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赞
(湖南师范大学音乐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6)
江南丝竹扬琴流派和四川扬琴流派的发展背景
涂赞
(湖南师范大学音乐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6)
地域性、民间习俗,是一个流派发展的重要因素,也是一个流派区别其他流派的关键。扬琴自传入中国以来与地方乐种不断融合形成了自己的特色,文章主要介绍江南丝竹扬琴流派和四川扬琴流派的发展过程,对这两大流派的发展背景进行比较。
扬琴;流派;发展
江南丝竹扬琴流派是从江南音乐中分离出来的,其发展与江南丝竹这一乐种有着密切的关系,江南丝竹流行于上海、江苏南部、浙江西部一带,是这一地区人们熟悉的民间艺术,早时期也称为“吴越丝竹”、“苏南丝竹”。后来为了区别于其他地方的丝竹音乐,人们把上海、江苏南部、浙江西部这一带的丝竹音乐称为江南丝竹音乐。江南地区地势平坦、经济发达、河流密布、风景优美,是典型的江南鱼米之乡。也就是在这样的土地上产生了江南丝竹,为江南丝竹扬琴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作为江南丝竹音乐中的主要演奏乐器之一,江南丝竹扬琴继承了江南丝竹优美的特点。
江南丝竹音乐发展至今,约有三百多年的历史,但江南丝竹音乐的起源至今还没有一个确切的定论。“丝”“竹”二字最早可追溯到周礼*春官。周礼*春官中把乐器分为“金”、“石”、“土”、“革”、“丝”、“木”、“匏”、“竹”八类,也是最早的乐器分类法之一。其原理是根据发音、制作材料等性能来分的。“丝音”是指当时的古琴、古瑟类乐器,“竹音”是指当时的箫、笛、竽、笙类乐器。在历史文献中看以看到,汉代时期丝竹为歌唱伴奏;魏晋南北朝时期用于歌唱前的伴奏;在隋、唐时期丝竹音乐的合奏是“法曲”;元代时期丝竹音乐高度发展,如“大曲”、“小曲”中都有丝竹的合奏形式。明、清以来受十番锣鼓、清客串、小堂名、江南地区的滩簧等多个乐种的影响,使得江南丝竹音乐逐步形成,而在清代光绪年间李芳园的《南北派十三套大曲琵琶新谱》中江南丝竹音乐已经定型。清代宣统年间一批音乐爱好者聚集江南地区,成立了第一个丝竹音乐乐团—“文明雅集”,随后又成立了“雅歌集”、“清平集”、“均天集”等多个音乐团体,为传播丝竹音乐做出了重大的贡献。他们对江南丝竹扬琴进行整理和加工,风格优美、典雅、细腻,使江南丝竹扬琴得到了发展。
江南地区风景优美,素有鱼米之乡之称,其音乐特点以秀丽、典雅、精致、细腻见长,这不仅反映了江南地区山清水秀、江南人民清秀含蓄、乐观质朴的性格,而且有很强的艺术审美价值。
古代四川境内居住着两个部族,一个是巴族,他们居住于川东,以重庆为中心。另一个是蜀族,他们居住于川西,以成都为中心。后来统一为四川。古老的巴蜀音乐除了有原本巴蜀地区遗存下来的,更重要的是从长江中下游荆楚、吴越流入和从中原秦晋传入的两者之间交流融合的产物,以四川清音、四川扬琴、川剧等最具代表性。
四川扬琴来源于四川琴书,四川琴书是一种曲艺表演形式,形成于乾隆年间,流行于四川、重庆等大城市。扬琴是四川琴书中的骨架,四川琴书的音乐由唱腔和乐器曲牌两部分组成,四川琴书唱腔优美,与川剧艺术紧密联系,相互借鉴与吸收。乐器曲牌是在特定的情节中表现剧情内容、渲染气氛而用的。四川琴书在唱腔和乐器曲牌这两个方面很出色,有独特的表现方式和丰富的经验积累。乐器曲牌极富特色,四川扬琴就是在这个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扬琴在乐器曲牌中的运用是四川扬琴演奏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
四川扬琴是在康熙年间从广东传入的,本文将其发展过程做了总结,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扬琴的伴奏唱曲形式。康熙年间文人李洋犯案发配到四川,李洋擅长扬琴演奏并自弹自唱,由于扬琴声音清脆明亮和容易演奏的特点,很多人都学会,并在当地流行起来。一些民间艺人迫于生计将扬琴与歌唱融为一体,在街头卖艺,以说为主,以唱为辅,这也促进了扬琴艺术的发展。第二个阶段是“荷叶扬琴”,说唱形式不能满足大众的需求了,艺人们进行改革和创新,不再拘泥于一个人的说唱形式,艺人们将“荷叶”艺人(左手持板和钗,右手拿一根小棍敲击)的表演形式与扬琴艺术融合在一起,在表演中双手持竹敲击扬琴,这促使了扬琴演奏左手的解放,大大增加了扬琴表演的份量。第三个阶段是“渔鼓扬琴”,扬琴艺人们发现“荷叶”的声音过于尖锐,与琴音不协和,改用“渔鼓”代替“荷叶”,这种乐器的加入增强了音乐的和谐性。
随着各个阶段的不断发展,艺人们不断改革和创新,运用各种民间素材进行编曲,丰富了扬琴艺术的内容。为了扬琴艺术的发展和琴艺切磋,道光年间扬琴艺人创立了“三皇会”,“三皇会”的创立标志着四川扬琴走向了正规化道路,使四川扬琴艺术得到了全面的发展。
道光中期,由于乐器种类的增加,最终确立了“五方”的队形并沿用至今,(五方包括扬琴、鼓板、三弦、京胡和碗琴后改为二胡)五方演奏形式是四川扬琴的初步完整阶段。随着扬琴艺术的发展,四川扬琴艺术出现了南北两派;南派音乐柔婉、细致、音润醇厚;北派则健朗、粗狂、豪放。
J632.51
A
1005-5312(2015)11-015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