佚名
“被告人刘贞坚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4月15日,五十三岁的山东省菏泽市原市委常委、原统战部部长刘贞坚,等来了法院对他的一审判决。此时,距离他被逮捕之日,已经过去一年零四个月。
起诉书共指控刘贞坚四十四笔犯罪事实。除三笔犯罪事实共计一百一十八万余元系收受企业、个人贿赂外,其余四十一笔犯罪事实共计七百三十九万余元,均系其收受下属贿赂,为下属谋取职务调整方面所获的利益,占刘贞坚受贿总数的86%。据了解,此案涉及巨野县县级干部七人、县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十人,全县十八个乡镇只有一名乡镇党委书记未向刘贞坚行贿。
刘贞坚留给当地普通干部的印象并非飞扬跋扈、蛮横专制。他在主持会议研究干部问题时,通常会提前开个通气会,先把自己的意见采取不同的方式暗示出来。到了正式的常委会上,尽管其他县委常委们已经提出不同意见,但班子的整体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绝大多数时候是刘贞坚的个人意见占了上风。一次次的干部任用,加剧了下属对权力争先恐后的附和和无原则的盲从,下级的附和和盲从,又助长了刘贞坚卖官的嚣张。
和很多贪腐官员生活作风有问题不同的是,刘贞坚对此十分注意,他和妻子江某某关系很好,很多事都会和妻子说。到巨野县任职后,来找刘贞坚的人多了起来。对于那些提钱上门的人,刘贞坚告诫妻子,不是谁的钱都能收,要有“原则”。这个“原则”就是,他能给别人办事就收,不能办事就不收。用刘贞坚的话来说,“只收那些工作能力强、有提拔可能的干部的钱”。不能收的钱,再让江某某送回去。刘贞坚交待,这些年来,他拒收和退回的钱已超过一千万元。
据多名行贿人交待,刘贞坚在巨野主政后期,“大嫂”俨然成了地下“组织部部长”,在一些场合会有意无意地“放风”,让行贿人感到升迁的机会来了。时过不久,送钱买官便成为半公开的秘密了,县里很多岗位已被暗地里“明码标价”。在刘贞坚主政的那几年,一个未被证实的说法是:乡镇长五万到十万元,乡镇党委书记十万到二十万元,县直部门“一把手”二十万元。
一个点头办事,一个在家收钱,刘贞坚和江某某的“卖官夫妻店”,将党纪国法抛在脑后,最终把自己栽了。
【原载2015年4月20日《大家文摘报·背景》】
插图 / 批发零售 / 牛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