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浩
(四川国际标榜职业学院,四川成都 610103)
浅谈体育舞蹈的审美特征
饶浩
(四川国际标榜职业学院,四川成都 610103)
随着生活品质的提升,审美水平也得到了大幅度的改进,体育舞蹈艺术更是得到了空间的发展。和以前相比,审美特征发生了翻天覆地的改变,更加的丰富和饱满。唯有不断的总结和提炼这些审美特征,才能帮助我们深层次的了解舞蹈的内涵,从而助我们理解和感知体育舞蹈。
体育舞蹈;审美特征;艺术
在体育舞蹈的影响下,人们开始了解这种文化,而且提高了身体体质,有效的减轻了压力,有助于打造形体,身心得到了健康,展现了个人能力。体育舞蹈不仅仅在年轻人那里盛行,小孩子、中年人和老年人同样喜欢,只要喜爱运动,乐于舞蹈的人都热衷这种活动。通过体育舞蹈的作用,人们变得更加的乐观向上,始终具有良好的、积极的心态。
在西方美学的观点中,协调、形式美共同构成了体育舞蹈美,和西方美学思想同出一辙,也是文化的最终结果。在它的思想中,体育舞蹈把身体和运动融合在一起,构成了美学艺术,体现了和谐美。同时,还把它看成真善美的结合体。在真和善的统一下,最终达到美。体育舞蹈的美舍弃了理性实践,变成了价值取向,归根结底成为一种道德表现。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美学思想文化一共包含了三种派别:儒、道、佛,时刻注意审美领域和外在感官的完美展现。在中国人的理念里,体育舞蹈的美重点在于形态的神韵,过多的是强调观众怎样通过情感、身体、神态的表态来更好的展现艺术美。另外,中国文化过分的关注自然形态。写意、写实的完美结合共同组成了体育舞蹈的美,所有舞蹈动作都有一定的表现力,代表了对生活的思考和总结,是一种升华和提高,也表现出更超越思想的追求,也就是说不带有任何私利的审美需要。
1.自然健康美。在体育舞蹈中,表现出来的健康美,实质上代表了深层次的气质美,生命、自然和人体完美的融合起来,最终形成了别具一格的舞蹈形式。如今,体育舞蹈的形态多种多样,像是我们经常看到的伦巴、桑巴、探戈、华尔兹等。可是,不管它的形式如何,都会呈现出不一样的美丽。舞者在舞动的过程中,利用舞步的变化,形态的改变,从而给人们带来对生命的喜爱和向往。对于内在精神来说,体育舞蹈能够带来很优质的品质,例如积极向上、顽强拼搏、健康开朗、活泼大方等等。不仅仅对舞者有具体的要求,必须能够熟练掌握其中的技巧,还要培养高尚、文雅的气质,可以展现舞者的修养和气质,更能诠释美学的精髓。
2.和谐形体美。在体育舞蹈中,要达到一定的舞蹈形态,舞者的外形特点必须具备较好的调和性和均匀性。通常情况下,坐、立、行、走是舞蹈的基本形态,通过这四种姿态的变换,就能呈现出一种美态,最终让舞者能够自由的舒展舞蹈动作。另外,平衡美也是表现出来。所以说,体育舞蹈所展现的是综合美,进而反应出自然美、社会美。
3.韵律动感美。从名称来讲,体育舞蹈还是一种体育活动,在运动的过程中展现出美丽。对于舞蹈动作来讲,都历经了长久的训练才成,集合了创新和仔细推敲的过程,在舞蹈的过程中利用运动的过程,表现出自然状态和生命的精彩。神韵美、动态美、意蕴美三者是动感美的重要特点。在展现美感的过程中,利用肢体语言的诠释来反应出来,在里面涵盖了音乐和韵味,让体育舞蹈传递出韵味美。
4.艺术造型美。作为一门特别的舞蹈艺术,体育舞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表演者、编排者务必要全盘考虑,设计好动作,且不能随便的拆分和组合。同另外的艺术形式相比,体育舞蹈在编排时里应该加入自己的感情和情绪。还要让舞蹈布局合情合理,并仔细思考和研究结构和造型,还要符合一定的连续性,确保在进行表演的过程中,让动作轻松自如,良好形象完美呈现。详细来说,编排美、连接美一起组成了艺术造型美。连接美强调的是连续性和完善性,要让舞蹈自然的流淌出来,圆润的表现出应有的效果,最终让观众感知到连续美。
5.华丽服饰美。华美的服饰能够让体育舞蹈变得更加的灵动和具体。服饰穿着比较适合,自然能够带来如虎添翼的感觉,可以协助体育舞蹈更好的表现出它的内涵,散发出特有的魅力。对于服装颜色来讲,五颜六色的色彩也能够带来不一样的心理感觉,呈现的视觉也是不一样的。
6.音乐旋律美。体育舞蹈还要加入音乐,这样才能更加完美,这也是体育舞蹈的关键部分。它带来的效果非常重要,可以表现出情感的变化、旋律的转变,从而打造出很强的艺术感,舞者伴着音乐的流动完美的表现出舞蹈,给观众带来心灵的震颤。在音乐的帮助下,舞蹈才会更加的灵动和完整,让观众不自觉的进入其中,带来较强的艺术感染力。
体育舞蹈完全遵循运动的特质,融入了舞蹈的性质,并加入了创新力和表现力,是外在动作、内在精神的完美统一,兼具相应的节奏感和韵律特征,是比较流行的艺术形式。在此过程中,我们要仔细分析审美艺术,并积极的进行锻炼,培养自己的健美思想,不断的融入个人情感,达到社会和个人的协同进步发展。
[1]阎琰.提高普通高校体育舞蹈教学的几点建议[J].学园,2013(36)
J722.8
A
1005-5312(2015)26-011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