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法人》见习记者 李立娟
互联网金融助力知产融资
◎ 文 《法人》见习记者李立娟
知识产权金融的普及,有利于降低企业融资的门槛,增加融资渠道。原来需要资产、土地、其他银行存款进行抵押,现在投资知识产权的质押使得一些企业通过融资很快可以实现知识产权经济效益的放大,并且进一步刺激、鼓励创新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10月12日消息,国家知识产权局、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日前联合制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助力创新创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对完善知识产权政策体系、降低创新创业门槛、强化知识产权激励政策释放创新创业活力、推进知识产权运营工作引导创新创业方向、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支撑创新创业活动等方面做出了较为全面的部署。根据《意见》要求,拓宽知识产权价值实现渠道成为文件的亮点。
《意见》提出,要拓宽知识产权价值实现渠道。支持互联网知识产权金融发展,鼓励金融机构为创新创业者提供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专利保险等新型金融产品和服务。
国家部委发文力推知识产权金融,对知识产权“双创”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信号,知识产权金融这种新兴模式如何推动知识产权事业以及更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值得期待。
“各种科技创新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大众的视野下,知识产权的变现以及如何投入运营是一些知识产权持有者所面临的首要问题。”一位手机开发行业人士如是对《法人》记者说。
“长期以来,融资难一直是困扰我国数以千万计的中小企业发展之重大难题,更是中小科技企业在研发创新及其成果转化生命链中的瓶颈问题。”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建纲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说。
张建纲表示,一方面,体小力薄的中小企业本身之资金来源及储备极其有限,资金问题有时会制约甚至决定中小企业的进退乃至生死存亡;另一方面,鉴于我国商业银行多年以来只以土地、厂房、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作为抵押物,才能发放贷款的传统贷款政策及风险选择偏好,中小企业包括高新科技企业难以获得商业银行的经营性贷款。因此,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证券化作为知识产权金融化的两个最主要途径逐渐浮出水面。
“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仅仅是刚刚起步阶段,《意见》下发的目的是希望我国知识产权金融的相关制度能够尽快出台,这是在国家相关大背景之下产生的。”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主任李伟民律师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说。
互联网+战略的提出,使得互联网成为我国下一个创新的经济增长点,而金融服务在传统情况下是在线下完成的,互联网金融则是线下与线上的结合。而互联网加上金融同时与知识产权进行集合,比传统的情况更为复杂。
此外,当实体经济增长减缓时,知识产权或将成为企业的下一个增长点,我国多年来都在呼吁改变生产性质,即从中国制造走向中国创新,而知识产权创新作为新的技术增长点,可以作为改变经济结构的首要切入点。
李伟民进一步表示,外界对知识产权财产性的认识在提高,以前在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特点下,对财产的变现上认识不够,现在知识产权已经可以成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而与此同时,国家对知识产权鼓励创新政策和环境发生变化,如专利申请的奖励制度、鼓励企业和个人申请知识产权保护。
“在以上背景看来,知识产权可以证券化、可以与金融结合,同时在互联网+下,使得知识产权能够在互联网环境下最终以金融的形式体现。”李伟民说。
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姜涛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亦表示,知识产权与互联网金融的结合也顺应国家大势和政策引导,如出现了新的模式,即“I2P”,实际上是盘活已有知识产权的价值,将知识产权的价值与知识产权所有者和运营者自身条件相结合,体现的是知识产权能力的融资运营。
“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与有形资产也有一致性的地方,即也具有传统互联网金融同样的风险。”姜涛说道。例如,知识产权金融往往受到互联网技术发展的制约、受到信用体系构建不完善的制约、受到互联网金融监管不完善的制约等。
同时,知识产权与有形资产更有不同之处,除了作为财产具有价值属性之外,更多的是结合知识产权的应用来进行风险控制。如权利保护方面的风险,知识转化生产力方面的风险,知识产权融资制度和程序设置方面的不足,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上的风险,等等。
对于知识产权金融所面临的风险,李伟民认为:第一是我国目前缺少关于互联网金融明确的法律规范,毕竟互联网金融等新兴业态是一个涉及不同法律领域的事物,因而使法律的有法可依产生了不明确性。
第二是知识产权无形性的特点造成其价值变化较大,比如说,一个很好的品牌,一夜之间很可能因为一些不确定因素而发生较大变化,加之可能急速提升,也可能变得一文不值。
第三是知识产权金融发展的经验较为欠缺,目前传统的金融环境在土地抵押等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如对土地使用权的评估及变现、再进入市场流通等,有一套完整的成熟经验,但是知识产权与互联网金融等结合的方面仅仅是刚刚起步。
第四是知识产权的变现和处置较为困难,缺少如何进行的程序。
第五是评估方面经验不足,不同的评估机构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会产生忽高忽低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知识产权加之评估出现不专业、不准确的风险。
李伟民进一步表示,无论如何,知识产权金融都是一个新事物、好事物,是需要鼓励和支持的事物,但是因为知识产权的变化性、不好控制性等特殊性的存在,加之金融工具本身就是存在风险的,这样叠加在一起,知识产权金融的风险就会更大。
“不应过分强调其先进性,对于风险方面的提示也是需要公众知晓的,发展中的事物是机遇也同样是挑战,我国的法律需要能够跟上,同时也需要我们进一步地积累经验,发展中求稳。”李伟民说。
北京聚智汇富知识产权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经理陈凯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互联网金融能否与知识产权有效结合,取决于能否解决两“端”的问题,即互联网金融端与知识产权端。
陈凯建议,对于互联网信息技术方面的问题,可以采取建立与国际计算机网络安全标准接轨的我国互联网金融技术标准;整合资源,建立共享互联网金融数据库;加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硬件技术研发;对于网络信用体系方面,应推行网络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互联网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注册登记管理、建立统一的互联网金融信用评价标准;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应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监督主体、出台规范互联网金融服务的相关制度。
而知识产权端有“四难”——知识产权资产评估难、知识产权价值分析难、知识产权交易流通难和知识产权资产变现难。解决的方式可以采用加快发展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健全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和中介服务、设立知识产权专业机构等。
“只有当上述问题解决了,互联网金融才能与知识产权做到有效的结合。”陈凯表示。
“发展互联网金融,建议加强对互联网知识产权金融发展创新的引导与管理,创新发展模式,而不仅仅是将传统金融业务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姜涛对《法人》记者表示,应进一步完善互联网知识产权金融发展的技术和信用体系,建立与知识产权大数据结合的保险体系建设、信用管理评价体系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
与此同时,应单独建立互联网知识产权金融监督和安全防范制度体系,以保障互联网知识产权金融稳定发展。引导相关中介机构对于知识产权融资方面的评估、担保、财务、保险、法律等配套服务的服务质量和服务创新。
张建纲同时认为,知识产权是市场与创新之间的纽带。知识产权制度不仅能有效保障企业的创新创业获得成功,而且能激发企业在创新创业方面的热情,是保护创新创业成果的有效支撑。另外,国家五部委联合发文支持互联网知识产权金融发展,可以发挥知识产权对创新创业活动的激励作用,在充分调动市场力量、形成创新创业知识产权激励和利益分配机制的基础上,互联网金融包含的要素便可得到合理流动和高效配置,这必将促进互联网金融的进一步壮大。
陈凯则对《法人》记者表示,对知识产权的持有人而言,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用好知识产权就能激励创新。无论是技术创新、思想创新还是企业管理制度创新,都需要人力、物力、财力的巨大付出,如果知识产权得不到合法保护就会使创新的积极性受到打击。
对普通的知识产权持有人而言,知识产权质押和知识产权证券化涵盖了法律、金融等多方面的知识,单就法律层面而言即涉及多个法律点,对一般人来说,要清楚明了把握其实是有难度的。而作为知识产权服务工作者,陈凯建议知识产权持有人寻求与专业的知识产权咨询机构合作,来规避法律风险。
“我们要尽快完善知识产权的评估、评价体系,而知识产权质押后的处置、转化仍然需要规范到程序。互联网知识产权很大的问题是知识产权的转化问题,知识产权只有转化好了,其价值才可能得到实现,要让知识产权发展得健康,要加大其转化的规范性。”李伟民最后表示,企业本身还要有风险防范的意识,要做到对知识产权、互联网、金融三个领域的了解,这对企业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