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价值”

2015-10-26 03:09刘晓玲鞠方安
博览群书 2015年9期
关键词:韦伯社会科学典型

刘晓玲 鞠方安

社会学作为一门科学,一般认为产生于19世纪40年代的法国,由孔德最早命名,他将社会看成一个生物的有机体,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因此他以及其后的经典社会学家涂尔干都是从整体主义的视角来研究社会现象并探讨社会运行的规律。而社会学发展至马克斯·韦伯,则是从个人的角度切入,认为社会是由人构成的,强调社会学研究的对象是人类行为,并始终围绕着人的动机来关照社会学研究。在此基础上,韦伯同样是以人的主观意志为出发点,探讨社会行为解释的多种因果联系,并指出不同于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的研究因其以人的集合体为对象,故对于社会行为的研究应该以理解为中心,并据此形成了社会学一个新的研究方式——“解释社会学”。而在这一研究领域中,一个不可绕开的概念——价值,就成为韦伯研究中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如何在力求社会学研究的客观性上正确处理“价值”这一概念就成为理解韦伯“解释社会学”的一个难点和重点。

《社会科学方法论》作为一本方法论的集合,韦伯并没有撇开社会事实仅仅拿理论说事,其方法论的论述始终是以事实为载体的。第一篇《社会科学认识和社会政策认识的“客观性”》其实是以《社会科学与社会政策文库》为切入点的,韦伯一开篇就针对《文库》杂志的创办提出了一系列问题,并在这些问题的解决中逐层深入了对社会科学方法论的探讨。首先,“《文库》创刊伊始,其明确的目的就是训练人们对社会生活的实际问题作出判断”,那么它所针对社会生活中的哪些实际问题呢?对于这一问题的解答或许正是韦伯试图对社会科学对象选择问题的回答。

在社会科学的论述中,韦伯始终不放弃的一个基本观点是,他始终把社会看成人的集合体,也就是作为一个不同于自然的有着人为动机影响的场域。我们不可否认社会作为整体的一个客观发展性,却同样不能撇开个体去空洞地追求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性。而一旦有“人”的掺入,所谓的社会行为就具有了某种人的意识的掺入,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正如韦伯所说:“对有意义的人类行为的终极要素所做的任何有思想的探索,都首先是与‘目的’和‘手段’这两个范畴密切相关的。”也就是说,当我们希求或者致力于某种东西的时候,我们不会是无缘无故的,而那个所谓“缘故”或许都是与我们自身有关的,要么是我们看到了这东西本身的价值,要么我们把它看做了达成我们所希求的那个东西的手段;也就是说,这其实是与“价值”分不开的。

或者说,其实在社会科学成立伊始,即便是作为一个科学的领域,其所关注的对象便始终是处于某种“价值关联”域的。“价值关联”的概念是韦伯从李凯尔特那里继承的,是指在历史文化科学中,只有研究者运用自己的价值立场去考察被研究的经验现实,才有可能真正揭示经验现实的本质特征和它存在的真正意义,而韦伯在此基础上,将“人格”中那些最重要的要素放在最原始的位置上,从追问社会行为的动机上来把社会行为与人真正联系起来。也就是说,只有当我们认为某种东西有效,认为它们是从我们思想中最高的生活价值中派生出来的,是符合终极价值判断的东西,我们才会赞同它。换句话说,在社会科学的领域中,首先我们研究所利用的手段以及参考标准即存在于某种“价值关联”域中,离开价值关联,就无所谓社会科学的研究。

而在我们真正投身到社会科学的研究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我们选择哪一个课题,即选择什么作为研究对象。这一选择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带有某种初始性,它或许决定了社会科学的研究方向,而究竟选择什么作为研究的对象呢?对于研究者来说,是什么让他选择了他所选择的那个课题呢?这个问题的回答必定陷入的范围就是我们所说的“价值关联”域。“个体性的现实在任何情况下都只有一个部分使我们感兴趣,对我们具有意义,因为只有它才与我们探讨现实所借助的文化价值理念相关”,也就是说,在如此繁复多样的个体性的社会现象中,我们所选择的对象是与我们认为的那些具有某种普遍文化意义,即某种价值的那些方面,因为在我们最终极的认识中,我们认为这些方面才是值得我们认识、值得我们研究的东西。

在选定认识对象后,如何认识、站在什么样的起点上来认识这些现象,或者通过这些认识要达到什么样的目的,才是社会科学作为科学研究真正应该做的事情。可是,任何科学研究都必定是有某种参照系的,或者说我们需要一种不言自明的东西作为研究的概念基础。韦伯把自然科学中的逻辑基础——“规律”拿出来进行讨论,认为与自然科学不同,在社会科学领域中,若只着眼于规律,将所有的东西包括我们感兴趣的东西都纳入到一个普遍有效的规律的图示中时,“似乎所有的价值观点的末日都降临了”,因为如果用这种规则来研究的话,那么除了发现规律之外,似乎科学工作的其他意义都是不可想象的了,而个体性的事件只能作为典型才能成为科学的兴趣。而在社会科学的领域,我们无论什么时候都不能规避对个体性事件的研究,在这个意义上说,单用抽象的“规律”来代替对历史现实的认识是不可能的。然而,我们又的确需要一个直观自明的东西作为对社会科学进行研究的一个参照系,于是,韦伯在此提出了一个重要的概念——“理想典型”,这一概念即是在与精密的自然科学相类比而构思出来的一个抽象的,从而是纯形式的命题的体系。

“理想典型”是作为一个抽象的理论被构思出来的,因此毕竟是带有乌托邦性质的,这是一定的,因为它是一种带有普适性说明作用的概念工具,是一种从“发生学”的角度所形成的理念工具。自然,之所以成为“理想典型”,是因为这种指称在经验的现实中是不存在的,它只是由无数个别经验现实所归纳出来的最符合我们理想的一个模型,从而又被作为无数个体的一个参照系存在;也就是说,在实际的经验现实中,我们所接触到的始终都是个别的存在,而永远接触不到这个所谓的“理想典型”,社会科学所能做的是在任何具体的场合来确认那个现实个体离这个理想典型有多远或者有多近,现实个体在多大程度上可以称得上是这个“理想典型”。

可以明显看出的是,这种“理想典型”的构建本身其实就处在某种“价值关联”域中,当然这是在首先区别“价值关联”与“价值判断”两个概念的前提下。也就是说在构思“理想典型”时,我们综合那些散乱的个性时,哪些地方多一点,哪些方面提高一点,这本身就与我们内在的一些价值观念或曰文化意义是相关联的,我们不可能处在纯粹形而上的高度来构建“理想典型”。然而,如上所说,这种价值关联是必然存在的,但却不能将这种价值关联与所谓价值判断混同,也就是说我们所构建的这个“理想典型”是尽可能作为“典型”的意义,而不是作为理想的乌托邦性。

另外还需注意到的一点是,韦伯没有将对“理想典型”的论述终止在不变的历史之流中,他清楚地认识到历史的变化发展性,也就是说,“理想典型”本身也是处在这种变化发展中的,它不能以构建完成后的姿态来解释从古到今所有的个体性发展。人类历史是始终处在发展中的,而“理想典型”的构建“无一例外地都是根据我们某个时候的知识水平和我们当时可利用的概念的产物,是我们把秩序引入我们当时感兴趣的那些事实的混乱状态之中的尝试”;不仅如此,这种构建还受到另外一种制约,即社会历史的丰富性和复杂性,现实的无穷复杂性决定了研究者不可能穷尽所有个体性现象而构建出绝对理想的“理想典型”。或者可以这么说,“理想典型”概念本身就是处在一定的“价值关联”域中,在不同的时代这一关联域会表现出不同,而成熟的科学事实则必须认识到理想典型构思的暂时性以及日益更新的理想典型构思的不可避免性。

韦伯一再强调,“理想典型”从来都不是作为社会科学研究的目的而存在,它只是一种手段,我们利用“理想典型”这一概念所要达到的目的是探究经验现实在多大程度上符合了这一“理想典型”,并在此基础上探讨如何更大程度上使之符合这一典型。因此,在具体的社会科学研究的实施过程中,我们所面对的具体对象始终是个体性的社会行为,在这里就必然存在一个必须明晰的问题,即在社会科学的研究中要将经验事实与价值判断区分开来。由此,韦伯为社会科学研究者们提出的一个具体实施原则,即“价值阙如”。

然而,究竟什么是所谓的“价值阙如”呢?仅从字面上看,这种原则即带有某种理想性色彩,人作为有精神有思想的存在,自有其个人评判性,很难做到所谓中立。“价值阙如”强调的则是价值的暂时搁置,它并不规避价值的存在,或者说这一原则本身就是在价值关联域中得以实施的,它所摒弃的是个人对经验事实的价值判断,而不是抹杀掉价值本身的存在。

韦伯从课堂教学出发,指出教师在课堂中所传授的不应该是教师本人对于经验事实的带有主观情绪的评价,学生所要学到的首先应该是承认事实,把对事实的确认与评价性的表态区分开来,并将自己的性情置于事情后面。这种学习的态度同样可以用在社会科学的研究上,我们不能否认,价值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涉及的必然性,所以我们所力求规避的不是价值的存在,而是研究者本身的价值判断。从这个意义上,韦伯所说的必须坚决反对的那种观念:“通过对不同的评价之间做出权衡和在它们之间做出‘政治家式的妥协’,就能走上科学‘客观性’的道路”就有了理解的可能性,即科学的客观性并不是建立在价值评价基础上的,而是建立在经验事实的认识基础之上。

至于为什么要在社会科学研究中采取“价值阙如”的规范性原则,或许我们可以把韦伯的观点总结成以下几点:

第一,作为一种人对人的行为的研究的学科,研究本身又是处在某种“价值关联”域中,个人的价值判断注定是始终伴随着研究过程的,但“对于经验学科的方法论来说,唯一重要的是:一方面是作为规范的实践律令的有效性;另一方面是经验事实确认的真理有效性”,所以对于经验科学的研究者来说,他就需要从价值判断的立场转移到经验事实的确认上。因为一旦将经验事实与主观评价混淆起来,就必定会损害到社会科学为题的无偏见性即客观性。

第二,作为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那些最本真意义上的“日常生活”的肤浅恰恰在于,他们意识不到部分受心理制约、部分受实用制约的各种价值的混杂,而作为科学研究,社会科学所要揭示的正是某一社会行为不可避免的手段、结果以及实践结果中众多可能的评价之间的竞争。这是科学高出现实生活的高度所在,而要达到这种高度,就必然要求研究者超出对于社会行为的肤浅评价。

第三,对于价值本身,经验科学从来都没有做出评价的义务,它所要做的仅仅是利用正确的手段对经验事实做出理性的解释,所谓有无价值从来都不是经验科学关注的重点。正如韦伯所说:“某个时段新发展的或者新被意识到的情感可能性以及在某些条件下出现的新的‘张力’和‘问题’是否可以被承认为‘价值’,经验科学对此问题不能作出任何说明。”至于有无价值的评判,那应该是政治领域或者价值哲学领域的问题。

正是从以上几点原因出发,韦伯将“价值阙如”作为了社会科学方法论的规范性原则。值得重申的是,“价值阙如”从来都不是摒弃价值的存在,也不是否认“价值关联”,而正是在某种“价值关联”域中,社会科学研究才得以成立,它所严格拒斥的仅仅是个人的价值评判,一种可能损害到社会科学客观性的主观评价。

马克斯·韦伯的社会科学方法论从整体主义转向个体主义,以具体的社会行为作为研究对象,追溯社会行为背后的动机,以“理解”为中心建立起独特的“解释社会学”,并不排斥该学科所必然涉及的“价值”一词的介入,继承并发展了李凯尔特的“价值关联”理论,为社会科学对象的确立以及参照系的构建提供了理论支撑。在科学研究的具体实施中,他则利用了施莫勒“价值阙如”的概念,要求研究者严格区分经验事实与价值评价,拒斥价值判断,才能保证社会科学研究的客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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