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静
“官者,管也。”对于国家而言,官吏是执掌兵刑钱谷具有人格的重要工具。在提高统治效能与建设清明吏治上,历代思想家与政治家多有论著。治吏思想经历了依礼治吏与依法治吏的论争、交融与定型。在礼法并用、教化与刑责并重的主流思想下形成了礼法并用、综合为治的治吏理论。
儒家提出的依礼治吏,就是以君臣贵贱上下不愆的礼来管理官吏,要求官吏“克己复礼为仁”
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官僚制度取代世卿制度,官吏队伍建立之初便有了依礼治吏与依法治吏的论争。春秋时期,奴隶制开始瓦解,礼崩乐坏。不仅统治阶级下层官吏不再受到礼义法度的约束,就是上层的诸侯卿大夫也纷纷逐鹿中原谋求霸业。王室衰微,天下失序,出现“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的乱象。为了挽救社会危机,追求天下大治,孔子提出“克己复礼”的主张,将之作为整肃吏治的根本措施。孟子在孔子的基础上提出依礼治吏的思想,将“仁”的思想发展为仁政,反复劝说君王官吏推崇王道,践行仁政。
儒家提出的依礼治吏,就是以君臣贵贱上下不愆的礼来管理官吏,要求官吏“克己复礼为仁,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也即强调提升官吏修养道德 ,加强官吏自省自觉。通过厚人心正风俗来行教化之风,激发人的良知良能,营造良好的官场风气。儒家学说在治吏问题上注重人的主观能动性与舆论环境对于人的影响,有利于官吏提升素养,发挥自身积极能动性,克勤克俭,清正为官。然作为既得利益者的官吏很难自觉地遵守“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原则。将吏治的清明依借于官吏的道德修养与自觉自省,过于理想化,这等同于将权力交给权力者的自我约束,忽略了人的欲望。
法家主张依法考选,依法赏罚,不赦不宥治官驭吏,充分发挥官吏作用
战国兴起的法家吸取儒家学说不能行之于当时的教训,在总结治吏经验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依法治吏的主张。商鞅指出:“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主张用法律来管理官吏,依法考选,依法赏罚,不赦不宥治官驭吏,充分发挥官吏作用。
韩非在商鞅“依法治吏”的思想基础上提出了一整套依法治吏的理论,强调“明主治吏不治民”的观点,通过驭官而达到驭民的目的,既治官也治民。作为国家至高无上的君主是通过庞大的官僚群体按照职务分工管理社会,治理国家,统御百姓。这个观点是战国以来出现的官僚制度对专制主义国家运行作用的总结。
明主该如何治吏?法家主张依法治吏,强调依靠法律来管理官吏,要求赏罚分明,不赦不宥。“圣人以功授官予爵,故贤者不忧,圣人不宥过,不赦刑,故奸无起。”驭民之官与治下之民一并适用族刑连坐之法,使官吏虽受命于千里之外,也能尽忠于庙堂之上。法家还针对乱世列国之间冲突不断,国内各阶层之间矛盾尖锐的情况,强调君主“不恃人之爱为我也”,而是通过一赏一罚驾驭官吏。“故主施赏不迁,行诛无赦。誉辅其赏,毁随其罚。则贤不肖俱尽其力矣。”在厚赏与重罚之间恩威并施,“使人不得不爱我之道”,从而保证官吏忠于君主并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但法家在执行过程中过于偏一与残暴,往往是奏效一时而难医根本。
自汉后儒法两家合流,礼法结合、德刑并用不啻为一种综合为治的治吏模式
由此观之,儒法两家的治吏思想是在维护君主专制的总目标下设计运行的,其积极因素为后世提供了许多有益的启发。然其局限性也值得我们思考并引以为戒。儒家的重德轻刑往往失之宽柔,法家的严刑重罚和驭臣之术又失之峻猛。自汉后儒法两家合流,礼法结合、德刑并用不啻为一种综合为治的治吏模式。当政者兼用儒法之术,霸王道杂之,以德怀柔,以刑惩顽,宽猛相济,既可收一时之效,又不失为治国治吏长策。
在如何整顿吏治的问题上,“明主治吏不治民”成为后世统治者的共识,并随着治国理政经验的积累而不断丰富。后世王朝基本沿用了在实施礼义教化的同时强调实行法律手段,讲求综合为治。治吏的法律既蕴含着法家依法治吏的思想理论,也包含儒家依礼治吏的思想内容。
诸葛亮曾经提到:“约官职,从权制,开诚心,布公道,尽忠益时者虽仇必赏,犯法怠慢者虽亲必罚……终于邦城之内,咸畏而爱之,刑政虽峻而无怨者,以其用心平而劝诫明也。”唐太宗主张:“致安之本,惟在得人。”“用得正人,为善者皆劝,误用恶人,不善竞进。赏当其劳,无功者自退;罚当其罪,为恶者戒惧。故赏罚不可轻行,用人弥需慎选。”
明太祖朱元璋鉴于元末官场腐败,严刑贪墨之人,推行重典治吏。重典治吏可谓重矣,然却没有带来他理想中的吏治,“法出而奸生,令下而诈起”,无奈乎“朝杀而暮犯”。集三十年施政经验,他在晚年对自己重典治吏、法外加刑进行反思。以“法外加刑”“非守成之君所用常法”来告诫后世子孙。强调一味的严刑只可收一时一域之效,却不能在根本上解决吏治问题,进而主张明礼多劝官,定律以绳顽。将礼法并用、宽严相济视为长策。清仿元“以汉法治汉地”,为国取材不拘一格,选贤任能不分满汉。
经过历代思想家、政治家的传承与发展,“明主治吏不治民”的治吏思想在“礼法并用,综合为治”的框架下不断完善,进一步系统化,成为中国古代治吏思想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