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能否促进我国制造业企业出口?

2015-10-22 08:25王智新等
关键词:生产率制造业出口

王智新等

摘要:利用世界银行提供的中国微观企业调查数据,基于企业异质性视角研究法律服务(以律师服务衡量)与中国制造业企业出口行为(包括出口选择和出口概率)之间的关系,结果表明:法律服务对出口的影响表现为“倒U型+U型”,即我国法律服务数量的增长对企业的出口先是具有正向影响,达到第一个临界值后则表现为负向影响,而达到第二个临界点后又表现为正向影响;法律服务对企业出口的影响存在区域差异,对东部地区的影响显著,而对中、西部地区的影响不显著。目前,我国法律服务质量本身决定了其对企业出口影响的方向,低质量的法律服务增长并不能促进企业出口,只有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增长才能促进企业出口增长。应加大律师教育培训力度,并在“互联网+法律”视阀下创新法律服务方式方法,推进法律服务转型升级,进而促进制造业企业出口的转型升级。

关键词:法律服务;律师服务;企业出口选择;企业出口概率;企业异质性;企业产生率;制造业企业;出口行为

中图分类号:F752.62;D9005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48131(2015)05008415

一、引言

本文主要研究以律师服务为代表的法律服务对中国制造业企业出口行为的影响。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法律服务不断完善和优化,企业出口规模和结构不断提升,成效非常显著。深入研究我国法律服务的发展是否促进了企业出口增长,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

从国际贸易理论发展来看,传统贸易理论主要研究产业间贸易,新贸易理论主要研究产业内贸易。无论是产业间贸易还是产业内贸易,均假定企业是同质的,某一个(类)企业可以代表所在行业的所有企业,忽视了行业内其他企业的具体特征。近些年,以Melitz(2003)、Bernard et al(2004)、Antràs(2003)为代表的经济学者开始在微观层面考察企业异质性及其在国际贸易发展中的重要性,从而开辟了一个新的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研究领域。在国外,大部分学者以制造业企业为样本在异质性企业贸易理论框架内展开研究,取得了显著的成果。然而,近二十年来,服务贸易在国际贸易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大。因此,将服务贸易纳入异质性企业贸易理论研究具有较强的创新性(Breinlich et al,2011)。实际上,国外一些学者已经开始在企业异质性视角下研究服务贸易对企业生产率的影响。Arnold et al(2012)研究发现,印度银行业、通信业、保险业和交通运输业等服务业贸易自由化改革显著地促进了制造业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提高。Arnold et al(2011)认为,捷克的服务贸易自由化通过吸引国外投资者的进入对本国制造业企业生产率提高产生了积极效应。Fernandes et al(2012)利用智利工业企业数据进行实证分析,研究结果也支持Arnold et al(2011)的观点。持同意观点的,还有Bena(2011)、Shepotylo et al(2012)等。Bas et al(2013)认为,中国服务贸易自由化改革提升了下游企业的生产率,而且生产率越靠近技术边界,这种效应表现越显著。持相同观点的还有Amiti et al(2007)、Goldberg et al(2010)、Conway et al(2006)、Barone et al(2011)、Francois and Woerz(2008)、Fernandes(2009)以及Bourlès et al(2012)等的研究成果。

在国内,学者们根据企业异质性的表现形式,分别从两个方面研究我国制造业企业出口行为。第一个方面是检验我国制造业企业出口与企业生产率之间的关系是否符合异质性企业贸易理论。一部分学者认为,两者之间的关系不符合异质性企业贸易理论。例如,汤二子等(2011)认为,我国制造业企业出口存在“生产率悖论”,自我选择效应和出口中学习效应均不显著,原因是我国出口主要以加工贸易为主,企业生产存在规模报酬递减,不符合经典理论假设。李春顶等(2009)、赵伟等(2011)的研究均不支持自我选择效应,但对是否存在出口中学习效应则没有表述。另一部分学者认为,两者之间的关系符合异质性企业贸易理论。不过,这些学者围绕出口对我国本土制造业企业是具有出口中学习效应还是具有自我选择效应,展开了激烈的争论。例如,张杰等(2009)认为,出口通过出口中学习效应而不是自我选择效应,促进了中国本土制造业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提高;而且,这种出口中学习效应在企业新进入出口市场之前就存在。马述忠等(2010)认为,存在出口中学效应而不存在自我选择效应;戴觅等(2010)和易靖韬(2009)则认为存在出口中学效应,但不确定是否存在自我选择效应。钱学锋等(2011)、易靖韬等(2011)、邱斌等(2012)认为,企业出口的自我选择效应和出口中学效应同时存在。值得一提的是,易靖韬等(2011)的研究结论是利用浙江省2001—2003年微观企业数据得到的。

王智新,梁翠,范亦菲:法律服务能否促进我国制造业企业出口?

第二个方面是研究以企业生产率为代表的企业异质性是否影响我国制造业企业出口。易靖韬等(2011)认为,只有生产率较高的企业才能克服出口市场的沉没成本,通过自我选择进入出口市场,而生产率较低的企业会退出;企业一旦选择进入出口市场,将从出口市场中积累出口学习经验,从而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提高企业最优出口供应量。赵伟等(2011)认为,劳动生产率对企业出口决定具有显著的负向影响,而TFP却表现出稳健的正向影响;企业规模则始终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而平均工资表现得并不稳健。李志远等(2013)研究发现,当项目成功率高使得企业更容易获得来自金融中介的外部融资或者外商投资企业享有较小信贷约束时,我国制造业企业更容易出口。钱学锋等(2013)认为,多产品出口企业主导了中国的出口贸易;特别是2000—2005年中国出口增长的大约44%来自企业内的扩展边际,集约边际不是中国出口增长的主导力量。

同时,部分学者尝试研究贸易自由化对企业生产率或是企业出口的影响。余淼杰(2010)认为,贸易自由化显著地促进了企业生产率的提高,关税或非关税壁垒的减免对出口企业生产率的影响要比非出口企业的影响小。该文的亮点之一是修改扩充了半参数方法来纠正估算企业全要素生产率中经常产生的同步偏差和选择偏差,为本文计算企业生产率提供了重要参考。而张艳等(2013)在国内较早地研究服务贸易自由化对制造业企业生产率的影响,认为服务贸易自由化通过服务外包、重组效应和技术外溢效应影响发展中国家制造业企业生产率。该文的贡献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从理论上探讨服务贸易自由化对制造业生产率的影响和影响机制;二是采用更加全面的指标衡量中国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三是首次利用中国制造业企业数据实证研究中国服务贸易自由化对制造业生产率的影响。田巍等(2013)研究发现,企业面临的中间品关税的下降显著提高了企业的出口强度,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国际贸易实证研究在进口中间品的贸易自由化方面的空白。毛其淋等(2013)研究了中国贸易自由化对企业出口动态影响的显著性与程度。而与本课题相近的研究是毛其淋等(2014)的研究,他们认为,贸易自由化通过竞争效应和成本效应显著地促进了制造业企业的出口参与,而且后者的影响程度较大;同时,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通过集约边际显著地推动了企业的出口参与。

通过对已有文献的梳理和回顾,我们发现,学者们对我国出口增长的理论解释主要聚焦在企业生产率方面,忽略了法律服务对我国制造业企业出口的解释。事实上,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尤其是随着2002—2007年入世过渡期的结束,我国逐步对外开放了基础电信、保险、证券、银行及金融等服务贸易领域的相关业务,服务贸易自由化程度逐步加深。据张艳等(2013)测算,我国分销部门服务贸易限制指数从2001年的0.692 5下降至2009年的0.237 5,下降幅度达65.70%,固定电信、移动电信、银行和保险等部门服务贸易限制指数同期也均有大幅度的下降。与此相伴随的是,我国出口贸易的结构不断优化,总额屡创新高,竞争力持续增强。我国法律服务与企业出口之间很有可能存在某种互动关系,而学界对此则较少关注。本文的研究贡献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在尝试考察法律服务对我国制造业企业出口行为的影响;二是以大量微观企业数据作为分析样本,很大程度上消除了以往研究使用区域数据或行业数据带来的样本不足、质量不高和结论失真等问题;三是借鉴国内外优秀研究成果,充分考虑了服务贸易自由化内生性和不确定性以及估算全要素生产率可能产生的同步偏差和选择偏差等情况,在计量模型、指标筛选、数据采用、工具选择和稳健性分析等环节进行了适当处理,进一步增强了结论的可靠性和现实意义。

二、中国法律服务发展与企业出口增长的数据比较

在进行实证分析之间,我们首先对1984—2012年我国法律服务发展状况与企业出口增长的统计数据进行简单对比我国从1984年开始对法律服务进行统计。,以便对两者之间的关系进行初步了解和掌握,为后文的实证研究提供经验依据。

1.国家层面的数据比较

根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国家数据(National Data)、历年《中国统计年鉴》数据、海关总署统计数据和《中国司法行政统计年鉴》数据等,我们可以大致了解我国法律服务和企业出口发展状况,具体如图1所示。

在图1中,我们以律师事务所数、专职律师数、刑事诉讼辩护及代理三个变量代表我国法律服务水平,以出口商品总额、初级产品出口额和工业制成品出口额来代表我国企业出口。我国律师事务所从1984年的2 773所增加到2012年的19 361所,增幅为598.20%,年平均增长幅度为24.08%;专职律师数由1984年的4 947人增加到2012年的208 356人,增幅达4 211.76%,年平均增长幅度为145.23%;刑事诉讼辩护及代理由1984年的159 867件增加到2012年的576 050件,增幅达360.33%,年平均增长幅度为12.43%。同期,我国出口商品总额增幅达7 737.47%,其中初级产品出口额增幅为742.62%,工业制成品出口额增幅为13 614.58%,年平均增长幅度分别为270.26%、29.06%和472.91%。因此,在国家层面上,从我国法律服务发展进程和出口贸易发展的趋势大致可以判断出来,我国法律服务与企业出口之间可能存在某种关系。

2.行业层面的数据比较

上文我们描述了我国法律服务与企业出口的总体状况。虽然这种方法简单易行,形象生动,但可能忽略了行业之间存在的异质性特征。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将数据细分至各个行业,试图探寻我国法律服务发展与企业出口增长之间的关系,具体数据参见表1。

从表1中,我们看到,律师工作人员、民事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解答法律询问、代写法律事务文书、公证人员、专职司法助理员、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人员、调解民间纠纷在样本期间年平均增长幅度分别达到96%、117%、100%、13%、104%、11%、9%、3%、3%、5%。与此同时,初级产品行业企业出口中,“食品及主要供食用的活动物”出口额、“饮料及烟类”出口额、“非食用原料”出口额、“矿物燃料、润滑油及有关原料”出口额、“动、植物油脂及蜡”出口额年平均增长幅度分别达到56%、81%、20%、18%和13%;工业制成品行业企业出口中,“化学品及有关产品”出口额、“轻纺产品、橡胶制品矿冶产品及其制品”出口额、“机械及运输设备”出口额、“杂项制品”出口额年平均增长幅度分别达到287%、227%、2 227%和393%。在行业层面上,我国法律服务的持续迅速发展与出口规模不断扩大相伴而生,再次说明两者之间可能存在某种关系。

以上分析所得到的结论是建立在国家层面和行业层面上的初步的结论,下文我们将采用微观企业调查数据,通过构建计量模型进行科学严谨的实证检验,探究我国法律服务与企业出口之间是否存在某种关系。

三、实证分析框架

1.数据及指标说明

本文实证分析所用数据选自世界银行企业调查数据库。该数据库包括12 400个企业,涉及不同规模、不同所有权的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合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制公司、民营企业、港澳台投资公司、外商投资公司),涵盖30个行业和123个地级市(包括直辖市);数据通过发放调查问卷获得,调查对象包括公司所有者和企业高管,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公司信息(公司成立年份、2004年销售情况、公司所有权状况、生产能力状况等)、影响企业发展的投资环境因素(通讯、电力、交通等)、与批发商零售商的关系(是否经常与顾客签订正式合同、与公司最大客户合作年限等)、与原料供应商的关系、公司社会保障和员工激励状况、基础设施和服务状况、国际贸易开展状况、筹措资金状况、企业主管和董事会信息、公司与政府关系等,这些信息为我们研究我国法律服务对企业出口行为的影响提供了非常宝贵的数据资料。下面简单介绍本文中使用的一些重要变量的测量方法。

(1)企业的出口选择是指企业是否选择出口到国际市场。作为二元离散变量,如果企业不出口,则该变量取值为0;如果企业出口,则该变量取值为1。

(2)企业的出口概率是指企业在2004年出口的可能性。相对于企业的出口选择来说,企业的出口概率(成功出口)更为重要。我们认为,企业海外销售份额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企业的出口概率。比如,如果企业的海外销售份额为0,说明企业的出口概率为0;如果企业的海外销售份额为1,说明企业的出口概率为1。所以,本文采用海外销售份额来表示企业的出口概率。

(3)法律服务是律师、法律专业人士或相应法律机构为帮助自然人或法人实现防范法律风险、消除不法损害、维护正当权益和提高经济收益等目的所提供专业法律知识或技术的一种生产性服务业。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服务包括律师服务、公证服务、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司法鉴定等。总体上看,我国目前的法律服务主要以律师服务为主导,所以本文用律师服务代表法律服务。具体来说,《2004年世界银行企业调查数据库》在第三部分“企业与批发商和零售商关系”时调查了企业利用法律诉讼解决问题的时间。在我国律师业务收入中,由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组成的律师诉讼业务收入占有较大比例。以2013年为例,全国律师行业业务总收入为4 656 961万元,其中,律师诉讼案件收入2 211 917.33万元,占47.50%,居所有律师行业业务收入之首。因此,本文选择“企业利用法律诉讼解决问题的时间”衡量法律服务。

(4)企业生产率是新新贸易理论的重要概念。一国内同一产业内的企业,由于生产率的不同会选择不同的出口行为。本文将核心收入和其他收入之和作为企业当年产值,同时结合劳动就业、净固定资产和固定资产投资,利用固定效应模型估计企业当年的全要素生产率,尽量避免劳动生产率估计带来的内生性问题。

另外,结合有关文献研究结果、世界银行数据库提供的资料和研究需要,本文还选择了研发投入、电信成本、工人技术水平和教育状况、关税、交通状况、企业年龄、融资难易程度、融资成本等控制变量以及区位哑变量和所有权哑变量,并进行相应的数据处理。

2.计量模型

本文研究法律服务对中国制造业企业出口行为的影响,具体说来,包括对企业出口选择和出口概率的影响,估计方程如下:

上式中,Export表示中国制造业企业出口行为。在计量回归时,为了考察研究的稳健性,本文利用出口选择和出口概率两个指标来代替企业出口行为。Exportdumy表示企业出口选择,如果企业不出口,Exportdumy=0;如果企业出口,Exportdumy=1,采用Probit模型进行回归;ln(Exporttrade)表示企业出口贸易总额的对数,采用Tobit模型进行回归;Exportprobability表示企业出口概率,利用出口贸易总额在企业总销售额中的比重来衡量,如果不出口,企业出口成功概率为0,如果出口,则取出口在销售中的比例,分别采用一般模型进行回归。

四、模型估计结果及分析

1.法律服务对企业出口选择的影响

表2给出了利用Probit回归方法估计的法律服务对企业出口选择的影响。(1)列是企业出口选择对法律服务、法律服务平方、法律服务三次方、研发投入、生产率、法律服务与生产率的交互项、电信成本等变量的回归结果,在之后的九列中,我们依次加入了工人技术水平和教育状况、关税、交通状况、企业年龄、融资难易程度、融资成本、区位哑变量、所有权哑变量等因素。

从表2中可发现法律服务、法律服务的二次方和法律服务的三次方都在5%的统计水平上对企业出口选择有显著影响,且分别为正值、负值和正值。也就是说,我国法律服务对企业的出口选择先是具有积极影响;达到第一个临界值后,随着法律服务数量的增加,法律服务对企业的出口选择具有明显的负面影响;达到第二个临界点之后,法律服务对企业的出口选择又开始起到明显的促进作用。我国法律服务对企业的出口选择的影响轨迹是正面—负面—正面,这一结论与我们的一般认识(即法律服务对企业出口选择的影响表现为单调递增)不太一致。

我们对这种结果的解释是:改革开放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的改革方案》等法律制度的出台实施,标志着我国法律服务业正式迈入上升发展通道,尤其是1996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为我国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和重要保障。目前,我国法律服务业取得了显著的进展,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法律服务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专业化、规模化、规范化、国际化水平不断提高。法律服务业的健康快速发展为我国制造业企业出口选择提供了更多的支持Shepherd(2012)利用119个发展中国家的微观企业数据进行实证分析,结果显示,服务行业的生产率与制造业的生产率保持明确地正向联系,即前者增加10%,后者平均增加0.6%,而且这种联系随着服务要素投入的强度的增加而增强。George(2011)以及Yvonne(2012)利用微观企业数据的研究也得出了类似的结论。。截止到2012年年底,有30多个中国律师事务所在20个国家或地区开设了228个驻华代表机构,54个分支机构。不过,由于我国法律服务人员总量不多,涉外能力不强,业务水平有限,区域差异明显,服务品牌缺乏,秩序不够规范,竞争能力较弱。所以,我国近9成的企业境外投资与并购活动中,知识产权策划、并购模式设计、投资策略设计、合同细节谈判、交易进度制定、合同文本起草等核心环节都被境外律师事务所控制。因此,我国律师服务对企业出口选择的促进作用达到某一临界值后,法律服务数量增加对企业的出口选择反而会起到明显的负面影响。近些年,我国不断出台各项法律条文、规章制度,努力拓展服务领域,改进服务方式,创新服务载体,完善法律服务体系,增强法律服务质量,提高企业生产率以《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为例,该管理办法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有利于增强企业自主创新动力和意识,形成更多具有自主产权的商标,提高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抗风险能力。。同时,我国法律服务业对外开放与合作进一步扩大和深化,必将通过技术溢出效应、服务外包效应、空间集聚效应和资源再配置效应等促使企业生产率提高。企业为了规避贸易壁垒、获取战略资源、重塑市场格局等,纷纷走出国门,走向世界市场,开展国际化经营,获取国际化投资收益。所以,我国法律服务对企业出口选择的消极影响达到某一临界之后,法律服务数量增加对企业出口选择又会起到明显的促进作用。

法律服务与企业生产率的交互项估计系数为正值,每次回归中均在1%的水平上保持显著,表明法律服务对企业出口选择的影响随着企业生产率的不同而不同,且生产率较高的企业出口选择受法律服务的影响比生产率较低的企业所受的影响更大,反之,生产率较低的企业出口选择受法律服务的影响较小。这一结论与我们的预期一致。一般来说,生产率对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动机和投资额都有显著的正向影响,生产率越高的企业,越有可能进行国际化经营,而越是进行国际化经营的企业面临的国际化风险越高,对法律服务的需求越强烈。而生产率较低的企业由于无法承担参与国际化的固定成本,只能在国内生产销售(Melitz,2003),所以,相对来说,其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不如生产率较高企业迫切和强烈。

2.法律服务对企业出口概率的影响

我们进一步估计了法律服务对企业出口概率的影响,具体结果见表3。首先,(1)列是控制了区位和所有权所得到估计结果,法律服务、法律服务的二次方和法律服务的三次方都在1%的统计水平上对企业出口概率有显著影响,且分别为正值、负值和正值,说明法律服务对企业出口概率的影响表现为“倒U型+U型”。之后我们依次加入了研发投入、生产率、法律服务与生产率的交互项、电信成本、工人技术水平和教育状况、关税、交通状况、企业年龄、融资难易程度、融资成本等因素之后,回归结果没有发生变化,这与法律服务对企业出口选的影响保持一致。

企业出口概率即企业海外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近来一些学者发现并尝试解释一部分企业进入国际市场后很快有退出并回到国内市场的现象例如,Bernard et al(2004)研究发现,大约有5%的企业退回到国内市场后再也没有进入国际市场;Irarrazabal et al(2006)分析表明,1990—1996年平均每年有16%的中国制造业企业从国际市场退回国内市场;Eation et al(2007)也认为,每年进入国际市场的出口企业中大约有三分之二很快退回国内;Besedes et al(2006)和Nitsch(2007)也发现类似现象。,所以,相对于出口选择,出口概率更能说明法律服务对企业出口行为的影响。中国法律服务对制造业企业出口概率的影响表现为“倒U型+U型”,我们的解释是:在第一个阶段,随着我国法律服务业迈出发展步伐,法律服务帮助企业进行知识产权策划、并购模式设计等,有效地降低了固定成本,促使企业提高生产率,进而超过国际化经营的“阀值”。因此,在这一阶段,法律服务数量的增长较好地促进了企业出口,企业出口概率随之提高。在第二阶段,随着国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而我国熟悉国际市场游戏规则的国际化复合型法律人才储备不够,国内法律服务自身存在的不足和缺陷越来越明显,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法律服务对企业出口的要素投入效应。因此,在这一阶段,企业出口概率随着法律服务数量的增加而减少。第三阶段,随着国家层面不断加大对高端律师的重视和执业环境的改善,法律服务对企业出口的要素投入效应开始越来越明显。因此,在这一阶段,随着法律服务数量和质量的不断提高,企业出口概率也随之增加。

3.地区差异分析

《2004年世界银行企业调查数据库》提供了中国不同地区的具体数据。对于不同地区的制造业企业,我们分别使用二元选择模型和最小二乘法对法律服务对企业出口行为的影响进行分析,结果发现,法律服务对企业出口行为的影响随着地区的不同而不同。

我们分别选择中国东、中、西部地区微观企业数据,采用Probit模型和最小二乘法,进行法律服务影响企业出口行为的实证分析。结果显示,对于东部地区来说,法律服务显著地影响着企业出口选择和出口概率;对于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来说,法律服务并没有显著地影响企业出口行为。这一结果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尤其是进入新世纪后,我国律师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业务领域不断拓展,服务能力和质量不断提升,有利于制造业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以及为国际经贸领域的深度交流合作保驾护航。不过,由于地理区位、资源禀赋和发展基础等因素的影响,我国法律服务在空间上呈现出异质性、集聚性和不均衡等特征。具体来说,相对于中部和西部地区来说,东部地区地理位置优越、发展政策优厚、发展基础良好,所以,法律服务发展在国内遥遥领先。以2013年为例,全国律师执业机构数量排名前6位的省份分别是广东(2065家)、北京(1782家)、山东(1372家)、江苏(1288家)、上海(1233家)、浙江(1072家),分别比2012年多119家、196家、89家、50家、74家、51家,均全部位于东部。2013年,这6个省市的律师执业机构数量总和占全国的42.78%。东部地区快速发展的法律服务能够在反倾销、反补贴方面给予出口企业更大帮助,因此,对于东部地区来说,法律服务不仅显著地影响着企业出口选择,而且显著地影响着企业出口概率。近些年,随着中部崛起战略构想的提出和实施,中部地区出口总额不断增加,出口增速稳步提高,出口结构不断优化。不过,由于法律服务影响企业出口概率的创新效应、竞争效应和成本效应还没有完全显现出来,所以,对于中部地区来说,法律服务显著影响企业的出口选择,但并没有显著影响企业的出口概率。而对于西部地区来说,法律服务发展质量、发展基础和发展层次等都亟待提高,所以,回归结果显示, 法律服务并没有显著地影响企业的出口选择。

4.稳健性检验

为了检验前面回归结果的稳健性,本节利用不同方法对法律服务对企业出口行为的影响进行分析。我们采用Logit模型对前述计量结果进行稳健性检验。Logit模型是一种离散选择法模型,属于多重变量分析范畴。Shariff et al(2009)比较了Probit模型和Logit模型在回归分析过程中的异同,认为如果常态优势不确定Logit计量回归分析可能更加稳健。Logit计量回归分析结果如表4所示,如用Probit模型回归一样,表4(1)列是对法律服务、法律服务平方、法律服务三次方、研发投入、生产率进行回归的结果,在之后的九列中,依次加了法律服务与生产率的交互项、电信成本、工人技术水平和教育状况、关税、交通状况、企业年龄、融资难易程度、融资成本、区位变量、所有权变量等因素。从表4中可发现法律服务、法律服务的二次方和法律服务的三次方都在5%的统计水平上对企业出口选择的显著影响,且分别为正值、负值和正值。表4的回归结果与表2无本质区别,再次说明,我国法律服务对企业出口的影响显著地表现为“倒U型+U型”。

五、结论与建议

本文利用世界银行提供的2004年中国微观企业调查数据,在企业异质性视角下研究了法律服务与中国制造业企业出口行为之间的关系。本文的研究结果是法律服务对我国制造业企业出口的影响表现为“倒U型+U型”,即我国法律服务对企业的出口首先起到积极影响,达到第一个临界值后随着法律服务数量的不断增加,法律服务对企业的出口具有明显的负面影响,直至达到第二个临界点后法律服务对企业的出口又起到明显的促进作用。这一结论并没有因研究方法、选择样本的变化而变化,具有较强的稳健性。同时,法律服务对企业出口的影响存在区域差异,对东部地区的影响显著,而对中、西部地区的影响不显著。我国法律服务对制造业企业出口的影响表现为“倒U型+U型”及其区域差异的存在,原因在于法律服务质量本身决定了其对企业出口影响的方向和大小。目前,低质量的法律服务增长并不能促进我国企业出口,只有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增长才能为企业出口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进而促进企业出口增长。

本文从企业异质性视角研究法律服务对中国制造业企业出口行为的影响,具有非常重要的实践意义。伴随着国际经济格局深度调整和我国经济增长边际约束持续强化,我国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经济高速增长业已结束,中低速增长将成为常态。同时,国际竞争的低成本优势逐步丧失,国际贸易摩擦也呈不断加剧之势,迫切需要一大批通晓国际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业务的法律服务人才和机构参与我国制造业企业“走出去”战略,促进我国外贸稳步健康发展。为了扩大法律服务对制造业企业出口的积极影响,我们建议:一是加大律师教育培训力度,增加国际化法律人才储备,减轻法律服务对制造业企业出口的消极影响。律师教育培训是我国建设高素质律师队伍的先导性、基础性和战略性工程,不仅有利于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提升法律服务的国际竞争力,而且有利于提高律师事务所人力资本质量和价值,增强法律服务保障水平,提高律师应对和处理企业国际化过程中出现的反倾销、反补贴等问题的能力。二是在“互联网+法律”视阀下,创新法律服务方式方法,提升法律服务专业化、规模化、国际化的层次和水平。在“互联网+法律”视阀下,法律服务应借助于新生产要素、新基础设施和新分工体系,推动传统法律服务的组织变革、跨界融合和效率提升,促进法律服务转型与升级,实现法律服务流程再造、业态更新和模式重塑,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和水平,扩大法律服务对制造业企业出口的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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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Using micro enterprise survey data of China provided by the World Bank, based on the perspective of enterprise heterogeneity, this paper studi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legal service and Chinas manufacturing enterprises exporting behavior. The results show that the effect of legal services on the export presents “inverted U + U”, namely the increase of legal service quantity has positive enterprises export at first, and after reaching the first threshold, the effect becomes negative, but after reaching the second threshold, it turns positive again. The effect also has regional difference with significant impact on the eastern region but nonsignificant impact on the middle and western regions. At present, the quality of legal service decides the orientation of the effect on enterprises export. The increase of lowquality legal service cannot promote enterprises export, while only highquality legal service can play the role. Therefore, in order to advance the transformation and upgrading of quality legal service by advancing the transformation and upgrading of legal services, the education for layer should promoted, and the forms of legal services should be innovated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ternet+law”.

Key words: legal services; lawyers service; enterprises export choice; enterprises export probability; heterogeneity of enterprises; enterprises productivity; manufacturing enterprises; exporting behavior

CLC number:F752.62;D90056 Document code:AArticle ID:16748131(2015)05008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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