方式相似。尤喜爱表现中国传统的君子题材、如荷花、竹子、菊花等,不仅是他品格和气质的自我表达,也是叶落无根的精神蕴藉。在果篮系列作品中,组合不同的花果,色调淡雅趣味十足,虽不是现实的场景,但让人想到中国剪纸民间图案构成。常玉画作在各个时期均出现过中国传统的民间吉祥图案,他将这些图案作为背景衬托画面,如裸女躺着的地毯上,会有鱼、鸳鸯、鹿、梅花、荷花、鸟、鹤、等吉祥符号,这些图案是中国民俗文化的具体体现,是人们为了追求幸福、美好、平安的理想愿望。在放置静物的桌布上则常绘有同心结、如意、元宝、寿字、八卦等吉祥符号,同样都取自民间吉祥寓意,突出了特有的中国文化底蕴。常玉的绘画作品中体现的精神,即从民间生活常见的图案中提取装饰和象征性语言,表达了一种对自身文化和身份的反思,并且是对故土文化情节的一种心理投射。
J213
A
1005-5312(2015)26-017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