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慎明
关于“依法治国”十个理论问题的思考
——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体会
文/李慎明
习近平同志2014年10月23日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如果路走错了,南辕北辙了,那再提什么要求和举措也都没有意义了。全会决定有一条贯穿全篇的红线,这就是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他还说:“一个政党执政,最怕的是在重大问题上态度不坚定,结果社会上对有关问题沸沸扬扬、莫衷一是,别有用心的人趁机煽风点火、蛊惑搅和,最终没有不出事的!所以,道路问题不能含糊,必须向全社会释放正确而又明确的信号。”①2015年2月2日,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又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向要正确,政治保证要坚强”;“我们要坚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我们要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问题上的理论成果;我们要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②这三段论述十分重要。
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其本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组成,又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制度紧密相连。党中央特别强调道路、理论和制度这三个自信。笔者认为,从一定意义上讲,“三个自信”中,最为基础、最为重要和最为关键的是理论自信。没有正确的理论指导,也就不会有正确的行动,就不会找到正确的道路和建立正确的制度。没有正确的理论自信,道路和制度自信也会变成盲目的自信。因此,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之时,亟须结合学习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相关论述和习近平同志系列讲话精神,进一步弄清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一系列基本理论问题的认识,这既可以加深对中央作出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决定的认识,又可以在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向全党、全社会释放正确而又明确的信号。
在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中,党的领导是关键,人民当家作主是目的,依法治国是途径。
在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中,我们为什么反复强调坚持党的领导是关键呢?习近平同志明确指出:“中国共产党是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核心力量,肩负着历史重任,经受着时代考验,必须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全面加强党的建设”③这也就是说,我们特别强调党的领导的根本原因不仅在于这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而且主要在于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的性质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又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党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最高纲领是实现共产主义即最终目的是解放全人类,即最终实现每一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这是迄今为止人类历史上已经开始的但远未完成的最深刻彻底、最完整系统、最伟大壮丽的一次变革,这就是我们特别强调坚持共产党领导和执政的最根本的、最重要和全部的合法性所在。最终实现每一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这就是对全人类中每个人的真正的公平、公正。这是一个多么美好、崇高而又宏伟的理想呀!而我们的对手,利用无产阶级政党领导人民在探索解放全人类实现美好社会的道路上所犯过的错误甚至是他们钻到我们的内部所蓄意制造的罪孽,把共产党和共产主义歪曲、攻击为“独裁”“暴政”,其本质是为了维持或恢复资本对劳动的永久的独裁和暴政。
正因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所以我们在强调依法治国的时候,必须更加重视和强调坚持党的领导。2014年12月13日,习近平同志在调研时把全面从严治党与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相并列,形成了“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从一定意义上讲,全面从严治党是“四个全面”的灵魂与关键。
从另一种意义上讲,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归根结底都是为什么人即人民当家作主的问题;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都是手段,但这两个手段不是并列关系,依法治国是在党领导下的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行使职能的具体反映和体现,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治国理政的重大方略,是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这一目的万万不可或缺的手段,但这决不等于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身。比依法治国更高一个层次的,还有一个性质即方向道路的问题。所以,依法治国所依据的法和所要实施的法治,必须是“良法”“良治”即真正体现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利益的法律和治理,也就是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法和治。
我们常说,法律高于一切,但这是相对于任何个人和组织的行为而言;任何法律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社会主义中国,我们所做的一切其中包括所制定的法律,都是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当社会环境发生了变化,法律需要适应新的重大情况时,党就要依靠人民,通过立法机关和一定的法律程序,及时地制定、修改或废除相关法律,以更好地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什么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就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眼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个人、集体与国家利益的有机有效相统一。所以,从根本上和最终说来,不是法律高于一切,而是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是我们宪法和法律合法性的根本来源,也是其得以永葆活力的动力和源泉。正因如此,习近平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讲话中指出:“改革要于法有据,但也不能因为现行法律规定就不敢越雷池一步,那是无法推进改革的,正所谓‘苟利于民不必法古,苟周于事不必循旧’。需要推进的改革,将来可以先修改法律规定再推进。”④
正确理解和处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这三者有机统一的关系十分重要。鉴于党内和社会上出现的十分严重的腐败现象,有的好心入主张应该借鉴西方通常作法,在我国也实行共产党的两党制甚至多党制;也有的好心人主张应尽快实行多个政党参与,多名候选人竞争的直选制。他们认为,只要在我国实行多党制或在全党和全国实行“一人一票”的竞选制,就可以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笔者认为,这仅仅是良好的个人愿望而已。要回答我国为什么不能实行多党制和当今中国不能实行“一人一票”的直选制,都需要写出专门文章论述。这里,笔者仅概略述要如下。
习近平指出:“我们治国理政的根本,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我们之所以反复强调要坚持党的领导,除了党的性质、宗旨、指导思想和纲领是世界上政党中最先进的之外,还由于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根本制度性质所决定的,这一制度性质决定在当今我国实行的必须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占主体和对人民的民主与对敌对势力的专政。因此,在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内部,不存在根本利益的冲突。工人阶级通过共产党这一先锋队的领导,通过党内和国家的民主集中制这一组织原则,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民族区域自治这些组织形式,把工人阶级和整个国家民族高度团结统一起来,从而更好地代表和体现着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与要求。大规模的社会竞选活动,必然需要大量的金钱作支撑。如果在工人阶级队伍中组建几个政党竞选,就可能造成国内外资本的介入甚至操纵,造成人民力量的削弱乃至阶级的分裂,造成经济的停滞不前和社会的动荡不安,还可能会使党和政权很快改变自己的性质。党的十八大后,中国共产党在反对腐败方面所取得的显著成就,已经充分证明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民主协商制度同样可以有效遏制并逐步消灭腐败现象。而在资本家和私人占有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内部虽然在整体利益上是一致的,但存在着不同的利益集团,从而需要不同的资产阶级党派作为他们的政治代表。多党竞选轮流执政这一资产阶级民主专政的一种形式,与三权分立相配合,既可以调节具有不同经济利益和要求的阶层和集团之间矛盾,又可以防止工人阶级政党通过议会的办法夺取政权。我们需要借鉴人类文明其中包括资产阶级文明的一切成果,但是,绝对不能照搬资本主义多党竞选轮流执政制度。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革命根据地,我们曾经实行一人一票(豆)选举制度,人民群众用一粒粒大豆选举出自己的村长、乡长,效果很好。原因之一,是因为直选的范围很小,选举者和被选举者彼此了解和熟悉。笔者认为,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将来,在广大人民群众思想认识水平和物质文化水平极大提高的将来,我们必然要实行充分体现民主的“一人一票”的直接选举制度。现在,我们党在一定范围内实行的差额选举,已经是朝这一方向迈出了一步。但是我国是一个大国,现在并且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经济社会和物质文化的发展,将依然处于发展中国家的水平,还不具备实行“一人一票”选举制度的条件。如果在全党全国范围内直接选举出党和国家的领导人,绝大多数选举人对被选举者根本不可能了解和熟悉,这样只能靠各种媒体的评介来对被选举者打出“印象分”。全党全国范围内的“一人一票”的竞选制度,不仅与总统制、两院制、三权分立、多党制紧密相连,还必然与所谓的“新闻自由”紧密相连。爱因斯坦在1949年的《为什么要社会主义?》一文中便指出:“立法机构的成员由政党挑选,政党的大量经费由私人资本家提供,其他方面也受私人资本家的影响。这样,资本家实际上就把立法机构和选民分离开来。结果,人民的代表不能充分保护没有特权的那部分人的利益。还有,私人资本家必然直接或间接地控制着报纸、电台和教育等重要信息来源的载体。一个公民想要得出客观结论和理智地运用他的政治权利,是极端困难的,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完全不可能。”⑤爱因斯坦绝不仅仅是伟大的物理学家。当今世界的经济全球化是以西方世界为主导,我们国内现在实行的又是市场经济,更何况还有着西方以强大互联网霸权为主要工具的意识形态的渗透。现在,国内外各种敌对势力都在企图引导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让我国国体、政体都要与西方接轨,本质上是要把我国重新变成它们的殖民地或半殖民地。从我国已经实行的村级选举看,金钱交易、黑社会势力、非法宗教势力、家族宗法势力都已经介入不少。在当今我国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现状和以西方为主导的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如果把这种直选制度从村级直往上推,并在全党全国铺开,我国则有可能很快进入混乱甚至动乱。这正是国内外敌对分子给我国设置的与西方资本主义制度尽早“接轨”的具体的“路径图”。在已经被推行“一人一票”直选竞争制度的非洲、南亚诸多国家以及2011年春以来不少阿拉伯国家乱局的残酷现实也证明,不顾本国实际而盲目推行“一人一票”直选竞争制度,结果就是金钱操控选举、官员贪污腐化、经济停滞倒退、政权频繁更迭、民众遭殃受难。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请注意上述论述中的后两句话,也就是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都不是我们目的的本身,而是手段和途径,根本目的则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也就是为了确保人民当家作主。
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它首先体现在《宪法》总纲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这就是我们的国体。在这一根本制度之下,有经济、政治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及体制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体,这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那么,什么叫国体,什么叫政体?1954年,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时,范文澜问:“主席,您总讲国体、政体,我对此还不甚明白。”毛泽东回答说:“国体就是内容,政体就是形式”。范文澜当即说:“主席,我明白了。”毛泽东用哲学中形式与内容这一对基本范畴把十分抽象的国体与政体的关系讲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国体讲的是内容即各个阶级在国家经济政治生活中的不同地位,是为什么人的问题,而政体讲的则是形式或者形态即如何为的问题。国体这一内容决定政体这一形式,而政体这一形式也必然反作用于国体这一内容,并在一定条件下起着决定性的反作用。这就是国体和政体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辩证统一的关系。至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则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所包括的不可或缺的、非常重要的内容。因此,在论述我们的制度自信时,首要应该讲的是社会主义这一根本制度即人民民主专政这一国体的自信,其次是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即我国政体的自信。我们的政治体制必须随着情况的不断变化而不断进行改革,根本制度和根本政治制度以及基本政治制度的实现方式可以随着条件的变化而变化,但制度的本身的根本原则和根本性质决不能改变。这也就是说,一方面我们一定要勇于改革创新,决不能僵化保守;另一方面,我们也要勇于坚守真理,坚守真理不是僵化保守。我们要勇于改革创新陈旧过时的,以适应新的情况,同时我们也要坚持固守正确本质的,以最终达到自己的目的地。只讲一面和一点,就不是唯物辩证法。国内外有些人想利用我们的政治体制改革来引导改变我们的国体和政体,对此应尤为警惕。
现在,有的文件在讲制度时,仅讲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政体,而不讲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这是很不准确、很不全面的,是把第一位重要和本质的东西忽视了。从理论上弄清国体与政体的关系,才能有助于我们正确实施依法治国的方略。
习近平同志作为党的总书记,带头遵守宪法,在涉及以上问题的表述时,都十分准确、科学和严谨。比如,2012年12月4日,他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我国宪法中确认和体现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国家的领导核心和指导思想,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爱国统一战线,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等等,这些宪法确立的制度和原则,我们必须长期坚持、全面贯彻、不断发展”。⑥这样的表述是很值得我们认真学习、准确理解、深刻领会和遵循执行的。
《决定》指出:“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有人说,依宪治国就是接受了西方宪政的提法。这是极大的误解,或是极少数人的故意歪曲。
我们所讲的依宪治国与西方宪政至少在以下五点有根本的不同:(1)领导力量不同。我们是在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共产党领导下的依宪治国,而西方宪政本质是掌握着国家政权的资产阶级主导的。(2)宪法的性质根本不同。我们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而西方宪法是资产阶级专政的资本主义性质的宪法。(3)经济基础不同。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为基本经济制度,而西方宪政是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经济基础。(4)运行机制不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而西方是三权分立。(5)根本目的不同。我们的依宪治国的根本目的是人民当家作主,是为占人口绝大多数的人民服务,而西方宪政则是资本当家作主,是为极少数人服务的。
西方宪政是一个伴随西方资本主义产生而发展起来的政治范畴,发源形成于欧美等国,后演变成为西方资产阶级的主流政治和自由主义的制度安排,这不仅涉及国家宪法、政体、政权组织方式等内容,而且也根本体现包括国体即国家性质等一系列基本的政治问题,是为着资本当家作主服务的,其中包括“一、二、三、多、‘两杆子’、一独立”,即“一个总统”“两院制”“三权分立”“多党制”“新闻自由”即笔杆子、“军队国家化”即枪杆子、“司法独立”等一整套资产阶级的国家理念、政治模式和制度设计。当然,无可否认,这样逐渐形成的一整套资产阶级的国家理念、政治模式和制度设计,在资产阶级民主制取代封建等级特权制的过程中,当然是一种大的历史的进步,也曾为人类文明作出过重要贡献。但现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这样的制度安排,既有维护整个资产阶级统治有用的一面,也有欺骗广大人民群众的一面。正如列宁所指出的:“资产阶级民主同中世纪比较起来,在历史上是一大进步,但它始终是而且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不能不是狭隘的、残缺不全的、虚伪的、骗人的民主,对富人是天堂,对被剥削者、对穷人是陷阱和骗局。”“无产阶级民主比任何资产阶级民主要民主百万倍,苏维埃政权比最民主的资产阶级共和国要民主百万倍。只有自觉的资产阶级奴仆,或是政治上已经死亡、钻在资产阶级的故纸堆里而看不见实际生活、浸透资产阶级民主偏见、因而在客观上变成资产阶级奴才的人,才会看不到这一点。”⑦我国现在已经是社会主义国家,实现的是对绝大多数人的民主和对极少数人的专政,是在为最终实现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而准备条件,这是人类文明的重大进步。如果在当今的我国推行西方宪政,其实质是想让人民民主专政即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倒退为资产阶级专政即资本当家作主的国家,则必然带来如苏联亡党亡国般的灾难。
2013年中办9号文件发出后,在我国公开提倡“西方宪政”的人不多了。但讨论“社会主义宪政”的人还有不少。有的好心人认为,“宪政就是落实宪法、依宪治国,这不挺好吗?”其实,制定并落实宪法的国家,既可能是资产阶级专政国家,也可能是无产阶级专政国家,还可能是个人独裁国家,是某教派专政的国家。因此,不能笼统说,这个国家有宪法并依宪治国就是一个宪政国家。从一定意义上讲,宪政,已经是资产阶级建立和治理国家的特定的专用和专有名词。
其实,一些人在讲宪法时,只讲宪法中的个人权利与自由而不顾其他。例如,(1)不讲公民义务。(2)更是不讲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即我国的国体。(3)不讲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4)不讲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5)不讲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6)不讲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即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等。
多年以来,我们一直沿用并为广大干部群众所熟知的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中的科学用语即“人民民主专政”或“人民民主政治”或“社会主义民主”,其本质内涵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这与“社会主义宪政”的表述一样,都很简洁,都是六个字,但“社会主义宪政”却囊括不了“人民民主专政”或“人民民主政治”或“社会主义民主”的全部,特别是本质。一些人所理解的“社会主义宪政”则仅仅是“依宪治国”,而且其中还不包括除宪法之外的其他各项法律,这一提法的本身甚至连“依法治国”的全部内涵都没有包括,为什么要用“社会主义宪政”这一提法来代替内涵十分丰富厚重的“人民民主专政”或“人民民主政治”或“社会主义民主”提法呢?
更为重要的是,现在有人所讲的“宪政”并不是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治国,它的本质是不要党的领导、社会主义制度和人民当家作主,实质上是要抛弃我国社会主义宪法中的最为根本和本质的东西,是要照搬西方的政治经济制度。“宪政”已是有着特定的约定俗成的内涵,不是在其前面添加一个“社会主义”的名词就能轻易改变其性质和特定的内容的。例如,有“社会主义的资本主义”这样的提法吗?
西方要用“软实力”解决中国问题,在理论上是费了不少心思的。从一定意义上讲,“新自由主义”即私有化是其经济纲领,“社会民主主义”亦即“民主社会主义”是其社会纲领,“普世价值”是其理论纲领,而“宪政”其实已经成为西方颠覆我国国体政体的政治纲领,而“历史虚无主义”则是推行其经济、政治、社会和理论纲领的总的开路先锋。“宪政”的鼓吹者是让你先行接受“社会主义宪政”这一提法,之后再引导你说,宪政本身没有阶级性,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取掉“社会主义”这四个字得了,他们是要把有着特定内涵的“宪政”变为似乎是不分国家和阶级都可以共用的“普世价值”,从而来诱导我们的政治体制改革,进而推翻共产党的领导,改变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实行资本主义。这正如同一些人所说的“改革”一样,先不说到达的目的地为“天津”,而先说是到“廊坊”;到了“廊坊”,再说到“天津”的事,其最终目的是要搞资本主义。
习近平同志在四中全会上明确指出:现在,社会上对我国法治建设应该走什么样道路不是没有争议,而是噪音还不小。一个时期以来,围绕“宪政”等问题,不是国内外都有些人吵得不可开交吗?有些人把法治作为招牌,大肆渲染西方法治理念和法治模式,目的就是企图从法治问题上打开缺口,进而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总书记这一论述具有强烈的现实针对性。
马克思在1848年就指出:“资产阶级从自己的物质利益出发,必然要提出参与政权的要求。只有它自己才能利用各项法律来满足它的商业和工业的要求。它必然要从既不学无术而又妄自尊大的腐朽的官僚手中把照管它的这些‘最神圣的利益’的权力夺取过来。它必然要要求监督国家财政的权利,因为它认为自己是财富的创造者。资产阶级在剥夺了官僚对所谓教育的垄断权以后,在意识到它在真正理解资产阶级社会要求方面优越于官僚以后,它也想获得同它的社会地位相称的政治地位。”⑧从一定意义上讲,说到底,国内外资本提出“宪政”的根本目的,就是想要在社会主义的中国,要求获得监督国家财政的权力,获得自认为同它的社会地位相称的政治地位。重温马克思167年前这段论述,有助于帮助我们深刻理解习近平同志的上述话语,有助于帮助我们深刻理解当今国内外敌对分子为什么要竭力在我国推行所谓“宪政”的本质了,也会知晓我们的不少好心人的思维在何处走了弯路。
(未完待续)
注释:
①《求是》2015年第1期,第3页。
②《人民日报》2015年2月3日。
③http://cpc.people.com.cn/n/2014/0 806/c 1 64113-25415570.html
④《求是》2015年第1期,第8页。
⑤《爱因斯坦文集》第三卷,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272页。
⑥《人民日报》2013年12月5日。
⑦ 《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3月版修订版,第601页、606-607页。
⑧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8月第一版,第12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